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24:06  浏览:91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府〔2008〕41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 年5 月21 日十四届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一、第十四届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通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经市长委托,也可以由常务副市长主持。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实行领导工作缺位递补制度。市长出市执行公务或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部责任,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并向市长和分管的副市长报告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十二、市政府实行行政问责制度。市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五、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公共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全市重大经济决策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大型项目和重大财政资金安排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决定。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一、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四、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市政府的行政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报请市政府制定行政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应

  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市政府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六、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法制局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法制局承办。

  二十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规范行政审批

  二十八、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必须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减少行政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

  二十九、凡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均不再设定行政许可。

  三十、实行行政许可审批集中办理制度,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其收费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均应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三、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四、健全并执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公示、征询意见和听证制度,在土地供应、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方面按规定严格实行公开招标、拍卖等制度。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六、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七、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市政府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二、市政府要坚持执行财政审批一支笔制度。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社会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和全市性工作会议制度。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人大的重要指示和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讨论提请市人大审议的重要报告;

  (五)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形势;

  (六)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市长决定,市长外出时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决定。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区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由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市长提出或由副市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市长助理、秘书长)提出、市长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等;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章及政策规定;

  (五)讨论决定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

  (六)讨论需由市政府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

  四十七、市长、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市政府重要工作,协调和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八、市长助理、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或者受市长、副市长的委托协调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研究部署市政府办公厅重要工作。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题,由秘书长审核报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将提议的事项整理成书面材料,并于会期前 5个工作日送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处。

  五十、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向分管副市长请假,并由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五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新闻稿需经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审核,重大问题的报道需经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人决定。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报批;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不得要求其他部门和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出席会议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大会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便捷、节约高效的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海南省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暂行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电子公文处理试行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规程》的规定和要求。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应当主动协调。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四、各部门和各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通过党政办公网采用电子公文形式传送,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和规定程序呈批。

  五十五、各部门和各区政府报市政府的请示件必须一文一事;不要把请示的问题夹杂在情况报告、纪要或简报中。请示件只能主送一个单位,不得抄送其他单位,也不要抄送领导个人。

  五十六、公文审批,应在办文卡上批示;对未按办文程序报批的公文、越级呈文、多头呈文、应会签而未经会签的公文、抄报抄送件,原则上不予批办。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审批人应签署明确意见,如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五十七、以市政府令、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发文和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经分管的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发送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的函件,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市长审核;重要事项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五十九、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系由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分管副秘书长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由秘书长签发。

  六十、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进一步精简公文。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完善电子政务,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二章 执行督查

  六十二、市政府办公厅代表市政府履行督查职能,负责对本市国家行政机关执行上级和本级政府决定的事项进行督查。

  六十三、督查工作要实事求是,讲求时效,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

  六十四、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确保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市政府各阶段的重点工作,以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六十五、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对执行较好的部门要进行表彰,对执行不力的部门要进行问责。

  第十三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七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七十二、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区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七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市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市领导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十四章 附 则

  七十五、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七十六、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七十七、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则或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语委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


2001-09-03

教语用〔2001〕3号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现2010年“普通话在全国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工作目标,根据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全面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教语用[1999]1号)精神,决定逐步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认识。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一项基本措施,有利于加强依法管理监督语言文字应用的力度,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规范化水平,对提高市民文化素质、树立城市形象,营造扩大开放、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的良好环境将产生积极影响,是城市两个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城市是一个地区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中心,通过评估推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行,对于提高周边地区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也具有重要带动和辐射作用。


  2.突出重点,把握政策,依法推进。要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评估工作范围、评价标准和操作办法。要以国家机关、学校、大众传媒、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促进这些领域提高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进而带动、影响全社会。要把握好政策界限,着眼于“初步普及”、“基本规范”的目标,以宣传教育为主,加强引导。

  3.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分步实施。要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系统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组织方式和操作办法,积极、稳妥、逐步地推动评估工作。

  4.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评估工作重点是考察、评价城市语言文字常规管理工作和语言文字应用的基本状况,要立足于日常工作,重视形成性评估,着眼于工作的发展。通过评估,切实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适应需要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要防止突击迎检和形式主义,保证评估工作健康发展。

  5.切实加强对评估工作的领导。依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作为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一项重要措施,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获得必要的人员和经费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发挥好对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监督职能,加强对城市评估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做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评估工作。

  二、实施步骤


  根据教语用[1999]1号文件,城市评估工作分三个时间段实施:一类城市指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等的城区部分,2003年左右基本完成评估工作;二类城市指地级市城区、地区行署所在地城区、一类城市所辖地级郊区(县)政府所在城镇,2005年左右基本完成评估工作;三类城市指县级市城区、县和一类二类城市所辖县级郊区(县)政府所在城镇,2010年左右基本完成评估工作。各地要根据这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城市评估工作实施步骤。


  三、组织形式


  依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管理监督职责,城市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组织,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评估工作进行统筹、指导、监督;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本地城市评估工作进行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


  对一类城市的评估,直辖市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省会、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由其所在省(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要参照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教语用[2000]2号)及其实施细则、《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操作办法》,结合当地实际,采用易于操作的方式实施评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将采取审核资料、实地抽查、委派观察员等方式对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的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一类城市评估认定结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对二、三类城市的评估工作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自行安排,评估标准、办法和评估认定结果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备案。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将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提上议事日程,制定实施规划,进行动员部署,落实组织工作,把此项工作逐步开展起来,使其在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的议定书(1988年)

中国政府 佛得角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2月29日 生效日期1988年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佛方)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和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佛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由(妇产科医生二名、外科医生一名、以及译员、厨师等)五人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赴佛得角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自抵达佛得角之日起计算,工作期限为两年。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佛得角共和国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阿戈斯蒂尼奥·内图博士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佛方提供。中方根据中国医生的使用习惯提供适量药品、器械,并负责运至普拉亚港口,这些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给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和生活用品运至普拉亚港后,由佛方负责办理免税、报关、提取手续,并从港口运至中国医疗队所在地点,所需费用由佛方负担。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由中国赴佛得角的往返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和生活用车等费用由中方负担,其中工资分三级:
  医疗队长、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为一级,每人每月22700埃斯库多;
  主治医师、医师、翻译为二级,每人每月21600埃斯库多;
  厨师为三级,每人每月9600埃斯库多。
  中国医疗队在佛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水、电、卫生设施、家具、炊具、卧具、空调和冰箱)和工作用交通工具由佛方免费提供。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国际旅费、工资、办公费以及向其提供的药品、器械等所需费用将由中方以赠款的方式支付,并由中国驻佛得角大使馆和佛得角卫生、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办理换文确认手续。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佛得角工作期间,佛方应根据中国医疗队工作的需要,在医务人员的配备、医疗设备、药品、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免除对他们的任何直接捐税,以保证医疗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佛工作期间,如发生死亡或伤残,佛方应办理一切善后事宜,负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按佛方有关规定提供死者家属抚恤金和伤残人员津贴。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尊重佛方的法律和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佛得角政府规定的节、假日。他们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带工资休假,如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回国一并补休。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工作两年期满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佛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在普拉亚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佛得角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梁涛生           若泽·布里托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