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试点高校培养高水平运动员的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9:26:48  浏览:87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试点高校培养高水平运动员的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试点高校培养高水平运动员的管理办法(试行)

1987年7月30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开展课余训练,提高学校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规划》,作好高校培养高水平学生运动员试点工作,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科学文化知识合格,并具有较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专门人才,保证学校体育运动训练工作健康发展,逐步提高学校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特制订高校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一)学校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学校各有关部门应主动关心,并切实安排好学生运动员培养教育工作。
(二)学校应在主管体育工作校(院)长领导下,由校(院)办公室牵头,有关学生管理、教学、后勤、体育工作的人员参加组成相应领导机构,其中有1~2名专职工作人员,统一组织安排试点工作中的教学、教育、训练、学籍管理、教师配备后勤等各项工作。
(三)有关系(科)应有一位系(科)主任分管试点工作。
(四)运动训练工作由体育部或体育教研室负责,有条件的学校可成立训练竞赛组(室)。
二、思想品德教育
(一)应切实加强运动员政治思想品德教育,教育运动员努力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良好的共产主义道德品质,使运动员遵守纪律,勤奋学习,刻苦训练,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表率和体育运动的骨干。
(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运动队配备政治辅导员,成立党、团组织。关心运动员成长,并保证运动员政治学习和参加政治活动的时间。注意结合运动队的特点,积极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三)制定运动员守则。建立各种奖、惩制度。加强运动队精神文明建设,表扬先进,并对违反校规校纪者,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给予处分。
三、教学与学籍管理
(一)要确保运动员达到学校教育培养目标。注意选择适合运动员学习的专业;制订符合学生运动员实际情况的专门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对运动水平较高、训练任务重、学习困难的学生,可试行累计学分制、并将体育训练计入选修课学分,或者减免某些次要课程,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二)教学形式,可试行集中编班,统一进行教学训练,或学习分散训练集中的形式。
预备班采用集中、统一进行教育、教学和训练的形式。应根据升入本科后的专业要求,安排预备班的教学计划,选择教学内容。
(三)学校对运动员所在班级,应配备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教师,并适当提高他们教学工作量的系数。因训练和比赛所缺课程,校、系教务部门应安排补课。
(四)应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对运动员在校期间的政治、文化学习以及运动成绩等进行全面考核。对思想品德差、学习成绩不合格、训练不努力、运动成绩下降的学生应及时调整、处理。
在执行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时,应照顾运动员的实际情况,可在上课时数、考勤、选课、考试、调换专业、修业年限等方面做出补充规定。学校应设立运动员学籍管理专卷。
四、运动训练
(一)坚持科学训练原则,探讨学校环境下培养品学兼优的体育人才的规律,形成具有学校体育特点的运动训练方法和体系。
(二)应制订运动训练大纲;制订系统、科学的运动训练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编写训练教材,加强医务监督,有条件的学校可配备专职医务人员。
(三)保证学生训练时间,平时每天要有二至三小时的正规训练。赛前和假期,可根据需要安排时间进行集训。
(四)加强运动训练的科学研究,发挥高校人才和设备的优势,开展多学科综合研究,不断提高运动训练水平。科研工作应纳入学校科研计划。学校应积极参加校内、外有关体育运动训练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积极参加全国和地区性的体育比赛,推动运动训练水平不断提高。
五、教练员
(一)教练员应是思想品德好,事业心强,认真负责,有较高专项业务水平,熟悉高校教学特点,有较丰富运动训练经验的体育教师或体育工作者。
(二)教练员的确定,应由体育部或体育教研室选拔、推荐,经学校领导机构审批决定,可试行聘任制,履行聘任手续。应明确教练员工作任务和职责。
(三)教练员运动训练的工作量应与体育课教学工作量等同计算。
(四)学校每年对教练员的工作进行评定,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训练水平不高的教练员应及时调整。
六、经费与生活管理
(一)为保证试点工作的开展,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应优先列入基建计划。
(二)学校在不挤占一般体育经费的前提下,列试点工作专项经费,以保证正常开支。专项经费开支项目一般包括维修、添置消耗性体育器械、设备费用;伙食补贴费用;参加比赛的费用;补习文化和观摩学习的费用;服装装备费用等。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运动员招生、医疗等其他费用仍从学校公务费、医疗费等相关经费中支出。
(三)运动员、教练员伙食补助标准,可参照执行国家体委、财政部、商业部(85)体计字《关于下发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伙食标准规定的通知》,原则上按照四类灶的标准执行。对少数尖子运动员可以执行三类或二类灶的标准。补助办法,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条件,具体安排。为保证学生营养,应尽量创造条件,建立运动员食堂。
七、评估与奖励
国家教委会同国家体委,根据《规划》中提出的目标和要求以及本办法的条款,组织人员定期对试点学校进行评估。每四年评选一次试点工作先进的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差的学校,进行批评或调整。
有条件的学校,可试行体育奖学金办法,对品学兼优、运动成绩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励。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哈尔滨市城市树木移植损伤砍伐赔偿费标准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政发法字〔2004〕1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树木移植损伤砍伐赔偿费标准》等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景观环境,创建生态型园林城市,根据《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哈尔滨市城市树木移植损伤砍伐赔偿费标准》、《哈尔滨市城市绿地占挖收费标准》、《哈尔滨市城市花卉草坪园林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哈尔滨市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费标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








(略)
  哈尔滨市城市树木移植、损伤、砍伐赔偿费标准(一)
  
  哈尔滨市城市树木移植,损伤,砍伐赔偿费标准(二)
 
  哈尔滨市城市绿地占挖收费标准
 
  哈尔滨市城市花卉、草坪、园林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
 
  哈尔滨市城市异地绿化建设费标准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6]35号)《2006年第17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七日



马鞍山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升行政效能,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公务员法》、《地方组织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问责的对象是市政府所属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以下称部门行政首长)。

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各项工作,廉洁、勤政、务实、高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不认真组织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措施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

(三)对上级的交办事项,无故不执行、不完成的,

(四)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未及时执行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的;

(五)负责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七)单位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及不执行审计结论中的整改要求的;

(九)其他明显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启动问责的信息(线索)来源主要有: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的;

(二)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问责建议的;

(四)司法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的;

(五)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督查机构、信访机构、市长公开电话提出问责建议的;

(六)市党政领导提出问责建议的。

第六条 问责程序由市长启动。

市长或受委托的副市长可以先行听取拟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再决定是否交由市监察局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 市监察局在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一)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的,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二)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提请追究责任,并提出追究责任方式的建议。

第八条 市监察局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提交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被调查人可以与会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方式为:

(一)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先)资格;

(四)责令书面检查;

(五)公开道歉;

(六)停职检查;

(七)劝其引咎辞职。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具体方式决定后,由市监察局书面通知被问责对象,并告知有申请复核、复查权利。

按第九条第(六)、(七)项规定问责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复查。

第十二条 复核具体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办理;特殊情况可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复核、复查工作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复核、复查报告。复核、复查期间,问责决定中止执行。

经复核、复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继续执行问责决定;基本事实存在,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问责决定中追究责任的方式;认定的事实有重大出入的,终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市监察局在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违反其他政纪的,由市监察局依法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提请市纪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对部门行政首长追究责任后,其直接责任是由部门副职或其他工作人员造成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被问责对象在接受问责追究时,可以提请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中央及省驻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又不改正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问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