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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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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若干规定》已经1998年6月10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设立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符合本规定的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下列三类:
  (一)著作类,包括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
  (二)论文类,包括论文、调查报告;
  (三)咨询成果类,包括咨询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


  第四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奖成果授予证书和奖金。奖金由省财政专项核拨。


  第五条 属于下列范围之一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可以申报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社会科学著作;
  (二)在国内市、州以上报刊或国外报刊上发表的社会科学方面的论文和调查报告;
  (三)被本省市、州以上领导决策时采纳,并产生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咨询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


  第六条 获奖的各类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著 选题新,在研究现实和历史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
  (二)教材 内容有新意,能够反映当代最新科研成果,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三)工具书(包括研究资料书) 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对学术研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四)古籍整顿出版物 忠于原作,历史考证和研究富有新意,对当代社会科学研究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五)通俗读物 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对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六)地方志书 资料可靠、记述准确,具有较高的史学价值;
  (七)译著 译文准确,对研究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对深化学术研究起到促进作用;
  (八)论文 立题角度独特,论点新颖,具有创造性,对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九)调查报告、论证报告、咨询方案、咨询报告 适应社会实践需要,材料翔实可靠,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被市、州以上领导决策时采纳,对促进本省、本地区经济或社会发展起到了明显的作用。


  第七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和授予工作,由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鼓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


  第八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奖励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
  评奖工作开始前,由评审委员会在《吉林日报》上发布公告。


  第九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奖工作按照评奖方案进行,评奖方案由评审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省的集体和个人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以及外省和外国的集体和个人以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并起到明显作用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均可以按照本规定,申报参加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


  第十一条 参加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集体和个人,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其研究成果:
  (一)社会科学各省级学会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市、州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市、州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州社科联)申报;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评审委员会申报,并由其转交相关省级学会。


  第十二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实行三级评审制度。由社会科学各省级学会,各市、州社科联组成初审组,分别对申报参评的成果进行补审。通过初审的,由省社会科学各相关学会组成复审组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由评审委员会进行终审,确定获奖成果。


  第十三条 终审确定获奖成果后,由评审委员会在《吉林日报》上发布公告,告知有关人员可以查询。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如有异议,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由其交初审组提出处理意见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者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任用、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从事评审工作的人员,必须坚决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对于违反本条例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奖的人员,由评审委员会撤销奖励,并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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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办农卫发〔201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近年来,手足口病疫情在我国逐年增强,特别是今年发病率和死亡率明显增高,已成为春夏季节严重威胁我国婴幼儿健康的一种传染性疾病。为有效防控手足口病,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在手足口病防控工作中的保障作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新农合报销补偿政策,确保参合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我部印发的《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开展手足口病救治工作。各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根据当地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对符合《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及时给予报付。各地要重点加强重症病人救治的保障工作,在手足口病集中暴发期,作为一种临时性应急措施,可将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中针对重症病例救治所需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等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保证重症患者及时得到救治。为确保救治效果,推荐各级医疗机构使用EV71抗体效价大于1:256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开展救治工作。对于部分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患者,要做好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减轻患者负担。
  二、做好新农合经办服务工作,及时结算有关费用
  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为参合人群和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参合患者在统筹区域内就医,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其新农合报销补偿资金。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其垫付的报销补偿资金,对于部分受地方政府指定、收治重症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新农合经办机构可以预付部分补偿费用,缓解医疗机构资金垫付压力。对当地政府确定为手足口病重症患者集中收治的医疗机构,均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对待。
  三、合理施治,做好政策衔接
  各级医疗机构既要全力救治患者,也要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坚持合理施治、合理收费。不符合手足口病重症病例标准的患者以及其他疾病患者使用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应当严格按照当地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执行。对于由各级政府无偿调配的药品,医疗机构不得再次向患者收费,也不得向新农合基金申请报付。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9〕2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保障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黔东南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保障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保障工作,促进政务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进一步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价值和效能,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黔东南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保障工作考评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结合政府工作实际,坚持“求真务实、反应快速、注重效果”的原则,充分发挥信息的交流、借鉴、参谋、服务、支持管理和决策的作用。
  第三条 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是政府管理和决策支撑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政府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原则是“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全保密”,及时、准确上报政务信息;任务是:围绕分政府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创新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加强综合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政府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辅助领导决策、指导工作、交流情况提供基础依据。
  第五条 政务信息以为本级政府和本单位服务为重点,同时为上、下级政府和部门做好政务信息服务工作。

第二章 信息工作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是州人民政府的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负责搜集、编辑全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负责向州人民政府领导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政务信息;负责对全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的业务指导;负责全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保障工作的考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州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政务信息工作,并配备政务信息工作专(兼)职人员1-2名。各级各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机构为本级本部门政务信息的责任单位,对本级本部门政务信息的搜集、编辑和上报工作负责。
  第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各级各部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在为各级各部门领导做好信息服务的同时,负责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网络,办好政府网站,按照《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黔东南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保障工作考评办法》等有关规定,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依托政府网站和政府信息刊物实现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
  (二)加强政务信息员队伍建设,拓宽信息渠道,健全服务网络,坚持“明确职责、任务到人、量化考核”的原则。
  (三)负责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编辑、审核、传送(加载)、反馈和存储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研讨和经验交流。
  (五)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机构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和考评。
  (六)负责组织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政务信息队伍建设。
  第八条 全州政务信息网络分纵向与横向两个通道。州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之间组成信息纵向传递网络,横向通道由各级各部门与其内部职能部门及下属机构组成。

第三章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条件要求及职责

  第九条 政务信息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各级各部门应明确专(兼)职政务信息人员。
  (二)政务信息人员须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本地区、本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信息意识强,思想敏锐,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协调能力。
  (四)熟练掌握收集、综合、通报和储存信息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政务信息人员工作要求
  (一)反映情况要真实、可靠,重大问题上报前必须按程序核稿、审签。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据、事实要准确,单位名称要规范。
  (三)重要情况和突发性事件要及时报送,必要时连续报送;不漏报、瞒报、迟报。
  (四)实事求是,喜忧兼报,杜绝弄虚作假、以偏概全。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
  (六)调研信息, 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努力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提出的对策和措施,既要符合国家政策,又要有可操作性。
  (七)适应领导需要,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人员的职责
  (一)收集、编写、通报政务信息并对信息资料进行贮存和归档。
  (二)组织、协调政务信息传送网络。
  (三)总结政务信息工作的经验,提出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建议。
  (四)完成上级机关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有关政务信息工作任务。
  (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它相关法规和规定,做好政务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章 政务信息分类及报送渠道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分类
  (一)动态类政务信息主要内容:
  ⑴各级各部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和州政府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各级各部门重大决策和工作思路以及工作进展情况;
  ⑵上级领导和上级各部门等到本地区、本单位视察工作的情况;
  ⑶各地突发性重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通信故障等。
  (二)专题类政务信息主要内容:
  ⑴各级各部门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各种典型经验总结;
  ⑵各级各部门的专题调研报告以及问题型、建议型、分析型信息;
  ⑶各级各部门对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及相关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报送渠道:常规信息按规定的渠道适时报送,调研信息按规定的渠道和时间报送,要情信息每天下午四点前按规定的渠道报送。

第五章 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证书制度
  (一)政务信息员,采用持证上岗登记制度。信息员由各级各部门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专任或兼任,发放“政务信息员证书”;信息员要与单位签定信息工作责任书。
  (二)《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员证书》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政务信息员名单在州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三)政务信息员如因工作需要离开信息员岗位,须报发证单位备案,并收回证书。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员责任书制度
  (一)各级各部门对政务信息的保障工作,要采取层层签责任书的方式来加强。
  (二)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的重要信息,信息员如果瞒报、误报、漏报,要对信息员问责;如果信息员要报而有关领导不让报,为此而造成后果的将对有关领导问责。
  (三)责任书的签定,采取个人对单位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的方式层层签定。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报送制度
  (一)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双向反馈制,下级政府和所属部门要向上级政府按时、按质、按量报送政务信息,上级政府要向下级政府及时通报政务信息工作有关情况。
  (二)政务信息报送采取逐级上报制度,上报信息一般由县市和各部门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必要时应经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审核、签发。特殊情况下,为保证政务信息及时传送,经上一级授权可以直接越级上报信息。
  (三)各级各部门按规定渠道报送的政务信息,由州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和选编,视需要在《黔东南政府网》、《州府信息》、《州府信息增刊》、《每日州府要情》上刊载,同时选报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七条 重要调研信息预约稿制度
  通过预约稿件的方式向所属县市和部门发出重要调研信息预约稿通知,提出预约稿的内容、撰写要求和上报时限。所属县市和各部门要按要求积极组织专人进行调研并写出调研报告,按规定的时间上报。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特约记者制度
  (一)建立特约记者制度。为了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拓宽信息渠道,聘请有关报刊和网络等媒体的记者作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特约记者,使我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二)政务信息特约记者,要求熟悉实践工作和专业,具备采写、报送政务信息的基本条件。特约记者特别要注重从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工农业生产、重点项目、国计民生等重点、热点方面来报送政务信息。
  (三)对政务信息特约记者,由州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发放“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特约记者证”,并进行年审,不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的收回其政务信息特约记者证。
  (四)政务信息特约记者报送的政务信息被采用后,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稿酬支付和激励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督办制度
  州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对各级各部门和特约记者的政务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督办,对拒报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政务信息的单位实行扣分,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和采用情况通报制度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适时明确发布政务信息报送要点,或根据州政府不同阶段的中心工作,不定期发布阶段性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并定期进行信息点评和信息采用情况通报。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督查反馈制度
  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对领导批示的信息,要按批示内容和范围迅速转办和督办,同时负责将领导批示的复印件及其批示内容的打印件抄送政府信息管理部门。领导批示的承办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领导批示的承办工作,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按程序予以反馈。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保管制度
  各级各部门对信息资料应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已编发的信息应按档案部门归档要求立卷归档;采用计算机处理的信息文件,应定期脱机保存到耐久性的载体上,交档案部门归档。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培训制度
  (一)为提高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由州政府办和州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各级各部门信息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一般采取以会代训、理论研讨、经验交流等方式进行。
  (二)各级各部门要通过编发相关业务资料,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对政务信息工作的批示和工作安排,宣传信息业务知识、交流工作经验,开展理论研讨。
  (三)各单位要不定期召开政务信息工作会议或座谈会,研究部署政务信息工作,交流政务信息工作经验。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目标考评制度
  (一)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政务信息工作情况纳入州直机关目标考核。州人民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每月通报全州政务信息采用情况,年终进行考核评比。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要将政务信息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并对政务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稿酬支付和激励制度。
  (一)政务信息刊物(含政府网站)实行 稿酬支付和激励制度;政务信息奖励采用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对未按要求完成信息报送任务的实行扣分,直至取消本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