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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管辖异议滥用问题探析/王中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48:10  浏览:98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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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异议是当事人质疑受案法院管辖时提出的一种主张,该制度的设立本是法律赋予案件被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追求实体及程序公正的一项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对此有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受案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后,依法应当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还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并针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因此管辖异议的审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同时,我国民诉法规定管辖异议的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上诉,这无形中也增加了管辖异议审查的周期及难度。

  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却发现,某些案件中当事人明知受案法院有管辖,为了达到拖延时间,拒不履行义务的目的恶意提出管辖异议,这种行为不仅妨碍了原告权利的实现,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此类管辖异议被滥用情形出现,除了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这个主因外,还有其他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管辖异议缺乏启动条件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虽然规定了当事人认为受案法院无管辖可以提起异议,但没有限定提出管辖异议条件,因此在审判实务中当事人只需一纸申请,无需任何合理理由便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启动管辖异议程序。

  二、管辖异议启动成本低廉。自从2007年诉讼费下调以来,各类案件受理费大幅度下降,一方面“诉讼大门”以更低的标准朝普通百姓开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当事人利用程序缺陷谋取私利提供了便利,根据新的诉讼费收取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不需交纳费用,即使不服法院作出的管辖异议裁定再次上诉的,也仅只需交纳数十元的受理费。

  三、管辖异议滥用缺乏定性及制裁机制。法无威则难立,我国现行法律中缺乏对管辖异议滥用的定性,更无对管辖异议滥用应如何进行制裁的规定。在此法律环境下,当事人即使恶意提出管辖,最终法院裁定不成立,也只需承担被法院驳回的后果,因恶意提出该异议引起种种后果,异议人则无须承担责任。

  管辖异议的滥用,一方面会引起诉讼的延迟,原告方得合法权益无法得以及时实现,影响司法的公正及权威,另一方面管辖滥用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应当引起重视并加以防范、治理。结合审判实践,笔者拟提出几点建议:

  一、合理收取诉讼费用。出于保护合理管辖异议防范恶意及不当管辖异议的目的,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当事人提出异议是否被法院采纳实际收取诉讼费用,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被法院驳回的按诉讼标的比例收取费用,如异议被采纳则退还该笔费用。

  二、规范异议启动条件。笔者认为可以在法条中设置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条件及理由要求,由承办法官当庭对管辖异议进行初审,对不能提出必要证据以及明显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以及共同管辖案件仅以认为其他管辖法院审理更合理为由提出申请的,当庭作出决定,不予审查。

  三、依法加大处罚力度。通过异议审查,将管辖权异议分为合理异议、不当异议、恶意异议,依法对恶意管辖异议行为进行制裁,按照妨碍民事诉讼行为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如恶意提出管辖异议,且最终裁定不成立,造成审判迟延,损害对方利益的还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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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环境保护监察条例(试行)

铁道部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条例(试行)
铁道部


条例
为了加强对铁路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更好地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试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1条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的职责和任务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的职责是监督铁路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各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令、规定及标准,防止新污染的产生,加速老污染源的治理,全面加强铁路的环境保护工作,促进铁路生产建设的发展,为铁路运输生产创造一个优美、安静、清洁适宜的
劳动和生活环境,其任务有:
1、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对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及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和标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环境保护的资金、设施使用及管理情况;
4、监督检查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措、大修等项目是否严格执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5、监督检查违反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情况;
6、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责成有关单位限期(负责)解决。
第2条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的设置
1、铁路局、铁路分局(处、公司)、工程公司、工程指挥部、基建总局、工业总局、物资管理局、工务局、办公厅、通信信号公司指定现职环保干部报铁道部审核,签发监察证,行使监察职权。
2、担任环境保护监察任务的人员必须是有一定政策水平,敢于坚持原则,有独立工作能力,熟悉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标准规定和有关业务,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的现职环保副科级以上干部或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3、环境保护监察人员必须深入现场,调查研究,秉公执法,严格按照监察条例办事。
第3条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的职权范围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人员在执行监察任务时,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汇报,参加有关会议。
2、调阅被检查单位有关环境保护的案卷、计划、表报及有关资料。
3、有权参加污染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根据其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条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结果的处理
环境保护监察工作结束后,如认为必要,应写出《铁路环境保护监察记录》一式四份(被检查单位及其主管单位、监察及其主管领导各一份)。被检查单位的领导应在“记录”上签认,并认真执行其决定事项。
第5条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证,由部统一签发管理。
第6条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新工作,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密切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第7条 铁路环境保护监察证如丢失,应立即报告填发单位。调离本职工作时,应及时将该证交回填发单位注销。
(附件略)



1985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3年12月3日 生效日期1973年1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四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向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的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一亿元人民币。本贷款如在五年内未使用完,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使用期限。

  第二条 上述贷款,用于中国政府帮助上沃尔特政府建设成套项目、进行技术合作、提供单项设备和为支付项目实施所需当地费用的一般商品。具体项目和当地费用的有关事宜,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三条 上述贷款,将由上沃尔特政府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十五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上沃尔特出口货物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五分之一。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偿还期。

  第四条 为实施双方商定的项目,中国政府将按照工程进度的需要,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上沃尔特,提供必需的技术援助。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账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上沃尔特政府指定的银行另行商定。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三日在瓦加杜古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谢 邦 治              约瑟夫·科农博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