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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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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海南省信息化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9月25日



海南省信息化条例

(2013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信息化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技术推广、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信息化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深化应用、务求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社会公众平等享有获取和利用公共信息资源的权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和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逐年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信息化的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家安全、公安等有关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信息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应当推行信息主管制度,设立由单位负责人兼任的首席信息主管,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信息化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各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进行考核。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全省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体系,定期发布评价报告。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信息化研究和创新、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强信息化知识和技能普及,发展信息技术职业教育,普及中小学校信息技术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信息化宣传教育和科普活动。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省城乡总体规划。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部门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相关规范。



本省信息化建设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由省标准化、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为运营商在基站用房、用地、管线敷设等方面提供便利。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实行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 建筑物内的信息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中,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和验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对所有电信、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方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投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依法给予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扶持。



鼓励国家机关根据需要,采取外包、政府采购等方式从市场获得高质量、低成本的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社会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除国家规定实行核准的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的信息化工程(以下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涉及信息安全和涉密系统的建设项目,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经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批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进行设计,不得擅自改变。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在招标前应当将招标文件送项目审批部门备案。招标文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编制的,应当及时改正,并重新报送备案。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实行监理制。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由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信息化工程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对信息化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信息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服务等业务,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技术推广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



国家机关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建设电子政务工程,不得新建专用网络。非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化业务系统应当建设在省政务外网平台上。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机关应当依托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建立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国家机关内部基础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



省人民政府应当利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集中建设和完善地理、人口、法人等基础数据库,以及工商、税收、文化、教育、医疗、社会保障、质监等业务数据库。



国家机关应当准确、完整、无偿、及时地向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本部门、本单位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谁采集、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资源采集工作,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集信息,应当征得被采集人同意,说明用途,并在该用途范围内使用所采集的信息。



单位和个人采集利用信息,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自动监控、应急等信息系统建设,提升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能力。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发展旅游电子商务、推进旅游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为游客提供全方位的旅游信息服务。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旅游基础信息资源标准数据规范与共享机制,鼓励智能终端、物联网、移动通信等信息技术在旅游各环节的应用服务,提升旅游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供生产销售、科技信息、技术推广、市场信息、农村金融等服务。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监督管理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信息业务网和海洋环境与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信息技术在我省海洋渔业生产、海洋测绘、海域监视等领域的广泛深入应用,提升海洋产业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地区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指南,确定推广应用目标和重点领域,完善推广应用体系,实行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成果和自主创新相结合,组织实施重点推广应用项目。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推动信息技术在设计研发、生产装备、生产过程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应用,支持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和完善安全、信用、金融、物流和标准等支撑体系,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向提供涵盖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全流程服务发展,推动电子商务建设和应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信息便民服务设施建设,整合各类资源和业务,构建统一的社区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集成电路卡推广应用的指导,推进集成电路卡在交通、医疗、社会保障、金融等领域的一卡多用。




第四章 信息产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适时调整信息产业政策,加大产业扶持力度,构建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产业格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信息产业发展,并根据实际需要,对信息产业重点项目给予扶持。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信息产业发展目录,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信息技术开发和应用的投入。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信息产业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信息产业。推进信息化建设项目产业化、市场化运作,拓宽投融资渠道。



第三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信息产业基地和信息产业园区建设,加大对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资金投入,引导产业整合,实现集群发展。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信息技术创新,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推进创新成果的产业化。




第五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政务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制度,提高政务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风险防御能力和处理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或者运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进行相应的信息安全系统建设。



信息安全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具有安全销售许可的信息安全产品,并与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的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安全测评。



核设施、航空航天、油气管网、电力系统等重要领域的工业控制系统应当定期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具体办法由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八条 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所属单位或者运行单位,应当确定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教育,保障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公共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所属单位或者运行单位应当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网络身份认证服务体系建设,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推广应用统一的公务员数字证书和公众服务数字证书,为网络身份认证提供网络安全保障。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电话、互联网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信息化工程建设情况、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信息服务市场、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依法查处破坏信息基础设施、危害信息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信息系统国家安全工作,依法查处利用网络信息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



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公共基础信息网络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本系统公共服务机构的公共信息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政务信息资产的管理,建立信息资产使用评估制度,促进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承担建筑物内的信息管线、配线设施或者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信息管道的建设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该项建设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揽或者冒用其他取得资质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电信网、互联网的所属单位或者运行单位未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由电信管理机构按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未经审批开工建设的;



(二)信息化工程项目擅自改变经审批的控制指标进行设计的;



(三)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四)信息化工程项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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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免职的名单(2004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免职的名单(2004年12月29日)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批准免去朱孝清的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舆论引导机制研究

沈益萌


  摘 要: 通过对检察机关的公正廉洁执法的意义和影响因素分析,探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公正廉洁执法的舆论引导机制。认为:公正廉洁执法的舆论引导,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开展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发挥主渠道的榜样引导作用;积极发挥传统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网络舆论监督,是引导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手段,应当加强网络媒体的舆论引导;重视“媒体审判”对公正廉洁执法的舆论引导问题。
关键词: 公正廉洁;执法;舆论引导;机制;检察

  检察机关的公正廉洁执法建设,不仅仅是检察执法人员的个人行为,更是一项社会责任。公正廉洁执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制度、媒体等各方面努力,形成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公正廉洁执法的舆论引导环境,才能将执法公权置于“阳光监督”之下, 让“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本文试从公正廉洁执法的舆论引导机制方面做一探讨。
1. 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意义
“公生廉,廉生威。”公正是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廉洁是检察官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讲话中,突出强调“三项重点工作”。在“三项重点工作”中,“化解社会矛盾”是目的,“社会管理创新”是抓手,“公正廉洁执法”是保障。没有执法行为的公正廉洁,就不可能很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和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因此,推进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对于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实现司法公正、推动反腐倡廉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2.影响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因素
  影响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因素主要包括:①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检察队伍的职业道德、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等存在不足,少数检察官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淡薄,影响了检察执法的社会公信力。②检察职能的发挥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检察规范执法不尽人意,导致人民群众对检察院工作不满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另一方面,少数检察官执法不规范,吃拿卡要、冷硬横推、服务意识差,特权思想重、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执法不公正、违规办案,也损害了检察机关形象。③检察宣传、检务公开力度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认知、认同程度有限,影响了整个检察机关的公信力。④检察机关职能限制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期望不对等的矛盾。检察机关在保护大多数人权益时,不可避免打击、剥夺了少部分人权益,才能使法律得到公正,让正义得到保障。一部分群众的希望和诉求无法及时实现,消极的看法就会产生。⑤群众对法律知识、执法程序了解不多与正确认识检察正当执法行为的矛盾。由于一部分群众法律知识有限,对检察院依法开展的正常诉讼活动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产生误解,导致了对检察院的不满和对立情绪。⑥对基层检察机关具有直接影响和切身利害关系的人事权、财政权等,掌握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人大手中,造成了基层检察工作不得不考虑很多非法律的因素,受到地方的牵制和干扰,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了检察执法公信力。
3. 公正廉洁执法的舆论引导机制
我国已进入大众媒体时代。电视观众超过10亿人,报刊读者超过2亿人,手机用户超过7亿人,网民达3.6亿人。互联网是继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大众传媒之后新兴的“第四媒体”。互联网代表大众舆论,出现了媒体驱动型公民参与,越来越深刻的影响着执法的全过程,对公正廉洁执法产生巨大影响。
3.1 舆论引导的内涵
3.1.1 网络舆论与传统媒体舆论的共性 网络舆论虽然是一种在新兴媒体上传播的舆论,但它也是舆论的一种形式,也具有传统媒体舆论的共同的特征:①意识性。人们对事物的看法中总是倾注了自己的情感、意志和认识等主观性的因素,但是舆论是对客观事实、客观现象和现实问题的态度和意见,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有什么样的社会存在就有什么样的社会舆论,因而舆论具有意识性。②社会历史性。舆论总是要受社会经济制度的制约,为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的人们,有着不同的思想和观念,有着不同的政治主张和政治倾向。任何形式的舆论都不可能是超时代、超社会的,网络舆论也是具体的、历史的,因而具有社会历史性。③评价性。“舆论总是对于有争论性的问题而发的。无争论、无倾向性、就不可能成为舆论。”舆论的评价性,是舆论的一个基本而又重要属性和特征。舆论的各种职能,如监督、咨询、调节等功能,都是源于它的评价性。④公开性和传播性。舆论作为对社会问题的评价和判断,必须是以公开的方式表达的。舆论的形成和社会作用的发挥都是依赖于舆论的公开性和传播性而得以实现。舆论之所以具有重大的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正是靠它的公开性。⑤自发性。政治、经济、法律、哲学等各种社会意识,都是在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经过思想家、理论家精心加工、整理出来的。舆论则是在公众中自发产生的。舆论的这种自发产生、自发传播和自发接受的特点是其他任何社会意识所不具有的。官方或组织的自上而下的“有意制造”的舆论其实也是对舆论的自发性特征的利用。自上而下的舆论表面上看来是有组织、有计划的、自觉的形式,但能否为大众所接受,最终却仍然要依赖舆论的本身的力量自发地发生作用。
3.1.2 网络舆论的个性 互联网与传统媒体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信息的海量、专门性和快捷性;信息传播的同时性、个人化和交互性;声音、画面、文字的一体性。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缺乏严谨性、深刻性、权威性,没有“把关人”,因而网络舆论又具有与广播、报刊、电视等舆论不同的特征:①丰富性。网络舆论内容无所不包、无所不及,庸俗化和灰色的舆论随处可见。②复杂性。网络舆论混乱、无序,权威性、导向性不够,自觉舆论淹没在自发舆论的汪洋大海中。③多元性。随着网络传播媒体的发展,数字化的信息网络可以从地球任何一个地方无限量地向另一个地方传输,网络舆论的意识形态呈现多元化。④冲突性。网络是个虚拟的公共空间,网民上网具有私密性,网民在网上说什么,做什么都可以随心所欲,在网上似乎没有警察,没有监督、没有制约,造成了在互联网上不同地域间的伦理基础准则的相互冲突。⑤难控性。对于传统大众传播媒体的舆论控制并不难实施,对舆论生成阶段以及传播的控制是很难把握的。网络舆论的难控性是网络舆论个性中最重要的一个特征。
3.1.3 网络媒体在舆论导向方面利弊 一方面,网络媒体打破了传统媒体对舆论的控制和对信息的垄断,使传播过程中的传受双方变得更加自由和平等。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传播的个人化和隐蔽性,使人们在网上发表言论无须像在传统媒体上承担责任,对我们在网络传播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带来不利影响。
3.2 公正廉洁执法的舆论引导,必须坚持党性原则 舆论引导是加强党的领导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舆论引导的内涵有两个指向:一是指媒体自身的舆论导向要正确,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媒体要始终不走调、不变音,既要准确、鲜明、生动地宣传中央的精神,又要及时、如实、充分地反映人民的意愿。二是指媒体的舆论导向要统领和指导社会舆论。主流媒体一定要有主流声音,形成舆论强势,唱响主旋律,打主动仗。处于经济转型期的社会不同声音和不同舆论的影响越来越大,就越来越需要加强舆论引导。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党报、党刊、国家通讯社和电台、电视台都要积极宣传党的主张,在正确引导舆论中发挥主干作用。” 把握舆论导向正确的关键在坚持党性原则。江泽民在视察人民日报社时也强调指出:“新闻舆论单位一定要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并希望新闻单位要“旗帜鲜明地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党性原则和舆论导向的一致性,还必须强调马克思主义在舆论导向问题上的指导地位。同时,正确的舆论导向必须牢牢掌控媒体话语权,是我们实现正确舆论导向的最基本保证。
3.3 建立规范的舆论引导机制,为公正廉洁执法服务
3.3.1 开展公正廉洁执法的主题实践活动,发挥主渠道的榜样引导作用 榜样的示范作用,对公正廉洁执法起着不可或却的作用。2010年4月2日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通过开展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坚定广大检察干警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切实做到法律在心中、正义在心中,确保检察职权的公正廉洁行使。
3.3.2积极发挥传统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及时通过传统媒体发布政法工作、重大司法决策和重大案件审判等情况,形成社会主流意见,为人民群众提供及时准确的司法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当事人和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落到实处。
 强化并规范新闻媒体监督。媒体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司法活动公开化、透明化,近些年的实践也证明媒体在监督政法机关执法上有着重要的作用。
3.4 网络舆论监督,是引导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手段 在信息化不断推进的今天,网络是群众监督检察工作的一种重要的不可或缺的途径,必须创造条件特别是制度条件和立法条件,引导和促进网络监督的发展,提升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实际上,舆论导向应该是一种自然的传播现象,毫无疑问,网络舆论积极引入具有权威性的社会主流意见,可以起到引导网络舆论的作用。社会主流意见包括:政府态度、媒介意见以及专家和专业组织的见解。
3.4.1 案例
3.4.1.1 许霆案 2008年3月31日15时,备受关注的许霆因恶意取款17.5万元获判无期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法官当庭宣判:许霆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罪名依然是盗窃金融机构罪,但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所以量刑比上次判决减轻。许霆的代理律师杨振平对这一判决表示尊重。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自从2007年12月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国内媒体给予了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媒体的舆论监督起到了很大作用。重审判决本身说明了问题,这充分说明了媒体的力量,舆论监督的力量。
3.4.1.2 邓玉娇案 湖北巴东弱女邓玉娇,将一名试图对她不轨的地方官员刺死。官方媒体披露这位娱乐城女服务员在事发后立即自首的情况下涉嫌故意杀人被立案侦查的消息引发民众愤怒。大部分网民认为邓玉娇是正当防卫。广州、北京、成都、本地等报刊、电视台介入,提供基本案情报道。一时间,互联网上的信息披露势如潮涌,表现对邓玉娇的高度同情和对涉事官员的愤怒。值得重视的是网民调查团的参与。多数人认为,基本事实清楚,邓玉娇无罪。如果没有民意,邓玉娇“至少”会判缓刑。这表明,民意在很大程度上纠正或避免了严重的司法不公。
3.4.2 加强网络媒体的舆论引导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网络媒体的舆论引导工作。①重新定位“把关人”的社会角色:从过去的“严把关”发展为“巧指路”;从过去的让人们“看什么”发展到教人们“怎么看”;从过去的以“堵”为主,即把守好进入媒体的“关口”,对错误的舆论采取堵塞和封杀的方式,发展到以“导”为主,即在充分尊重人们言论自由、允许各种不同观点和意见发表的同时进行积极的疏导。②充分发挥“议题设置”的功能。在众多的热门话题中,哪些是网民最关心的问题,哪些是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网络媒体同传统新闻媒体一样具有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通过“议题设置”可以把社会的注意力和社会关心引导到特定的方向,帮助网民提高对环境的认知,从而达到引导舆论的目的。③重视“意见领袖”的作用。为了有效地管理网络舆论,需要培养网络舆论的“意见领袖”。版主作为网络舆论的管理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是作为网络舆论意见领袖发言的,其意见也带有一定的引导性。因此重视发挥这些网络“意见领袖”的作用,重视对这些网络“意见领袖”的培养、引导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建立健全网上舆情监测研判,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提高对司法个案、突发事件的网上舆论引导能力,既要把涉检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作为听民声、察民意和发现案件线索,吸纳合理建议的重要渠道,又要高度重视涉检负面报道,认真评估舆情影响,及时分析研判,抓紧核查事实真相,提出应对措施,聘请专家及时跟贴,主动、正面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正确引导网上舆论;进一步完善检察门户网站建设,规范正在办理案件的宣传报道工作,对重大、热点问题和敏感案件,严明宣传报道纪律,注意把握分寸、掌握尺度,及时疏导群众情绪,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
3.5 “媒体审判”对公正廉洁执法的舆论引导问题 “媒体审判”的概念来自西方,最初叫“报纸审判”。它指新闻媒体在诉讼过程中,为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而发表的报道和评论。读者来信、时评、调查性报道、照片、漫画及电视影像乃至媒体所有的传播方式都有可能出现“媒体审判”。近十多年来,随着中国媒体法制报道和评论的发展,对“媒体审判”的关注和批评也在增加。在中国,媒体审判的情形确实存在,主要包括:对案件作煽情式报道,刻意夸大某些事实;偏听偏信,只为一方当事人提供陈述案件事实和表达法律观点的机会;对采访素材按照既有观点加以取舍,为我所用;断章取义,甚至歪曲被采访者的原意;对审判结果胡乱猜测,影响公众判断;未经审判,报道即为案件定性,给被告人定罪;发表批评性评论缺乏善意,无端指责,乱扣帽子等。上述违背法治精神的媒体审判确有升级趋势,它产生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后果,对公正廉洁执法构成障碍。因此,应当正视媒体审判现象,加以规范。徐迅根据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惯例,提出媒体报道司法应遵循十大自律:①案件判决前不做定罪、定性报道;②对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言行不做倾向性评论;③对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等的权益予以特别关切;④不宜详细报道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情;⑤不对法庭审判活动暗访;⑥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⑦评论一般在判决后进行;⑧判决前发表质疑和批评限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⑨批评性评论应避免针对法官个人的品行学识;⑩不在自己的媒体上发表自己涉诉的报道和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规定》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同时,也强调了对新闻媒体的约束和管制,“恶意有倾向报道在审案件的,泄露国家或商业秘密的,损害法官名誉及诉讼参与人权益的,干扰审判及执行的,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将对媒体追惩, 是对“媒体审判”作出的正确引导。
综上,加强公正廉洁执法的舆论引导工作,确保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是新时期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检察机关要不断创新理念,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提高,增强工作的能动性、预见性和主动性,推进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建设,提高执法公信力,具有全局性和基础性的意义。

4. 参考文献
1.任建明,杜治洲: 公正廉洁执法面临的挑战及其制度创新.检察日报,2010.02.03(3).
2. 莫雅球: 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的思考.中国法制新闻网.2010.09.07 13:28:29.
3. 谢海光:《互联网与思想政治工作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05.
4. 甘惜分:《新闻学原理》,中国人大出版社,1981.05.
5. 孙宜山: 网络传播中舆论引导的特点分析与实施.人民网,2008.05.09.
6. 尹韵公:舆论导向至关重要——学习《江泽民文选》的体会.《光明日报,》2006.11.25.


沈益萌 (济阳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济南25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