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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7:46:15  浏览:94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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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州政办发[2007]65号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州直各企事业单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自治州科技大会精神,加强对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的水平和效益,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州科技事业发展和科技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自治州科技发展规划,以财政资金支持,由州科技局安排和组织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示范、推广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活动。
第三条 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采取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机制,建立与科研活动规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公开办事程序和审批决策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一般包括立项、实施和验收三个基本环节,各环节实行规范化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涉及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体系中以自治州财政投入为主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计划、科教兴州专项资金计划、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项目。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新设立的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启动实施前,应当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可根据管理的需要,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六条 各类专项科技计划项目,可根据计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就计划的目标、性质和范围,组织管理机构、责任主体及其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计划管理和实施的基本程序和要求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为:
(一)州科技局;(二)经州科技局授权或委托行使部分计划管理权并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三)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
第八条 州科技局在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自治州科技发展规划,发布项目指南,制定年度计划,配置相应的科技经费,并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与监督。受自治区科技厅的委托,管理国家和自治区在昌吉州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九条 被委托机构在被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按照本办法协同组织项目实施,并接受监督和检查。被委托机构不得利用这一授权或委托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条 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履行项目合同,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
第十一条 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引入专家咨询机制。重大项目的管理采取评审、评估方式。参照《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计划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过程中,凡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有可能影响项目管理决策公正性的当事人应回避。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签定合同三个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州科技局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根据自治州科技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计划支持的方向和优先领域,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采取公开征集、定向申报两种形式。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需经申请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所在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由州科技局受理。无具体主管部门的单位或无单位的个人,可直接向州科技局申报。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能力;
(三)具有与项目相关的工作和知识的积累;
(四)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和技术保障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自治州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自治州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申请项目应提供项目申请书(州科技局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项目的意义和必要性(目的、意义和需求分析);
(二)主要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包括技术关键及技术路线);
(三)现有的工作基础及项目实施地点;
(四)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含推广应用前景、产业化可行性、市场风险分析);
(五)承担单位及主要协作单位分工;
(六)必要的支撑条件、组织措施及实施方案;
(七)年度计划及年度目标;
(八)经费预算;
(九)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申请的项目需经过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初步审定的项目,由申请单位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由州科技局或被委托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州科技局参照专家意见复审后制定项目计划,并会同州财政局共同下达。
第二十条 可行性报告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三)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四)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
(五)技术路线、方案;
(六)经费的预算;
(七)年度进度和目标;
(八)预期的成果;
(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十)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招投标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参照国家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计划下达后,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应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以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的形式,确定作为甲方的州科技局、乙方的项目承担者、丙方的保证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由项目承担者依据计划要求填写,经各方审核认可后,履行签约手续。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课题”两级管理。项目是指在自治州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课题管理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实施。不设课题的重大项目由州科技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项目是按”项目”管理还是按“课题”管理。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由州科技局、项目实施管理部门(即项目推荐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州科技局负责项目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二)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按计划进度分阶段拨付合同约定的科技经费;
(三)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四)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项目完成后的技术与工作总结报告及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五)会同州财政局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根据项目执行情况,调整项目计划。由于出现不可抗逆的因素,需对项目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变更时,由项目承担者提出申请,项目实施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州科技局审核做出计划调整和变更合同决定,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管理部门职责
(一)做好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汇总并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二)协同州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三)协助承担单位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四)督促项目承担者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五)协助州科技局做好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者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时完成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真实上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填报科技计划项目统计表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并配合州科技局和项目组织实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
(五)提交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及验收或结题申请。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实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变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逆因素等对项目实施产生严重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者必须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承担单位向州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方可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三)技术引进、科技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与开发工作无法正常实施的;
(四)项目主持人或骨干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逆的因素,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调整或撤销的并有财政投入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由项目承担者和被委托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报州科技局,按管理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由州科技局或被委托机构组织进行,不能及时或无法验收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向州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并获批准后可延期验收或提交结题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内容为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项目验收结论由州科技局认定。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表;
(三)项目工作总结(包括立项背景,该项研究工作的意义、作用和目的,采用哪些工作方法和手段促进了本行业或本领域的科技进步,研究工作难度和工作量、成果应用、转化和产业化已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存在问题经验教训等);
(四)项目技术报告(应详细阐明该技术的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区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的先进性、创新性、成熟性、科学性,已达到的技术指标等);
(五)属于《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保护范围内的技术项目,应提交知识产权报告、专利申请书(专利证书);
(六)查新报告;
(七)有关论文报告、技术文件,产品分析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证明;
(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九)项目经费总决算表。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时,应组织专家成立项目验收组。验收组成员由熟悉本专业技术、长期在生产第一线的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项目承担者或项目完成人不得参加验收组。验收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验收组应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者必须及时向州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全套技术文件和相关资料;
(二)州科技局在审查承担者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就是否验收和何时何地验收做出答复;
(三)对于同意验收的项目,由州科技局或被委托机构组织安排验收;
(四)对于经审查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州科技局要做出延期验收或结题而不予验收的批复。
第三十五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经核实未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指标任务的80%;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
(三)成果无应用推广和实用价值的;
(四)超过合同或任务书规定期限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报告;
(五)经费使用不符合《昌吉州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可在一年之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者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承担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七条 科技成果评审(鉴定)按自治州科技成果评审办法办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者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技术文件和数据资料,项目承担者应按照《科技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整理、立卷,形成档案,并报科技局备案。
第四十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专家咨询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实行政府决策和专家咨询、评议相结合,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参与程度。
第四十二条 咨询专家应具有良好科学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意见;熟悉所在领域或行业科技经济发展状况,并具有一定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有中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四十三条 以下人员不宜作为咨询专家:
(一)与项目承担者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二)项目承担者因正当理由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三)在以往咨询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按时保质完成咨询任务;
(二)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将其全部退还,不得复制,不得扩散咨询有关情况;
(三)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害关系时,必须主动申请回避;
(四)在咨询期间,未经管理者许可,不得同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更不得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礼品。
第四十五条 在咨询活动中若存在违规行为,州科技局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个人资信,宣布专家个人意见无效,通报直至取消咨询专家资格等方式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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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财会协字(1996)1号《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签订注册会计师聘用合同。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财政部文件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协字〔1996〕1号)
北京市财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广东省财政厅,深圳市财政局,辽宁省财政厅,福建省财政厅:
为加强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现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我部。

附件: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
二、财政部授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办理审查申请及经批准后对代表处实行行业监督理管有关事项。对北京以外地区代表处的监督、管理有关事项可由中注协委托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代行。
三、申请在华设立代表处应向中注协提供以下文件:
1.该会计师事务所最高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信(附中译文)。内容包括:代表机构在华注册中文名称(附英文原名)、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常驻代表姓名。
2.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登记证书副本。
3.与该会计师事务所有金融资信往来的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4.该会计师事务所最高负责人签署委任首席代表或常驻代表的委任书;首席代表、常驻代表和常驻工作人员的教育、工作及专业简历;上述人员的护照或身份证及有关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该会计师事务所章程、合伙人合同副本。
6.代表处办公室租赁合同副本、办公室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
7.该会计师事务所简介。内容包括:办事处分布、合伙人和雇员情况、机构设置、客户行业及区域分布情况、年收入总额、收入分配方式、业务报告签署方式、成员所与总部之间业务介绍方式、费用收取方式、总部管理费用分摊方式等。
四、中注协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2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审查合格的,由财政部发给批准证书。
五、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处业务范围为: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外国客户来中国投资和开展业务提供会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国内有关单位提供外商资信、国际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代表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逾期不申请延期,该代表处自行取消。申请延期批准证书,应提前三个月办理。除需提交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文件外,应附加三年业务报告及原批准证书、文件复印件。
七、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处,不得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成员所的名义申请在华设立代表处。
八、代表处迁址、人员更换应提前一个月申请办理内容变更批准证书。
九、代表处常驻人员在华居住时间至少应在一年以上,并有一年以上居住所租赁合同书副本。
十、常驻工作人员委任书可由该事务所最高负责人或授权首席代表签署。
十一、代表处不得聘用中国注册计师。
十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支机构以及成员所不得另行设立代表处,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在本办法实施后三个月内予以撤销。
十三、代表处不得办理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业务。对非法从事审计业务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代表处注册登记并在五年内不批准该事
务所在华设立代表处。
十四、办理代表处申请设立、延期、内容变更及常驻人员出入境签证邀请函电、居留等手续,应按定规交纳费用。
十五、代表处应在每年1月,向中注协提交上年度业务活动报告。
十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在大陆设立代表处,比照此办法办理。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6年2月1日

关于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消字[2010]86号



关于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充分发挥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和总局党组的有关要求,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一个消费大国。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把扩大消费需求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和基本立足点,采取了一系列“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要确保中央扩大消费需求政策措施的落实,必须深入开展消费教育和引导工作,积极培育消费热点,拓展居民消费领域,优化消费环境,改善消费预期,加快形成主要依靠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新格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紧密结合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领域的实际情况,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对于扩大国内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自觉性。要立足本职,服务大局,按照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的要求,正确处理好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加强消费教育引导的关系,在强化市场监督管理的同时,重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密切联系广大消费者的优势,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以促进更新消费理念,倡导科学、健康、文明消费,着力提高消费信心,提高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突出重点,创新机制,积极开展消费宣传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

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要面向广大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要通过对广大消费者开展消费宣传教育和引导,普及消费知识,提高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积极促进和谐消费;通过对生产经营者开展消费宣传教育和引导,提高其诚信守法意识和自律能力,以其合格的商品和规范的服务对消费者负责;通过对行业协会开展消费宣传教育和引导,更好地发挥行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有效地规范行业行为,更好地服务消费者。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围绕确保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实际,突出重点,不断创新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各类有效途径,选择多种多样载体,切实强化对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及行业协会的消费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并逐步形成工作制度,常抓不懈,为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一)广泛开展与消费者面对面的消费教育引导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组织消费维权报告会、编发宣传教育提纲、制作宣传教育图片等形式,进行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消费宣传阐释和教育引导。要围绕消费教育引导的主要内容,会同或指导消费者协会制订发布《科学消费指引》、编写《消费教育提纲》、印制发放消费教育宣传培训材料等,组织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基层消费维权工作者深入城市社区和农村田间地头、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有针对性地进行消费宣传教育和引导。要通过与城乡消费者面对面地开展消费知识、特别是安全消费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消费技能;加强对新产品、高科技产品和“家电下乡”产品消费的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加强对电视购物、目录销售、上门推销等新型营销方式的介绍,引导消费者理性对待广告和促销,做到理性消费;以电信服务、家电维修、旅游服务、餐饮服务、美容美发、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为重点,加强教育和引导,使广大消费者对日常生活服务业的营销方式和经营手段有基本的了解和认识,积极培育和提升消费能力,确保消费者放心消费。

(二)精心组织协调媒体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围绕消费教育引导活动的主题,注重选择多种多样的载体,充分发挥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网站等媒体的作用,与相关媒体合作,制定宣传报道和教育引导计划,统筹安排好时段、版面和栏目、节目,形成宣传合力,营造良好氛围。总局相关司局要在相关中央媒体和《中国工商报》、《中国消费者报》、《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等开设消费教育专题栏目和频道,不断丰富消费教育专栏和消费教育频道内容,突出各类媒体特色,提高消费教育引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通过组织网上消费维权成就展、网上消费知识竞赛、网上征文等活动,主动设置议题,吸引网民参与,加强教育引导,使互联网成为人们了解消费知识、提高维权意识和提振消费信心、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平台,为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扎实开展消费教育和引导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围绕加大消费教育引导工作力度,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深入开展有特色的群众性消费教育引导活动。要继续大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基层的重要作用,通过认真受理和解答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建立和完善消费者咨询知识数据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发布市场监管信息和消费警示、提示,使12315网络和“一会两站”成为开展消费教育引导的前沿阵地,为城乡消费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消费咨询和教育、引导服务。要重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学校、科研单位和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行业协会、企业的合作,突出以人为本,通过指导和协调相关组织和企业开设“消费课堂”,组织开展“消费体验”活动,共同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等创建活动,并同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真正让消费维权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切实加大消费教育和引导工作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积极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蓬勃发展。

三、加强领导,注重实效,确保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消费教育引导活动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活动,突出特色,增强实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具体抓,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分工协作,明确工作重点,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保证教育引导活动有效开展。要大力支持各级消费者协会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在消费教育引导中的积极作用,不断健全消费教育引导工作机制,共同把工作做细做实。要按照统一部署,在出实招、求实效上下功夫,分阶段、分步骤扎实推进,切实加强检查指导,并把此项工作列入机关绩效考核内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消费教育引导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并将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活动的情况和成效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