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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中易产生问题的原因与解决思路/刘顺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43:32  浏览:88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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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属于人民法院领导和管理的带有武装性质的司法人员,是国家暴力工具之一。主要职责是围绕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开展警务活动,包括维护法庭秩序、提押罪犯、送达司法文书、对死刑犯执行枪决以及警卫法庭(法院)安全,拘留、押解人犯出庭受审,参加重大案件执行,协助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司法警察工作既是审判、执行工作秩序正常进行的保障,也是审判结果最终得以实现的保障。笔者,为了使广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谈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中易产生问题的原因与解决思路。
现阶段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特殊性,导致司法警察队伍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外部因素方面看:法警队是人民法院内设的一个部门,是为法院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这就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属于一种辅助性工作,不可能成为法院工作整体的重心,这种地位和作用使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没有引起法院系统的高度重视,特别是没有引起基层法院的高度重视,认为司法警察工作量小,设立专职司法警察是对人员和经费的浪费。观念的落后,体现在行动上,就表现在司法警察队伍人员缺编、装备不齐、经费不足、不分配任务等方面。法警队伍的基础建设不足,又导致司法警察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任务无法正常完成,从而更降低了人们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认同度。
从内部因素方面看:主要体现在司法警察人员自身素质方面。首先,从司法警察人员的来源上看,一是从其他业务部门调入,这些人员从入警之前就持有轻视司法警察工作的观点,在工作中不出全力,在执行任务中主动性较低;二是新录用人员,这些人员虽然观念上不存在轻视,但面对司法警察工作的环境,找不到自己奋斗的目标以及工作中的定位,处于困惑之中,认为法官代行了司法警察工作,自己就可以少出份力。其次,司法警察工作的危险性与迅捷性,都对装备及训练有较高的要求,这两方面得不到保障,司法警察人员的技能及业务素质就得不到提高,从而使法院业务部门工作的安全度降低。再者,由于司法警察工作处于办案的辅助位置,在人们潜意识的支配下,难以给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同志一定的荣誉,从而影响司法警察,特别是年轻司法警察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
据此,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笔者以为必须内外联动,双管齐下。 一方面要注重外部因素的转变。首先要抓观念,从思想上重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司法警察工作不是法院工作整体的重心,不代表司法警察工作不重要,正确认识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必须认真克服司法警察工作无所谓的错误观念,尤其是基层法院应给予高度重视,要把抓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健全组织,配齐人员,配强力量,帮助解决司法警察工作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在今后要加大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细则的宣传力度,明确办案人员的职责,树立“法警代行法官职责是违法,法官代行法警职责同样也是违法”的观念。
另一方面要注重内部因素的转变。全体司法警察应从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抓起。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职责和任务决定了其不仅要有良好的业务技能,而且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此,应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每完成一次任务都要有所提高,积极认真地对待每年例行的集中培训和考核;在奉献与荣誉反差面前,司法警察必须要有甘于无名、乐于奉献的情操,充分认识本职工作的重要性,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尽心尽责工作,使有限的司法警察力量形成整体优势,具有更强的战斗力。从而通过公正审判和执行,使纠纷得到解决,积怨得以释放,让基层广大的人民群众满意。真正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以上是我的不成熟想法,有不当之处请大家多批评指正。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 刘顺涛 王和伟
二0一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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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提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提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8〕66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并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2007年,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规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提存工作,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直接经营保险业务,或虽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但尚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存资本保证金;凡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且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不提取资本保证金。

  二、相互制保险公司应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按照营运资金的20%提存资本保证金。

  三、本通知下发后,凡资本保证金提存不符合《暂行办法》及本通知要求的保险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并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通知


法[2002]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不断发生企业职工聚集和群体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企业体制上的深层次矛盾和企业内部的利益冲突趋于激烈,由此引发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会进一步增多。值得重视的是,企业内部的利益冲突越来越多地通过各类诉讼的形式反映到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上来。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涉及企业的案件,也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处理不慎,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企业和社会的稳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是主要的市场主体。只有企业搞活,市场才能搞活;只有企业发展,经济才能发展;只有企业稳定,社会才能稳定。国有企业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当前,国有企业的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随着国有企业改组、改造步伐加快和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大,下岗人员大量增加,加上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国有企业内部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显露出来,利益冲突趋于激烈,呈现矛盾突出、纠纷增多的特点。与此同时,非国有企业在迅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新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违反劳动、安全和社会保险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由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频繁发生。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不仅使企业的内部改革和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干扰,而且会给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保障国企改革、维护企业稳定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级法院要从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要求的高度,深刻认识保障国企改革、维护企业稳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及时依法公正审理关系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各类案件,充分发挥法律对企业改革涉及到的各种利益关系所具有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等作用,既要有力保障企业内部改革,又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审判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要注意做好各方面工作,防止在审判过程中矛盾激化或者事态扩大。特别是对于群体性纠纷,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工作上要精心组织,通过案件审理,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二、继续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营造并保持一个长期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对于保障国有企业改革和各类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以来,刑事案件上升的趋势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治安形势依然严峻。各级法院要继续积极有效地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抓紧抓好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对于国内外敌对势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利用企业中出现的困难和存在的一些不稳定因素借机进行破坏捣乱的犯罪案件,严重滋扰企业治安和生产经营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案件,因不满国有企业改革而采取暴力手段报复社会、杀害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等犯罪案件,哄抢、盗窃企业财产以及破坏和故意毁坏企业生产资料、设备等犯罪案件,要抓紧及时审理,依法从重从快严惩犯罪分子。
三、继续从严惩处各种经济犯罪,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各级法院要继续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从严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严重犯罪。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串通投标,合同诈骗等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和走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抗税、金融诈骗、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一定要依法从严惩治,维护企业正当权益和市场管理秩序。同时,对于企业及企业人员虚报、抽逃注册资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或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内幕交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和证明文件,操纵交易价格,扰乱证券市场,严重损害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的犯罪,也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四、继续依法严惩各种腐败犯罪,保护国有资产和企业职工利益
依法审理好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以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腐败犯罪案件,是当前反腐败斗争的重点,也是维护企业稳定的要求。对于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的犯罪案件,特别是利用国有企业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和实行股份制改造之机,侵吞、私分、挪用国有资产的犯罪案件,贪污、挪用、集体私分各种社会保障基金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涉及产权变动的企业并购过程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故意低估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案件,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非国有企业财物的,也要依法从严惩处。要把反腐败斗争与当前正在进行的“严打”整治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紧密结合起来,对于那些为各种犯罪活动充当“后台”和“保护伞”,以及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腐败渎职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五、搞好民商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为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要依法审理好企业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参股中发生的纠纷案件,保障国有企业顺利完成战略性改组。对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兼并、破产和关闭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司法解释,妥善处理;对涉及产权变动的企业并购等资产重组案件,要严格依法规范资产评估,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悬空逃废银行债务及国家税款,又要促进企业增资减债和实现资产重组。要依法审理好国有企业在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中出现的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维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要依法审理好涉及国有企业股权、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案件,保障和促进企业增强直接投资、融资力度,维护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及时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制度的改革,同时支持企业加强和改善管理。要运用审判手段及时、公正地排解企业经济交往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保护参与公平竞争和从事合法经营的企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要依法审理好涉及国有企业的行政案件,坚决制止各种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其他有损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支持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争议数额大、对生产发展影响大的案件,要快立快审,及时审结。各级法院对于关系企业稳定的民商事案件,要依法及时审理。特别要依法从严制裁借企业改制之机逃废债务的违法行为,保护受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各级法院对于行政机关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中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依法予以维持。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撤销。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企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要抓好涉及企业利益尤其是困难企业利益的执行工作,消除因执行不力而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切实解决企业债务的执行问题,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异地执行的难题。执行法院既要注意防范因执行不力产生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又要注意防范因乱执行而产生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对于涉及企业稳定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依法执行的前提下,讲究执行艺术和执行方法,注意执行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六、做好群众上访的接待工作,妥善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
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维护企业稳定的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把信访工作摆到与审判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抓,精心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对上访人员尤其是群体上访的企业下岗职工,要进行耐心地教育疏导,认真了解他们的困难,积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防止矛盾激化。要拓宽渠道,加强横向联系,对于疑难信访案件,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提出协商、协办意见。要正确引导、依法保障来访人员行使权利,注意做好当事人息诉服判工作,加强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及时化解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对于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审查,依法定程序纠正错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原裁判正确,当事人无申诉理由却长期“缠诉”的,要在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维护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七、结合审判工作,积极参与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综合治理
各级法院要不断总结涉及企业职工多人利益的案件的审判工作经验,以司法建议等形式就维护企业稳定问题向当地有关部门献计献策。要结合保护合法经营企业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法律,维护党和政府以及司法机关的权威,使广大群众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工作落到实处
今年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第一年,党的十六大即将召开,做好各项审判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各级法院领导要切实加强对于维护稳定工作的领导,在已有.维护稳定领导小组的基础上,结合审判业务分工,组建得力的办事机构,健全各项制度,明确职责范围,做好落实工作。要结合审判工作和当地实际,定期分析形势,摸清影响和可能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问题和案件,制订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并抓紧落实到位,确保取得实效。各级法院要坚持重大事项及时逐级报告制度,发现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苗头和信息,要立即向当地党委报告和有关部门反映。对于审判工作中发生和发现影响稳定的事件,要在迅速采取控制措施的同时,及时逐级上报,不得拖延或者隐瞒。要特别注意防止由于审判工作的失误,致使发生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各级法院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提出贯彻措施,并将贯彻落实的情况书面报告我院。

200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