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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11:57  浏览:92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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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府发〔2008〕12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9月4日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鹰潭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安全许可,指导、监督、检查大型活动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依法查处活动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和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遇有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请示报告,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会同安监、建设、公安消防、教育、工商、经贸、质监、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气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大型活动承办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由承办者全面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承办者是指具体负责组织举办大型活动,并以其名义申报安全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承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

第六条 《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 “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措施”包括:票证种类、票证发售及现场查验方式、现场进出人员的统计方式和票务纠纷的处理措施;

“安全检查措施”包括:现场安全检查的方式、安全检查设备的来源和相关技术标准、现场安全检查区域、安全检查人员配备情况和对发现禁限带物品的处置措施。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第八项“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包括:

(一)对水、电、气、热等重点部位的看护措施;

(二)对桥梁、涵洞、窄路、水域等危险区域的控制措施;

(三)对出入口、安全通道的疏导措施;

(四)入退场人员和车辆的导向措施;

(五)入场人员达到安全容量时的控制措施;

(六)广播疏导宣传方案;

(七)其他相关安全疏导管理措施。

第八条 承办者应当根据大型活动具体情况配置用于人群控制的硬制隔离护栏、警戒带、指示牌以及手持扩音器等设施器材,并在入场口和安检区域设置安全缓进通道。

第九条 承办者应当根据活动具体情况,针对现场可能发生的恐怖暴力袭击、火灾、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以及人员超出安全容量、人身伤亡等安全问题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原则;

(二)应急指挥系统的构成;

(三)各岗位职责任务分工和责任人;

(四)紧急疏散、抢险自救、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十条 承办者应当根据活动具体情况,制定层级清晰、责任明确、措施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度,包括:

(一)现场安全指挥部的构成和职责任务;

(二)领导值班制度;

(三)安全责任区的划分;

(四)各项安全任务和责任人;

(五)责任追究制度。

经常举办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确定专职的安全主管人员,负责组织和落实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现场搭建临建设施的,承办者应聘用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负责搭建工作,所使用建筑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格,并保障施工期间的安全。

临建设施搭建完成后,承办者应当组织临建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和场地提供者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并出具联合检查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大型演出舞台、特装展台展架、灯组等超大型临建设施,承办者应聘请建筑、安监等主管机关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对于超大型临建设施,负责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联合安监、规划、建设、供电、消防等部门对临建设施的搭建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承办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置符合安全标准的金属物质探测门(安检门)、X光射线检查仪、手持金属探测器及防爆毯(罐)等安全检查设备,聘用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操作技能和处置能力的专业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承办者应当提前确定禁限带入场物品的名称和规格,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宣传海报、票证背书等方式提前告知活动参与人员。承办者应当根据场所实际和活动规模设置存包处,对寄存的包裹实行开包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按照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售大型活动入场票证。大型活动入场证件应当易于识别、标明种类、通行区域和编号;必要时,还应贴印照片和防伪标识。

不同区域、不同场次的大型活动门票,票面应有明显区别。规模较大和热点大型活动,门票应增加防伪措施。

第十四条 承办者应当从合法的保安公司雇佣与大型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安保人员开展安全工作,相关安保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第十五条 承办者应当为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提供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人员、资金、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六条 承办者应当会同场所管理者,在活动举办前组织安全工作人员对场地设施进行全面自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自检和整改情况应当书面报告负责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

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应当及时向现场安全保卫指挥部或公安执勤人员报告。

活动结束后,承办者应当组织清场,对发现的可疑物品应当及时向现场安全保卫指挥部或公安执勤人员报告。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向承办者提供活动现场供观众活动的有效面积、观众核定容量、照明设备、消防和技防物防设备设施配置,水、电、气、热等重点部位,安全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场地、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场地平面图、年检报告等书面材料。活动期间应保证场地设施齐全有效,并做好管理和值守工作

第十八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设置2个以上的紧急疏散出口。现场安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入口、楼梯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标明疏散方向,并保持畅通。

室内或者有夜场的大型活动现场及其周边地区,还应当具备充足的照明设施和应急照明设备设施。

场所管理者应当保证活动期间现场广播系统的正常运转,同时应提前准备疏散广播词,在必要时应有专人负责广播宣传,协助疏导工作。

第十九条 经常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安装电视监控设备设施。涉及钱币、珠宝、文物等贵重物品的活动现场,还应安装防盗抢的技防物防设施,并在活动期间安排专人值守。

临建设施应当配备充足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条 活动举办期间,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保证场地建筑设施、消防设施、照明设施、应急疏散等设备设施运转正常,电视监控所录视频资料要保留30天以上。

第二十一条 负责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确定专人受理承办者安全许可申请,并向社会公布接待受理办公地址、咨询联系电话。

第二十二条 负责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核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现场,对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实施安全许可。

在活动开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治安、消防等部门和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进行场地安全检查,对于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当填写《大型活动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并组织复检。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大型活动承办者、场地管理者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情况检查指导,促进其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大型活动单场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应当实行安全许可。承办者无法预测参加人数或者不能证明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应当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举办大型活动应当事先取得其他行政机关许可的,承办者应当在取得许可后,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二十五条 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市公安局实施安全许可。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举办大型活动,不符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第二十七条 承办者申请安全许可时,提交的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应当包括:

(一)大型活动基本情况,应明确每场次大型活动的起始、结束时间、具体地点、活动内容、流程安排、活动规模和观众组织方式等;

(二)现场平面图、临建设施搭建平面图;

(三)证件、门票的样本及防伪标识;

(四)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承办者是市或区(县)政府职能部门的,应当提交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批示文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协议应明确:各承办者的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划分、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 承办者在取得安全许可后,应当在大型活动举办前提交相关检验检测证明:

(一)大型特种电器设备设施的电检报告;

(二)会同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和场地管理者对临时设施的联合检查验收报告;

(三)其他需要在活动举办前经有关部门审核或者检验的安全证明。

不能提交上述证明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其暂停举办活动,待手续齐全后再开始组织活动。

第四章 安全规范

第二十九条 在设固定坐席的封闭性场所举办的大型活动,坐席在2万个以下,每场次发售票证不得超过可用固定坐席数的90%;坐席在2万个以上的,每场次发售票证不得超过可用固定坐席数的85%。

不设固定坐席的封闭性场所人均占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第三十条 在体育馆(场)、公共广场等其他场所举办大型活动,需要临时摆放座椅的,应事先取得负责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认可并符合公安机关提出的有关安全规范要求。

第三十一条 在封闭场馆内举办展览展销活动,每日拟发售票证5000张以下的,安全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每日拟发售票证5000张以上、15000张以下的,应划定安全主、辅通道,主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辅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每日拟发售票证15000张以上的,主通道宽度不得小于8米,辅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热点展台展位应适当提高通道的安全标准。

在公园或公共广场内举办的大型活动,预留通道宽度大于10米的,可于通道两侧设置展台展位;预留通道宽度小于8米大于3.5米的,只允许在通道一侧设置展台展位;通道宽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不得设置展台展位。展台展位的搭建应按参观路径的实际情况设置。

第三十二条 大型活动现场的人行通道、疏散通道(门)、楼梯和安全出入口、防火间距、防火(烟)卷帘门应符合标准并保持畅通,禁止堆放任何物品。易燃包装物和废弃物,应当由专人及时清理。

临建设施不得阻挡安全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与墙面距离不得小于0.6米。

记者席、摄像设备不得占用通道,观众席通道中不得架设固定机位。资料发放点应当设置于空旷区域。

第三十三条 大型活动现场铺设的电线应当使用绝缘物覆盖。通道内的电线上应当架设搭桥或者马道。

现场用电量超过场所管理者所能提供用电量的80%时,应当使用发电车等其他发电设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制定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县范围内的院校、宾馆饭店、会议中心、文娱场所、商贸场所、公园景区以及企事业单位,在本单位管辖或者营业范围内举办的招生咨询、校庆、会议论坛、文化娱乐、商品促销、名人签售等活动,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安全许可范围。

上述活动,举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前7日内将活动内容和组织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并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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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孟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的设想

刘黎明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体制的改革随着人民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入也逐渐成为法院系统改革过程中兴起的热门话题。自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下,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精神,结合各自的实际,按“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要求,就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改进司法警察工作,确保这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挥和管理的准军事化的武装司法力量在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生效判决的有效执行等功能的充分发挥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研究,同时对管理体制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和创新,形成了在“双重领导,编队管理”下的多种管理模式,使司法警察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由于种种原因,这种业已建立的“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司法警察管理体制,要严格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与法院改革的全面开展保持同步,在法院现行体制中仍存在一定的难度,究其原因:一是受法院现行体制的制约,人员编制受限,造成了队伍的“进出口不畅”,导致年龄结构老化,队伍缺乏生气和活力;二是司法警察来源渠道复杂,受过正规专业教育的不多,致使队伍专业技能弱化,削弱了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三是警员严重不足,司法警察力量不能按编配置,难以适应不断增加的职能任务,制约了司法警察的功能发挥。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在法院整体改革中的步伐滞后,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
  针对法院现行体制与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与之不相适应之处,必须加大力度对用人机制和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按照《条例》的规定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总体思想,结合孟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多年来的运作实践,总结分析得失利弊,探索改革的最佳组合,使之与法院全面开展的整体改革保持同步,是我们的初衷。

  一、我院司法警察管理体制的现状

  我院法警大队于2002年正式挂牌运作。成立之初由于受编制和职级数限制,按照院党组的要求,实施的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运作方式,即是挂法警大队的牌子,与执行庭一样执行案件。2008年上半年,按照省、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法警大队不再执行案件。司法警察人员大部分由县委委派的大学生村官构成,实行“一岗双责”的职责,按照这种工作模式和管理体制,司法警察一方面既要依据《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和任务,又要承担执行庭书记员和内勤的职责;另一方面在服从法警大队管理的同时,还要接受执行庭管理。该举措作为法院改革的一部份,不乏新意,在实践初期收效也是十分显著的,既加强了执行力量,也使司法警察的协助执行职责得到了充分发挥,但是随着工作的推移和改革的深入发展,其后续的不足逐渐暴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和发展,削弱了司法警察整体功能的发挥,使法警工作顾此失彼。

  (一)工作性质上的冲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从《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对司法警察的性质和任务所作的明确规定不难看出: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指挥的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司法力量,是诉讼活动的法定组成部分。对这支队伍的管理,要根据司法警察的性质,特点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纳编,集中归口,编队管理。这样才能发挥司法警察在诉讼活动中所具有的训练有素、反应迅速、威慑力强的武装力量的整体功能和特点。而我院司法警察现行的“一岗双责”的用人机制,形式上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但法警同时又承担着执行庭书记员和内勤的职责,由于工作任务的关系,必须接受执行庭的管理。可见司法警察在现行体制下,实质上是从属于双重管理。因“执行难”等因素的制约,使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耗用了大量的人力和时间,从而淡化了自身的固有性质,甚至是本未倒置。

  (二)工作职责上的冲突。目前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按照《条例》的规定主要有警卫法庭、执行传唤、拘传、拘留等八项职责,这八项职责涵盖了法院诉讼活动的全部过程,也是司法警察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有效途径。司法警察作为诉讼活动的法定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行使职权,全面、认真地去履行八项职责,切实、有效地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保证有一支训练有素、专业技能强,反应迅速、机动性能高,威慑力大、战斗力强的司法警察队伍和充足的警力。而“一岗双责”的实施则长期占用了司法警察的警力和时间,使司法警察在法院整个诉讼活动中,警力调动困难,客观上也形成了司法警察对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显得力不从心,难免造成全局与局部,整体与部份的失衡,其工作上的冲突在所难免。另外,《条例》为司法警察规定的职责反映出,各自工作任务的目标也不尽相同,也体现了全局与局部,整体与部份的关系,如果将过多的警力长期、无限制地投入某个局部环节,势必影响整个司法警察队伍日常警务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别是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也随之日益拓宽,警务工作将会更加繁重,那么以现有的用人机制和管理体制去适应日益发展的形势,在警力调动上便会捉襟见肘。

  (三)队伍保障上的冲突。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指挥下的武装力量,在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生效判决的有效执行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见司法警察在审判活动中通过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时,其队伍的整体素质如何、战斗力有否保障是与司法警察的日常教育训练分不开的。要保证这支队伍的战斗力,在关键时刻冲得上,能打硬仗、胜仗,善于应付各种复杂多变的情况,必须加强和重视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应当以《条例》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为依据,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以队伍建设为主线,坚持政治建警,依法治警,从严训警,突出政治建设;在改革用人制度、业务技能训练和管理体制上狠下功夫,才能适应改革的发展,任务的需要,才能与《纲要》的总体思想保持一致。但是“一岗双责,双重管理”的工作模式不能充分保证司法警察管理部门实行以事管人,以制度规范人,使队伍的教育训练,在训练组织上不能做到求“严”,在训练人员上不能做到求“齐”,在训练时间上不能做到求“足”,在训练要求上不能做到逗“硬”,致使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在客观上缺乏人员和时间上的保障,其弊端可见一斑。由此带来的负面作用从组织管理上看:削弱了司法警察管理部门对司法警察的管理力度,致使司法警察组织管理工作不到位;从思想理念上讲:淡化了司法警察的敬业精神,致使司法警察“好高务远,一心二用”;从教育训练上讲:影响了司法警察教育训练工作的有序开展,致使司法警察的专业技能弱化;从提供有效保障讲:执行工作长期、无限制的占用警力,使警力分散,调警困难,致使司法警察不能为整个审判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有效保障。由此可见“一岗双责,双重领导”的用人机制和管理体制在当前法院的改革与发展中已举步维艰。

(四)削弱了司法警察队伍整体功能的发挥。“一岗双责,双重管理”的用人机制和管理体制与司法警察的性质、职责、保障作用上的冲突和矛盾,势必使司法警察队伍训练有素、反应迅速、威慑力强的功能大打折扣。而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工作具有涉及面广、突发性强、机动性大、实效性高、安全数低等特点,因此必须实行军事化管理,高度集中是绝对服从的保证。集中编队管理旨在更有效地使用法警。如果将司法警察力量大部分投入到执行工作中,将警力分散使用,如遇突发事件,则警力集中困难,“处突”就不会迅速得力;同样道理,事实上的“双重管理”,削弱了司法警察管理部门对法警的管理力度,使教育训练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时间上的不“足”,人员上的不“齐”就谈不上队伍的训练有素,其队伍对社会的影响力和威慑力就无从谈起。这种不能统一培训,法警的素质就得不到保证;不能高度集中,法警整体功能的发挥就会受到限制。可见“一心二用”,工作很难两全其美,司法警察工作的效果也就大打折扣,这种突出局部效益而忽略了整体利益的组织形式影响了法警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

  二、对构建我院司法警察管理体制的设想

  针对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座谈会,提出了如何解决实行专业管理、理顺领导体制、改革用人制度、健全执法规定、抓好教育训练等问题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并形成《会议纪要》向全国法院进行了转发。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认真抓好学习贯彻。《会议纪要》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为司法警察管理体制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因此按照《条例》的规定和《纲要》的具体意见,结合我院司法警察实际运作的不足,为克服现行体制的矛盾,建立既符合司法警察内在规律又适应法院改革需要的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就构建孟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提出初步设想。

  (一)管理体制——机构独立、专业管理。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中具有特殊的性质和地位,它与法院内部的审判员、书记员、行政人员属于不同性质和编制的人员,司法警察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法警体制的改革有着与审判制度不同的价值取向,其管理体制的改革应符合司法警察工作的内在规律,与“立审分离”、“审执分离”一样,“审警分离”、“书警分离”也是审判机关完善内部制约机制的重要体现。对这支队伍的管理,要按照《纲要》中提出的“认真执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双重领导、编队管理’规定,加强统一管理、调动”;走专业化道路,使他们根据《条例》的规定,专心致志“自扫门前雪”,做到名符其实,依法切实有效地履行专属自身的各项职能。因此机构独立、实行专业管理是司法警察认真、全面履行职责的需要。

  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和执行任务中,长期与各类疾病的罪犯、被告、受污染的物品接触和执行死刑,身心和精神上承受着各种压力,思想上的厌倦情绪和麻痹大意难免存在。但是司法警察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工作属性,这是法警无法选择和厚非的。因此加强和重视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对人的素质培养尢为重要。必须坚持不懈地做好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走政治建警之路,引导司法警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肃组织纪律性,不断增强法警政治上的鉴别能力和“免疫”能力,增强敬职、敬业意识,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为审判工作服务变成司法警察的自觉行动,把司法警察队伍建成一支组织放心、人民满意、罪犯惧怕的“铁拳头”。司法警察的政治思想确立了,队伍的整体素质才能提高,队伍的建设才能有保障、战斗力才能增强。所以机构独立,实行专业管理是司法警察素质培养的需要。

  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与《条例》规定之间的差距,为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和运作模式的改革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方兴来艾的审判制度改革也拓宽了司法警察工作改革的视野。在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模式各地不一。主要有二种:一是机构独立、编队管理,形成法院内部独立的职能部门模式;三是人员虽然集中,但实际上承担的是大量非警务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的“一岗双责、双重管理”的格局。简要的讲,这二种管理模式的构建及适用,必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要从法院整个体制的改革上作深层次探索,又要符合《纲要》改革的基本方向,对各自职能部门的性质要有准确的定位;二是在着眼与现实的同时也要考虑未来的发展,对改革的前瞻后延性估计要足,使体制改革要符合司法警察工作的内在规律;三是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会议纪要》的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这样,改革才会收到实效,达到充分开发和利用法警资源的目地,以期获得最大的效益。所以机构独立、专业管理是司法警察工作改革的当然选择。

  既然现行的管理体制仍然制约着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有必要对其纠偏求正,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开展目标同一的司法警察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实践。在司法警察组织建设、人员管理、组织领导、业务工作等方面,建立一套科学的、严格统一的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管理手段——改革用人制度,实行聘任制。从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来认识,新体制的重构既要有利于法警工作的综合保障能力的提高,给这支队伍的稳定带来积极影响,同时也要创造队伍吐故纳新的生命活力,使其成为一支年轻化、正规化、专业化、综合素质较高的司法警察队伍。新的理念的形成,为司法警察建立全新的进出口渠道和管理机制打开了思路,也符合《纲要》提出的“探索改革司法警察的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口渠道”的改革方向。而改革用人制度,实行聘用制的生命力在于:一是彻底打破了现行法院体制内“能进不能出”、“一包定终身”的管理模式和思维方式,解决了“瓶颈式”的编制制度,使司法警察队伍得以及时的补充新鲜血液,能够保持旺盛的战斗力;二是形成了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可以及时地将年轻有为的优秀人才吸收到司法警察队伍,以竞争来激发、调动司法警察的潜能和工作积极性,增强司法警察敬职、敬业的精神,实现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三是解决了司法警察队伍长期以来受年老、体弱、技差的的困扰和队伍年轻化、正规化、专业化的后顾之忧。至于实行聘用制,合同签订的长短,聘用制法警的社会保障等问题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结合单位实际在运作中予以解决。

  (三)运作模式——分解法警功能、实行分别管理。谈到这一运作模式,必须考虑到我院现行司法警察所实行的编制分序管理和“一岗双责、双重管理”的实际,又要符合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所提出的方案要具有可操作性。因此,通过对我院法警大队现有人员综合素质的分析和法院改革发展方向的探索,使该运作模式的实施具有了可能性。

  1、法警大队现有人员共计9人,县委选派大学生村官占5人,事业编制1人,行政编制占3人,平均年龄32.7周岁(县委选派大学生村官平均年龄27周岁)。县委选派大学生村官法警中的部分人员同时承担了执行庭书记员职责。这部分人员,随着时间的推移、年龄的增大,体能也会逐渐下降,将会无法适应司法警察工作,但这又不能成为解聘的理由,那么这批法警的出路在哪里,这样尖锐的问题我们不得不考虑。我院法警大队建队时实施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法警大队从负责执行案件分离到实行编队管理后,司法警察实际上又实施的是“一岗双责、双重管理”的模式。这批法警在书记员工作岗位上,通过学习和实践,逐渐掌握了一些执行工作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了一定的执行工作能力,从而为实施分解法警功能、实行分别管理打下了基础。

  2、从执行工作的改革发展趋势看,执行工作实行流程管理,将执行权细划为执行裁判权、强制执行权、财产处分权等相互制约的机制,为实施分解法警功能、实行分别管理提供了舞台。司法警察依照《民事诉讼法》、《条例》的规定,协助执行员完成执行工作,而这种协助,就是要一改过去那种在执行过程中由司法警察全过程协助的方法,采取分段负责的协助方法,即按照执行工作改革的思路,将划分后的执行工作中的强制执行权交由司法警察承担,司法警察对强制执行过程负责,如强制执行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查询、冻结、划拨债务人的银行存款;执行传唤、拘传、拘留等。准确地说,也就是执行过程的警务化。这样既符合法院改革发展的方向,又结合了我院实际,也为实施分解法警功能、实行分别管理提供了现实条件。

  3、按照《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的职责主要有七项:1、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2、值庭时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3、送达法律文书;4、执行传唤、拘传、拘留;5、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嫌疑人;6、参与对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财产的判决、裁定的执行;7、执行死刑。根据以上职责的性质和警务工作的侧重点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与执行工作联系较为紧密的,它包括3、4、6三项职责;第二部是纯警务性工作,主要是1、2、5、7四项职责。从对司法警察七项主要职责的划分,不难看出:第一部分职责(3、4、6)不但是与执行工作联系紧密,而且与《民事诉讼法》也相互关联。可见将司法警察的七项主要职责划分为两部分不但具有适用性,而且也有一定的科学性,从而实施分解法警功能、实行分别管理也具有了法律依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司法警察按照其职责的性质和与执行工作联系的紧密程度不同,对法警功能进行分解后,实行分别管理是切实可行的。照此划分,在法警大队编制中可下设执行中队和警务中队。执行中队的职责,具体为司法警察七项主要职责的第一部分(3、4、6)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员由县委选派到法院的大学生村官法警组成;警务中队的职责为七项主要职责的第二部分(1、2、5、7)和全院的值班、安检、安全保卫,工作采用24小时备勤制,人员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组成。以此达到分别管理的目的。

  重新构建后的司法警察管理体制的实施,保证了司法警察队伍“进出口”渠道的畅通,彻底解决了司法警察的出路,使司法警察队伍实现了不断补充新鲜血液的机会。这既符合法院改革的基本方向,又实现了《条例》中“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规定,同时又切合我院的实际。而竞争机制的引入,又可激发司法警察爱岗敬业的精神,执行法警、警务法警能胜任本职工作,表现优秀者可续签合同,表现不好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解除合同,这完全符合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

作者: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刘黎明联系电话03176766861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委等部门《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贴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委等部门《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贴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教委、计经委、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制定的《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贴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教委、省计经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


为鼓励省属高等学校利用贷款进行基本建设,加快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贷款的对象和用途
贴息贷款对象为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财政拨款之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自行偿还贷款能力及财务制度健全的省属高等学校。贴息贷款用于省属高校扩大招生规模、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贴息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中长期贷款利率执行,并随
其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学校配套的项目资本金不得少于项目总投资的30%,银行贷款控制在70%以内。使用贴息贷款的单位按比例筹足资金后,存入项目贷款银行,由项目贷款银行按有关规定监督使用。
二、贴息贷款的申请与发放
各省属高等学校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向省教委、计经委提交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凡经省计经委正式立项的建设项目,方可申请贴息贷款。学校凭省教委、计经委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银行按信贷政策,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进行项目
评估,在落实抵押、担保后优先予以贷款。贷款的贴息由学校提出申请,省教委、财政厅共同审核批准。
三、贴息贷款的贴息及还本付息
各贷款项目学校向当地银行借款后,须于下年度的2月底之前将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借款借据、银行计息清单等原始材料送省教委、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按计划内实贷数通过省教委给各贷款项目学校拨付贴息资金,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项目进行全部或部分贴息。贷款本金的归还
及剩余利息支出由各项目学校自己解决。贷款及贴息期限为3年,特殊项目可放宽到5年。
四、贴息贷款的管理
为切实加强对贴息贷款的管理,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省属高校基本建设贴息贷款协调指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省教委负责。各有关学校要切实抓好基本建设贴息贷款工作,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论证,对贷款额度及还本付息严格审核把关,并对贷款项目在配套资金、物资和劳动力等
方面给予保证;同时要严格财务制度,做到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并加强与银行的协调,以保证贷款项目的质量。省教委、财政厅、有关银行对贷款项目的效益、贷款及贴息经费的使用等加强检查,对弄虚作假及挪用贷款的进行严肃处理。



1999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