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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的情形为何不能同样处理?/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0:05:31  浏览:96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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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的情形为何不能同样处理?
??质疑“西安宝马彩票案”与“彩世塔彩票案”的?异判决

杨涛


新华网12月3日报道,备受全国关注的“西安宝马彩票案”在12月3日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体彩承销商杨永明犯诈骗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 9年,伙同杨永明实施诈骗的孙承贵、王长利、岳斌、刘晓莉、白勤生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至17年。
然而,我们看到,在今年的3月25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彩世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特大彩票欺诈一案的判决中,法院却是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该公司董事长张世鹏等人十四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从案情来分析,“宝马彩票案”与“彩世塔彩票案”有着惊人的相似。首先,两案得以作弊的前提是相似的,都是由彩票的发行机构违规与这些企业、个人签订了彩票承销合同;其次,两案的作弊的手法是相似的,都是使用二次抽奖的方式,通过作弊方式安排托儿进入二次抽奖,再通过作弊方式骗得大奖;最后,两案骗得大奖的数额都巨大,都欺骗了彩民的信任,给彩票业的信誉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但是,两案所定的罪名却大相径庭,杨永明被判处的是诈骗罪,张世鹏等人却被判处的是一个是非法经营罪。而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非法经营罪最高刑是可判处15年的有期徒刑,而诈骗罪最高刑却是可判处无期徒刑,这两种罪名的量刑上差别极大。事实上,杨永明所获得的非法所得是251.5万多元,便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而彩世塔公司非法所得4448.8万元,张世鹏仅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很明显,相似的案情,判处不同的罪名,容易造成不同案件的被告人之间罪刑不均衡。
罪刑不均衡的背后反映的是同一国家内法律适用的不统一,而法律适用的统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是法治的主要标志之一。法律不仅要在相同地方的不同人之间平等适用,也要在不同地方的不同人之间平等适用,这才能体现平等,才能让人们合理安排预期事务,也才能对法律的公正适用充满信心,从而产生对法律的信仰。相似的情形不能得到同样的处理,不仅不能使被告人心服,而且让其他人对于法律的是否公正产生怀疑,这对于我们建设一个法治国家是有百害而无一益。
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来尽可能改善我们国家出现的相似的情形不能得到同样的处理的现象。如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将已经判决的典型、疑难案例汇编成册,赋予其法律效力,以后其他法院审判相似的案件必须进行相同的处理。至少,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总结相关的案例,出台司法解释用以指导全国的审判工作,以避免相似的情形得不到同样的处理。比如眼下就必须对“西安宝马彩票案”与“彩世塔彩票案”这类相似的疑难案件进行总结,准确给予其法律定性,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来指导以后的此类案件的办理。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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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2〕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食盐市场稳定,增强食盐市场调控能力,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食盐,是指省人民政府确定储备的用于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导致食盐市场异常情况的,确保特殊时期市场供应的小包装食盐,质量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GB5461-2000),国家有新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级食盐储备按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补贴、统一调度”的原则,采取“滚动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管理模式建立。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保障全省食盐应急调控工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盐务管理局下达省级食盐储备计划,对省级储备食盐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协调。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储备食盐贷款贴息,对储存管理等费用(以下统称综合费用)给予补贴,并对省级储备食盐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省级食盐储备所需资金由省盐业总公司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用于省级食盐储备的银行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银行信贷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省级储备盐贷款资金。

第七条 省盐业总公司负责省级食盐储备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具体承担省级储备食盐的调运、结算和轮换等业务,并对省级储备食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为确保省级储备食盐的安全、完整,省盐业总公司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八条 省级储备食盐规模暂定2万吨。规模如需调整,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盐务管理局提出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第九条 储备所需政策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盐务管理局依据储备食盐规模所需资金贷款利息支出、仓储保管费用、周转和存储损耗等,一年一核定。2012年按现行费用水平给予每吨160元综合费用补贴。以后年度的贷款贴息和有关费用随贷款利率和物价的变动,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储备盐补助资金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

第十条 省级储备食盐的政策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给承储企业,省盐业总公司负责提供相关企业名单、账户等。

第十一条 承担省级食盐储备的企业,由省盐业总公司按照相对集中存储、有利应急调运、流向科学合理的原则在所属企业中选择,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承担省级食盐储备的企业的仓储条件必须达到国家质检总局《食盐批发企业质量等级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2)AAA级标准,少数山区等地方的仓储条件达到A级及其以上标准。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省级储备食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二)对省级储备食盐实行专库或定点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省级储备食盐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按照食盐质量和保管要求,原则上半年对储备食盐轮换一次,并对轮换出的食盐及时补库;

(四)建立健全储备食盐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对省级储备食盐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省级食盐储备的数量,在省级储备食盐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二)擅自调换省级储备食盐的品种、变更省级储备食盐的储存地点;

(三) 擅自动用省级储备食盐、挪用储备食盐资金,以省级储备食盐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对省级储备食盐要做到专库存储、专账管理,与正常经营食盐严格分开,确保紧急情况时对储备食盐的需要。

第十六条 对省级储备食盐实行挂牌管理。储备食盐(库)前悬挂由省盐业总公司统一制作核发的“安徽省省级储备食盐(库)”标牌,并在库内明显位置标明食盐入库时间、数量、品种及管理人员等。

第十七条 省盐业总公司按季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省级储备食盐报表。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动用省级储备食盐:

(一) 全省或部分地区食盐明显供不应求;

(二)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省级储备食盐;

(三) 省政府确认需要动用省级储备食盐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省级储备食盐的动用,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盐务管理局提出动用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紧急情况下,省政府直接决定动用省级储备盐,下达动用命令。

第二十条 接到动用命令后,省盐业总公司等承储单位必须立即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擅自改变省级储备盐动用命令。

第二十一条 省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对省级储备盐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储备盐动用后,省盐业总公司及所属承储企业应当及时补充储备,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盐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食盐供求情况监测,涉及省级储备食盐动用的有关问题,须及时通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

第二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省盐务管理局依法对省级储备盐存储、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省级储备食盐和储备食盐政策补助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省盐业总公司要认真制定和执行食盐储备工作年度总结制度和统计年报制度,并将年度工作总结和统计年报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第二十六条 铁路、交通等运输部门对储备食盐的调运应优先安排,必要时开辟绿色通道。

第二十七条 储备食盐储存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食盐储备管理工作,给予储备盐仓储设施建设、改造用地等支持,对破坏储备食盐仓储设施和哄抢损毁储备食盐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查处和打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农牧发[2005]3号


有关省、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防火指挥部:

  近年来,我国草原大部分地区,气温偏高,降水量偏少,火险等级不断攀高,火灾易发区域扩大,人为火源增多,草原防火形势十分严峻。做好草原防火工作,是草原防火部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在草原防火期到来之前,各地要早动员、早部署,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严加防范,有效遏制草原火灾的发生,坚决避免重大人员伤亡,努力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为进一步做好今年草原防火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行草原防火职责

  草原防火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草原防火部门要充分认识草原防火的极端重要性,在思想上不能有丝毫麻痹,工作上不能有丝毫松懈,措施上不能有丝毫疏漏。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形成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要把草原防火工作领导负责制落到实处,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要建设高效稳定、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防火组织体系,加强草原防火指挥系统建设,提高对草原火灾的应急指挥能力。要与时俱进,研究新情况,提出新办法,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草原防火工作水平。草原防火部门的干部职工,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履行草原防火职责。要严格奖惩措施,对领导得力、措施到位、扑救及时、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或草原防火责任不落实,引起草原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草原防火意识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采取农牧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草原防火法规和防、扑火知识的宣传,增强全民草原防火意识和草原防火的自觉性,实现草原火灾的群防群控。要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草原防火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成效,为草原防火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完善各项措施,增强扑火救灾应急反应能力

  各地要根据草原火灾突发性的特点,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结合当地草原防火工作的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草原防火应急体系。要加强对防火物资的管理,确保扑火机具、车辆装备完好,后勤保障有力。对草原防火隔离带不符合要求的地段,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草原防火隔离带真正发挥作用。要因地制宜,加强专业、半专业草原火灾扑火队伍建设,积极开展草原防、扑火培训工作。要加强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的联系,建立信息反馈和扑火救援联动机制。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草原防火措施的落实,切实增强扑火救灾应急反应能力。

  四、严格火源管理,切实消除草原火灾隐患

  各地要按照《草原防火条例》,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草原防火管制期,建立起草原火源管理的长效机制。草原防火管制制度的实施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落实。在重点防火地区、交通要道设立草原防火检查站,充实检查力量。草原防火检查站要切实负起责任,依法加强对进入草原的车辆和人员的防火安全检查。在草原防火管制期,严禁在防火管制区内的一切野外用火。特别是“清明”、“五一”和“十一”三个关键时期,要加大巡查力度,严加防范。

  五、做好防火值班,确保草原火情信息畅通

  各地要建立草原火灾预警监测体系,不断完善草原火险等级区划,加强草原火险形势分析,努力提高草原防火工作的预见性和科学性。各级草原防火部门要严格执行草原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对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热点,必须认真核查及时处置。各地要根据《草原防火条例》和《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要求,严格执行草原火灾报告制度,不瞒报、不虚报、不迟报,确保火情信息迅捷畅通。

  草原防火期内,我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为了及时掌握草原防火情况,请将你省(区)草原防火值班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于3月15日前报我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人:黄明亮、吴晓天

  联系电话:010—64193161、64193111

  传真:010—65005180

  E-mail:Fanghb@agri.gov.cn

                       二00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