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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霆案件致美国首位华裔市长?锦波/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57:08  浏览:97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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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霆案件致美国首位华裔市长?锦波

龙城飞将


黄博士:

  仔细读过您的文章,感觉到您是在谈道德,不是在谈法律。觉得您似乎对东西方法律的主要精神不熟悉。

  从道德上讲,从法理上讲,或者从宗教的理念上讲,许霆无疑是是“有罪”的,但这个“罪”只是相当于宗教的“原罪”,老百姓道德观念中指错误的“罪”,而非刑事法律规定必须予以处罚的罪行。

  如果从道德的角度讲,我完全赞同你的观点。从法律的角度,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判决。某一行为,法律规定为罪,则判刑,不论人们如何同情。某一行为,若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不能定罪量刑,这是中国刑法第三条的规定。而这一法律原则,是中国用了几十年,才从西方法律体系中学来的,真正写进中国的刑法是1997年。

  我同意你一个观点,就是许章润教授实际上是把民事方法与刑事问题搞混了。不应当用民事问题解决刑事问题,也不应当用刑事方法解决民事问题。

  当然,刑法还有个谦益性问题,即尽可能轻处罚,就不用重刑,尽可能民事解决,不用刑事方法。但这不同于我刚才讲的民事问题不同于刑事问题。

  刑法的谦益性,也体现在刑法中,有三种情况:其一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不以罪论处。其二为,有某些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情节,应从轻处理。其三为刑法63条所言之在法定刑下用刑。

  您愿意与我在博客上讨论吗?我没有许章润教授那么有名气,但也是对许霆案件有相当长时间的关注,至少不会如许多专家那样说外行话。

  实际上,你并不真正了解中国人,您只是大官们的贵客,学者们的高朋,占中国85%的穷人您了解吗?

  当然,您的儿子受您的教育,道德很好,不可否认。但中国大多数人的道德也是很好的。即使是许霆,一时不能控制自己,也比那些经常接待你的高官当中的贪官们的道德要好得多。在中国,不贪如何能当得上官?有几个不贪的官?你在美国待久了,真正是不了解中国。美国大大小小的官靠选举,尤其基层的官,大家彼此了解,选举的公正性比较高,我看过一些介绍美国选举的书,尤其是林达的书给我印象很深。但中国,大大小小的官都得靠“安排”,即上级提拔。

  人家为什么要提拔你?一定是有某种好处。或者是利益的交换,或者是金钱的交易,或者是朋友的交情,或者是美色的交往。套用毛泽东的一句描述中国的官场就是,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提拔。

  如果你想响当当地说“我比你们更了解中国人”,那么,就请不要说那些空话,那些空话没人信的。就请随我来吧,到工人中,到农民中,到知识分子中,到基层中来,听听最基层的人民是如何想的,如何做的。

  毛泽东说过一句话:卑贱者最聪明,高贵者最愚蠢。换一个角度,卑贱者最高贵,高贵者最卑贱。

  你在博客中说:“我尊重?霆案那?孜环ü俚挠?夂妥钺崤?Q的智慧, 他???Ыo中??ㄔ悍?晒??南M?N??要鼓?钪С诌@些法官?律??, 才是真正的?槿嗣穹?眨≈???????。可?z的是大部份律???榱隋X, 出?人格良心, ?煞绞斟X, 全?o道德!?一些使中??姆?筛?唤∪? ?br>
  你说错了,你不了解中国。法官与律师,是猫鼠博弈。律师是为了钱,没错。难道法官不是为了钱吗?中国的法官可不同于美国的法官。

  你知道吗,律师向当事人收的钱通常会分为几份:一份给事务所,一份给当事人的领导回扣(如果案子是单位的话),一份给检察官或法官,一份作应酬费用,最后一份才是留给自己的。他和商人一样是在做生意,把前几种成本抛去后才是自己的。如果经营得好,律师才有得赚。事实上,在中国,赚大钱的“大律师”是极少的,就是那些与法院和检察院混得好的人。

  噢,还得减去税收。此外,他还得为自己缴社保费用。律师为别人打官司,实际上在有些律师事务所,新律师连自己的正常的社会保障也得自己来负责。他们和深圳的出租汽车司机的情况是一样的。

  看了你的几篇文章,总的感觉是,你站在中国少数的人立场,站在最多只占中国15%的人群的立场,指责大多数人。

  中国还有一半以上的人没有电脑,更多的人没条件上网,更更多的人没有碰巧进入的黄博士您的博客,不知道您这样对大多数的中国人有偏见。如果他们有条件上网并且能够有有幸进入到您的博客,大部分人一定会与您的观点不同。

  您讲到,呼吁给许霆重判,是为了“使此案不好上?。上?再?了,法官可考?]用我的?意加多15年”。

  看来你是真的不懂法律,至少是不懂中国的法律。在我的印象中,上诉不加刑是现代各国普通适用的一条法治原则,中国的刑事诉讼中有明确规定,这一条中国也是用了几十年从国外学来的。

  所以,总的对您的印象是:一、不懂法律;二、不懂中国人民,真正的中国人民,下层的中国人民,尽管他们文化水平低,有时很粗鲁,但他们如鲁迅所言,是真正的中国人民的脊梁。

  他们是劳动大军,却占有最少的社会财富。他们是国家的主人,却总是被仆人捉弄,被仆人盘剥。打仗他们去保卫祖国,令贪官污吏去轻歌曼舞地去享受。你去过那些血汗工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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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的决定

(2010年6月30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杭州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1991年9月27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2年1月1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预拌混凝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


绥政发〔2008〕 25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预拌混凝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绥化市预拌混凝土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绥化市预拌混凝土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发展散装水泥,加强预拌混凝土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市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是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市散装水泥工作管理办公室作好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预拌混凝土的企业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均须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五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六条 自2008年5月1日起,禁止在城市城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工业和民用建筑、市政公共设施、交通、水利、人防等工程。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水泥使用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运输要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要求,运输车应保证车况良好和运输安全,并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
第十条 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散装水泥统计的有关规定,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报表,并提供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对确需在禁行路段行驶的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搅拌车,凭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办理临时或者长期通行证。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生产、经营、装卸、运输、储备、使用设施和设备符合安全、计量、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在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时,必须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四条 对预拌混凝土质量有争议时,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未达到规定的散装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的,按照袋装水泥生产和使用量处以每吨30元罚款。
(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已经实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措施的城市城区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现场搅拌超过10立方米的,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使用袋装水泥每吨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水泥及其制品的生产、运输、中转经营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未配置散装水泥相应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配置;逾期未配置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水泥生产企业未按时缴纳专项资金或者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未预缴专项资金的,责令补缴,并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拒缴专项资金的,处以拒缴资金百分之20%罚款。
(五)在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立窑水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在散装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中,不提供报表和相关资料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会同统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弄虚作假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会同统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对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