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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6:48:28  浏览:80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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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0〕3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青岛市社会保险稽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稽查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进行稽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稽查,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或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以及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支付、管理、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社会保险稽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稽查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稽核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统筹范围内的社会保险稽查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险稽查内容包括: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验证和注销情况;
  (二)社会保险费申报和代扣代缴情况;
  (三)职工人数、工资基数、财务状况和缴费能力等情况;
  (四)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缴费费率执行情况;
  (五)社会保险费欠缴、补缴计划制定落实情况;
  (六)各类社会保险协议定点单位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及管理规定情况;
  (七)参保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项目、标准等情况,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行为;
  (八)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支付、管理、运营等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稽查事项。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保险稽核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稽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或个人与社会保险有关的用人情况、财务账簿、记账凭证、工资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进行检查;
  (二)对各类社会保险协议定点单位药品器械购销记录、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各类医疗文书和相关资料等进行检查;
  (三)对各类社会保险协议定点单位从业者资格资料进行检查;
  (四)对与社会保险有关的问题和情况进行调查;
  (五)对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六)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稽查,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在稽查中知悉的被稽查单位或个人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社会保险稽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社会保险稽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条 社会保险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举报投诉稽查。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应当根据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社会保险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应当在稽查实施3日前,向被稽查单位或个人下达稽查通知书。但有群众举报或有根据认为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行为或违法嫌疑的除外。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实施稽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告知被稽查范围、内容及要求;
  (三)现场检查或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查人员和被稽查单位有关人员或被稽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稽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稽查单位负责人或被稽查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稽查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稽查单位或个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被稽查单位或个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上述人员回避。稽查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负责人在申请提出后3日内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稽查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查。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对被稽查单位或个人实施稽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稽查档案,对稽查过程中收集、制作与使用的各种文字、报表、图片、音像和实物等资料立卷归档,并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稽查中发现被稽查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行为的,由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应当对被稽查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违法情况进行记录。被稽查单位或个人有重大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理社会保险违法案件时,认为应当追究违法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社会保险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稽查人员在稽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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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19 号





《重庆市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08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惩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依法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以下统称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章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责任人员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决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依法应当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程序或者违反上位规划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制定与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的;

(四)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五)作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决定,或者指使、授意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

(六)未按规定职责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处理的。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依法应当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程序或者违反上位规划组织编制、修改城乡规划的;

(三)未依法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

(四)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五)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件的;

(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七)未按法定权限、程序修改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强制性内容的;

(八)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九)未按规定职责对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条 发展改革、建设、土地、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者核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四)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超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模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五)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六)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七)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新建房屋予以产权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内容进行登记的;

(八)未按规定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之便违法干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的;

(二)未按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履行职责,致使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在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有贪污、索贿、受贿等行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四)其他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其处分程序及受处分人员不服处分的复核及申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案件时,认为依法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时,认为依法应给予处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考评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政办字[2006]193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促进信息上报和考评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各驻外办事机构。
二、考评内容
(一)上报信息被自治区政府办公厅采用情况;
(二)上报信息被市政府办公厅采用情况;
(三)被考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开展情况。
三、考评办法
考评采取量化评分办法进行,各考评单位的考评得分由三部分组成:
(一)信息采用计分
1、报送信息采用加分
(1)市政府办公厅《每日要情》刊物采用每条0.5分;
(2)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每条15分。
2、奖励加分
(1)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每条50分;
(2)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加30分,自治区领导作出重要批示的信息另加20分,市政府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加10分;
(3)按时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约稿任务的单位,除按标准计分外,每条信息另加10分。
3、失误扣分
(1)无故未完成约稿任务或信息内容失实,一次扣减15分;
(2)漏报或瞒报重大信息一次扣减20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工作开展情况计分
政务信息工作开展情况总分为100分。主要包括:
1、政务信息机构设置情况(10分);
2、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建设情况(15分);
3、召开政务信息年度工作会议及信息人员表彰情况(20分);
4、对政务信息人员开展培训情况(25分);
5、配合市政府办公厅开展政务信息工作情况(30分)。
(三)累计得分
各考评单位以年终考评累计得分排序进行评选,考评采取复合计分方式。
(四)考评反馈
市政府办公厅每月在《信息采用通报》上公布各考评单位本月得分和累计得分情况,在信息上报专网上公布具体采用条目。在年终最后一期《信息采用通报》上公布考评单位最终得分情况。
四、奖励办法
在年终考评基础上依得分多少为序,确定优秀等次并予以通报表彰:各旗县市区和通辽经济开发区取前4名为优秀等次;市政府各部门取前10名为优秀等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旗县市区、部门同时必须有被自治区采用的信息。被评为优秀等次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同时评为全市政府系统办公部门的优秀政务信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