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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23:12  浏览:84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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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3]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2013年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年5月24日



附件: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债,是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为办理还本付息和拨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地方债期限为3年、5年,利息按年支付,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条 地方债发行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债券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行额度。

  第四条 地方债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等要素,由地方政府与财政部协商确定。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涉及地方政府的相关业务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章 地方债的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 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采用市场化招标方式。参与投标机构为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第六条 每期地方债招标日5个工作日前(含第5个工作日),财政部通过财政部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地方债发行文件。发行文件包括债券招标日、发行日、缴款日、上市日、还本付息日等内容。

  第七条 财政部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指派地方政府观察员现场观察招投标过程。

  第八条 招投标结束后,财政部通过财政部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九条 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为地方债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等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十条 地方债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晚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库。地方财政部门于债权登记日(即缴款日次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告知财政部(国库司)。如地方财政部门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财政部(国库司)将不晚于债权登记日15:00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地方财政部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不晚于债权登记日16:00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地方财政部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财政部根据地方财政部门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财政部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十一条 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除代为收取向承销团成员支付的发行费,不向地方政府收取其他费用。3年、5年期地方债发行费分别为发行面值的0.5‰、1‰。

  第十二条 财政部于招标日日终前通知地方财政部门当期地方债应支付的发行费金额。地方财政部门于缴款日后1个工作日足额将发行费缴入财政部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往来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户),并及时报告发行费缴纳情况。地方财政部门因故不能按时缴纳发行费的,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财政部确认中央财政专户足额收到地方财政部门缴纳的发行费后,若承销团成员已足额缴纳发行款,财政部不晚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代为办理发行费拨付;若承销团成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发行款,财政部不晚于收到地方财政部门确认该承销团成员发行款足额入库报告后5个工作日代为办理发行费拨付。地方财政部门未按时足额向中央财政专户缴纳发行费的,财政部采取中央财政垫付方式代为办理发行费拨付。

  第十四条 地方债于上市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地方债的还本付息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于规定时间将还本付息资金足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代为办理地方债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 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不晚于还本付息日前11个工作日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还本付息信息。

  第十七条 财政部应当不晚于还本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通知地方财政部门还本付息信息。

  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晚于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将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并及时报告还本付息资金缴纳情况。地方财政部门因故不能按时缴纳还本付息资金的,应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财政部应当不晚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将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第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未按时足额向中央财政专户缴纳还本付息资金的,财政部采取中央财政垫付方式代为办理地方债还本付息。

第四章 法律责任和罚则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财政部负责对发行地方债各相关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时缴纳地方债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对应的地方政府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 = 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第二十三条 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等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地方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发债和偿债主体的相关职责。地方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中央财政专户缴纳发行费、应还本息等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财政部支付罚息。罚息计算公式为:

  罚息 = 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中央财政垫付资金和罚息最迟在办理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时如数扣缴。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未按时向相关机构支付地方债发行费、应付本息等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债券持有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 = 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招标日,是指地方债发行文件规定的财政部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 缴款日,是指地方债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地方债资金缴入规定的国家金库XX省(自治区、市)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是指地方债发行文件规定的地方债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地方债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相关工作,同时应当制定相关业务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doc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guozaiguanli/gzglzcfg/201306/P02013060352783995977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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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加强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规范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确保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各项工作切实取得成效,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的管理,促进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现制定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工作方案。
一、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组织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范围包括国家中医重点专科、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重点专科培育项目、重点专科协作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重点专科)。
(一)重点专科协作组组织
所有国家中医重点专科按专业类别划分成29个重点专科协作组。各重点专科协作组设置组长单位、工作委员会和专家指导委员会。
1.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单位
①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单位的设置
各重点专科协作组设组长单位3-5个,每个组长单位按优势病种确定分工,其中一个组长单位作为总牵头单位,负责协作组全面工作。每个组长单位确定组长1名。
②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单位的产生
组长单位由各重点专科协作组成员单位充分酝酿、推选后提出建议名单报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根据建议单位的工作表现提出意见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政司审核后确定组长单位名单。
③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单位的工作原则
各组长单位和组长之间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开展工作。
2.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委员会
各重点专科协作组成立工作委员会,原则上由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和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组成,主任委员由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的组长担任。各协作组的重要活动和重大事项由工作委员会协商决定。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协作组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委员会工作会议。
3.重点专科协作组专家指导委员会
各重点专科协作组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由本专业内具有较高理论和技术水平并享有较高威望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并根据工作需要参加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审定、专科建设督导、检查评估等工作。
(二)中医优势病种协作组组织
各重点专科协作组按照各专业中医优势病种划分成若干个优势病种协作组,各重点专科根据医院本专科特色优势和本专业确定的优势病种情况,本着自愿原则选择参加1-3个优势病种协作组。每个优势病种协作组成员单位原则上不少于10个。各中医优势病种协作组设置组长单位。
1.中医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单位的设置
各中医优势病种协作组设组长单位1个,组长单位确定组长1名。
2.中医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单位的产生
中医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单位由所在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单位根据各中医优势病种协作组成员单位意见提出推荐名单,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根据推荐单位的工作表现提出意见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政司审核后确定组长单位名单。
3.中医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单位的工作原则
组长单位和组长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坚持民主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调动协作组各成员单位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协作组各项工作。
二、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主要任务
(一)开展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诊疗方案的梳理、验证、制定、提高工作。
1.遴选中医优势病种
中医优势病种是指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能够基本治愈的病种和在疾病某个环节上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能够解决某些临床问题的病种。
中医优势病种名单由各重点专科协作组研究提出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项目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审定。
2.梳理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诊疗方案
优势病种协作组各成员单位在认真梳理本医院临床实际应用的、有效的诊疗方法的基础上,形成本医院的优势病种临床诊疗方案。
3.验证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诊疗方案
优势病种协作组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据《中医优势病种临床验证工作方案》的要求,确定验证的临床诊疗方案,制定验证工作方案,对诊疗方案中的各种治疗方法的临床疗效和安全性开展临床验证工作。
4.制定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诊疗方案
优势病种协作组根据临床验证的结果,综合确有疗效的中医诊疗方法,制定该优势病种的中医临床诊疗方案。
5.提高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诊疗方案
优势病种协作组在协作组范围内广泛应用中医临床诊疗方案,在此基础上定期进行疗效分析和评价,不断优化、提高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诊疗方案。
(二)开展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制定和试点工作
1.制定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
在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诊疗方案的基础上,筛选适合中医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制定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路径。
2.开展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试点
优势病种协作组依据《中医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在重点专科协作组范围内开展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试点工作。
试点结束后,对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针对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修改和完善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路径和临床路径实施方案。
(三)梳理优势病种中医治疗难点并联合攻关
各优势病种协作组针对患者亟需解决的临床问题(如患者最痛苦的症状等)提出中医治疗难点,在优势病种协作组范围内通过临床协作等多种方式,开展联合攻关,不断解决中医治疗难点,提高中医临床疗效。
(四)加强专科人才队伍建设
各重点专科协作组和优势病种协作组通过开展中医诊疗方案的梳理、验证、制定、提高以及组织学术交流、联合攻关、进修学习等多种形式,培养专科人才,逐步形成中医观念牢固、技术水平高、临床疗效好、创新能力强的专科人才队伍。
(五)向社会广泛宣传中医优势病种的临床疗效
各优势病种协作组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对优势病种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充分利用平面媒体、视频、网络等技术手段以及新闻发布、资料发放、电视专题片等形式,宣传介绍中医药的治疗效果和优势,提高老百姓对中医药的认知度。
三、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职责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职责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负责对重点专科协作组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职责
由中华中医药学会医院管理分会和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组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负责协作组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规划和组建协作组、制定协作组管理工作方案、布置协作组年度工作任务并督促落实、对协作组开展绩效考核等。
(三)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职责
1.正确理解和把握重点专科各项工作内容和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专科建设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
2.提出本专科中医优势病种建议名单,推荐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候选单位和候选人。
3.协调召开本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会议,制定本重点专科协作组年度工作计划。
4.审核各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方案培训讲义和宣传材料。
5.督促和指导各优势病种协作组完成协作组各项工作任务。
(四)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职责
1.组织本协作组成员单位进行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的梳理、验证、制定、提高工作。
2.开展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的试点培训工作。
3.起草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培训讲义。
4.提出中医治疗难点、解决方案并实施。
5.组织本协作组各成员单位完成协作组各项工作任务。
(五) 重点专科职责
1.参与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的梳理、验证、制定、提高和临床路径的起草工作。
2.参与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的试点工作。
3.参与中医优势病种中医治疗难点的解决。
4.建立视频网络平台。
5.按照要求完成协作组各项工作任务。
四、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考核
(一)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包括各重点专科协作组组长单位和组长、各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单位和组长、各重点专科。
(二)考核原则
本着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上级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表现相结合,对协作组工作情况进行准确评价。
(三)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年度工作安排和要求的完成情况。
(四)考核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负责。对协作组组长和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的考核通过对协作组日常工作的考察和协作组全体成员单位的评价两种形式进行。对协作组日常工作的考察依据《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绩效考核细则》、《优势病种协作组工作绩效考核细则》进行,协作组全体成员单位的评价一般每年度开展一次。对重点专科的考核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协作组组长单位、优势病种协作组组长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中、差三个等次。
(五)考核结果应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政司依据考核结果,对组长单位和组长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结果为“优”的组长单位和组长予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中”的组长单位和组长进行督促整改;对考核结果为“差”的组长单位和组长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工作仍不力的予以调整。






中日韩《国际金融和经济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国 日本 韩国


中日韩《国际金融和经济问题的联合声明》(全文)


  2008年12月13日下午,中日韩三国领导人会议在日本福冈举行,三国签署了《国际金融和经济问题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国际金融和经济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国和大韩民国三国领导人一致认为,世界经济和金融市场正面临严峻挑战,有必要以有效方式加强三国合作,应对当前形势。

  三国领导人强调,旨在稳定金融市场、恢复全球增长的一系列国际会议与合作努力非常重要。三国领导人再次确认,三国将落实包括指导金融市场改革的共同原则行动计划在内的金融市场和世界经济峰会宣言。

  三国领导人强调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以应对金融市场动荡的重要性。三国领导人对2008年11月14日在华盛顿举行的中日韩三国财长会取得的成果及近期有关扩大双边货币互换规模的决定表示欢迎。三国领导人还欢迎三国于2008年12月10日宣布定期召开三国间央行行长会议。三国领导人重申致力于与东盟各国合作,加快“清迈倡议”多边化进程,以有效监测本地区经济与金融市场。亚洲开发银行可在向亚洲地区受金融动荡影响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特别是在基础设施发展和贸易融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此,三国领导人呼吁尽早就亚洲开发银行的第五轮增资达成共识。

  三国领导人一致认为,应努力将当前金融动荡可能对世界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推动区域贸易投资便利化,促进地区合作。三国领导人认为,外界期待作为“全球经济增长中心”的亚洲国家发挥其作用,扭转世界经济下行趋势并使其重回可持续发展轨道。三国领导人认为,三国应为此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三国领导人对《中日韩改善商务环境行动计划》公开发表表示欢迎。

  三国领导人重申金融市场和世界经济峰会宣言和利马APEC领导人全球经济宣言中关于投资和货物及服务贸易的承诺。此外,为反对保护主义,三国领导人宣布三国政府将继续努力,促使多哈发展议程尽早取得丰硕、平衡而全面的结果。三国领导人还认为,未来12个月内,三国政府应避免对投资和货物及服务贸易设置新障碍,避免采取新的出口限制措施,避免采取与WTO原则不符的措施刺激出口。

  三国领导人强调亚洲各国加强金融领域和实体经济领域合作的重要性。三国领导人确认了促进增长、扩大内需措施的重要意义,决心密切合作,加强三国合作,促进亚洲各国为克服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之负面影响,实现亚洲自身可持续增长做出努力。为此,三国领导人重申支持东盟一体化稳步推进的重要性。

                             2008年12月13日于日本福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