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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7:05:50  浏览:89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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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就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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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青政发〔2001〕110号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户口迁入管理,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青岛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其他县级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第三条修改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稳定经济收入或者生活来源、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地公民,其实际支付本市单套内销商品住宅房款达到以下标准的,准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一次性迁入购房所在地常住户口:(一)市南区、崂山区80万元以上人民币;(二)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70万元以上人民币;(三)城阳区、黄岛区城区60万元以上人民币。
  申请购房迁入户口人员,只能申请办理迁入非农业户口或者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三、删除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四、第六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购房人申请迁入户口的,应当持房屋交款发票、房屋产权证(贷款购房者出具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鉴章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未曾被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的证明、已婚人员结婚证明、公安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申请迁入的成年人在迁入地有固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证明,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户口迁移手续,经当地公安(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并报市人控办复核。
  五、第八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购房人申请迁入户口由公安机关予以一次性审批,户口迁入后五年内不予审批其他要求迁入的户口。由公安机关在其户口簿、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微机信息中加注“购房迁入户口”标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其房屋产权证及房屋产权证存根上加注“购房迁入户口”标记。
  购房人迁入户口5年后又申请直系亲属前来投靠的,其户口迁入按照购房迁入户口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六、第九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后,再行转让其所购商品住宅者,必须事先按有关标准购得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否则应当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在户口未迁出前,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
  七、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控办、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实施后,以前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有关遗留问题,由市人控办、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具体处理意见。



青岛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户口迁入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其他县级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稳定经济收入或者生活来源、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地公民,其实际支付本市单套内销商品住宅房款达到以下标准的,准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一次性迁入购房所在地常住户口:(一)市南区、崂山区80万元以上人民币;(二)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70万元以上人民币;(三)城阳区、黄岛区城区60万元以上人民币。
  申请购房迁入户口人员,只能申请办理迁入非农业户口或者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四条 购房人申请迁入户口的,应当持房屋交款发票、房屋产权证(贷款购房者出具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鉴章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未曾被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的证明、已婚人员结婚证明、公安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申请迁入的成年人在迁入地有固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证明,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户口迁移手续,经当地公安(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并报市人控办复核。
  第五条 购房人申请迁入户口由公安机关予以一次性审批,户口迁入后五年内不予审批其他要求迁入的户口。由公安机关在其户口簿、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微机信息中加注“购房迁入户口”标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其房屋产权证及房屋产权证存根上加注“购房迁入户口”标记。
  购房人迁入户口5年后又申请直系亲属前来投靠的,其户口迁入按照购房迁入户口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 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后,再行转让其所购商品住宅者,必须事先按有关标准购得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否则应当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在户口未迁出前,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
  第七条 购买私房或转卖商品住宅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控办、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朝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8〕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朝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做大做强我市银行业,建立公平公正的目标考核体系,形成客观科学长效的考核机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朝阳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朝阳市分行、朝阳市城市信用社、省农信联社朝阳办事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朝阳市分行、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朝阳监管分局。
二、考核指标设定
(一)对银行的考核
对银行的考核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根据参评银行对当地经济的支持程度、风险把控能力、社会效益贡献、社会服务等设定如下指标:
1、全口径信贷投放:①当年新增法人贷款;②当年新增个人贷款;③当年新增存贷款比率;④银企对接履约率。
2、支持中小企业、重点项目、政府急难问题等贷款;
3、不良贷款下降率;
4、利税增长率;
5、客户满意度。
(二) 对中国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的考核
1、认真执行央行货币政策情况;
2、对银行业的调查、分析、预测情况;
3、加强和改进外汇管理情况;
4、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5、加强征信管理,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6、促进银行业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情况(全市银行业信贷投放增幅不低于10%);
7、促进银行业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情况。
(三)对中国银监会朝阳监管分局的考核
1、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情况;
2、对银行业及业务活动的监管情况;
3、对银行业审慎经营的监管情况;
4、对银行业务活动的现场、非现场监管情况;
5、对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6、促进银行业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情况(全市银行业信贷投放增幅不低于10%);
7、促进银行业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情况。
三、考核指标说明
(一)银行
1、全口径信贷投放类指标
①当年新增法人贷款额=年初余额+当年累放额-当年累收额+当年剥离核呆金额
②当年新增个人贷款额=年初余额+当年累放额-当年累收额+当年剥离核呆金额
③当年新增存贷比率=当年新增贷款额/当年新增存款额
④银企对接履约率
以当年银企对接会草签协议为基数,计算至年末实际履约情况。
2、支持中小企业、重点项目、政府急难问题等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当年投放额+政府急难问题贷款额+重点项目贷款额等
对本市贷款投放额占总投放额的比率低于80%(含)的银行奖励等级按评定等级减一档计算。
3、不良贷款下降率=当年不良贷款下降额/当年不良贷款余额
4、利税增长率=(本年利税额-上年利税额)/上年利税额
5、客户满意度
根据市委、市政府及人民银行、银监局掌握的客户投诉、表扬情况确定。
(二)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得分标准按九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得分的平均值确定。
四、评定标准及奖项设定
(一)考核指标权重分配
1、全口径信贷投放指标得分=①项得分*30%+②项得分*20%+③项得分*20%+④项得分*30%
各分项得分标准:
(1)当年新增法人贷款额满分100分。新增法人贷款额排名第一的得100分;以后名次中当年新增贷款额在4亿元以上的依次递减2分;当年新增贷款额在4亿元以下的依次递减10分。
(2)个人贷款增加额满分100分。按个人贷款增加额排名第一的得100分,以后依次递减2分。
(3)当年新增存、贷款比率满分100分。当年新增存、贷款比率排名第一的得100分;以后名次中当年新增存、贷款比率在75%以上的依次递减2分;当年新增存、贷款比率在75%以下的依次递减10分。
(4)银企对接履约率满分100分。按银企合作项目履约率排名,第一名得100分;以后名次中履约率在50%以上的依次递减2分;履约率在50%以下的依次递减10分。
2、支持中小企业、重点项目、政府急难问题等贷款。按投放额度排名并按支持态度和程度酌情掌握分数,排名第一的得100分,以后依次递减2分。
3、不良贷款下降率满分100分。按不良贷款下降率排名第一的得100分,以后名次中依次递减2分,没有下降的不得分。
4、利税增长率满分100分。排名第一的得100分,增长比例在5%以上的依次递减2分,增长比例在5%以下的不得分。
5、客户满意度满分100分。每有一次投诉减1分,一次表扬加1分。
(二)综合得分
综合得分=1项得分*35%+2项得分*40%+3项得分*15%+
4项得分*5%+5项得分*5%
(三)奖项设定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一个奖项,分设一、二、三等奖和特别奖。按五项考核指标进行考核,每项指标分别考核,均实行百分制记分,依据考核标准得出各项得分,最后分别乘以权重,相加得出综合得分,满分100分。95分以上(含95分)为一等奖,85分(含85分)-95分为二等奖,80(含80分)-85分为三等奖,分别奖励主要负责人3万元、2万元、1万元。特别奖用于奖励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且没有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
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考核














考核总分满100分为一等奖,90分(含)以上为二等奖,80分(含)以上为三等奖,奖金标准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同。
六、考核程序与表彰奖励
(一)考核程序
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次年1月20日前根据上年度业务情况,填报《金融贡献奖申报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2、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考核领导小组组成部门相关人员,对各金融机构进行考核,对各申报金融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按计分办法排列名次,拟定获奖名单,报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及奖励领导小组。
3、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及奖励领导小组在次年的2月10日前确定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二)考核要求
1、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行业规定,保守银行业各金融机构的商业秘密。
2、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如实填报《金融贡献奖申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单位的工作业绩。
(三)考核奖励准入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当年参评奖励之列:
1、发生重大案件。
2、当年新增存、贷款比率低于70%。
本年度内出现第1项情形 ,人民银行、银监局不予授奖。
(四)奖励方式
1、由市政府对获奖的金融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授予牌匾和兑现奖金,并抄送获奖金融机构上级行(社)。
2、市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对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奖励,其他班子成员的奖励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比例和列支。中国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辽宁省银监局朝阳银监分局的奖金按获奖行(社)的平均数确定。
附件:朝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
 核及奖励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朝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及奖励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陈 列 副市长
副组长 李建华 市长助理
姚玉民 市政府金融办主任
成 员 董彦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肖建辉 市财政局局长
管绍华 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盖捍疆 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
孙文爽 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行长
朱生辉 市银监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姚玉民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