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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问题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11:14  浏览:91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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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问题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问题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1998年6月1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社会保险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社会保险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对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问题十分重视,明确要求从1998年6月起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得拖欠;对过去已拖欠的要逐步予以补发。我部已就此发出了《关于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劳社发电〔1998〕4号),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为了明确、及时地掌握各地区、各部门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拖欠及补发情况,从今年6月份开始,建立解决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问题情况的月度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机关,应每月写出本地区、本部门解决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问题的专项报告,将拖欠养老金的基本情况、突出问题、已采取的措施、实施效果、尚未解决的矛盾及对策建议报我部。
二、专项报告中的主要数据以附表形式(表式附后)报送,附表分别填报:①1998年5月31日之前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拖欠情况及自6月开始补发此前拖欠养老金的情况;②1998年6月以后仍发生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拖欠情况及补发情况。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机关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要指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专门人员负责解决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问题的情况报告工作。
四、专项报告及月报表的数据必须真实、准确,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后报送。月报表应保证于次月10日前送到。
五、书面报告、报表除函寄我部外,月报表同时以传真方式报送我部。
填报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附件:解决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问题月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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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200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200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4〕5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200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珠海市200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我市于1999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3年根据国家和省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启动了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审批、核准和备案事项进行了初步清理。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称《行政许可法》)、国家和省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以及《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4年机关作风建设活动的意见》(珠办发〔2004〕1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0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尽快把工作重点由偏重行政审批和直接管理,转移到注重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强化与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职能上来,实现从“以审批为主”的管理方式向“以服务为主”的管理方式转变。
二、主要工作任务
200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我市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调整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加强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强化对下放管理权限审批事项的指导,积极培育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
(一)做好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调整工作。
对照国家、省和市涉及行政许可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对我市第二轮审批制度改革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含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和以往改革中有关部门因种种原因漏报并仍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划分为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保留不列为行政许可、按一般业务管理的事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转变管理方式的事项,以及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5个类别进行清理和调整。
市直属各单位要严格按本方案组织实施清理和调整工作;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实施清理和调整工作;中央、省属驻珠海单位按本系统的规定并参考本方案开展清理和调整工作。
(二)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1.推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开审批事项。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要健全审批公示制度,除个别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事项之外,行政审批机关应当逐项公开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审批结果,以及申请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相关事项。
2.规范审批程序。要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确定不同的审批办理形式,制定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审批操作规程,明确各个审批环节的标准、条件、责任、权限、时限等,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和审批随意性。要按照便民、及时的原则,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事项的办事程序须经过内设机构、多个环节办理的,要调整优化内部办事流程,采取一个窗口受理和办结回复的对外工作机制。
3.缩短审批时限。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办事时限的,要通过优化办事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内,进一步压缩时限;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必须结合实际制定时限。要尽可能简化和规范审批环节与手续,优化办事规则和程序,压缩办事办文时限,并公开向社会作出承诺。
4.健全办事制度。
(1)实行首问责任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事时,首位接受询问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询问事项属该工作人员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必须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理要求详细回答;对不属该工作人员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应告知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没有工作人员在场时,应告知其联系电话。
(2)实行一次性讲清制。行政机关承办人应一次性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规定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是否手续完整和齐全。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好的应出具回执并告知办事时限和诉求方法。
(3)实行二次终结制。行政机关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审批事项,实行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次申办、二次办结。
(4)实行否定报备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不予办理的,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向直接行政领导报告和备案。
(三)创新审批方式。
1.推行“并联审批制”。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进行审批的,要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即明确直接受理部门和非直接受理部门,直接受理部门为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并抄告非直接受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同步进行审核并出具批件,由直接受理部门负责答复。
2.推行“网上审批制”。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积极发展电子政务,创建网上统一“办事窗口”,逐步实现“网上审批”。
3.对企业设立、开业试行告知承诺制度。行政审批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企业设立、开业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示,申请人向审批机关表示对该机关告知的事项已经知晓和理解,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设立企业和开业经营。审批机关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并获得企业设立、开业申请人的书面承诺后,即可对所申请事项表示同意或认可,并按规定核发许可证件。审批机关应视所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在3个月内对企业是否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的,可按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直至撤销同意或认可。
(四)制定后续管理和指导办法。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应根据事项的性质、内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后续管理办法。要善于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履行监管职能,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和管理真空,尤其要认真纠正个别单位把已取消或转化的审批项目变相作为审批项目的行为。对联合审批事项,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互相配合,共同制定管理办法,确保审批工作有序、快捷进行。对下放管理权限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决策功能,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制定政策、完善管理制度和加强检查、指导、培训和监督上来。
(五)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各区、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以及违规审批应承担的后果等事项。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审批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六)积极培育和规范行业协会。
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要求,有重点地培育发展一批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业协会。要对行业协会的地位、作用、职能、内部组织制度以及运作方式等加以规范,对转移给行业协会的事项加强指导,使行业协会有序地开展活动。要推进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科学界定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的职能范围,对政府部门应当依法转移给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要规范其行为。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三、组织领导
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市直属各单位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要制定工作计划,按要求抓好落实,及时上报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调整目录,结合实际完善相关制度,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各区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抓紧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工作。中央、省属驻珠海单位应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结合我市要求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步伐。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关于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关于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指的是能源、交通、邮电通讯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最近,中央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这一决策对增加内需,减弱东南亚金融风潮对我国经济的冲击,推进科教兴国战略的落实,确保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在近期和中长期都有重要的
意义。
在这种形势下,总行5月26~28日在昆明召开了基础设施贷款研讨会,目的是及时总结中国银行过去在基础设施贷款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以便今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贷款工作。对于这次会议行领导非常重视。会议经过三天讨论,形成了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的一些原则性意见,经总行? 糯芾聿抗槟沙晌豆赜诨∩枋┫钅看畹闹傅家饧罚路⒛阈校氩握罩葱小T诙曰∩枋┫钅看钪蟹⑾质裁次侍猓爰笆庇胱苄行糯芾聿苛怠?
附: 关于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的指导意见
与一般工业企业贷款相比,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有以下特点:
第一,资金投入大。
第二,投资回收期长,对银行贷款的占用时间长。
第三,基础设施项目由于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又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一般用于解决制约社会发展的“瓶颈”问题,具有不可替代性。
第四,由于受国家政策的保护和行业特点,基础设施项目受经济周期波动和市场情况变化影响相对较小,有一定的行业垄断性。
第五,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往往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回报率较低。有的甚至无回报,项目本身没有还款能力。还本付息需要协调解决。
第六,基础设施贷款项目的建设资金大,建成后收费一般比较稳定并且数额较大,对中国银行存款结算等中间业务的开展有较大帮助。
鉴于以上情况,现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项目选择问题
由于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的上述特点,项目选择的好坏,直接影响中国银行的贷款质量。总行在信贷政策等有关文件中对中国银行1998年的贷款投向作了明确规定。但是落实到基础设施贷款项目的选择上,应该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各行选择项目要好中选好、优中选优;选择那些行业和项
目风险小、收益较大、适合我行融资的项目。要把交通和邮电通信项目作为发展的主要方向。
交通项目,在得到代理收取过桥费、过路费的前提下,应该重点争取由国家或省交通厅投资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桥梁项目,不主张作地县级交通项目。通讯项目,应该重点争取邮电系统光纤接入网项目和数字移动通讯项目。能源项目,应以支持电力行业为主,重点争取电网建设
,包括输变电和配电工程;对于电厂项目,应该做好市场调查,严格审查,落实好贷款条件,尽量争取叙作省级以上电力局或电力公司投资的项目。对于20万千瓦以下的小火电、小水电项目应该限制支持。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应该重点争取支持自来水项目,对于污水处理、煤气工程应该有选择的支持,叙作该类项目时还款来源必须有保证,可以要求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具承诺函,内容包括:(1)在借款人和担保人无力还款或无法履行担保责任时,负责还本付息;(2)项目产生的中间业
务在中国银行叙作;(3)对于项目建设或贷款归还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出面协调。
对于机场、码头、港口建设项目必须慎重,做好市场调查,完善各项手续。
根据中国银行的特点和目前国内的竞争环境,要争取叙作日本资金协力贷款项目;争取叙作非竞争性行业即独家经营行业的项目。争取叙作中国银行可以独家承担或处于牵头行位置的项目。
项目选择的基础是信息的沟通和评估的准确,对于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委托专门的评估公司和专家或国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保证项目评估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各行要及时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与总行沟通信息,主动发现项目,在选择项目过程中处于主动。总行信贷管理部为
及时掌握各行对重点项目的选择,建立了重点项目库,请各行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及时向总行上报项目选择和进展情况。
二、借款人选择问题
目前基础设施贷款的借款人大约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整财务制度和还款能力的企业法人;第二类借款人往往具有行政管理和企业(事业)的双重职能,如电力局、交通厅、电信局、项目建设指挥部、公路项目的改建办等;第三类是为建设项目而成立的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这三类不同类型的借款人要区别对待。对于第一类借款企业,要按照目前的审批制度和管理体制进行规范的审查;对于项目建设指挥部、改建办等临时性项目承办人要密切跟踪,加强贷后管理,要求该类借款人出具项目建成后债务转移的承诺;交通厅和邮电局作借款人的,要重点
审查其管理能力和资金调控能力,选择管理能力和资金调控能力强的单位作借款主体;对于第三类为建设项目而成立的项目公司,必须要落实好抵押或信用担保。
对于建设单位和经营(收费)单位不是一个公司的,要特别注意,尽量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承诺,承诺应明确在项目建设、中间业务叙作和项目还款出现问题时,主管部门有协调责任,保证中国银行的贷款安全。
(一)向交通厅和邮电局发放贷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既可以采取统借统还方式,也可以采取对具体项目发放贷款的方式。
(二)对于管理能力和资金调控能力较强的交通厅、邮电局等基础设施项目借款人,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和与中国银行的关系,在授信评级、简化审批手续、授信额度管理以及优惠服务等方面参照中国银行对重点客户的政策执行(《中国银行重点客户管理试行办法》以中银信管[1998]224
号文下发),必要时可以由总行或省行出面,与这类借款人签订银企合作协议。
(三)对邮电局等基础设施行业的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如果因为中国银行现有评级标准没有涉及到这类行业的特点,造成借款人信用等级低,影响信贷业务开展时,各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是在调整时应有充分的理由,并报备总行。总行近期拟下发有关信用评级的补充通知
,对一些特殊行业的评级标准进行调整,通知下发后,请各行遵照执行。
(四)对于交通厅、电力局、邮电局等基础设施项目借款人可能出现的行政管理职能和经营职能分开或其他体制变化等情况,各行要及时跟踪,在与这类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时,应该明确债务转移条款,并向总行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三、担保的落实问题
基础设施项目借款担保人目前存在以下问题。对于金额较大的基础设施贷款,特别是石油或邮电行业,由于贷款数额大,在本地区很难找到合适的还款保证人。一些基础设施贷款的担保人是借款人的上级公司或主管部门,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要求,这类担保人是不具
担保资格的。以资产抵押的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存在抵押登记手续费过高,抵押登记手续不完善等问题。由于贷款金额较大,企业一般无法提供相应的抵押物,即使有,变现性较差,抵押权难以执行。针对不同类型的担保形式,应依据以下原则执行:
(一)要争取落实有担保资格和担保实力的保证人提供信用担保,如果对于一个项目,一个担保人实力不足,可以由几个担保人联合提供还款保证,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明确每个担保人担保的贷款金额。
(二)对于公路项目以收费权作质押担保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考虑采用以新建公路的收费权作质押,也可以用已建成公路的收费权作质押,或者由交通厅用交通规费作质押。与其他银行共同承办的项目,可以采取将收费权按贷款比例分期质押的办法(如星期一、三、五、日收费存入中? 校瞧诙⑺摹⒘辗汛嫒肫渌?。
(三)如果担保落实与现有法律或有关规定发生冲突时,首先在形式上要完善担保手续;其次根据实际情况应该要求地方政府、或地方财政部门、或地方计委、或地方人大、或地方主管部门出具还款承诺,作为借款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诺至少应明确: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担保人无法
履行担保责任时,上述机构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并负责对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协调。
贷款能否正常归还,关键还要看项目本身的效益,而不能过分依靠担保人和还款承诺人的承诺,所以重要的是对项目选择好、对项目管理好。
四、贷款期限和性质划分问题
按照《贷款通则》规定,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年,中国银行信贷政策规定贷款一般不超过8年。基础设施贷款项目一般贷款期限较长,各行在评估项目时必须做到严谨、准确,除转贷款项目外,对于超过8年的项目,超过分行权限的,要报总行审批,属于分行权限内的项目必须
报备总行。申请总行直贷的项目,没有期限限制,但是期限确定必须经过总行信贷业务部同意。
目前中国银行人民币贷款按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划分,不再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划分;外汇贷款仍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划分。总行对各行人民币存贷比有明确规定,在比例之内,新增短期和中长期贷款比例由各行自行掌握。外汇固定资产贷款属于分行权限内的项目,由分行自行
解决;属于总行审批的项目,由总行按项目下达用款计划。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在分行存贷比之内解决,分行自行解决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总行直贷解决。
五、资金和资金计划问题
与其他几大国有商业银行相比,中国银行人民币资金实力较弱,对于一些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单纯凭各个分行的资金情况很难承办;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下,别的银行业务拓展就相当于中国银行的业务萎缩。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充分发挥中国银行外汇贷款的优势,用中国银行的外汇贷款弥补中国银行人民币资金的不足,能利用外汇贷款的项目尽量争取使用中国银行外汇贷款。
(二)对于依靠分行自身实力支持有困难的项目,各行要及时上报总行,申请总行直贷或采取总分行联贷的形式。
(三)要加强省级分行的资金调控能力,由省行直接掌握一定的直贷资金。
(四)探索与其他银行组成银团贷款方式,共同对项目进行支持,并在利益分配等问题上与其他银行达成协议。
(五)各行必须准确、及时地把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的资金计划反映在本行上报给总行综合计划部的资金需求计划上,以便总行及时对各行情况进行了解,并适当调整。
六、贷款承诺问题
好的基础设施贷款项目是各家银行争取的目标,借款人往往要求银行在短时间内出具较大金额的贷款承诺或放款,这与中国银行的审批程序相矛盾。各行除了应该及早介入,做好评估之外,超过自己权限的项目应该及时上报总行以协调资金和计划的问题。根据1998年信贷政策(即将下? ?,总行于近日就贷款承诺问题专门下发了通知,对贷款承诺的出具原则和要求作了明确规定,请各行参照执行。基本原则如下:
(一)对于项目建议书阶段,总行不规定权限,但是对外出具承诺应该落实资金和计划。该阶段出具承诺至少应附以下条件:项目经过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符合中国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落实中国银行接受的贷款担保,贷款经过中国银行按程序批准。
(二)需要总行出具承诺或授权出具承诺的,必须上报项目的审查意见并说明资金、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项目可研阶段的贷款承诺必须按照中国银行的贷款审批权限、贷款审批程序和标准经批准后才能对外出具。
对于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银行间无序竞争问题,各行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不能推波助澜,不能违反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如果业务开拓和现有规定有冲突的,应该及时上报和反映,对于违反现有规定造成中国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总行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
任。
七、项目管理问题
基础设施贷款项目往往存在建设时间和还款期较长,涉及项目资金来源和管理层次多,借款人由于具有垄断优势不与中国银行合作,项目贷后管理不易控制等特点,给贷款管理造成一定的难度。对此,首先应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以本次会议精神为蓝本,会后,总行将制
定中国银行基础设施贷款管理办法,对一些重要问题予以明确。各行对必要的大项目应该设立项目经理并加强信贷人员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学习。对于项目的贷后管理,应该根据《中国银行贷后管理办法》执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八、中间业务问题
涉及基础设施贷款项目的中间业务主要有收费业务(包括项目经营期间收费、为政策性银行作代理业务收取的代理费、转贷款的转贷费用、参与境外融资项目的评估手续费等)、存款业务、结算业务等。要做到这一点,银行的服务一定要跟上。各行应该在网点布局、实现省内通存通兑、
资金划拨体系等方面作进一步改进,以满足客户的需要。
九、加强调查研究问题
对于基础设施贷款项目,由于项目投入较大,因此更应该在前期做好项目调查工作,不能盲目的因为竞争的需要就仓促作出决策,总行建立了重点备选项目库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总分行间在项目前期的联系和沟通,总行将选择重点项目库中的一些比较成熟的项目在落实资金和计划的
前提下向国家有关部门出具承诺,所以请各行及时反馈项目进度,做好与总行的沟通和联系。对于一些较大的项目,分行可以与总行共同进行市场调查。1998年总行准备进行邮电、电力等市场调查,请各行予以协助。
十、风险防范问题
基础设施项目也存在贷款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造成的项目风险。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的问题在基础设施建设中也存在。近些年在机场、港口、电力等建设中,就出现布点过多的问题,有些地方已带来了难以消除的后遗症,比如各地纷纷上马规模不等的电厂,而经济发展滞后,电力项目预定的售电计划较难落
实,导致预期的收益难以产生。在相关体制问题(如条块分割)尚未根治而又面临新的一轮基础设施建设热潮的时候,对可能出现的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问题大家不能掉以轻心。
(二)资金的低效率使用。基础设施投资所具有的长期性、低回报乃至无直接回报等特点,极易掩盖资金的低效率使用。目前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远未到位,建设所需资金通常数额巨大,由此引起的呆账坏账问题可能比投向加工工业更为严重。
(三)项目资金来源不落实、不到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将重点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而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毕竟有限,因此在部分地区会出现资金和其他资源的分散使用问题。历史经验告诉我们,项目资本金或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足,使工期拉长、效益下降的例子不胜枚举。项目
资金不落实,有时人为调低预算是造成基础设施贷款风险的一个主要原因。
(四)项目建设风险。由于配套设施和条件不落实,项目工期延续,无法按时完工达产,会给我行贷款的正常归还造成不利影响。
(五)地区风险。这里讲的地区风险主要指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从总体上讲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到项目资金落实、效益和还款的可靠性。
(六)政策性风险。由于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与国计民生有关的一些基础设施贷款的定价实行宏观调控,所以基础设施项目的效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价格的确定,在一些领域,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存在价格风险。政策性风险还体现在地方优惠政策的不确定性。如部分地区对道路建成后过往车
辆仅征收营业税,对所得利润免征所得税,这类政策往往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性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效益和中国银行贷款的安全。
(七)外汇贷款的基础设施贷款项目还存在汇率风险。对于上述风险,各行在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时,必须认真对待,贷后应作为管理重点进行检查和监控,以确保中国银行贷款的安全。



1998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