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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应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何帅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58:23  浏览:86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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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模式,在我国目前已得到广泛认可,并已逐渐渗透到各个行业和领域。实践中,企业投资参与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案例很多。比如,卧龙地产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1亿元参股浙江龙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远洋地产与KKR联合成立地产基金,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参股上海复星创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中粮集团、新希望集团独立设立旗下农业产业基金。本文所称企业投资参与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投资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股东投资参与已设立并运行的股权投资基金。

一、投资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一)有关股权投资企业的立法情况
国家有关股权投资企业的规定目前主要就两个:2006年开始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2011年初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253号文”)。创业投资与股权投资并无多大区别,可以理解为创业投资是股权投资的一种,只不过只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的创业企业投资。因此,严格来说,目前尚无关于股权投资企业的国家级部门规章性质的规定,只有规范性文件253号文。
在国家确定的股权投资企业先行先试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地方政府均出台了有关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地方性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前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各地迅速发展,各地政府都在尝试这一新兴投融资模式,而且均承诺给予税务、租金补贴等方面的政策优惠。

(二)投资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基本程序
简单来说,企业可按如下基本程序投资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1)企业内部决策,确定投资目标和行业。
(2)招聘或选定管理团队,包括PE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和法律负责人等。
(3)确定基金架构,包括确定采取合伙制还是公司制,自行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还是委托其他成熟的PE管理机构管理基金。
(4)选择注册地区,比较各地设立条件及优惠政策,选择适合基金发展的地区注册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5)投资人签订合伙协议/章程。
(6)认缴及实缴注册资本,按照当地要求办理,通常要求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1亿元,首期出资不低于2000万元。
(7)工商登记,一般要求在当地指定的工商管理机构登记,比如天津滨海新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等。
(8)发改委备案。基金规模5亿以上的需向国家发改委备案。

(三)股权投资基金典型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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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要求
(1)资本募集方式及对象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2)风险揭示及不得承诺保本及固定回报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3)对投资者出资方式和缴付时间的要求
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4)投资领域限制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5)信息披露
股权投资企业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还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
(6)备案要求
凡在试点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以及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企业,除下列情形外,均应当按照要求,申请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由单个机构或者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虽然由两个及以上投资者出资设立,但这些投资者均系某一个机构的全资子机构。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申请附带备案并接受相应的备案管理。股权投资企业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对其资产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由股权投资企业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可由其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五)对国有企业的特殊要求
对于国有企业,投资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时须注意相关限制性规定,并在设计基金架构时予以充分考虑。
(1)国有企业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上述规定限制了国有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也即不能担任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在采用合伙制的股权投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在法律上无法成为合伙企业的控制人,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有企业投资参与股权投资基金。而目前实践中,存在着很多国有企业投资参与股权投资基金情形。对上述限制性规定的解决方案无外乎以下几种:
A.设立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承受双重征税负担。
B.参股设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与作为普通合伙人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共同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实践中,有的国有企业为控制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协议/章程的特别约定控制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该种架构模式存在该参股管理公司也被认定为国有企业的风险。
C.通过与国有企业职工签订特别协议,由该职工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公司,国有企业(或设立全资/控股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或有限合伙人,参与股权投资企业,并通过合伙协议特别条款将管理效益分成(一般为收益的20%)约定由管理人或有限合伙发起人享有。该种模式可能会因基金架构特殊在募集资金时遇到困难。
D.通过协议控制某个非国有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其他操作方式与上述C相同。该种模式的风险主要来自协议控制在发生纠纷时的控制协议是否真正能够得到执行。
(2)国有股转持问题
在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完成后,若合伙人/股东中的国有企业持有的企业财产份额/股权占50%以上或实际控制基金,有可能会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为国有股权投资基金。在此情况下,若基金投资的目标企业上市后,基金持有的该目标企业股权,可能会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为国有股,而因此被要求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目标企业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针对这一问题,在前期可注意了解基金募集情况及新合伙人的企业性质,尽量避免被认定为国有股权基金可能带来的潜在不利影响,在后期注意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比如通过非国有企业子基金投资、与其他非国有企业合资后间接投资于目标企业或在上市前出售部分股份等措施。

(六)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优缺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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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部属院校校办产业的暂行规定

机电部


机电部部属院校校办产业的暂行规定
1991年12月4日,机电部

发展校办产业是充分发挥高等学校人才密集、学科齐全、 设备先进、信息量大等综合优势,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直接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改革高等教育的重要内容, 对于加强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密切学校与社会的联系,提高教育质量, 改善办学条件等具有积极作用。
为推动校办产业特别是科技产业的健康发展, 加强对部属院校校办产业的领导和管理,现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部属院校的实际情况, 特作如下规定:
(1)部教育司设立部属院校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为:
①对部属院校校办产业进行归口管理和宏观指导;
②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部属院校校办产业;
③制订部属院校校办产业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
④组织部属院校校办产业的行业活动。
(2)各校设立或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全校各类校办产业。其主要职责为:
①代表学校管理校办产业,并接受上级校办产业管理机构的领导;
②拟订本校校办产业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
③负责新建、联营、撤并校办产业的审查和申报;
④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校办产业的章程及重大经营决策;
⑤会同有关部门考核推荐校办产业负责人,核定校办产业的编制;
⑥管理校办产业的资产,审批校办产业的预决算, 审核并汇总上报有关校办产业的统计报表;
⑦协调校办产业与学校各部门的关系。
(3)持有营业执照,独立核算,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经营实体,方可界定为校办产业:
①产权归学校所有;
②主要领导干部及财务主管人员由学校任命或聘任;
③权益按学校有关规定分配;
④主要生产经营目标及财务预算由学校核准;
⑤按照学校的规定运行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获得界定证书的校办产业,才能享受校办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与外单位联营及中外合资(合作)的生产经营实体,属于学校的部分,可列入校办产业的管理序列。
(4)校办产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管理体制。校办产业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行使所有权;厂长(经理)行使经营权, 并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5)校办产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以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但不得由个人承包或对外租赁。
(6)校办产业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推动教育改革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宗旨;要依法经营,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要注重社会效益, 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7)各校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好校办产业的负责人,要抽调一批精明强干而又作风正派的干部充实校办产业职工队伍。 学校派往校办产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 其待遇按现职级和原专业技术职务中较高者确定。晋职晋级时,着重考核其在校办产业中的实绩和水平。
(8)校办产业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要配备合格的专职财会人员,单独设立银行帐户,并在业务上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领导、 监督和检查。
校办产业实行分额成本核算。凡利用学校房地产、仪器设备、 人员、成果、水、暖、电以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均实行有偿使用, 有偿使用费可摊入成本。根据需要与可能,学校亦可将有关固定资产价拨给校办产业。
(9)校办产业的收益分配应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校办产业的利润以及从联营、合资企业获得的收益, 均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一般上交学校的部分不应低于利润总额的40%, 纳入企业发展基金的部分不应低于30%,其余由校办产业按规定自主分配。 在校办产业的初创时期,学校可适当调整上述分配比例。
(10)要重点发展校办科技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产业。要立足机电行业,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各校发展科技产业必须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既要积极,又要量力而行, 要注意充分发挥现有校办工厂和实验室的潜力与作用。
(11)校办产业在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同时, 要主动承担教学实习和科研任务,努力建设成为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的基地。
(12)校办产业要主动为地方经济服务, 并按照国家计划经济部门对行业归口管理的体制,向当地计划经济部门申请纳入产业管理序列。
(13)机电部将设立部属院校校办产业发展基金,以有偿使用的方式,择优支持校办产业的创办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关于贯彻施行《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任免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贯彻施行《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任免规定的通知

1985年4月8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会计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并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换”。为贯彻实施这一规定,特作以下通知:
一、自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由单位行政领导人(厂长、经理)提名报上级主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与财务会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任免人员协商考核,并报经行政领导人同意后,单位行政领导人(厂长、经理)方可正式任免。
二、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会计法》施行前已经任命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要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上级主管单位认为不宜担任该项职务的人员,应当责成上报单位重新提名任免。
三、上级主管单位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会计人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及时予以处理,以切实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严肃对待渎职的会计人员。
四、各地区、各部门可按《会计法》的规定和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