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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黄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23:37  浏览:99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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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黄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黄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原[2012]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黄金是一种兼具商品和货币双重属性的特殊产品,在应对金融危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引导黄金行业健康发展,促进黄金资源有序开发,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推动黄金产业结构调整,加快黄金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产业现状

(一)取得的成就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黄金行业形成了地质勘查、矿山开采、选矿、冶炼、加工和科研等比较完整的产业体系,为黄金行业做大做强奠定了良好的产业基础。

1.黄金产量稳步增长。2011年我国黄金总产量达到361吨,其中黄金矿山产金302吨,有色副产金59吨,总产量与2005年相比,年均增长8.3%,已连续五年居世界第一位。同时,我国也是黄金首饰品等产品加工第一大国,加工产量占全球的60%左右。

2.我国黄金需求快速增长。近年来,黄金对抗通货膨胀和金融风险的功能日益显现,许多国家增持黄金储备,民间对持有实物黄金的兴趣持续增强,在国际金融体系和货币体系改革中加入黄金因素的呼声日渐高涨。2011年,我国黄金投资消费呈现强劲的增长势头,首饰、金条、金币、工业用金和其他用金达到了761吨,仅次于印度居世界第二位。未来几年,我国黄金供不应求的基本格局还将存在。

3.地质勘查成果显著。国家以及企业加大了黄金地质勘探投资力度,连续8年实现新增查明资源储量大于生产消耗资源储量。截至2010年我国黄金查明资源储量达到6865吨,比2005年增长50%。

4.产业结构不断优化。通过资源整合以及兼并重组,黄金开采企业数量从2003年的1211家减少到目前的700家左右,2011年,前10家企业黄金产量占全行业的51%,比2005年提高了20个百分点,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同时,在产品结构方面,用于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石化、汽车等领域的深加工产品已初具规模。

5.技术和装备水平明显提高。生物氧化、原矿焙烧、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实现产业化,部分工艺及指标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低品位、难选冶金矿资源金的回收率从30%提高到70%以上,勘查水平不断提高,找矿新方法得到广泛应用。大型铲运机、气体反循环钻机、电动液压采矿凿岩机等高效节能设备已得到应用。

6.绿色矿山建设取得成效。通过技术进步和加大环保投入,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实施,黄金行业“三废”排放达标率、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率逐年提高,大型矿山含氰废水、工业废水、生活废水实现了循环利用。首批37家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中,黄金企业占6家。

(二)存在的问题

1.产业结构不合理。2011年,我国十大黄金企业合计产金184吨,与加拿大巴里克黄金公司年产黄金240吨相比,差距巨大。我国现有的700多个黄金矿山企业中,黄金产量在万两以下的企业约占70%,其合计黄金产量仅占总产量的15%。同时,产品结构单一,部分高精尖深加工产品依然需要进口。我国黄金精深加工的工艺技术、装备水平、产品质量和品牌建设,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2.资源综合利用率低。由于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目前我国每生产1吨黄金平均消耗储量1.7吨,其中大型矿山平均在1.5吨左右,而小矿山则高达2吨以上,资源浪费严重。

3.生态建设和环保任务繁重。由于我国小黄金企业所占比例较高,环保投入不足,废水污染、植被破坏、地质灾害、尾矿库崩溃等矿山环境问题时有发生。

4.资源保障程度低。黄金产量增长速度与探明黄金资源储量增长幅度不匹配,可供开采的基础储量保障年限短。多年来我国黄金基础储量一直在1900吨左右,静态保障年限仅4年,与其他主要产金国相比差距较大,如南非为6000吨,静态保障年限12年;俄罗斯和澳大利亚均为5000吨左右,静态保障年限15年左右。

5.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是黄金矿山安全基础薄弱,老旧设备多,装备水平低,抵御事故风险能力较差;二是部分非法矿山关闭后死灰复燃,乱采滥挖;三是大型矿山周边的非法采矿多,有的甚至盗采矿山的保安矿柱和残矿,安全隐患大。

二、面临形势

“十二五”期间是黄金行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由大到强的关键时期,我国黄金产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一些困难。

(一)黄金金融属性进一步显现,战略地位得到巩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以及目前的欧债危机,使世界各国重新认识到黄金具有任何信用货币也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目前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在不断蔓延,全球经济复苏受阻,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加,世界各国从国家经济战略角度争相增加黄金储备,以保障本国金融安全。2010年,各国央行已从连续20年的黄金净销售变为净购入。

(二)黄金需求持续增长,产业发展空间巨大。随着黄金的避险功能和变现、保值增值特性增强,消费需求旺盛,预计2015年我国黄金消费量将突破1000吨,但预计黄金产量仅能达到450吨左右,供应缺口进一步扩大。

(三)国内资源禀赋较差,黄金增产难度大。受国内黄金资源储量限制,以及我国黄金资源普遍存在的资源分散、品位低、处理难、成本高、深部资源及周边资源勘探程度低、企业规模小、产出成本高等问题的制约,国内产量大幅增长难度大。

(四)受各种因素制约,企业兼并重组难度大。受利益驱动、地方保护等因素的影响,矿山资源整合、企业重组步履艰难,整顿关闭资源综合利用率低的小型金矿进展缓慢。

三、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国家金融安全保障和有效供给为目标,以加快转变黄金工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技术进步为支撑,以资源勘查、兼并重组和环境保护为重点,加快完善黄金行业产业政策,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强化监管措施,全面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开展国际合作,进一步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增强黄金工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工业,加快实现我国黄金工业由大到强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资源优先。加大黄金地质资源勘查投入,采用先进勘查技术,深化东部和中部有潜力矿山深部及外围勘查,加强西部地区资源勘查,集中力量,探明一批大型特大型矿床。

2.坚持结构调整。着力调整和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规范矿权设置,加快推进黄金企业兼并重组,减少企业数量,提高产业集中度,大力发展高附加值黄金深加工产品。

3.坚持绿色发展。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作为黄金工业发展的着力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矿山建设,实现黄金工业可持续发展。

4.坚持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科技对黄金工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着力突破低品位难处理资源高效利用及高附加值深加工技术与深部金矿找矿方法技术,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

5.坚持国际合作。坚持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资源保障,增加黄金供给,满足市场需求,提高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

6.坚持两化融合。把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作为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抓手,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数字矿山、技术进步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推动作用,提高生产智能化、工艺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黄金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取得明显进展,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2%以上,产业发展规模和质量进一步提高。

1.资源勘查实现突破。“十二五”期间,通过加强资源勘查,新增黄金资源储量4000—5000吨,扣除黄金开采消耗3000吨左右,到2015年全国保有黄金资源储量达到8000—9000吨,比“十一五”期间增长20%以上。

2.黄金产量持续增长。“十二五”期间,国内黄金产量年平均增长率保持3~5%,到2015年,黄金产量达到420吨,力争实现450吨。“十二五”期间生产黄金1900-2100吨,比“十一五”期间增长30%以上。

3.结构调整取得成效。通过加大兼并重组力度,企业数量从“十一五”末期的700多家减少到600家左右,形成1个50吨级、2个40吨级、1个30吨级、1个20吨级、2个10吨级的黄金企业集团公司。到2015年,十大黄金集团公司产量达到260吨,比2010年增加100吨,大中型黄金企业的黄金产量占全国的70%以上。

4.科技创新取得进展。加大科技投入,加强产学研用相结合,低品位、难处理金矿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到“十二五”末,全行业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达到70%以上;高效节能设备得到广泛应用,科技创新对产业发展的贡献率明显提高。

5.“绿色矿山”建设水平得到提高。尾矿综合利用率达到20%,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80%,矿山损毁土地得到全面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率达到100%,做到黄金生产增长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同步,实现黄金工业可持续发展。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金矿地质勘查

以国家公益性地质工作为先导,引导和支持各类企业加大黄金地质勘查投入,形成多渠道的投入机制,积极引导更多资金投向黄金资源勘查领域。根据勘查工作进展,在资源潜力较大,具备开展大规模勘查的地区适时优选一批整装勘查区,力争实现快速突破,大幅新增资源储量,形成一批新的资源基地。

(二)促进资源节约与节能减排

黄金生产企业要把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放在突出的位置。黄金矿产地下开采回采率达到80%以上、贫化率不超过15%,露天矿山回采率达到85%以上、贫化率不超过5%。鼓励低品位矿、共伴生矿、难处理矿、尾矿等资源开发利用,促进黄金矿山及冶炼企业原料中各种有价元素的回收、尾矿综合利用、冶炼渣综合利用以及冶炼余热利用。易处理金矿及低品位、难处理金矿资源的选冶综合回收率分别不低于85%和70%,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0%。地下矿山、露采矿山的采矿综合能耗分别低于7千克标准煤/吨矿和1.3千克标准煤/吨矿。黄金选矿综合能耗低于12千克标准煤/吨矿,矿石耗用电量低于45千瓦时/吨。

(三)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按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坚持统筹规划,在兼顾中央、地方和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支持大型骨干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的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矿权优先向大型黄金骨干企业倾斜,鼓励现有矿田内多于2家以上的企业间实施兼并重组,减少黄金开采和冶炼企业数量,提高产业集中度。

(四)加快企业技术改造

依靠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决淘汰混汞提金工艺、小氰化池浸工艺、土法冶炼工艺以及日处理能力50吨以下采选项目。鼓励企业积极研发和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落后黄金采矿、选矿、冶炼生产能力,实现节能减排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依靠技术进步,积极开展黄金高附加值产品开发。依托龙头骨干企业,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新的大型黄金生产基地,扩大规模,增加产量。

(五)推进两化深度融合

加速“两化”融合,把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作为黄金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鼓励企业加强信息化队伍建设,积极开展生产装备数字化、生产过程智能化、企业管理信息化、环境在线监测监控和无线传感网络化的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在企业技术进步中的推动作用,实现采矿、选冶工艺控制精益化,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和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围绕黄金工业发展重点和难点,在矿产资源勘查、低品位难选冶资源高效利用、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保治理、精深加工等领域,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培育企业的应用技术研发与创新能力,创新投入机制,强化共性技术研究平台建设,推动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共同开展前沿共性技术攻关,着力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和共性基础技术,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提高产业核心竞争能力。

(七)积极发展黄金服务业

大力支持科技实力雄厚的黄金企业从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延伸扩展,鼓励黄金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工业设计、信息咨询、商业服务等生产性服务。进一步发展黄金市场,创新黄金投资交易品种,发展黄金的电子商务,完善黄金交易平台和手段。鼓励发展黄金工业检测认证、节能认证、科技成果推广等中介服务。

(八)实施“走出去”战略

黄金企业在立足国内资源勘探的同时,要强化在全球范围内的资源配置,以我国周边、非洲和拉美国家为重点,通过国际合作,开展重要成矿带成矿规律研究、资源潜力评价和境外勘查开发,形成一批境外黄金资源勘查开发基地。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企业资质管理

从事黄金采选冶的企业要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专业水平,新建黄金矿山及冶炼项目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必须有从事矿业及冶炼生产经营的经历,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技术人员须进行专门技能培训,持证上岗,并占公司管理人员的70%(含)以上。从事黄金开采的各类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二)提高行业准入规模

为提高黄金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要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经营规模。黄金采、选、冶企业最小规模为:露采矿山现有200吨/日,新建300吨/日,地下矿山现有及新建100吨/日;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选矿厂现有200吨/日,新建300吨/日;原料自供能力不足50%的独立氰化企业现有100吨/日,新建200吨/日;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堆浸现有750吨/日,新建1500吨/日;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冶炼厂现有精矿处理能力100吨/日,新建200吨/日。

(三)加强黄金开采批准书管理

严格执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在《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基础上强化黄金矿产开采管理,新建矿山,一个矿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开发,不同采矿权人不得在同一区域内垂直重叠开采。加强对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人的资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除临近闭坑的矿山外,最短有效期为3年。各省(区、市)黄金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现有已取得黄金矿产批准书企业的动态检查监督,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进行治理整顿,否则不再办理延续黄金开采批准书手续。

(四)强化资源开发管理

按照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综合考虑黄金资源禀赋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主体功能区的要求,科学划分开采规划区块。将黄金资源相对集中、资源禀赋及开发利用条件好的地区划定为重点开采区,重点规划和统筹安排黄金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有序勘查开发、规模开采和集约利用。合理确定大矿周边安全距离,保障正常的开发秩序。

(五)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加强对黄金开采及冶炼企业开展环境保护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没有污染防治设施及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放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依法责令立即停产,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注(吊)销相关证照。行业管理要以推进设计开发生态化、生产过程清洁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环境影响最小化为目标,督促企业通过生态保护、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烟尘去毒、氰化废水无毒化、尾矿综合利用等,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行业发展的全过程,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矿山,实现黄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六)强化安全生产监督

各级黄金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针对黄金行业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对矿山顶板、废石堆、尾矿库、炸药库、氰化钠库、井巷通风、采空区和重大设备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管理,抓好隐患排查,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同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七)健全标准体系建设

加强行业标准化工作。根据黄金工业加快结构调整、发展绿色产业的需要,建立、修订、完善技术和产品标准。进一步做好能耗、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标准的制订。加大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的力度,实现国际国内标准接轨和双向转化。

(八)加强行业协调管理

各级黄金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黄金行业产业政策、规划、标准的监督执行,及时解决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黄金工业运行监测网络和指标体系,加强行业信息统计和信息发布。积极发挥协会在信息交流、科技创新、标准化建设、诚信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及时反映行业存在的问题与企业诉求,组织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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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8〕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长沙市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加强安居工程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长发〔2008〕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安居工程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居工程资金是指由政府按国家政策规定筹集并用于安居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四条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封闭运行、账户双控、据实结算、专款专用、接受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安居工程住房保障资金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二)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年度补贴标准(草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研究协调解决安居工程资金筹集、使用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房产局负责安居工程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年度计划,编制安居工程资金预算;
  (二)审批安居工程资金的使用及发放;
  (三)报告安居工程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编制年度决算。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安居工程项目资金预、决算的审核;
  (二)根据安居工程住房保障年度预算筹集安居工程资金,并按时拨付到位;
  (三)负责安居工程资金的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备案发证;
  (二)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等具体工作;
  (三)负责安居工程资金的日常核算工作。
  第九条 区住房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个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公示,并建立电子档案;
  (二)负责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进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实物配租等工作。
  第十条 各区政府主要负责根据年度资金安排,按规定的比例筹集资金,并分季度将资金及时拨付至市安居工程资金专户。
  市直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书,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住房保障工作任务。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一条 安居工程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市、区两级财政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安居工程年度实施计划按7:3的比例安排。
  第十二条 安居工程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市、区两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安居工程的资金;
  (四)中央和省住房保障专项补贴资金;
  (五)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市政府相关规定补缴差价款及退缴原货币补贴款;
  (六)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安居工程专户的利息收入;
  (八)社会捐赠的安居工程资金;
  (九)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 市、区两级住房保障局应分别与同级财政在商业银行开设安居工程资金双控账户。
  第十四条 市、区两级财政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居工程年度预算,根据住房补贴发放计划,按季及时拨付资金到市安居工程资金双控专户。市财政局、市房产局根据安居工程实施计划对住房保障局的资金需求情况审核后,从市安居工程资金双控专户拨付资金至区安居工程资金双控专户或直接拨付至经济适用住房售房方账户。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安居工程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二)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三)购(租)二手住房用于实物配租;
  (四)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且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经社区、街道、区三级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市住房保障局核准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的经济适用住房对象,在一年之内按规定标准购得商品房或二手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局与开发建设单位或房屋权属转让人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经银行转账直接支付,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不得发放现金。
  第十七条 每季末,区住房保障局应编制下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计划,并附明细报市住房保障局。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于每季初通过市级安居工程资金双控专户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至区安居工程资金双控专户。
  第十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应按规定在开设安居工程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由区住房保障局分季将租赁补贴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付至个人存款账户。已领取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对象应于每季末到区住房保障局签字确认一次。
  原廉租住房对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时,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安居工程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房产局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安居工程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安居工程住房保障支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经市政府提请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安居工程的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缴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再拨入安居工程资金双控专户。
  第二十一条 安居工程资金必须严格按程序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违规拆借周转、挪用、截留、滞留。
  第二十二条 每年1月15日前,市、区两级房产局应分别向市、区财政局报送上年度安居工程资金决算。同时,还应当提交上年度安居工程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上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户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上年购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套数、面积、位置、金额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年度安居工程项目资金出现结余,滚存下年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区房产局、住房保障局为安居工程资金单独建账,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房产局每年末应及时向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报告安居工程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本市安居工程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区两级住房保障局应当建立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于年度享受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跟踪复核,确认其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住房保障补助。对于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或收回已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并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安居工程资金的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每年对安居工程的管理、使用情况至少审计一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挪用安居工程资金的,依法追回挪用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安居工程资金的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职能部门,由市政府及其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不依规定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申请住房保障的过程中,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及负责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虚报事实、隐瞒真相,取得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并予以公示。其中对已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或个人,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及利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浅谈渎检工作如何服务构建和谐社会

蔡仕强


构建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当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渎职侵权现象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加大惩治与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正是检察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重要举措。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渎检工作的开展不尽人意,长期处于低迷状态。渎检工作如何想方设法走出困境,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拟通过分析当前渎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对如何加强渎检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谈点浅见。

一、当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遇到的主要问题

渎检工作一度面临被合并即被取消的尴尬境地。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渎检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存在“四难”现象,长期打不开局面:

1、线索发现难。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是社会发展的基石。渎检工作的职责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在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来源狭窄,渠道不畅,线索不足,成为制约渎检工作开展的主要问题。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反映有关渎职侵权犯罪方面的情况相当之少,主动上门提供线索的更是少之又少。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寻找案源的主要途径是在一些重大事故发生后才上门查案,具有较大的偶然性,缺乏稳定性,“等米下锅”,甚至出现长期“无米下锅”的情况。

2、调查取证难。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大多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活动能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智能性的特点,反侦查能力较强。而且这些人关系网厚,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易订立攻守同盟,转移侦查视线,涉案的当事人也不会轻易谈及案情,这些都为渎检部门的查证工作增加了不少难度,稍有不慎,会功亏一篑,造成负面影响。加上有的检察院侦查人员缺乏,办案装备落后,办案经费拮据,对一些经费投入大的查证工作半途而废,不了了之,最终出现“雷声大,雨点小”的情况。

3、案件处理难。渎职侵权案件涉及面广,案情复杂,所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渎检部门不同程度地会碰到以各种理由说情、施压、拆台等现象,有的查到一半就被叫停了,有的已侦结,但得不到应有的处理。犯罪嫌疑人或被不诉,或被判缓刑,在案件处理上普遍存在从宽现象,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起诉的为数极少。办案工作“只开花不结果”,或处理结果“轻描淡写”,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往往处于力不从心的状态。

4、法律把握难。修订后的刑法对渎职、侵权犯罪作出规定,重新规定了渎职侵权检察的受案范围。但是,部分条文用语较为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有关的司法解释相对滞后,造成渎检部门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或者新罪名的案件 查处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如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等涉及的技术性较强;滥用管理、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新罪名没有经验可以借鉴,难以把握。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而司法解释在这些方面涉及较少,检察机关碰到这类案件,束手无策,无可奈何。

二、影响渎检工作发挥职能作用的主要原因

渎检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出现的不和谐“音符”,有其主客观原因,也有工作中的问题。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思想认识有偏差。由于渎职侵权犯罪大多数是过失犯罪,而且多数是为公事所致,这就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假象,有的认为“决策失误不为罪”、“为公监权不犯法”、“改革开放难免交学费”;由于犯罪主体特殊,有的办案人员存在畏难情绪,怕得罪人,认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是“费力不讨好”等等。思想认识上同渎职侵权犯罪的严峻斗争形势形成反差,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严重性缺乏深刻的认识和高度的警觉,没有把查办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执法犯罪等渎职侵权犯罪作为强化法律监督,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急迫任务而纳入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格局,摆到突出位置。

2、工作方式欠妥当。现实中,一些检察机关的渎检部门不善于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对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闭目塞责,坐等观望,精神不振或怨天尤人。一是坐等案源上门,有案源来了就查,无案源来就等待观望,对案源情况缺乏调查研究和量化分析,对积极寻找案源和拓宽案源渠道工作没有动脑筋、想办法,或者对发生在身边的案件线索缺乏敏感性,视而不见。二是同相关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的渠道不畅,缺乏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案件信息传导系统梗塞,在最容易产生并事实上存在案源的地方反而无所作为,任其自生自灭,导致案源的流失。此外,当前渎检干警在人员数量方面比例较低,而且在人员配置上,只有少数检察院将有侦查经验的骨干配置到渎检部门,新手多、骨干少,人员不足,难以有效开展工作。加上后勤保障不够,办案经费不足,光靠一支笔、一张纸的落后手段办案,渎检工作的开展难度可想而知。

3、执法环境不和谐。一些地区、一些单位领导法治观念淡薄,保护主义思想严重,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不希望“家丑外扬”,对渎职侵权部门的查处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消极对待,出了问题怕影响“形象”,影响“政绩”,所以瞒案不报、压案不查,该移送不移送,甚至设置“障碍”,阻挠查处,造成检察机关立案难、取证难、处理难。执法环境不和谐导致有的检察机关慑于阻力,对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及大案要案抓得不够有力,或者久拖不侦,久侦不结,严重影响反腐败斗争的进程。

4、法律规定有缺陷。法律规定上存在空隙是渎检工作开展不力的法制原因。一是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对渎职犯罪的主体局限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罪唯一例外),使渎职犯罪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两种主体身份的人而不受法律追究。二是处罚规定畸轻。我国现行刑法对渎职罪规定的最高刑期大多数为7年,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在10年以下,极个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渎职犯罪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往往比其他经济犯罪严重得多,这往往使一些渎职犯罪案件大案化小、小案化了。

三、如何发挥渎检职能,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几点建议

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对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尊重保障人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渎检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大有可为。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方面加强渎检工作:

首先,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要消除“渎职犯罪情有可原”的错误思想,充分认识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的突出表现形式之一。它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阻碍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破坏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和稳定的大局,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渎职侵权犯罪在政治上造成影响,其社会危害性决不亚于贪污贿赂犯罪,有的甚至有过之而不及。因此,当前解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力度不够、效果不佳、失之以宽、失之以软的关键是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大力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渎职侵权案件;检察机关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

第二、要加强宣传,提高知名度。渎职侵权检察前身是法纪检察,设立时间不短,但在相当部分群众中仍感陌生。不少群众还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行为视为正常现象,有的明知是违法行为,但认为“官官相护”,控告也枉然。因此,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渎检工作,了解渎检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当前渎检部门需要下大力气要做的一项工作。渎检部门应把握时机,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适当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使干部群众掌握渎职侵权检察的性质、职能、受案范围、管辖罪名等知识,运用法律武器,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渎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推动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

第三、要拓宽渠道,发掘案源。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来越多样化,更具隐蔽性。墨守成规和坐等举报发现案件线索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打击犯罪的形势需要。因此,除了广泛动员群众举报,我们要采取主动走出去的方法,摸查有关案件信息,“找米下锅”:一是从社会接触中收集犯罪线索。侦查人员与社会的日常接触中要善于“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捕捉有价值的渎职犯罪线索。二是注意从新闻媒体,特别是新闻媒体报道的各种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案件中,追根求源,发现有关职能部门人员渎职犯罪的线索。三是从社会热点问题收集犯罪案件信息,在社会转型阶段,社会热点问题层出不穷,工程发包、土地征用转让、证券市场、国有企业转制等都是群众关注的焦点,也是渎职犯罪的高发区。侦查人员要有敏锐意识,经常深入这些行业收集发现线索。四是加强同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检察机关内部其他业务部门的联系,争取他们多移交案件线索。

第四、要突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渎职检察工作的位置前移,纳入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格局,做到领导重视,在装备、经费和人员配置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和一定的倾斜。渎检部门要树立威信,归根到底要抓办案。当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这次专项工作查办的重点案件分为三大类: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渎职失职导致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案件。二是负有市场监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案件。三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徇私枉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渎检部门,特别是一些立案空白的地区要突出重点,瞄准三类犯罪,加大打击力度,服务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五、要机构升格,科学设置。目前,高检院和部分省、市已将渎检部门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这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应该加大这方面工作的力度。检察机关干部查处渎职侵权方面一直相当薄弱,影响了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全面发挥。这其中,检察机关渎职犯罪侦查机构设置不科学,名称不统一,力量配备一再弱化是直接的主要原因。所以说,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机构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更能体现职责、名称的一致,更具合法性,更便于人们的理解,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顺应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强烈要求,势在必行。另外,针对当前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做好刑法等法律的修改、补充、完善和司法解释工作,使立法工作适应当前渎检工作不断发展的新情况,充分发挥法律在预防和减少渎职侵权犯罪中的效能作用。

第六、要以人为本,提高素质。要拓展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提高渎职侵权检察人员的素质是关键。目前,渎职侵权检察队伍中,人员素质不平衡,新成份多,相当部分未经培训上岗,业务素质不高。而渎职侵权工作涉及知识领域广、部门多、法律、法规专业性强,对干警的业务素质要求特殊。因此,要在坚持个人自学的基础上,有计划、有组织地分期分批进行培训,组织干警深入学习,开展岗位练兵,掌握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必备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同时,要加强渎检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干警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应该严格执法,依法监督,坚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讲原则不讲关系,讲法律不讲人情,提高自身防腐拒变的能力,切实使检察队伍在总体素质上有新的提高,增强综合作战能力,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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