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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与新加坡关税局全面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3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32:26  浏览:95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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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与新加坡关税局全面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3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与新加坡关税局全面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3号)


  2012年6月,海关总署与新加坡关税局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新加坡关税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和〈新加坡安全贸易伙伴计划〉互认的安排》。经与新加坡关税局协商,海关总署决定从2013年3月15日起全面实施该互认安排。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3年3月15日起,我国海关接受新加坡关税局认证的STP-Plus企业为新加坡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新加坡关税局接受我国海关认证的AA 类企业为我国的AEO企业。
  二、我国海关和新加坡海关互相给予来自对方AEO企业的进口货物如下通关便利措施:实施较低比例查验,予以快速通关;对需要进行查验的货物优先予以查验;在通关过程中给予优先处理待遇;如果国际贸易发生中断,尽力提供快速通关。
  三、我国AA类进出口企业以自己名义直接出口到新加坡的货物,可以享受新加坡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AA类企业必须向新加坡进口企业提供自己的企业管理类别和在中国海关的10位注册编码,并由新加坡进口企业在向新加坡海关进口申报时按有关规定将AEO代码录入新加坡海关TradeNet报关系统,新加坡海关在通关过程中才能识别我国的AA类企业为AEO企业并给予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AEO代码由“AEO”、“CN”和企业在中国海关的10位注册编码组成。
  四、新加坡STP-Plus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出口到中国的货物,可以享受到我国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我国企业申报从新加坡STP-Plus企业进口货物时,必须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处填注统一的新加坡出口企业的AEO编码,我国的报关系统才能识别新加坡的STP-Plus企业为AEO企业并给予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填注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 +“SG”+“12位AEO企业编码”+“>”)。例如,新加坡STP-Plus企业的编码为AEOSG123456789012,则填注:“AEO”。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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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文物保护实施办法(1994年修正)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文物保护实施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月29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改《武汉市文物保护实施办法》的议案,决定对《武汉市文物保护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加强对本市境内文物的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将原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八个字删去。
三、原第五条修改为:
“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分别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文物维修经费分别在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以及城市维护费内立项列支。上述经费应逐年有所增加。”
四、原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一款:
“市人民政府应编制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特点和传统风貌。”
五、原第七条修改为:
“市、区、县人民政府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后一年内,应划定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树立保护标志。文物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记录档案。
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安全的需要,在距文物保护单位的边界线十米以外的地带规定;建设控制地带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格局和环境、景观的需要,在距保护范围的边界线二十米以外的地带规定。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方案由文物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共同提出,报原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六、原第九条第一款最后一句修改为:
“新建、改建或维修方案应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该级文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七、原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社会流散文物,由文物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国家规定由文物商店统一经营的文物,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国家规定可由单位和个人经营的监管文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原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文物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管理者或使用者,不履行保养、维修责任的,责令限期保养、维修;逾期不保养、维修的,除应承担保养、维修该文物保护单位所需费用外,并按该费用的一至二倍处以罚款。
(二)未按规定维修、修复文物保护单位而改变文物原状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除应承担恢复该文物原状所需费用外,并按该费用的一至二倍处以罚款。
(三)建设单位违反文物调查勘探规定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在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停止施工,按照规定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并处以罚款。
(四)建设或生产中发现文物不报告文物管理部门,不保护现场,继续施工或生产的,责令停止施工或生产,并处以罚款。
(五)文物考古科研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进行考古发掘的,责令停止发掘,并追回已获得的文物。
前款第(三)、(四)项的罚款标准,按国家和省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文物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原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文物管理部门的意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原第三十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文物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文物保护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4年5月12日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建安办函[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要求,我部决定4月中旬至7月上旬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要求,结合今年我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9号)工作部署,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重点内容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重点严厉打击以下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

  (一)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

  (三)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整改的。

  三、时间安排

  部署发动阶段:2011年4月底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实施方案,迅速动员部署,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在基层全面启动。

  集中打击阶段:5月上旬至6月中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涉及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严肃查处。

  检查督导阶段:6月下旬至7月上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辖区内的督促检查工作,全面掌握“打非”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我部将适时组织对“打非”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打非”专项行动的意义,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力措施。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依法严厉打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存在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特别是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公开严惩。

  (三)强化“两场”联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开展“打非”专项行动过程中,积极推进建筑市场、工程现场联动监管机制建设。要严格市场准入,从工程招投标、资质资格审批、施工许可等管理节点严格把关。通过“打非”专项行动的开展,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逐步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不断完善健全建筑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要积极探索建立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长效机制,将其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性的轨道,不断巩固“打非”专项行动的成果。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7月4日之前,要将本地区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包括本地区工作总体情况及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的类别、数量、处理情况等)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