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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包期间盗卖木材的行为应定贪污罪/李崇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13:07  浏览:84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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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包期间盗卖木材的行为应定贪污罪

李崇军


[案情]
2002年5月,陈伟鸣(原周岭林场退休职工)与江西省吉水县周岭林场达成口头协议,承包周岭林场所有的葛山片山场上林木的采伐任务,为该林场生产原条。协议约定:承包人将采伐的树木经过打枝、集材、装车后,每立方米原条可得生产加工费50元。陈伟鸣在承包期间,于2003年5月7日、9日、10日和11日四个晚上,私自将其为周岭林场生产的松木原条截成四米长规格的原木,以每汽车5000元的价格,卖给吉水县乌江乡一做木材生意的商人阮某7车,共计5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29000元。陈伟鸣实得赃款32000元。
[分歧]
本案中审理过程中,对陈伟鸣的行为应定何罪,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伟鸣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林木采伐作业的承包人,是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他所从事的仅仅是劳务,木材的所有权是国家的。他背着周岭林场盗卖木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应定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伟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承包采伐生产作业为掩护,盗卖自己承包采伐的国家所有的木材,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伟鸣利用经手、管理木材的职务之便,盗卖国家木材,其行为应定贪污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有: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国有财物的行为。本案的被告陈伟鸣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非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但他作为采伐木材的承包人,不但有采伐木材和生产木材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有对采伐下来的木材有加以保管、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如果采伐下来的木材在运出山场之前丢失,他是要负责任的。被告人陈伟鸣与其所雇佣的工人不同,不仅直接从事采伐作业,而且经手、管理所采集的木材,其身份应当视为“受国有公司、企业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陈伟鸣利用自己管理和保管木材的职务上的便利,背着林场盗卖国家的木材,不是一般的盗窃而属于监守自盗,其行为应定贪污罪而不是盗窃罪。同时,被告人陈伟鸣依照承包协议采伐林木是合法的,不存在盗伐林木的问题;其盗卖木材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木材的所有权,而不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因此,其行为也不应定盗伐林木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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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1999年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排放管理,确保城市污水排放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的排放管理。

本办法所称污水排放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污水提升泵站、污水管道、检查井、涵闸、
排放口等接纳、输送、处理污水的设施。

第三条 合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污水的排放管理工作,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污水
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排放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定编制本市的排水专业规划并负责组
织实施。

第五条 编制排水专业规划和建设污水排放设施应当遵循“旧城区(环城公园路以内5.2平方公里区
域)污水截流、旧城区以外地区雨污分流”的原则。

旧城区以外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实行雨污分流,污水就近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已建成的排
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进行管网改造,限期实行雨污分流。

第六条 城市污水排放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点源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排水专业规划统一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收入区域内的提升泵站
等公共污水排放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单位和个人自行投资建设污水排放设施,其设计方案应
经市排水管理部门审查,并符合本市排水专业规划。开发区、住宅区自行投资建设污水排放设施,应当纳
入其综合开发计划,进行配套建设。

第七条 污水排放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当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设施建设应当
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符合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设施的技术要求。

第八条 污水排放设施施工应当接受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污水排放设施竣工后,建设
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第九条 接通城市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污水排放户)应按规定设置隔油
池、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并到市排水管理部门办理准接手续,按指定位置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接通城市污水管网应当由污水专业施工单位施工,所需费用由污水排放户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承担。

第十条 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污水排放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章 污水排放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污水排放户必须将污水排放污水输送管网,其他地区的污水排
放户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对所排污水进行处理,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 污水排放户在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前应当向市排水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领排水许
可证:

(一)本单位1/500地形图和标明污水排放口的排水平面图;

(二)生产产品或经营服务的类型和用水量;

(三)放污水的水质、水量;

(四)污水的处理工艺;

(五)其他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排水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污水情况进行监测,对符合《污水排
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申请人,发给《排水许可证》;对排水设施不致谢造成严惩损害、经治理可以
符合排水标准的申请人,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且限期治理。《排水许可证》有郊期3年,期满前3
个月可申请续发。

因建设工程施工向城市污水管网临时排放污水的,应向市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临时排水许
可证(施工)》后方可排放。

第十四条 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污水排放户,必须按许可证许可的内容排放污水。

污水排放户需要变更污水排放状况时,应提前15日向市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排
放。

污水排放户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的污水、污物流入城市污水排放设施的,应当立
即报告市排水管理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或扩大。

第十五条 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对污水排放户排放的污水进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一月十六日 计价格[20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经研究,现就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实行优质优价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天然气井口价外加收的净化费并入价内,合并为统一的天然气出厂价,不再单独收费。
  二、鉴于2001年7月1日,我国已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GB17820──1999《天然气》质量标准,本着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决定将天然气出厂价每立方米提高3分钱。
  三、以上价格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四川省物价局2001年5月下发的《关于同意调整天然气净化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工字[2001]116号),擅自提高了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天然气净化费标准,已超越现行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对此,四川省物价局应认真吸取教训,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为尽量减轻对供用气双方的影响,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天然气出厂价提高的执行时间,由四川省物价局商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五、本通知发布后,各油气生产企业不得在天然气出厂价外变相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借机擅自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