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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楼杰科(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17:56  浏览:80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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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

楼杰科译


4-1 刑事犯罪的心理要素
大多数严重的刑事犯罪除了要求有犯罪行为外,还要求被告人有特殊的心理状态,通常称为犯罪心理。许多较轻的犯罪不要求有犯罪心理,而仅需证明被告人造成禁止的危害。这些犯罪通称为严格责任犯罪,将在第6章里分别讨论。它们趋向于是量刑较低的犯罪,并且目的在于阻止特定的危害而不是进行道德责难。多数严重的犯罪要求证明有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例如被告人想要或预见特定的危害。可以依据好几个理由证明犯罪心理要件是正当的。如果制罪旨在威慑罪犯,那么仅适于惩罚故意违反刑法的人。同样地,如果刑事定罪含有非难要素(见第1章3),那么刑法应该要求有罪的心理状态。当然,仅因为被告人有犯罪心理,不能得出他必定有罪过的结论,因为他可能有辩护理由。例如,被告人可能故意杀害他人但是如果杀害是自我防卫那么被告人就没有谋杀的罪过。所以犯罪心理要件仅是法律评价被告人是否应受刑事责难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制定法或普通法上的犯罪定义可能包含着一个十分精确的被要求的犯罪心理形式(诸如买卖赃物案中的“知道或相信商品是偷来的”,《1968年偷盗法》s.22)。但是在某些案件中,定义或者使用像“有敌意地”等一般词语或者根本不暗含任何要求的心理要素。这意味着法院必须决定如果要求有心理要素那么要求的是何种心理要素。
在刑法的该领域内学院派法律人与许多法官之间存有许多分歧。法官们本身就并不全部一致或者他们的观点并未完全一致,这使重新制定以及修改刑法的任务更有必要且更加困难。例如,一个反复争论的问题涉及刑法应在何种程度上定义“犯罪心理的词语”诸如“意图”或“希望”的精确含义。许多法官认为这些词语最好留给法院来确定以便陪审团(或者治安法官)能够赋予它们通常而“常识”的含义(见第2章的热点讨论)。该领域内另一主要的争论,在第1章4中已提及,是法律是否应该要求证明主观的心理状态,或者是是否应该适用客观标准。
因为犯罪的犯罪行为可能包含了许多不同的要素,所以可能对这些要素要求不同的犯罪心理;所以犯罪的犯罪心理可能由好几个要素构成。买卖赃物罪要求买卖行为是不诚实的,也要求明知或相信商品是偷来的。夜盗罪,依据《1968年偷盗法》s.9(1)(a),要求侵害人意图实施意图偷窃等一系列犯罪中的一种犯罪而进入建筑物,并且外加被告人知道他作为侵害人进入建筑物,或者认识到他可能是侵害人而进入建筑物。夜盗罪的例子很有趣,因为虽然(例如,意图偷窃)法条中特别提到意图,但是侵害人的犯罪心理则没有提及:它已包含在法院的犯罪定义中。在心理要素未在定义中规定时,犯罪心理的形式经常由法院确定。在Tolson案中,Stephen说:
“不同犯罪的心理要素差异很大……每一犯罪的完尽定义明确地包含着或暗含着有关心理状态的命题……现今被法律或其他方式定义的犯罪比以前定义的犯罪要精确的多……但是留下一些不明确表述心理要素的犯罪是一般的——我认为可以说永恒的——立法实践。”
因此一般原则是犯罪可能包含好几个不同的犯罪心理要素,并且其中一个或多个可能在定义中留下了不明确的表述,而由法院来确定。
应该注意的是虽然犯罪心理一词字面上意味着“有罪的心理”,但是即使被告人无责,他也可能有犯罪心理。例如,在Yip Chiu-Cheung案中,被告人是卧底反毒警察,和毒品走私犯共同安排毒品输入从而有效地揭露了一个毒品走私团伙。法院判决他可以被说成是意图共谋安排毒品输入。他怀有良好动机地行为不影响犯罪心理是否存在的问题。

4-2 犯罪心理的不同种类
如我们所强调的,虽然每一犯罪都有自己的犯罪心理,但是有许多犯罪心理词语经常在犯罪定义中出现,并且这些词语需要被检验。它看起来符合逻辑,并且期望刑法拥有概念“图书馆”,具有明确的定义,然后能够适用于各种犯罪:它使起草,解释以及适用刑法更加容易并且更加一致。这在一定程度上是1978年法律委员会有关犯罪的心理要素的报告以及附随法案草案的目标;它也影响了1985年法律委员会公布的刑法典草案以及随后的报告。实践中,旨在发展一套有严格定义的犯罪心理术语是有问题的。不仅有涉及上面(见第4章1)有关犯罪心理词语是否可以定义地太僵化的争论;起草定义诸如“意图”这种适用于例如,偷盗,谋杀,未遂,以及刑事损坏等广泛不同的犯罪的词语也有困难。在英国的法律制度中后一问题由于法院总是从各案因而是特定犯罪的角度来确定词语的含义而更加恶化。结果就要知道同一词语,如“意图”,在两种不同犯罪中的不同含义。这种情况不可以被视为符合逻辑的或者可取的,当然它不会使解释或适用刑法更加容易。或许法官最近避免定义犯罪心理词语而更愿意相信在其最低程度指导下的陪审团常识是对该问题作出的反应。
我们将讨论三种主要的犯罪心理概念:意图,卤莽以及疏忽。它们可以被视为尺度,意图是最严重的犯罪心理形式,卤莽其次,疏忽最轻。

4-3 意图
4-3-1 意图起着不同的作用
人们早已注意到犯罪心理术语在刑法中可以发挥各种功能。特别是意图,更是如此。例如Jeremy Horder(1995年Horder)认为“意图”一词有四种不同的功能。

1、“构成危害”
意图可以用于“构成危害”,这意味着有意图地实施行为才构成犯罪,否则就无责。例如意图安全进入未授权的资料库而使用计算机,我们将在第14章中看到这一犯罪。很显然,使用计算机本身没有危害,而意图使行为应受刑事制裁。

2、保护自主
意图要件也可以用来保护自主。它可以发挥限制犯罪潜在范围的有益功能。这在考虑心理伤害时特别相关。虽然法律可能希望惩罚意图引起被害人心理伤害的高视阔步者,但是法律不愿惩罚使考生测验不及格并意识到会给考生造成心理伤害结果的测验者。意图要件有助于区分这些情况并且判高视阔步者有罪,但不判测验者有罪。

3、危害的性质
意图可以是危害的重要方面。有意图的推会被被害人认为比意外的推更严重。有意图的伤害不仅造成被害人的身体伤害,而且也证明未将被害人当作个人来尊重。

4、可责性的要素
最后,意图可以作为决定被告人应受谴责程度的要素。因此有意图的杀害被视为谋杀罪,反之卤莽杀害是稍轻的犯罪,即过失杀人罪。

4-3-2 意图的含义
依照意图可以起的不同作用,“意图”一词已证明法院很难界定并且在不同的语境中赋予了不同的含义是不会令人惊讶的。事实上法院很少必须考虑“意图”的确切含义。这部分是因为仅意图就满足犯罪心理的犯罪不多;更普遍是犯罪心理包括卤莽的犯罪。就这些犯罪而言,就无需区分卤莽和意图。这意味着意图与卤莽之间的界限这一重要理论问题并非经常具有实践的重要性。但是,有两个理由需要检验意图。第一个理由是概念上的:意图被称为“自决行为的范例”;即,想要结果使自己与该结果之间的联系程度要比卤莽或疏忽的大。所以在某种意义上意图是最严重的犯罪心理形式。第二个理由更注重实践。多数有关意图的案件发生于意图和卤莽之间的区别标记着谋杀与过失杀人之间的区别的凶杀情形。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说行为人想要特定的结果呢?所有有关意图的案件的统一论题是应该赋予该词通常含义。因此意图的核心含义就是在某人想或希望结果发生时想要该结果。在犯罪未遂情况下处理意图含义的Mohan案中,James勋爵兼首席法官解释意图是指“目标”或“引起特定结果的决定”。他认为这与结果是可能还是不可能发生无关。你可以通过希望杀死被害人而向他开枪表明想要杀死被害人,即使他离你很远而你不可能成功杀死他。
同样清楚表达的是“意图与动机或欲望有所不同”(Bridge勋爵在Moloney案中)。这意味着法律不关心被告人为什么行为。所以例如,在“安乐死”案件中,即使可能有善良的动机(结束被害人的疼痛和痛苦),还是有杀害意图。在Hyam v. DPP案中,被告人的动机可能是嫉妒,或者是急切地吓唬意图中的被害人使他离开该区,但是法院仅对被告人是否意图杀害或严重伤害他人感兴趣。像这种情况,动机仅是证明意图存在的方法,它使被告人更可能有必需的意图。
因此,意图的核心定义就是被告人实施行为时的目的。这被认为与该词的通常理解相符,所以Bridge勋爵在Moloney案中提出一个“黄金规则”——有关意图的含义法官无需具体的指导陪审团。陪审团仅需使用该词的通常含义。
但是在疑难案件中(“罕见而例外的案件”(Gregory and Mott)),可能必须给出进一步的指导。这些案件是当被告人实施行为是为了引起一个特定的结果但是十分可能引起其他结果。常被引用的例子(来自于法律委员会的报告)是行为人怀着炸毁飞机上的货物而获得保险金的目的将炸弹放在飞机上。虽然他的目的只是炸毁货物(事实上他乐于飞行员能逃生),但他意识到飞行员的死亡实际上是不可避免的。这种预见足以等于杀害飞行员的意图吗?
法院对该问题有严重的分歧。为了完全理解法律就必须看一看上议院讨论该问题的三个案例:

1、Moloney案
在Moloney案中,Bridge勋爵坚决区分了意图与结果可能或大概会发生的预见。依他的看法,为该案的其他法官一致接受,预见结果十分可能发生仅是意图的证据,而不是意图本身。证明预见是证明意图道路上的一个阶段,但是两者不应被混淆。所以在法律委员会的投炸弹者案中,投炸弹者预见飞行员会死的事实是投炸弹人意图杀死飞行员的证据,但本身不等于意图。
Bridge勋爵觉得在多数案件中不需要给陪审团意图的定义,而且参考预见会使两者混淆,因此没有必要。但是,在事实要求审理法官讨论预见的案件中,Bridge勋爵给予了如下“指导”:
“我认为法官只需让陪审团考虑两个问题。首先,谋杀案(或者在其他案件中必须证明有意图引起任何相关的结果)中的死亡或严重伤害是被告人自愿行为的当然结果吗?其次,被告人预见的结果是其行为引起的当然结果吗?应该告诉陪审团的是如果他们肯定地回答这两个问题,那么据此可以得出被告人意图引起该结果的正确推论。”
Bridge勋爵没有比这更具体的定义意图。什么是“当然结果”?Bridge勋爵没有说出它的含义,但是他的判决总体上清楚地表明它意指除非有意外介入否则本质上必然会发生的结果。但是,关于“当然结果”一词含义的疑问导致了(Moloney案后不久)其他案件上诉至上议院。

2、Hancock and Shankland案
在Hancock and Shankland案中,上议院赞成Bridge勋爵对意图的解释。Scarman勋爵,写了该案的上议院判词,肯定“预见不必然意味着意图的存在,虽然这在考虑了陪审团可能认为他有权推导出必需的意图的其他所有证据后可能是事实。”但是,Scarman勋爵感到引用上面的Moloney指导原则是有缺陷的,因为“当然结果”一词很可能被误解。它很可能被认为“当然”意味着没有事是非当然发生的并且该词未传达Bridge勋爵所想之近乎无疑的意思。Scarman勋爵认为应该清楚的告诉陪审团结果的可能性越大,就更可能预见结果而且结果是意图中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他也感到具体的指导原则不可能给审理法官多大的帮助,审理法官应该鼓励陪审团运用它的常识依据特殊案件的事实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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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2007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气象灾害和减轻灾害损失,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为有效防御气象灾害和减轻灾害损失,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发布的警报信息 。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构成。具体内容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规划预警信号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高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并组织有关部门完善气象灾害应急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组织开展预警信号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六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州、市(地)、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通信、农业、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实施本办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生产建设兵团以及水利、农业、民航等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但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

  预报可能同时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九条 传播预警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

  (二)标明发布预警信号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

  (三)及时、准确、完整传播。

  第十条 传播预警信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更改预警信号内容;

  (二)传播虚假的预警信号;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预警信号传播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通信、互联网等单位,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向社会传播。

  第十二条 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汉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漏报、错报预警信号,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指导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

2.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其文本格式的规定。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成分、生产工艺、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使用说明、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五、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化妆品新产品的许可和产品延续。

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GT+年份+0000编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T+年份+0000编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F+年份+0000编制。"HZ"表示"化妆品","GT"表示"国产特殊用途","JT"表示"进口特殊用途","JF"表示"进口非特殊用途","年份+0000"为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的年份和顺序号。

八、本规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

(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文名称

汉语拼音名

【配方成分】

【生产工艺】

【感官指标】

【卫生化学指标】

【微生物指标】

【检验方法】

【使用方法】

【贮存条件】

【保质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2: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

一、主要内容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能够准确反映和控制产品的卫生质量安全。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的每项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按照化妆品产品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一)产品名称

包括中文名称和汉语拼音名。产品名称应当准确、清晰,能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

(二)配方成分

配方成分应包括生产该产品所使用的全部原料。所有原料应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并注明其使用目的。化妆品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相关要求。

配方成分中所用原料的中文名称应使用《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标准中文名称。原料无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名称)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

(三)生产工艺

应用文字简要描述完整的生产工艺。

(四)感官指标

分别对产品内容物应有的颜色、性状、气味等感官指标依次进行描述,并用分号分开。

(五)卫生化学指标

(六)微生物指标

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等相关内容应阐述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确定的检测项目、指标。如果用表提供信息有利于检测项目的理解,则宜使用列表。

(七)检验方法

应将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的检验方法依次列出。

(八)使用方法

应阐述化妆品的使用方法及其注意事项。

(九)贮存条件

应根据产品包装及产品自身稳定性等特点阐述产品贮存条件,如温度、避光保存等。

(十)保质期

应根据相关实验结果确定产品保质期,保质期的格式应标注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用使用日期。

二、基本要求

(一)编制工作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产品技术要求的设计、内容和数据应符合公认的科学原理,准确可靠。

(三)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数字、公式、单位、符号、图表等应符合标准化要求,引用的标准准确、有效。术语的定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应使用规范汉字。使用的标点符号应符合GB/T15834的规定。

2.应使用GB3101、GB3102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表示量值时,应写出其单位。

3.应准确列出引用标准或文件的目录。

4.引用的标准或文件应包括出版本号或年号以及完整的标准(文件)名称。

5.如果引用的标准(文件)可以互联网在线获得,应提供详细的获取和访问路径。应给出被引用标准(文件)的完整的网址。为了保证溯源性,应提供源网址。

(四)产品技术要求中所建立的检测方法准确、精密,并经过方法学验证。

(五)产品技术要求中有限量要求的,须使用明确的数值表示。不应仅使用定性的表述,如"适量"或"合适的温度"等。

(六)产品技术要求研究的实验记录书写应真实、完整、清晰,保持原始性并具有可追溯性。其研究方法和过程要如实记录,并在申报资料中予以充分体现。

(七)产品技术要求中使用的表均应在条文中明确提及。

1.不准许表中有表,也不准许将表再分为次级表。

2.每个表均应有编号。表的编号由"表"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表1"、"表2"等。只有一个表时,仍应给出编号"表1"。

3.每个表应有表题。

4.每个表应有表头。表栏中使用的单位一般应置于相应栏的表头中量的名称之下,表头中不准许使用斜线。

5.如果某个表需要转页接排,则随后接排该表的各页上应重复表的编号、表题和"(续)"。续表均应重复表头和关于单位的陈述。

(八)产品技术要求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承担识别该知识产权的责任。

(九)应使用国家法定部门认可的标准物质(包括标准品和对照品)。若使用的对照物质是自行研制的,应按相关的要求提交相应的鉴定研究资料和对照物质。供研究用样品应是配方确定、生产工艺稳定、具有代表性的多批产品。

(十)开展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应在能满足该产品技术要求研究条件的实验室进行,并由相应技术人员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