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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再审案件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0:21:56  浏览:89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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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再审案件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再审案件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2月15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再审案件,如果被告人已经死亡,再审判决书中是否要向被告人交代上诉权”和“已死亡的被告人的近亲属不服再审的第一审判决,应向哪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两个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1985年10月我院对山东省高级法院(85)鲁法研字第12号请示的电话答复精神,被告人已死亡的再审案件,在再审的第一审判决书中无法向被告人交代上诉权。
二、如果已死亡的被告人的近亲属不服再审的第一审判决,可以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原审法院收到被告人近亲属的申诉后,可以直接处理,也可以商请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法院收到被告人近亲属的申诉后,如果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可以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如果已死亡的被告人的近亲属对指令原审再审的判决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应由上一级法院直接处理。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再审案件两个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我们请示再审案件的两个问题:
一、根据最高法院1985年10月18日对山东省高院(85)鲁法研字第12号《关于被告人已死亡的再审案件,其近亲属能否径行提出上诉的请示》的答复意见,对被告人已死亡的,按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如果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再审判决书中是否要向被告人交代上诉权?
二、被告人近亲属不服第一审判决,应向那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如果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原审法院怎么处理,如果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上级法院是提审还是发回重审。
198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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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2010〕28 号


现公布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010/P020101019653825001243.doc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
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证券研究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
第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禁止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五条 在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师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
第六条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研究部门或者子公司,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及相关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负责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的,应当采取防范利益冲突的措施,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第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受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干涉和影响。
第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证券研究报告”字样;
(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称;
(三)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说明;
(四)署名人员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
(五)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时间;
(六)证券研究报告采用的信息和资料来源;
(七)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提示。
第九条 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合规、客观、专业、审慎。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应当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具有合理依据。
第十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审阅机制,明确审阅流程,安排专门人员,做好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不得将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者特定对象。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明确管理流程、披露事项和操作要求,有效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时,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应当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情况,并且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为自身及其利益相关者谋取不当利益,或者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前泄露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分析师因公司业务需要,阶段性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者提供行业研究支持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跨越隔离墙审批程序。
合规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对证券分析师跨越隔离墙后的业务活动实行监控。证券分析师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期间,不得发布与该业务项目相关的证券研究报告。跨越隔离墙期满,证券分析师不得利用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的非公开信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同时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并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向客户披露静默期安排。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对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人员资格、利益冲突、跨越隔离墙等情形进行合规审查和监控。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对发布的时间、方式、内容、对象和审阅过程实行留痕管理。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十九条 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分析师,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第二十条 证券分析师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以及报告会、交流会等形式,发表涉及具体证券的评论意见,或者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符合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以及下列要求:
(一)由所在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统一安排;
(二)说明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日期;
(三)禁止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投资收益。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授权其他机构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或者摘要的,应当与相关机构作出协议约定,明确刊载或者转发责任,要求相关机构注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日期,提示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未经授权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暂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印发关于防治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早期损坏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5]523号



印发关于防治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早期损坏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防治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早期损坏,延长使用寿命,提高服务水平,在总结和分析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成果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关于防治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早期损坏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公路 沥青路面 早期损坏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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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局(处),部规划院、公路所、交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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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                                   2005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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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治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早期损坏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公路建设迅速发展的同时,一些路段高速公路沥青路面出现了早期损坏现象,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影响交通行业的社会形象和可持续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按照“增强质量意识,完善综合设计,严格施工控制,加强养护管理”的原则,对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早期损坏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增强质量意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养护管理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早期损坏的危害,采取切实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要树立全寿命成本理念,避免产生早期损坏的返修成本。
  (一)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切实处理好质量与速度的关系,严格按照部《关于在公路建设中严格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09号)的规定,保证合理建设工期。当质量和工期发生矛盾时,应当首先保证质量,把工作一环扣一环地做精、做细,按科学规律办事。要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充分发挥各自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依靠科学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规范检测市场。要委托具有公路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独立检测,对伪造试验数据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二)设计单位要树立全寿命成本理念,加强调查与材料试验工作,加强路面结构设计方案比选,避免简单地照搬照抄规范和其他项目设计成果。
  (三)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质量动态监控,独立完成各项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对原材料、拌和和摊铺碾压等影响质量的重要环节和工序要加强旁站和监控。每道工序完成后,应按规定及时抽检,抽检全部合格后方可批准进入下一道工序。
  (四)施工单位要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质量意识,建立健全施工自检体系,对于原材料质量控制、施工配合比试验、混合料拌和、运输、摊铺、碾压等各道工序均要明确质量目标,并落实到各道工序的施工责任人与自检责任人,做到层层把关,分级负责,精心施工。
  (五)鼓励工程建设向设计与施工总承包的模式发展,适当延长质量保证期,促使承包商用心设计、精心施工。
  二、总结国内外成功经验,加强综合设计
  设计人员要深刻理解规范中有关指标的使用前提和适用条件,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当地行之有效的路面结构设计实践,借鉴国外成熟的设计方法,强化系统综合设计。
  (一) 做好实际交通荷载调查和预测。
  对现状实际轴载谱以及变化规律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结合未来区域经济发展、路网情况和车辆载重等情况,科学预测,计算预期的车辆累计标准轴载次数,依此进行路面结构设计和厚度计算。
  (二) 完善结构和厚度设计。
  路面结构设计及各层厚度要充分考虑交通量轴次、材料、施工条件、气候等实际情况。要加强路面结构方案比选工作,根据交通量大小、重型车辆构成比例,选定合理的路面厚度。对重车方向、长距离陡坡路段应进行专门设计。
  1.路面结构厚度的确定,要有利于防治路面早期损坏;有利于增强工程的耐久性、减少后期养护费用;有利于延长路面使用寿命和降低全寿命成本。
  2.半刚性基层是目前常用的基层型式,对出现的质量通病要进行认真反思和总结,特别是对防止半刚性基层反射裂缝的措施要给予高度重视。要严格控制半刚性基层及底基层的强度,不仅要控制低限,同样要控制高限,防止走入半刚性基层强度越高越好的误区,减少半刚性基层沥青路面反射裂缝的发生。
  3.柔性基层是许多发达国家常用的路面结构形式,鼓励各地加强柔性基层试验研究,在试验路段铺筑成功的基础上加以推广。
  (三) 加强材料设计。
  材料设计是路面设计的重要内容,要认真做好路用材料的调查、试验与筛选工作,针对材料质量及供应情况,提出适合路面结构功能需要和实际情况的各种路用材料的品质要求。
  1.保证路面各层混合料配合比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是预防沥青路面早期损坏的基础。混合料组成设计除满足规范要求外,更要注重原材料指标、体积指标、混合料性能指标的相互匹配与合理性。要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对混合料技术性能指标做适当的调整、增加,如现场空隙率和路面渗水系数的检测。
  2.矿料级配组成设计要按照“均匀、嵌挤、密实”的要求进行,不能简单照搬规范规定级配范围的中值,可适当增加中间档次粗集料的用量,调整为骨架密实型结构,提高混合料的抗车辙性能。
  3.对于夏季炎热、交通量大、重载交通多的地区,要适当提高高温性能和水稳定性检验的技术要求,以增强沥青面层的抗车辙能力和抗水损害能力。
  (四) 重视防排水系统设计。
  水是造成路面损坏的主要原因之一。要高度重视路基路面防排水设计,尤其挖方路段及中央分隔带、土路肩等部位的排水问题,按照“以防为主,防排结合”的原则,做好路基、基层、面层的防排水综合设计。
  1.对于设置拦水带或路缘石的路段,尤其纵坡平缓、降雨量大的路段,应适当加密开口及边坡排水设施。路基水文状况不良路段,应设置横向盲沟和排水垫层。
  2.对于中央分隔带防排水设施、通讯管道设施与绿化美化工程要做到协调统一。中央分隔带需要植树绿化时要认真做好防排水层,对防排水难以做好的路段,可采用表面封闭的中央分隔带形式。为保证防排水设施的有效性,可适当提高设计富余量。对于超高路段宜尽量采用内外半幅单独排水方案。
  3.土路肩宜尽量选用碎石或砂砾等透水性材料填筑,以利路面横向排水。年降雨量较大地区的高速公路,可在结构内部及边缘土路肩内设置排水设施。对于植草的土路肩,其排水设计还要考虑土路肩与硬路肩标高差、横坡及植草的疏稀程度,以保证排水通畅。
  三、严格环节控制,完善施工质量管理
  施工质量是保证路面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应严格控制,强化管理。
  (一)强化路基质量。
  路基质量直接影响路面质量,其中路基压实不足和不均匀沉降影响最大。首先要严格压实控制,确保压实质量;对于易产生不均匀沉降的部位,如软土等不良地基路段及高填、半挖半填路段及填挖交界处,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处理,并加强观测,达到沉降要求后,方可进行路面施工。
  (二)严格材料控制。
  路面材料质量控制的好坏,是路面质量的关键,应根据当地实际,择优选材,严格进场材料控制及场地管理。
  1.沥青的选择应按照公路等级、气候条件、交通组成、路面结构类型及层位、施工方式等,并结合当地使用经验,经技术论证后确定。
  2.沥青混合料所用集料必须专业化集中生产、集中供料。粗集料必须严格控制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值和含泥量;细集料必须严格控制砂当量和棱角性。
  3.沥青路面使用的各种材料运至现场后,各方要根据进货批量取样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材料方可使用。不得以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或商检报告代替现场检测。对不合格材料,要限期退货和清理出场。
  4.材料的堆放应予以重视,不得混放,避免雨淋,堆放场地必须硬化。
  (三)改进施工组织。
  施工前必须制定科学、周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应合理确定各结构层的施工周期和施工间隔及机械组合,路面基层应有足够的养生时间,达到强度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层施工。面层必须防止层间污染,特别是中央分隔带、绿化、路肩等的施工不得与沥青面层施工交叉作业,以保证路面的强度、整体性和均匀性。
  (四)控制施工工艺。
  施工工艺方面应注意如下五点:一是要高度重视配合比试验和试验段试铺工作,根据试验段结果,调整确定合理的生产配合比;二是要采用自动化程度高、计量准确、产量大的拌和楼,并在生产过程中加强对拌和楼稳定性的控制;三是在运输、装卸、摊铺、碾压过程中要采取严格措施减少温度离析和材料离析;四是要严格控制摊铺宽度,并加强接缝处的质量控制;五是要高度重视路面压实,配备数量、吨位满足压实要求的压实设备,控制压实工艺。
  四、加强预防性、及时性养护,延长路面使用寿命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要按照《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交公路发[2002]572号)规定的频率,定期对路面结构强度、抗滑性能、平整度和路面破损状况等进行检测,并采用路面管理系统对路面使用状况进行评价,科学制订养护计划,针对路面早期损坏加强预防性、及时性养护工作,延长路面使用寿命。
  五、加深技术研究和引进工作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和新工艺,是防治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早期损坏的基础。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损坏的特点及自然环境条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结合工程建设进行研究和攻关,提出防治措施和方法,成熟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要积极借鉴、吸收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先进技术经验,高度重视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完善工作,争取在短时间内实现国内技术领域新的跨越,全面提升我国高速公路沥青路面建设水平。
  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
  路面质量最终取决于一线从业人员,要加强对公路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等各方面从业人员,尤其是一线从业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治沥青路面早期损坏的业务培训,使之掌握正确的技能,增强责任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