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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41:35  浏览:94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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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的函

环办函[2012]4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中国科学院、海洋局办公厅(室):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我部组织拟定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申报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

1制定目的
为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的编制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科学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范。
2材料范围
2.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总体规划及附图、调整论证报告、彩色挂图、音像资料和图片集。
2.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进行范围或功能区调整,应当提交相关土地/海域权属证明复印件,或土地/海域管理协议等有关资料复印件。未办理海域使用权证的,需提供海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2.3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和防洪等公益性项目需要而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应当提交该项目的立项依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专题报告及相关协议等材料或复印件,详细说明范围或功能区调整区域内所涉及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及安置情况,以及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方案。
2.4申报书、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总体规划、调整论证报告、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专题报告等材料需用A4纸印制,同时提交OFFICE WORD格式的电子文件;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等图件需提交JPG等图片格式的电子文件。
3基本要求
3.1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一经上报,不得擅自修改、更换。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整改的除外。
3.2确需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的,应当由申报单位即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处理,按本规范的要求重新提交相应材料。对申报书的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加盖公章,复印件无效。
4申报书规范
申报书应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的申报书格式要求填报,对照申报书说明和具体指标介绍填写。申报书电子版可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www.mep.gov.cn)下载。
5综合科学考察报告规范
5.1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的,应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部分的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拟调整部分占自然保护区面积二分之一以上者,应提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后的整体综合科学考察报告。
5.2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应参照《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要求编制,以实地调查结果为基础,客观反映自然环境、生物多样性、自然遗迹和周边社区等方面的真实现状,重点分析拟调整区域的珍稀濒危动植物、重要生态系统等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状况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以来的生物多样性和自然遗迹的变化情况。
5.3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应当附有野生动植物名录。名录中应当注明自然保护区内各物种的中文名、拉丁名、发现的地理位置、发现时间、数据来源、是否属于本地种等内容。其中,数据来源指各物种数据的获取方式,如活体生物、标本、照片摄影、痕迹、文献资料等等。文献资料应注明作者、资料名称、刊物名称、出版时间等。
6总体规划基本要求
6.1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参照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要求编制;总体规划编制单位应具有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规划编制资质。
6.2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文件复印件:自然保护区省级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自然保护区批建及调整文件、各级编制委员会的机构编制批文、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费和日常运行经费的证明文件,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拥有的土地/海域等法定权属证明、土地/海域管理协议等有关材料。
7总体规划附图要求
7.1总体规划应当包括自然保护区位置图、遥感影像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植被图、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拟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工程建设布局图、海域使用现状图、生态旅游规划图等图件资料。
7.2相关图件应当注明经纬度坐标网、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界线和县级以上行政界线;图幅内应当标注线段式比例尺、指北针和图例等信息;图件一般设定为A4或A3纸张大小;注意保持幅面的合理布局,各标注应清晰可见、容易区分。
7.3自然保护区位置图应标明自然保护区与其所在省份的相对位置。遥感影像图应在30米或更高分辨率的遥感数据基础上加工处理而成。
7.4自然保护区地形图应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生产的地形图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海图为底图,叠加上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界线,不得擅自更改底图。自然保护区面积小于3万公顷的,应使用1:5万或更大比例尺的地形图/海图;自然保护区面积大于3万公顷的,应使用不小于1:25万比例尺的地形图/海图。
7.5土地利用现状图应明确标注自然保护区内耕地、草地、林地、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海域等土地利用类型,以及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的行政村以上居民点(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并用图例表示。各种级别的道路应分别标注。
7.6植被图中植被分类应参照《中国植被》分类系统。如《中国植被》无此植被类型,应提供相关参考文献。海洋生态系统类型、自然遗迹类和以河流湖泊等水域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可不提交植被图。
7.7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应当根据自然保护区特点分为重点保护植物、重点保护动物或重要自然遗迹的分布图,分别制作。
7.8调整前和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应当基于同一底图和比例尺制作。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中,各功能区采用以下颜色标注:核心区用红色RGB(255,0,0)、缓冲区用黄色RGB(255,255,0)、实验区用绿色RGB(85,255,0);必须确保各功能区划界线及其范围的清晰可辨和完整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应当注明重要的地理要素,与申报书中“自然保护区及各功能区范围”的描述相对应。
7.9自然保护区调整示意图应当与自然保护区调整方案一致,全面反映调整情况,不得遗漏。示意图应以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现状图为底图,用黑色斜线准确标注自然保护区调整的区域,并以数字形式对各调整区域进行编号,在图幅内予以说明。
7.10工程建设布局图应反映自然保护区各类设施及总体规划中提出的建设项目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分布情况。
7.11规划开展生态旅游的自然保护区应提供旅游规划图。如该自然保护区周边有其他保护区域(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应提供该自然保护区与周边保护区域位置关系图。
8调整论证报告规范
8.1调整论证报告应对自然保护区现状进行客观评价,全面论述调整理由,对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深入分析,对调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具体包括自然保护区概况、调整必要性分析、调整原则和依据、调整方案、自然保护区调整影响分析评价、生态补偿与管理措施等内容。调整论证报告编制提纲详见附件。
8.2自然保护区现状评价指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回顾性评价,评价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及其栖息地现状、管理现状,简述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8.3调整方案设计应准确描述各功能区具体调整的区域,以及调入、调出自然保护区各区域的面积范围,同时说明各区域调整的理由。重点说明核心区和缓冲区调整的具体位置及理由。
8.4调整方案设计中,涉及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和防洪等公益性项目的,论证报告应当进行方案比选,根据实际情况提出2个或2个以上备选方案,通过选择适当的评价方法与指标进行评价后,选择最佳方案。
8.5调整前后比较分析应说明拟调整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划情况,测算调入、调出自然保护区的面积以及各功能区调整的面积,对自然保护区调整前后的功能区划、土地利用现状、人口分布等进行比较分析。
8.6自然保护区调整影响分析评价应当对拟调出、调入自然保护区及核心区、缓冲区的生态系统、物种、珍稀濒危动植物、主要保护对象、景观、自然遗迹等的分布状况进行详细描述。调整对资源与环境的影响应客观分析拟调整区域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分布、生存条件等的影响。调整综合评价应明确说明该自然保护区调整方案是否可行。
8.7自然保护区调整论证报告应当附有拟调整后自然保护区物种增减的具体名录。自然保护区调整方案示意图等附图相关要求同总体规划附图。
9彩色挂图
9.1自然保护区彩色挂图应当包括功能区划现状图、拟调整后功能区划图、调整方案示意图。
9.2图纸幅面为A0(规格为841mm×1189mm)或其递增倍数。挂图其他相关要求同总体规划附图。
10音像资料和图片集规范
10.1音像资料格式为VCD或DVD,画面清楚、音质清晰,片长一般不超过10分钟。音像资料应全面介绍调整理由、调整方案、调整对保护区的影响,自然保护区拟调整区域状况。
10.2图片集应当反映自然保护区内主要保护对象、拟调整区域的资源与环境状况。每张图片应注明拍摄时间、地点、内容等基本情况。

附: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论证报告编制提纲

前 言
第一章 自然保护区概况
第一节 自然环境与资源概况
第二节 主要保护对象与保护价值
第三节 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划现状
第四节 自然保护区现状评价
第二章 调整必要性分析
第三章 调整原则和依据
第一节 调整原则
第二节 调整依据
第四章 调整方案设计
第一节 调整方案
第二节 调整方案比选分析(限于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和防洪等公益性项目原因的自然保护区调整)
第三节 调整前后比较分析
第五章 自然保护区调整影响评价
第一节 调整对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
第二节 调整对资源与环境的影响
第三节 调整对保护区管护工作的影响
第四节 调整对当地社会经济的影响
第五节 自然保护区调整综合评价
第六章 管理措施与生态补偿
第一节 管理措施
第二节 生态补偿方案(限于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和防洪等公益性项目原因的自然保护区调整)

附 表
附表1 自然保护区调整前土地/海域利用统计表
附表2 自然保护区调整后土地/海域利用统计表
附表3 自然保护区调整后物种增减名录

附 图
附图 1 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现状图
附图 2 自然保护区调整后功能区划图
附图 3 自然保护区调整方案示意图
附图4涉及自然保护区重点工程示意图(限于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和防洪等公益性项目原因的自然保护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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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行的表现及对策

人民法院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是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基层法院辖执行案件表现更加明显,地方保护主义保护的是本地方的局部利益,损害的是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国家的整体利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一种阻碍的消极作用,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更有利于开展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
(一)某些行政领导干预执行。一些地方的行政领导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利用大会讲话、打电话、写条子等方式替本辖区被执行人说情,阻止案件的执行。某些行政领导干预执行的情况特别是在外省外地法院要从本地划款时表现得最为明显,特别关注本辖区招商引资企业的执行,当有的法院要依法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时,有的行政领导指责本地法院胳膊肘往外扭、吃里扒外,有的法院在一些行政领导的种种压力面前,不敢依法执行,担心被领导调出法院队伍,有的法院领导担心法院经费问题、人事任免问题等,若不按行政领导的意愿去做,今后法院更难开展工作,因此,执行人员只好违心地对申请执行人采取推、拖或搪塞的办法不予执行。
(二)有协助义务部门协助执行不力。一些商业银行争夺储户,千方百计地保护储户的利益,主要表现在:1、拒绝法院依法查询,有的银行工作人员以各种借口拒绝提供被执行人在往来帐册。2、制作假帐,将被执行人帐户上的存款转移,使执行人员无款可划。3、在执行人员冻结存款时,以系统原因不能部分冻结为由拒绝部分冻结个人工资,造成权利人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误角。4、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前面稳住执行人员,后面通知被执行人在执行前将存款转移。5、擅自解除冻结。以内部规定为依据,将法院冻结的存款擅自解除冻结,造成法院无款可划。
(三)某些执行人员人搞地方保护,不积极协助外地法院委托执行。委托执行中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对外地法院的委托协助执行长期弃之不管,将案件锁入卷柜弃之不理,多次收到委托函不见答复。2、有的强调工作忙、人手少、困难多,一推了事,或强调本地一方当事人的经济困难,要求委托法院裁定中止执行。3、有的不积极协助执行,在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时,有的法院不积极为外地法院提供便利,有的在接待上热情好客,但暗地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4、有的把法院之间的委托关系干脆变成了互惠关系,提出必须把我们委托你们的事办成。5、强调执行和解,在执行中,一些执行人员以做工作为名,压外地一方当事人接受苛刻条件或做出较大让步,或以滞销产品相抵债,要求权利人放弃部分货款,免除利息等,滥用执行和解,以此保护地方利益。
(四)少数地方的公安部门在地方领导的指挥下,以维护本地社会治安为由,妨碍执行。有的被执行人的车辆被法院依法扣押,当地公安派出所以维护治安为由,不让法院把车辆开走,甚至在半路拦截,强行把车扣下,妨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
二、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是对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践踏,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保护公平竞争的经济制度,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使法院的形象和威信严惩受损,因此,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应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改变执行立案管辖,变委托执行为当地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依照该条的规定,改变了过去执行法院不得不到异地执行或委托执行的做法,债权人可以依此规定,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使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法院,有效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更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二)利用提级执行、指令执行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
过去许多地方法院为了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先后采取了提级、指定或交叉执行,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许多可借鉴的经验。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本条的增加主要是为了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解决一部分消极执行问题,明确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这一规定,可以说是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所采取的特殊法律政策,对解决地方保护主义而干扰执行的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改变对执行人员管理方式,使之真正脱离地方干系
从对地方保护主义未执行案件分析可以看出,某些法院一些执行人员是迫于人、财、物都归地方管理而违心地消极执行、推拖不执,这也是地方部门领导以权代法的原因所在,执行人员违背领导诣意,轻则不能提拔,重则调离法院,法院违背地方部门的要求,大胆协助不搞地方保护主义,在办案经费上、人员任命上受到限制,因此,必须建立人民法院执行队伍垂直管理体制,使执行人员的任命、工资待遇、警力配置等彻底脱离地方,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才能独立行使执行实施权和裁判权。
(四)发挥执行联席会议制度,使地方保护干扰执行无藏身之处
自1999年中央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文件下发之后,全国各地地方保护干扰执行案件明显减少,中央政法委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成立由政法委牵头的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将协助伉俪情深敬老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从而使各协助部门能积极协助法院工作,有效地阻碍地方保护的干扰。
(五)积极倡导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首先要加强对广大执行人员的思想教育,使执行人员真正认识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性,树立严格的执法意识。其次,法院领导应以身作则,带头不搞地方保护主义。要敢于顶住各种压力,对当地领导来说情的,要说明情况宣传法律。
(六)加强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从人民法院的外部关系上看,各级人民法院都应主动、自觉地接受党委、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法院内部应建立监督制度,坚持制度管理,对搞地方保护主义的执行人员,应视情节给予处理,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发现下级法院有地方保护案件,应及时督办或采取提级、指令等执行措施,以确保最大限度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解决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农村土地房屋权属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根据《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1997年9月1日《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施行前,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并已竣工使用的,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申请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农村房屋
所有权证书。
1997年9月1日《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施行后,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并已竣工使用的,应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申请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领集体土地使用权
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依法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福建省厦门市乡村房产契证》继续有效,权属人可换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条 申请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户口簿和其他身份证明的影印件;
(二)批准建造的有效文件或证照。
第五条 申请人提交下列文件或证照之一,视为提交了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文件或证照:
(一)历届县(区)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二)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县(区)、镇(公社)人民政府的批建文件;
(三)历届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厦门市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厦门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厦门市村镇个人建房用地临时凭据》、《厦门市村镇个人建房许可证》、《厦门市乡村企事业用地许可证》。
申请人持有的文件或证照已遗失的,应提交相关证明。经登记机构查阅档案并核实后,给予登报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异议的,可确认其提交的相关证明有效。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镇企事业单位于1995年7月1日《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建设的房屋,在申请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须提交用地手续;村镇企事业单位于1995年7月1日《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建设的房屋,除提交土地部门的批准手续外,还应
提交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造执照、建设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989年8月30日《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施行以来,同安、杏林、集美各区的农村居民建房,除提交用地手续外,还应提交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福建省村镇建设许可证》、《福建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
第七条 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土地地籍调查和房屋产籍调查,落实产权归属情况,确定宗地界线、宗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
第八条 在进行农村住宅地籍调查时,宗地界线的认定应包括住宅用地和与之有关的生活附属设施用地。与住宅不相连的厕所、牲畜栏、晒谷场等用地和为方便生产管理将果树、菜地、花圃等圈在住宅院墙内的农用地,不计入其宗地界线范围。
住宅和与之相连的生活附属设施用地有院墙的,院墙范围内用地面积未超过批准用地面积,以院墙范围用地面积为权属登记面积;院墙范围用地面积超过批准用地面积而建筑主体垂直投影面积未超占的,以批准用地面积为权属登记面积;建筑主体垂直投影面积超出批准用地面积的,经
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后,以建筑主体垂直投影面积为权属登记面积。
住宅用地无院墙的,以其建筑垂直投影面积作为宗地面积。未超过批准用地面积的,以宗地面积为权属登记面积;超过批准用地面积的,经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后,以建筑垂直投影面积作为权属登记面积。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齐全、有效,土地房屋权属来源合法、明确,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核准登记,报登记管理部门确认其权属,给权属人分别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条 1997年4月14日以前发生的农村居民违法建设和村镇企事业单位违法建设,依法按1998年1月9日颁布实施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处理后,符合用地、规划和建设要求的,有关部门应给予补办用地、规划、建设手
续。
符合前款规定,申请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构应给予核准登记,报登记管理部门确认其权属后,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机构在核准登记、核发证书时,对多占超建部分及超出规定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应载明:“今后因建设需要拆
迁时不予补偿”等字样。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土地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