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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图幅理论面积与图斑椭球面积计算要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44:57  浏览:90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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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图幅理论面积与图斑椭球面积计算要求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统一图幅理论面积与图斑椭球面积计算要求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0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面积计算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对图幅理论面积与图斑椭球面积计算公式进行了细化,明确了面积计算方法,统一了公式中的有关参数,现将《图幅理论面积与图斑椭球面积计算公式及要求》予以印发,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附:图幅理论面积与图斑椭球面积计算公式及要求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图幅理论面积与图斑椭球面积计算公式及要求

一、 图幅理论面积计算公式
(1)
式中:
a—椭球长半轴(单位:米),α—椭球扁率,b—椭球短半轴(单位:米)。
е²﹦(a²﹣b²)/a²。
A﹦1﹢(3/6)е²﹢(30/80)е4﹢(35/112)е6﹢(630/2304)е8。
B﹦ (1/6)е²﹢(15/80)е4﹢(21/112)е6﹢(420/2304)е8。
C﹦ (3/80)е4﹢ (7/112)е6﹢(180/2304)е8。
D﹦ (1/112)е6﹢ (45/2304)е8。
E﹦ (5/2304)е8。
ΔL—图幅东西图廓的经差(单位:弧度)。
(B2﹣B1)—图幅南北图廓的纬差(单位:弧度),Bm﹦(B1﹢B2)/2。

二、椭球面上任意梯形面积计算公式
(2)
其中:A,B,C,D,E 为常数,按下式计算:
е²﹦(a²﹣b²)/a²
A﹦1﹢(3/6)е²﹢(30/80)е4﹢(35/112)е6﹢(630/2304)е8
B﹦ (1/6)е²﹢(15/80)е4﹢(21/112)е6﹢(420/2304)е8
C﹦ (3/80)е4﹢ (7/112)е6﹢(180/2304)е8
D﹦ (1/112)е6﹢(45/2304)е8
E﹦ (5/2304)е8
式中:a—椭球长半轴(单位:米),b—椭球短半轴(单位:米);
ΔL—图块经差(单位:弧度); (B2﹣B1)—图块纬差(单位:弧度)
Bm﹦(B1﹢B2)/2。

三、高斯投影反解变换( )模型
(若坐标不带带号,则不需减去带号×1000000;)



+中央子午线经度值(孤度) (3)
式中:

公式说明:若坐标为没有带号前缀格式,则不需减去带号×1000000;若坐标为有带号前缀格式,则需减去带号×1000000。

四、计算用到的常数、椭球参数
在计算图幅理论面积与任意图斑椭球面积时,有关常数及保留的位数按给定数值计算。
常数:
π﹦3.14159265358979
206264.8062471
80椭球常数:
= 6378140 = 1/ 298.257
= 6356755.29
= 6.69438499958795E-03
= 6.73950181947292E-03
= 6399596.65198801
相关常数:
k0 = 1.57048687472752E-07
k1 = 5.05250559291393E-03
k2 = 2.98473350966158E-05
k3 = 2.41627215981336E-07
k4 = 2.22241909461273E-09

五、计算中的取位及要求
① 高斯投影反解变换后的B,L以秒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后6位,四舍五入。
② 采用计算机计算时,所有变量数据类型均要定义为双精度。
③ 面积计算结果以平方米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四舍五入。
④ 各种比例尺标准分幅图经差、纬差见表1。
⑤ 在用大地坐标生成标准分幅图框时,要求在每条边框线的整秒处插入加密点。
表1 各种比例尺标准分幅图经差、纬差表
比例尺 1:100万 1:50万 1:25万 1:10万 1:5万 1:2.5万 1:1万 1:5千
经差 6º 3º 1º30′ 30′ 15′ 7′30″ 3′45″ 1′52.5″
纬差 4º 2º 1º 20′ 10′ 5′ 2′30″ 1′15″

六、任意图斑椭球面积计算方法
任意封闭图斑椭球面积计算的原理:将任意封闭图斑高斯平面坐标利用高斯投影反解变换模型,将高斯平面坐标换算为相应椭球的大地坐标,再利用椭球面上任意梯形图块面积计算模型计算其椭球面积,从而得到任意封闭图斑的椭球面积。
1、计算方法:
任意封闭区域总是可以分割成有限个任意小的梯形图块,因此,任意封闭区域的面积 ,式中Si为分割的任意小的梯形图块面积(i=1,2,…n)用公式(2)计算。
求封闭区域(多边形如图1)ABCD的面积 ,其具体方法为:
(1)对封闭区域(多边形)的界址点连续编号(顺时针或逆时针)ABCD,提取各界址点的高斯平面坐标A(X1,Y1),B(X2,Y2),C(X3,Y3),D(X4,Y4);
(2)利用高斯投影反解变换模型公式(3),将高斯平面坐标换算为相应椭球的大地坐标A(B1,L1),B(B2,L2),C(B3,L3),D(B4,L4);
(3)任意给定一经线L0(如L0=60°),这样多边形ABCD的各边AB、BC、CD、DA与L0就围成了4个梯形图块(ABB1A1、BCC1B1、CDD1C1、DAA1D1);
(4)由于在椭球面上同一经差随着纬度升高,梯形图块的面积逐渐减小,而同一纬差上经差梯形图块的面积相等,所以,将梯形图块ABB1A1按纬差分割成许多个小梯形图块AEiFiA1,用公式(2)计算出各小梯形图块AEiFiA1的面积Si,然后累加Si就得到梯形图块ABB1A1的面积,同理,依次计算出梯形图块BCC1B1、CDD1C1、DAA1D1的面积(注:用公式(2)计算面积时,B1、B2分别取沿界址点编号方向的前一个、后一个界址点的大地纬度,ΔL为沿界址点编号方向的前一个、后一个界址点的大地经度的平均值与L0的差);
(5)多边形ABCD的面积就等于4个梯形图块(ABB1A1、BCC1B1、CDD1C1、DAA1D1)面积的代数和。

图1 椭球面上任意多边形计算面积
则任意多边形ABCD的面积P为:
P=ABCD= BCC1B1+ CDD1C1+ DAA1D1- ABB1A1
2、计算要求
① 利用图形坐标点将高斯坐标系下的几何图形反算投影到大地坐标系,进行投影变换。
② 任意指定一条经线L0,从选定多边形几何形状的起始点开始,沿顺时针方向依次计算相邻两点构成的线段,以及两点到指定经线的平行线构成的梯形面积。将该梯形沿纬度变化方向(Y轴)进行切割,至少需切割为2个部分。
③ 计算过程中应顺同一方向依坐标点逐个计算相邻两点连线与任意经线构成的梯形面积,坐标点不得有遗漏。若多边形包含内多边形(洞),则该多边形面积为外多边形面积减去所有内多边形面积之和。
④ 计算所有梯形面积的代数和即为该多边形的面积。
七、算法伪代码描述
为了确保编程使用的参数、算法一致,保证不同软件计算的椭球面积一致,我们用算法伪代码描述的方法对编程进行统一,在利用计算机编制椭球面积计算软件时,计算参数与计算顺序应严格按照以下代码执行。
1、参数说明
双精度类型:
圆周率值:PI = 3.14159265358979
中央经线:CenterL
RHO = 206264.8062471

A:ParamA
B:ParamB
C:ParamC
D:ParamD
E:ParamE

Const ZERO As Double = 0.000000000001

80椭球常数

椭球长半轴:aRadius = 6378140
椭球短半轴:bRadius = 6356755.29
椭球扁率:ParaAF = 1/ 298.257
椭球第一偏心率:ParaE1 = 6.69438499958795E-03
椭球第二偏心率:ParaE2 = 6.73950181947292E-03
极点子午圈曲率半径:ParaC = 6399596.65198801

k0:Parak0 = 1.57048687472752E-07
k1:Parak1 = 5.05250559291393E-03
k2:Parak2 = 2.98473350966158E-05
k3:Parak3 = 2.41627215981336E-07
k4:Parak4 = 2.22241909461273E-09

2、算法描述

初始化参数

Double e;
Double a;

e = ParaE2;
ParaC = aRadius / (1 - ParaAF);

ParamA = 1 + (3 / 6) * e + (30 / 80) * Power(e, 2) + (35 / 112) * Power(e, 3) + (630 / 2304) * Power(e, 4);

ParamB = (1 / 6) * e + (15 / 80) * Power(e, 2) + (21 / 112) * Power(e, 3) + (420 / 2304) * Power(e, 4);

ParamC = (3 / 80) * Power(e, 2) + (7 / 112) * Power(e, 3) + (180 / 2304) * Power(e, 4);
ParamD = (1 / 112) * Power(e, 3) + (45 / 2304) * Power(e, 4);

ParamE = (5 / 2304) * Power(e, 4);

参数初始化结束

中央经线转换为弧度
CenterL = TransDegreeToArc(CenterL)

选定本初子午线为参考经线
StandardLat = 0

For 起始点 To 倒数第二点

由高斯坐标反解计算经纬度值
ComputeXYGeo (PntColl.Point(i).y, PntColl.Point(i).x, B, L, CenterL)
ComputeXYGeo (PntColl.Point(i + 1).y, PntColl.Point(i + 1).x, B1, L1, CenterL)
将经纬度转换为弧度值
B = B / RHO
L = L / RHO
B1 = B1 / RHO
L1 = L1 / RHO

计算梯形面积
Double AreaVal;//梯形面积值
Double lDiference ;//经差
Double bDiference; //纬差
Double bSum;//纬度和
Double ItemValue(5);//计算变量

bDiference = (B1 - B0);

bSum = (B1 + B0) / 2;

lDiference = (L1 + L) / 2;

ItemValue(0) = ParamA * Sin(bDiference / 2) * Cos(bSum);
ItemValue(1) = ParamB * Sin(3 * bDiference / 2) * Cos(3 * bSum);
ItemValue(2) = ParamC * Sin(5 * bDiference / 2) * Cos(5 * bSum);
ItemValue(3) = ParamD * Sin(7 * bDiference / 2) * Cos(7 * bSum);
ItemValue(4) = ParamE * Sin(9 * bDiference / 2) * Cos(9 * bSum);
AreaVal = 2 * bRadius * lDiference * bRadius * (ItemValue(0) - ItemValue(1) + ItemValue(2) - ItemValue(3) + ItemValue(4));

areaSum = areaSum + AreaVal;
Next

End Sub

3、高斯坐标反解算法

Public Sub ComputeXYGeo(x As Double, y As Double, B As Double, L As Double, center As Double)

Dim y1 As Double
Dim bf As Double

y1 = y - 500000

Dim e As Double

e = Parak0 * x

Dim se As Double

se = Sin(e)
bf = e + Cos(e) * (Parak1 * se - Parak2 * Power(se, 3) + Parak3 * Power(se, 5) - Parak4 * Power(se, 7))

Dim v As Double
Dim t As Double
Dim N As Double
Dim nl As Double
Dim vt As Double
Dim yn As Double
Dim t2 As Double
Dim g As Double

g = 1

t = Tan(bf)
nl = ParaE1 * Power(Cos(bf), 2)
v = Sqr(1 + nl)
N = ParaC / v
yn = y1 / N
vt = Power(v, 2) * t
t2 = Power(t, 2)
B = bf - vt * Power(yn, 2) / 2 + (5 + 3 * t2 + nl - 9 * nl * t2) * vt * Power(yn, 4) / 24 - (61 + 90 * t2 + 45 * Power(t2, 2)) * vt * Power(yn, 6) / 720

B = TransArcToDegree(B)

Dim cbf As Double

cbf = 1 / Cos(bf)
L = cbf * yn - (1 + 2 * t2 + nl) * cbf * Power(yn, 3) / 6 + (5 + 28 * t2 + 24 * Power(t2, 2) + 6 * nl + 8 * nl * t2) * cbf * Power(yn, 5) / 120 + center
L = TransArcToDegree(L)
End Sub

弧度转换为度
Public Function TransArcToDegree(arc As Double) As Double
Dim degree As Double
Dim min As Double
Dim sec As Double
Dim ret As Double
Dim tmp As Double
ret = arc * 180 / PI
degree = FormatValue(ret, 100, 100)
tmp = (ret - degree) * 60
min = FormatValue(tmp, 100, 100)
sec = (tmp - min) * 60
//秒保留到小数点后6位,四舍五入
sec = Format(sec, "####.000000") 'FormatValue(sec, 10000000, 100)
TransArcToDegree = degree * 3600 + min * 60 + sec
End Function

Private Function FormatValue(inputVal As Double, precsion As Long, scaleNum As Long) As Double
FormatValue = (Int(inputVal * precsion) - Int(inputVal * precsion) Mod scaleNum) / precsion
End Fun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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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组织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10月19日至20日举行,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助。 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组织命题、监考、评卷等,统一认证土地估价师资格,发放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并协助部完成本辖区的考试工作。

二、报名条件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包括土地管理、房地产经营管理、城市规划以及经济、地理、建筑工程等,下同)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

(二)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三)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本科学历,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四)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大学专科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三、报名事宜

报考人员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士兵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两寸免冠近照2张,到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经审核后原件退回,同时如实填写报名表。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报考人员进行审核后,按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学历、职称、专业工作年限的顺序建立报考人员名单数据库,编排考号(见附件5),印制准考证(见附件7),并于8月31日前将附准考证号的报考人员名单以文件形式报部土地利用司,并附相应数据库软盘。

因报考人员在填写报名表时造成错误导致不良后果的,责任由其个人自负;因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准考证时造成错误导致不良后果的,责任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考试科目和范围及参考资料

各科考试范围见《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附件1)。

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四门。四科考试全部实行闭卷考试。第一、二、三科实行标准化考试,第四科采取笔试形式。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组织编写的辅导教材(一套四册)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以及近期国家制定和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北京时间”进行考试。其中:

10月19日:土地管理基础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14:30-17:00

10月20日: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9:00-12:00

土地估价实务14∶30-17∶30

六、考区和考场设置

各省(区、市)各为独立的1个考区,每30人设一考场,考场数量根据报考人数确定。

七、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考试纪律,认真做好考试有关工作,确保今年考试工作顺利完成。各考区应设立本地2002年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由主管厅(局)领导担任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考试的各项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报名登记、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编排报考人考号、安排考点考场、协助监考、发放准考证等工作。考区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于9月30日前告部土地利用司。

附件:

1.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

2.考场规则

3.监考人员工作规则

4.试卷运送、交接保管与启、封规则

5.考号编排原则

6.考点考场选择与考前准备

7.准考证统一式样

二○○二年四月九日



附件1:

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

第一科 土地管理基础

一、土地概念及其特征

(一)土地概念

(二)土地特征

二、土地管理基本理论

(一)土地管理的任务

(二)土地管理的基本内容

三、土地经济理论

(一)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

(二)土地的供给与需求

(三)土地报酬递减规律

(四)规模经济原理与土地规模利用

(五)土地金融与土地税收

四、土地规划管理

(一)土地利用规划的概念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与详细规划

(四)土地利用计划

(五)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途径与方法

五、地籍管理

(一)地籍管理概述

(二)地籍调查

(三)土地登记

六、土地利用管理

(一)土地利用管理概述

(二)土地市场管理

(三)土地评估与地价管理

(四)土地资产管理

(五)建设用地管理

1、建设用地管理的基本含义和主要内容

2、建设用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七、耕地保护管理

(一)土地开发、整治和保护管理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与管理

八、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一)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之四�《土地估价法律法规实用手册》所收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近年来国家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1、行政诉讼法

2、国家赔偿法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5、外资企业法

6、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7、土地复垦规定

8、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

9、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10、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号)

11、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8号)

12、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13、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

1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土资发〔2000〕303号)

16、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

17、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

18、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国土资厅发〔2001〕42号)

19、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37号)

20、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1〕170号)

21、土地资产管理“十五”计划纲要(国土资发〔2002〕110号)

22、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1〕255号)

第二科 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

一、市场经济基础理论

(一)市场经济一般理论

(二)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和作用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

二、会计学

(一)会计概述

(二)资产

(三)负债

(四)所有者权益

(五)营业收入

(六)营业有关成本

(七)营业利润及其分配

(八)会计报表

三、统计原理与方法

(一)统计概述

(二)统计设计

(三)统计调查

(四)统计整理

(五)综合指标

(六)时间数列分析

四、资产评估

(一)资产评估概述

(二)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

(三)固定资产评估

(四)流动资产评估

(五)无形资产评估

五、城市规划的原理与方法

(一)城市规划的含义、基本任务、特点、内容及审批

(二)城市规划的自然、经济、技术依据

(三)城市用地规划

(四)居住区规划

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管理

(一)概述

(二)房地产开发

(三)房地产市场

(四)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五)房地产中介

七、建设工程概预算

(一)建设工程概预算概论

(二)建设工程费用与定额

(三)建设工程概算

(四)建设工程预算

(五)建设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三科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一、土地估价概述

(一)地价的概念

(二)土地估价的原则与方法

二、土地估价的基本理论

(一)地租理论

(二)区位理论

三、城镇土地分等定级

(一)城镇土地分等定级概述

(二)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因素分析

(三)土地分等定级的程序与方法

四、收益还原法的原理、基本公式、特点与适用范围、程序、方法、实务以及还原利率的确定

五、市场比较法的原理、基本公式、特点与适用范围、程序、方法、实务以及与该方法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

六、剩余法的原理、基本公式、特点与适用范围、程序、方法及实务

七、成本逼近法的原理、基本公式、特点与适用范围、程序、方法及实务

八、路线价估价法的原理、基本公式、特点与适用范围、程序、方法、实务以及与该方法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

九、建筑物估价的原理、特点、程序、方法以及相关知识与概念

十、我国的地价体系与地价评估的技术途径

十一、基准地价评估的基本任务、原理、评估原则、基本要求、资料收集、整理及评估程序、方法、成果要求,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的编制等

十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原理、特点、程序、方法及应用

十三、宗地地价评估的原理、方法、程序及土地估价报告的内容、格式与编写

十四、分用途地价评估的因素、方法选择及技术要点

十五、各种权利状况下的地价评估方法选择和应用

十六、地价管理和地价政策的内涵与作用、地价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地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七、《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科 土地估价实务

一、综合运用土地估价有关理论、技术和方法,计算解答案例

二、综合应用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分析解决土地估价中的实际问题

三、针对土地估价报告案例,结合土地评估业务流程和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的要求,分析解决相应问题

附件2:

考 场 规 则

一、应试人员应当在每场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对。

二、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无准考证、身份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三、应试人员除可携带2支2B铅笔、橡皮、尺子和兰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以及不具备文字储存或音响功能的计算器用于答题使用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纸张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四、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五、应试人员应使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使用兰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按要求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身份证号并对第四科进行答题。填写(填涂)不清或填写在密封线外或作标记的答题卷、答题卡不予记分。

六、开考时间到,应试人员方可答题。答题时应保持答题卡平整,切勿折损,并保证字迹清楚。标准化考试部分应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相应题号选项中填涂应试人员认为正确的答案,答在试题卷或草稿纸上均无效;计算和实务部分试题应使用兰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在答题卷上解答,答在密封线内或草稿纸上均无效。

七、应试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不得相互交谈,不得看他人答卷、卡或相互核对试卷、答案内容,不得夹带换卷、卡,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随意站立及走动,不得冒名代考。离开座位时,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监考人应及时回收试卷、卡及草稿纸;交卷、卡后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喧哗。

八、考试时间终结,应试人员应即停止答题,将答题卡、试卷及草稿纸翻放在桌面上,依次退出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考试中相互交谈的;

(二)考试时间终结前,离开考场后即大声说话或长时间逗留的;

(三)开考15分钟后仍未在答题卡和试卷规定位置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及准考证号的;

(四)考试时间终结仍继续答题的。

十、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各科成绩:

(一)有第九条行为之一,经警告无效的;

(二)违反第三条规定,携带书籍、资料、笔记、纸张及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

(三)在试卷卷面非署名处署名或在试卷上作识别标记的;

(四)窥视他人试卷、卡,抄袭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

(五)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信息,或故意让他人抄袭答案的。

十一、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即收缴准考证,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取消下一次报考资格:

(一)考试中换答题卷或答题卡、携带试卷或答题卡、草稿纸出考场或撕毁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应考和代人应考的。代考人、被代考人由总监考人提请有关方面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代考人已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的,由国土资源部吊销其资格,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的;

(四)扰乱考场秩序或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五)有第九条或第十条行为之一,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附件3:

监考人员工作规则

一、监考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有关考试规则,维护考场纪律,监督应试人员公平、公正考试,批评、制止并处理违纪、作弊行为。

二、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戴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三、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一天到达考点,完成下列工作:

(一)明确各自的岗位、任务和分工,熟悉考试各项要求;

(二)现场核对考场座位编号,巡视考场并进行封闭,考场钥匙由监考人员中一人专管。

四、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后,应于每场考试开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一名监考人员在考场门前检核应试人员证件,另一名监考人员要引导应试人员到指定的座位,查收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五、第一科开考前由监考人员中1人向应试人员宣读《考场规则》,然后二人与随机选定的1名应试人员共同对试卷进行验封,没有问题的,应在开考前10分钟面对应试人员开拆试卷袋、发放试卷和答题卡;有问题的,应及时向总监考人报告。

六、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10分钟内指导应试人员按要求在答题卡、答题纸上填写考号和姓名,并核对应试人员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其所持的准考证一致,是否与其准考证上的照片相符。对于无准考证、身份证的,应即刻将其请出考场。在填写(填涂)考号、姓名、身份证号的时间内,应试人员不得答题。

七、考试时,除应试人员、监考人员和考区考务工作负责人(须佩戴监考标志)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总监考人应经常在各考场间巡查。各考场监考人在开考30分钟后应立即对缺考人员试卷、答题卡加盖“作废"章。

八、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或暗示,对应试人员就试题文字印刷不清提出的询问应当众解答。

九、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有作弊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对情形严重的,应报告总监考人作此场考试不计分处理(见附件2)。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和《缺考人员名单》,对作弊行为及时进行登记。

十、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突患疾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劝说其停考就医。

十一、监考人员应坚守岗位,在监考期间不得吸烟、吃零食、阅读书报或谈笑,不准抄题、做题或将试卷带出、传出或进入其他考场,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十二、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试时间。考试终结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向应试人员提示注意时间。考试时间终结,应要求应试人员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答题卷、答题卡翻放在桌面上,迅速离开考场。

十三、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即回收、清点试卷、答题卡,并按考号顺序排列,发现应试人员携带出考场的应立即追回。要保持答题卡平整,切勿折损。

十四、监考人员回收本考场试卷、答题卡完毕后,应将试卷集中送至考点的监考办公室,按密封要求进行集中封装,并在密封袋口签字后,于15分钟内送到总监考人处加盖密封章。

 

附件4:

试卷的运送、交接保管与启、封规则

一、试卷(答题卷、答题卡)、监考证、“作废"章等由国土资源部委派的专人送达至各考区。

二、试卷抵达考区后,经考区负责人检查密封包装后,存放至保密室(保险柜)内,加贴封条,钥匙交由总监考人妥善保管。考试开始前,应确保试卷安全,任何人不得启封试卷。

三、每科开考前45分钟,由总监考人在考区负责人、考场监考人员共同到场的情况下开袋验卷,取出相应科目试卷,验封后分发给各考场监考人员。第一科试卷分发时一并分发监考证、“作废"章。

四、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在15分钟内将填写好的《考场情况记录表》、《缺考人员名单》收齐,并与按顺序号装订成册的全部答题卷及答题卡(答题卡不得装订)(缺考人的答题卷、答题卡以及作弊卷、卡必须加盖“作废"章)一同封好,在封口处贴上封条,并在封条上签名后交总监考人打包密封。

五、每科试卷打包后,贴上密封条,由总监考人、考区负责人签字后装入袋中,放回保密室(保险柜),再加贴密封条。答题卷和答题卡密封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

六、各科试卷均打包签字后,由总监考人带回,送至指定地点。

七、第四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在汇交答题卷、答题卡的同时如数交回监考证。

 

附件5:

考号编排原则

一、各考区的报考人员考号按统一编码格式编排,如下表所示:

序号/省(区、市)名称/考区所在地/考号编码

1 北京市 北京市200211XXXX

2 天津市 天津市200212XXXX

3 河北省 石家庄市 200213XXXX

4 山西省 太原市200214XXXX

5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200215XXXX

6 辽宁省 沈阳市200221XXXX

7 吉林省 长春市200222XXXX

8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200223XXXX

9 上海市 上海市200231XXXX

10江苏省 南京市200232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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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登记与管理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发展与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工商业和开办私营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个人、家庭投资,自身参加劳动,雇佣少量劳动力,依法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由私人投资形成,属私人所有,雇佣劳动力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核准登记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第四条 个体和私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的领导和统筹协调。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第六条 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对其会员进行爱国、敬业、守法教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登记与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或者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依法自主选择生产经营行业和项目。
第十条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公民,凭书面申请、身份证和生产经营场地或住所证明,向生产经营所在地或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凭下列文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登记注册:
(一)企业章程;
(二)资金证明;
(三)身份证明;
(四)生产经营场地证明;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文件。
申请开办有限责任公司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和贫困地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可以简化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业、开办私营企业申请时,应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并从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准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年检、验照帖花和变更、歇业、注销登记手续等事项。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亨有下列权利:
(一)对自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权;
(二)核准登记的名称权和知识产权;
(三)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
(四)依法行使劳动人事管理权;
(五)除国家定价和实行价格监审商品外的自主定价权;
(六)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抵押或者担保贷款;
(七)经批准,可组织互助融资机构;
(八)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九)依法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十)依法取得外贸进出口权;
(十一)经批准可出国(境)从事商务活动;
(十二)依法参与联合经营、参股经营或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有、集体企业;
(十三)依法决定利润分配;
(十四)依法决定员工的劳动报酬及分配形式;
(十五)有权拒绝摊派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以外的集资、收费和罚款;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守法经营;
(二)依法缴纳税、费;
(三)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质价相符;
(四)信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文明经商,礼貌待客,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六)履行经济合同;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福利保险,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八)保护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
(一)走私、贩私;
(二)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短尺少秤;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有害健康的食品、药品和用品;
(四)制售、播放和出租淫秽色情书刊、音像制品;
(五)招用童工,虐待、侮辱员工或指使其从事色情服务;
(六)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让《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四章 发展与保护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保障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因城乡建设需要拆迁的,应提前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合理补偿。
第二十一条 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安排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贷款。
第二十二条 对个体工商户可实行定期评定营业额和产值,定额计税、定期征收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燃料、水、电等,有关部门应统筹兼顾,公平对待。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产。
司法机关必须依法打击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在办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产品技术鉴定、企业人员出国(境)护照、评定技术职称时,应与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同等对待。
第二十六条 对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型、开发型、科技型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关部门应予扶持。
第二十七条 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实行收费卡制度,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教育,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禁利用职权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索贿受贿、营私舞弊。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法扣缴和吊销外,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扣缴或吊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具备条件要求继续生产经营的,须在补办有关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营业;限期不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侵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场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退还侵占场地,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侵占、平调的资产,责令返还;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乱收费的,依照《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拒绝、阻挠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出具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