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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3:33:39  浏览:84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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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公布后,上市公司及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已率先执行。为适应新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要求,做好新会计准则过渡期间各地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财务快报的衔接工作,我们在认真总结以前年度地方企业财务快报编报工作的基础上,依据新会计准则以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需要,修订了地方企业财务快报,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财务快报是国有经济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出资人及时了解掌握国有企业运营情况的重要手段。各地国资委要高度重视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切实加强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和完善本地区企业的财务快报工作体系,落实工作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要求,严格工作规范,严把质量关,确保本地区企业财务快报上报及时,数据真实可靠。

  二、新会计准则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国际化经营需要的会计核算体系,有利于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国际化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各地国资委要充分认识新会计准则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推动本地区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并督促和指导所监管企业认真做好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有关户数清理、资产债务清查、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修订、期初数调整、会计科目转换、资产重新分类等基础工作,谨慎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有效推进新会计准则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三、各地国资委要根据本地区所监管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新会计准则过渡时期企业财务快报的填报工作:对所监管企业全部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企业财务快报格式(以下称新快报格式)(见附件1)和编制说明(见附件2)填报;对所监管企业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可继续按照《关于做好2004年度地方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125号)规定的格式(以下称原快报格式)填报;对所监管企业中有部分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可根据所监管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时间安排,选择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新快报格式填报,也可选择原快报格式和指标口径衔接说明(见附件3)进行填报。

  四、各地国资委要认真组织所监管企业按照企业财务快报编制说明规定的口径填报财务快报,做到账表相符,账实相符;规范集团合并范围,以合并口径编制企业财务快报;对母公司尚未执行、只有部分子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编制财务快报时可直接合并。对所监管企业部分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要做好新旧会计核算制度下有关指标口径的对应衔接工作,“上年同期”数据填报口径应当与本期数据填报口径保持一致。

  五、为及时掌握全国国有企业经济运行状况,做好全国国有企业财务动态监测工作,各地国资委在对本地区监管企业当月的企业财务快报进行收集、审核、汇总后,应于次月13日前将本地区汇总数据和所监管企业分户数据及相应的文字说明材料报送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文字说明材料应当包括当月有关指标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年度或月度间指标的异常波动及原因等情况。

  六、各地国资委要进一步强化财务快报的数据分析工作,关注新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不同对有关财务指标的影响,深入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发挥财务快报的监测作用,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持。

  七、各地国资委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国务院国资委网站选择下载企业财务快报的软件参数。软件中加挂了两种报表格式数据汇总转换功能,各地国资委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监管工作需要选择使用。

  各地国资委在企业财务快报编制报送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企业财务快报格式

  2.企业财务快报编制说明

  3.指标口径衔接说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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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落实《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加强全民健康教育,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有关精神,提高全民健康意识和健康生活方式行为能力,有效控制心血管疾病、糖尿病、慢性呼吸道疾病、癌症等主要慢性病的危害及其危险因素水平,我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发起了以“和谐我生活,健康中国人”为主题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是提高国民整体健康水平,实现“健康护小康”的重要工作。各地要按照行动总体方案的要求,将这项行动作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与社区、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的切入点之一,认真组织落实,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
  二、为保证行动顺利开展,我部成立了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领导小组,并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国家行动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行动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工作。国家行动办公室负责行动的全面组织、实施、督导和评价,制订行动实施方案,经我部批准后下发实施。
  三、各地要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健康城市等相关工作,以社区和乡镇为平台,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参照行动总体方案,制订本地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统一部署,广泛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做好本地行动启动工作。到2007年底国家行动办公室拟支持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第一批启动地区开展示范行动,到2008年底支持全国50%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示范行动。拟报名参加启动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确定本地行动启动时间后向国家行动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1: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倡议书.doc

附件2: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总体方案(2007—2015年).doc

附件3: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领导小组名单.doc
附件1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倡议书

健康是人的基本权力,是幸福快乐的基础,是国家文明的标志,是社会和谐的象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我国人民的健康水平明显提高,精神面貌焕然一新。然而,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在带给人们丰富物质享受的同时,也在改变着人们的饮食起居和生活习惯。与吸烟、酗酒、缺乏体力活动、膳食不合理等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的高血脂、高血压、高血糖、肥胖等已成为影响我国人民健康素质的大敌。
面对不断增加的生活方式病,药物、手术、医院、医生的作为受到限制,惟一可行的是每个人都从自己做起,摒弃不良习惯,成为健康生活方式的实践者和受益者。为此,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和谐我生活,健康中国人”为主题,共同发起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并向全国人民倡议:
一、追求健康,学习健康,管理健康,把投资健康作为最大回报,将“我行动、我健康、我快乐”作为行动准则。
二、树立健康新形象。改变不良生活习惯,不吸烟,不酗酒,公共场所不喧哗,保持公共秩序,礼貌谦让,塑造健康、向上的国民形象。
三、合理搭配膳食结构,规律用餐,保持营养平衡,维持健康体重。
四、少静多动,适度量力,不拘形式,贵在坚持。
五、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自信乐观,喜怒有度,静心处事,诚心待人。
六、营造绿色家园,创造整洁、宁静、美好、健康的生活环境。
七、以科学的态度和精神,传播科学的健康知识,反对、抵制不科学和伪科学信息。
八、将每年的9月1日作为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日,不断强化健康意识,长期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
让我们在追求健康的生活方式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愿人人拥有健全的人格、健康的心态、健壮的体魄,实现全面发展,拥有幸福生活!
附件2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总体方案
(2007-2015年)

世界卫生组织指出,不健康的饮食、身体活动不足和吸烟是导致慢性病的重要行为危险因素。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20年,在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城乡居民健康状况不断改善,国民体质逐步增强,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同时也导致了人群膳食结构和生活方式的转变,从而带来了新的健康问题。2002年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和2005年国民体质监测结果表明,与膳食不平衡和身体活动不足等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的慢性疾病及其危险因素水平呈快速上升趋势,已成为威胁我国人民健康的突出问题。如不采取积极行动,我们面临的将不再是单纯的健康负担问题,而是能否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长远战略问题。
通过倡导和促进健康生活方式改善全民健康状况,其他国家已有很多成功经验。2004年,第五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饮食、身体活动与健康全球战略”,要求各成员国将推动健康饮食和身体活动作为保障民众健康、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策略。因此,由国家倡导并推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将能极大地促进人力资本和经济发展,对落实党的十七大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我国《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将“加强全民健康教育,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作为重点工作。为此,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发起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第一阶段行动为“健康一二一”行动,其内涵为“日行一万步,吃动两平衡,健康一辈子”,以合理膳食和适量运动为切入点,倡导和传播健康生活方式理念,推广技术措施和支持工具,开展各种全民参与活动。随着活动的推进和深入,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最终将涵盖与健康相关的所有生活方式和行为。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和倡导,以“和谐我生活,健康中国人”为主题,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创造支持性环境,将传统文化与先进文化有机融合,以科学为依据,从日常生活和工作入手,结合爱国卫生、全民健身、中小学生阳光体育工程等活动,倡导和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健康护小康,小康看健康”的战略目标。
二、行动目标
(一)总目标。提高全民健康意识和健康生活方式的行为能力,创造长期可持续的支持性环境,提高全民的综合素养,促进人与社会和谐发展。
(二)具体目标。
1.到2007年底,全国有20%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健康一二一”示范行动。
2.到2008年底,全国有50%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健康一二一”示范行动。
3.到2007年底,完成“示范单位”、“示范社区”、“示范食堂/餐厅”及“示范超市”等评价指标的制订工作。
4.到2008年底,开展行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可供当地借鉴的各类示范活动经验。
5.到2008年底,与行动开展前相比,开展“健康一二一”行动地区的居民对合理膳食和身体活动知识的知晓率明显提高,采用合理膳食指导工具及主动参加锻炼的人数比例明显提高。
6.到2010年底,与行动开展前相比,开展“健康一二一”行动地区的居民对合理膳食和身体活动知识的知晓率在原有基础上上升50%,到2015年底上升80%;采用合理膳食指导工具、主动参加锻炼的人数比例上升30%和50%,到2015年底分别上升50%和70%。
7.到2010年底,与行动开展前相比,开展“健康一二一”行动地区居民慢性病控制相关膳食关键指标合格率和身体活动达到推荐水平人数的比例分别上升40%,到2015年底上升60%。
8.到2010年底,有80%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健康一二一”行动;到2015年底,全国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以不同形式组织开展“健康一二一”行动。
9.到2010年底,以省(区、市)为单位,有30%的县(区)组织开展“健康一二一”行动。到2015年底,以省(区、市)为单位,有50%以上的县(区)组织开展“健康一二一”行动。
10.到2015年底,与行动开展前相比,开展“健康一二一”行动地区居民的行为危险因素上升趋势与其相关慢性病的患病率上升趋势有所控制。
三、行动策略和措施
(一)政府倡导和推动。
1.确定9月1日为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日,逐步出台支持性政策、策略及措施。
2.充分发挥领导示范作用。
3.以省为单位,结合本地区特点,开展“示范单位”、“示范社区”、“示范食堂/餐厅”等示范活动。
(二)努力营造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的舆论环境。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以及网络等传媒手段,并确定主流媒体,全面跟踪和长期跟进,形成鼓励全民健康生活方式的社会氛围。
(三)广泛动员社会力量。
围绕行动的主题,采用多种形式与企业、团体、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个人合作,规范合作方式,建立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各自在促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中的力量和作用,形成促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的合力。
(四)大力普及相关知识。
根据不同人群(中小学生、大学生、机关人群、家庭主妇、老年人)特点,以群众喜闻乐见和易于接受的方式,普及健康生活方式的有关知识。
(五)促进全民行动。
分阶段推出不同行动板块和技术措施,使健康生活方式逐步成为全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自觉行动,并打造长期战略品牌。
1.推出行动技术方案和支持工具。
推出膳食和身体活动技术指导方案和简便易行适用于个人、家庭和集体单位的支持工具,用于鼓励和帮助家庭、个人及集体人群采取健康生活方式,同时要动态评价行动效果。
2.创造支持环境。
支持社区、学校、单位和公共场所开展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家庭老传少、少帮老,发展志愿者队伍,形成支持健康生活方式的立体环境。
3.提供服务。
鼓励相关部门为个人、家庭和集体人群采取健康生活方式提供咨询和有关技术服务。
(六)加强能力建设。
加强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行动组织和执行队伍的能力和工作水平。
四、保障措施
卫生部成立行动领导小组、国家行动办公室和专家指导委员会。行动领导小组由卫生部相关司局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负责人组成,由卫生部领导任组长。聘请营养、运动、慢性病、卫生政策、卫生经济、卫生管理、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技术指导和咨询。国家行动办公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行动方案的制订、执行、督导与评估等各项具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有相应的组织形式,负责本地区实施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动的领导,把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作为预防疾病、促进健康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安排经费用于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并积极争取企业、团体、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个人的多方合作以保证行动的实施。
五、督导与评估
国家行动办公室定期督导和评价行动的实施情况,及时提供反馈意见,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情况,对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行动办公室制订行动评估方案,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定期组织内部评估,并委托有关部门开展外部评估,根据评估情况不断调整、扩展和完善实施策略和方案。
附件3

卫生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陈 竺 卫生部部长
副 组 长: 齐小秋 卫生部疾控局(全国爱卫办)局长
王 宇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执行副组长: 孔灵芝 卫生部疾控局(全国爱卫办)副局长
成 员: 姚晓曦 卫生部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毛群安 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
白呼群 卫生部疾控局(全国爱卫办)副局长
张 斌 卫生部妇社司副司长
侯培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杨功焕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国家行动办公室

主 任: 杨功焕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副 主 任: 雷正龙 卫生部疾控局
胡小濛 全国爱卫办
执行副主任: 赵文华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 络 员: 费 佳 卫生部疾控局
翟 屹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方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病社区处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7号(100050)
电 话:010-83133275(兼传真),010-68792367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古树名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古树名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9]3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古树名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枣庄市古树名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促进我市生态环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稀有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活动。
  第四条古树名木的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档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古树名木的挂牌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设计,各区(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悬挂。
  第五条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二)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管护责任人予以管护技术指导;
  (四)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
  (五)根据古树名木生长需要,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第六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应当坚持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和日常养护相结合的 原则。
  第七条古树名木生存地所在单位和个人是该古树名木的养护者,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生长在公园、绿地、林地、风景游览区、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由隶属关系单位负责养护;
  (二)生长在机关、部队、院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庙宇等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养护。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四)生长在居住小区或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个人负责养护。
  第八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各乡镇(街道)应与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
  对峄城区冠世榴园及薛城区张庄村基径 20 厘米以上的石榴树,所在乡镇(街道)与承包户签订管护责任合同,严格养护管理。
  第十条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三)树上挂物、钉钉、刻划、缠绕绳索;
  (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
  (五)在树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兴建(搭建)建筑物、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等;
  (六)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抢救方案并及时实施抢救。
  第十二条各区(市)政府应适当安排经费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古树名木或资助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制订城乡建设规划,应当保护古树名木及其周围的生长环境和风貌。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方案。
  生产和生活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古树名木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四条因特殊需要,在建设中无法避让、必须迁移的古树名木,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