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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完真票卖假票 出了票房进牢房/张向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01:39  浏览:81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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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完真票卖假票 出了票房进牢房

张向争

身为火车站售票员的李某,本应在春运期间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广大旅客的安全、有序出行提供便利,但他却利用春运期间火车票紧张之机,与当地农民王某倒卖伪造的火车票从中获利。5月6日,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以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对王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李某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以相同的罪名对李某单处罚金六千元。
今年40岁的李某是某火车站售票室售票员。2002年下半年,李某与当地农民王某预谋伪造倒卖假车票牟利,李某向王某详细讲解了制造车票的方法,并向其提供了制票用的碳带、装打票机用的程序盘及6卷票纸的票头、票尾和票样纸,后王某找人制作了假票。2003年2月6日下午14时许,王某将伪造的南召至广州的2075次旅客列车硬座车票50张交给李某倒卖(乘车日期分别为2月6、7、8、9日,每张票价106元,共计5300元),二人约定六、四分成。当天17时许,李某将其中2月6日的14张伪造车票交给贾某(另案处理)倒卖,并承诺每张给其提成10元。当晚19时许,贾某将14张伪造车票倒卖给旅客。因当日列车严重超员,买票旅客赵某等人未能上车。当该旅客在售票窗口退票时,被车站工作人员发现其所持车票中的13张车票均系伪造。
2003年2月7日,李某被公安人员传唤,经过做思想工作,次日,李某给被告人王某打手机慌称还需要车票,当王某携带伪造的2075次旅客列车20张,再次交给李某倒卖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点评: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是指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体是国家对有价票证的管理制度。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车票、船票、邮票和其他有价票证由国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统一制作和出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或者自由出售。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致使大量假的有价票证充斥市场,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仿照前述有价票证的形状、式样、图案、色彩、面值等,采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有价票证的行为。“倒卖”,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而予以出售,贩卖的行为。这里所称的“其他有价票证”,是指和车票、船票、邮票同性质的且有一定价格的各种票证。如机动车油票、公园门票,球票,戏票、彩票,等等。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只有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罪,应当一提的是,刑法对本罪规定了伪造、倒卖两种选择行为,多种选择对象,只要实施了前述行为之一,侵犯一种对象,数额达到较大,即可构成犯罪。如果兼施两种行为、侵犯两种以上对象的,也只按一罪定罪处罚,不得实行效罪并罚。
3、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有牟利目的。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或单独倒卖伪造的火车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完全符合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均已构成该罪。2003年2月8日,被告人王某着手倒卖20张伪造车票,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王某,有立功表现,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市场秩序和铁路站车秩序,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通联:(471002)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研究室 张向争
电话:0379—2721957(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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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实施细则

国家医药管理局


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实施细则

1983年11月2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3)1022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22号文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
1.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勘察合同,由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双方同意,即可签订。
签订设计合同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小型单项工程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单独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凡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须具有委托方的正式委托文件,签订协议书后方能进行。
2.按勘察设计阶段分期分批收取勘察设计费。
签订勘察合同后,收取勘察费总额的30%作为定金。勘察工作开始后收30%。勘察成果交付后收清勘察费。一般小型勘察任务,可分两次收费,即签订勘察合同后收取30%定金,勘察成果交付后收清勘察费。
设计费可按设计阶段分期收取。中小型项目签订设计合同后收估算设计费用的20%作为定金,初步设计交付后收30%,施工图交付后结清。大型项目签订设计合同后收估计设计费的20%,初步设计交付后收30%,施工图交付时收40%,工程试车考核合格后,结清全部设计费。大型联合企业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经合同双方协议同意,可按单项工程进度分期收取。对于设计周期短的小型项目和复用设计可合并一次或两次收费。
二、费用使用原则与周转金
1.勘察设计实行全面收费后,仍属事业单位性质,必须按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进行管理,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办理。
2.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全面收费后,根据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3)1022号文规定,将在今明两年由主管部门从事业费中拨给一部分周转金,1983年拨给上海设计院的事业费作为本年周转金,1984年按1983年底平均人数,每人拨齐1300元。1983年下半年收入按规定比例上交主管部门。
三、各项控制指标
1.设计能力指标
根据设计院自实行部分收费以来的实际情况,采取平均先进指标的原则,以全员年平均完成设计投资额(扣除非设计部分的概算)〔注〕为依据,两年不变,暂确定为:上海医药设计院每人每年平均完成12万元。
2.费用支出控制额
按事业费科目计算,每人每年支出不超过2000元。
3.设计质量指标
设计优良品率不低于90%。
4.收入控制指标
上海医药设计院设计能力指标,每人(全员平均)每年收入要达到2500元。
对于采用先进技术的考核指标,本实施细则不作具体规定,将通过技术进步计划加以解决。

四、科研、业务建设
1.凡列入国家、部门、地区科研计划的科研任务,在国家、部门、地区的科研项目下开支。设计单位进行的重大科研项目,无力支付经费时,主管部门可以从勘察设计单位上交的盈余中给予补贴。
2.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科研、标准设计、业务建设、技术情报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工作,可以从总收入中提取10%左右使用,按实际开支计入本单位的总支出内。实际开支的计算方法可按技术服务工作的取费办法计算。即按实际消耗工日计算工作量,每个工作日平均按40元计算。
五、盈余分配与奖励
1.勘察设计单位完成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考核指标后,收入大于支出(包括工商税支出)的盈余部分,可采取分成的办法。
2.盈余的15%用于交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每季度决算后,由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上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交付。
3.盈余的25%上交上级主管部门,主要用于开展勘察设计单位的科研工作,组织标准、规范、定额、标准设计和评选优秀设计活动,以及补助勘察设计单位的设备更新与小型基建等,但不得作为主管部门本身的其他开支。
4.盈余的60%留给勘察设计单位,其中大部分用于技术开发、技术装备购置、更新和小型零星基建。这部分比例可占55—60%;其余部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奖金,其比例可占35—40%。
5.发给职工的奖金总额,按原国家建委、国家计委和财政部〔80〕建发设字第217号文件的规定,最多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两个月标准工资。如完不成或部分完不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和各项控制指标,或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情况减少其盈余留用或不给留用。即盈余部分实行大部或全部上交。
6.勘察设计单位使用留用资金,除进行基本建设和购置国家控制物资需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外,其余资金可由本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支配使用。但必须按留用资金使用范围加以控制。在支付过程中,须经院长或主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
7.全部盈余交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后,如盈余较少,先发足2个月标准工资奖金,其余部分再进行上交,上交比例不足盈余的25%时,可少于25%。如果留用不足发两个月标准工资奖金时,有多少发多少。
8.勘察设计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需要补贴时,由于经过努力减少了补贴,可以采取减补分成的办法,其减补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可按50%分成。但减补分成用于职工奖金部分,最多只能相当于全员1个月的标准工资额。执行结果没有减补,则不能以补贴发放职工奖金。
9.设计院全年盈余额不超过5万元,按规定交足能源交通基金后,可以全部留用,不再上交。
10.具体奖励问题。
(1)要求设计院在实施奖励办法时实行计奖,不实行评奖,防止搞平均主义,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物质鼓励与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
(2)奖金形式、分配
年基础奖金按单位职工1个半月标准工资发给。
超额奖、年度优秀质量奖、技术进步奖等按本单位职工半月标准工资计算发给。
本条规定也可按勘察设计单位具体情况的比例执行,但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两项合计,全年为本单位职工2个月标准工资额。
六、内部考核
1.勘察设计盈余提成中用于职工奖金部分,应通过考核进行分配,不搞平均主义,必须遵守我局的考核指标,在保证我局下达的设计任务前题下,勘察设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可制定补充规定,但不能违背本实施细则规定原则,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2.把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进度和质量、采用新技术、经济效益等与劳动态度、工作作风、团结协作精神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核。在考核中,要把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放在重要位置。
3.要逐步健全、解决制定勘察设计工作定额的基础资料,在没有工作定额前,要根据实行设计收费以来的平均先进产值对院内的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4.严格设计质量管理,按设计质量考核办法对各项设计进行认真考核评定,对于质量不合格的设计要坚决返工重做,按质量优劣做到奖惩有别。
5.要适当区别直接从事生产(包括做标准、规范、概预算和科研工作)、生产管理、辅助生产和后勤工作等的分配比例。
七、其 他
1.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国家医药管理局计划基建司,系统内有关设计单位可参照试行。
2.本实施细则从1983年7月1日起开始试行。
文中〔注〕
非设计部分概算包括:
(1)建设厂地准备工作费,包括:土地征购,房屋、构筑物拆除、树木砍伐、青苗赔偿、居民迁移、迁坟等费用;
(2)施工机械转迁费;
(3)办公及生活用具购置费;
(4)建设单位管理费;
(5)生产人员培训费;
(6)临时工程费。


江苏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暂行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暂行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



为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奖励在科学技术研究中有贡献的人员,组织好科技成果的交流、推广和应用,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暂行管理办法。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范围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研究取得的新的具有科学意义和经济价值的结果。包括独创的或有所改进提高的研究成果,以及国外虽已研究成功但技术仍属保密的情况下取得的成果。共分三类:理论研究成果,技术研究成果,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鉴定
1.技术研究成果的鉴定,按国务院一九六一年颁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
理论研究成果的评议审定,参照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即由所在单位(或地区)学术委员会组织审查评议,并在本学科主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得到较高评价,由本专业学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评议。
2.鉴定科技成果应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从科学技术、经济效果上,对科技成果的成熟性、先进性、可靠性、合理性、实用性和水平、价值意义及推广应用范围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作出恰如其分的结论。
3.科技成果的鉴定,分为国家鉴定、省级鉴定、地方鉴定、基层鉴定四级。由下达科研任务的单位组织鉴定,上级主管部门也可委托所属下级部门负责组织鉴定。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一般由本单位组织鉴定,重要的项目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科委组织鉴定。
(1)国家鉴定是指由国家科委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
(2)省级鉴定是指由省科委和省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
(3)地方鉴定是指由地、市、县科委和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
(4)基层鉴定是指由基层单位邀请有关单位进行的鉴定。
4.科技成果鉴定前,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要做好充分准备,向下达科研任务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鉴定,并同时报送所在地科委。
5.科技成果通过鉴定后,由负责组织鉴定的单位发给鉴定证书。鉴定证书的式样,应按国家科委颁发的为准。鉴定证书必须铅印,负责组织鉴定的单位要加盖公章,分送有关单位和所在地科委。
按照国家科委规定,鉴定证书具有国家证书性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三、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上报登记
1.省内各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不论是集体或个人完成的,是计划内或自定的,都应及时上报登记。
报送科技成果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不得浮夸虚报和草率从事。填报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和评价,应以鉴定证书的意见为准。
2.报送科技成果时,必须做到文件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包括《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记表》、科技成果简介、研究工作总结、鉴定证书、图纸和照片,并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3.科技成果按隶属关系上报。即地、市、县属单位的科技成果报所属地、市、县科委;省直属单位的科技成果报省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部属单位的科技成果在上报主管部的同时,要上报给所在地科委和省主管部门。
4.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对报来的科技成果,要认真审查,对成果的水平、价值作出评价,提出是否奖励和奖励等级以及推广应用等方面的建议,加盖公章,逐级审批后送省科委,每项一式二份。
5.每个年度的科技成果报省的截止日期为次年的一月底,过期可在下一年度申报。科技成果上报日期作为评定省内首创权的依据。
6.科技成果要根据鉴定结果及时报送。各地、市科委和省主管厅局每年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向省科委综合报告科技成果完成情况。
7.科学技术工作者本人或负责推荐的单位,对于所推荐的科研成果未能入选,如有异议,可越级推荐。
四、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奖励
1.为表彰在科学技术研究中有贡献的科技人员,促进多出成果,快出人材,对完成重要科技成果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奖励。
2.凡符合国务院颁发的《发明奖励条例》的科技成果,应按规定逐级上报,由省科委审查后,报送国家科委申请奖励。在我省工作的外国人和华侨可将发明创造报告省科委,由省科委报送国家科委申请奖励。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江苏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省内各单位或个人完成的科技成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申请奖励。
(1)在科学技术研究中,作出显著成绩,在学术上或技术上达到或超过国外先进水平的;
(2)填补了国内空白,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经济价值的;
(3)在发展我省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显著效果的。
4.江苏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分一、二、三、四等,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状和奖金。
5.每年组织一次全面评选,选出受奖项目和奖励等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全省重要科技成果授奖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第二季度进行。
6.个人完成的科技成果,奖状、奖金发给个人;集体完成的科技成果,奖状发给集体,奖金应根据担任该项成果研究工作的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多劳多得,不搞平均主义。主要研究人员所得的奖金比例不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其余发给直接参加完成该项科技成
果的科技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奖金挪作它用。如被挪用,要全部退回用于奖励。
7.凡外省、市、自治区单位参与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外省、市、自治区合作单位应参加分配奖金;如分配中发生争议,本省主办单位应本着克己待人的精神妥善处理。

8.每项科技成果不能重复领奖,如果按两个以上奖励条例均能获奖时,按金额高的奖励标准领取奖金。
9.对虚报或冒领科技成果奖者,除撤销奖状、追回全部奖金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五、科技成果的建档、保密与交流
1.基层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要建立科技成果档案。科研项目完成后,参加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将全部技术文件资料移交技术档案室保管。
2.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密级,按国家规定,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基层单位在报送时,可提出建议,经地、市科委或省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科委综合报告国家科委。
3.向国外宣传或交流科技成果,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各级科技部门每年推荐一批经过鉴定、确实可以应用于生产的科技成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广应用,使科技成果尽快发挥作用。
5.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对取得的科技成果有所有权,应受到国家保护;主管部门在定点生产时,应优先安排。凡采用他单位科技成果,要给该单位以报酬。
六、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
1.省科委负责全省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科技成果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和修订本省科技成果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和修订本省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组织鉴定、登记、上报、评选和奖励重要科技成果;向国家科委推荐发明奖
励项目,调查和解决科技成果工作中的问题;推荐可以应用于生产的科技成果,做好科技成果档案管理等。
2.市、县科委和各级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成果工作,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科技成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积极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
(2)组织科技成果鉴定。
(3)收集和审查核实基层单位报送的科技成果,组织评选,提出奖励意见,及时报送,建立和管理科技成果档案。
(4)调查和解决科技成果工作中的问题。
(5)因地制宜,提出适合本地区、本部门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项目。
(6)做好科技成果的报道和交流。
(7)保护科技成果所属单位和个人的正当权益,同剽窃科技成果等不良倾向作斗争。要及时地为受损单位提出公证,保证国家有关法规的顺利执行。
3.省科委设立科技成果评选委员会,聘请主要学科、行业的专家组成。
4.各级科协和专业学会(组),要积极协助做好科技成果的鉴定、评选交流和推广工作。
七、国防、军工科技成果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由省国防工业办公室负责执行。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为主持执行机关。



198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