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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6:18:40  浏览:88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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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邮电部


邮电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1994年10月18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和邮电建设管理体制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的变化,按照《邮电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及决算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编制竣工决算的若干财务会计工作,特制定《邮电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部工程竣工前后,邮电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帐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结束工作,对各项材料、设备、施工机具等要逐项清点核实,妥善保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在没有编制上报竣工决算、办完财务清理工作的情况下,财务机构不得撤销,有关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条 邮电建设单位的财务部门(人员),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建设项目的全部情况,要参与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设计概(预)算和设备材料采购计划的审查、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中央级邮电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各种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措施改造等项目。
地方级邮电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级邮电建设项目,属于基本建设与技术措施改造等项资金合建的,应按不同的计划渠道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工作,但竣工决算应该合并编制上报,并按不同建设资金的核算办法,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有关帐务处理手续。
中央级和地方级合建的项目,按各自所占概算投资总额比例分别核算,合并编制竣工决算。
第五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试行,修改权与解释权属邮电部。〔1984〕邮部字454号文件印发的《邮电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的若干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已竣工但尚未编制完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要求编报竣工决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可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作必要的补充。

第二章 竣工决算
第六条 邮电建设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在完成其单项工程或全部建设项目,能够满足生产需要或交付使用条件时,应按《邮电基本建设工程报告及决算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有关资料,编制竣工决算初稿,经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编好竣工决算。
(一)邮电建设工程大中型和部定项目竣工决算包括下列各表和文字说明:
1.竣工决算封面;
2.邮电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总表;
3.邮电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追加、减汇总表;
4.邮电建设项目(工程)财务决算表;
5.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6.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7.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主要材料收支明细表;
8.文字说明。
(二)局管小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包括下列各表和文字说明:
1.竣工决算封面;
2.邮电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总表;
3.邮电建设项目(工程)财务决算表;
4.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5.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主要材料收支明细表;
6.文字说明。
其他报表可不编报。
(三)单独设备购置的建设项目,按照局管小型建设项目编制竣工决算。
第七条 邮电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管理、物资管理、财务会计和其他部门(人员)共同编审,并由财会部门负责上报工作。其具体职责分工是:
(一)“邮电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总表”,由施工管理、物资管理、财会部门共同编制。
(二)“邮电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追加、减汇总表”,由施工管理部门负责编制。
(三)“邮电建设项目(工程)财务决算表”,由财会部门负责编制。
(四)“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总表”,由财会部门负责编制。
(五)“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由财会部门负责编制,其他部门配合。
(六)“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主要材料收支明细表”,由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财会部门配合。
(七)文字说明由财会部门负责编写,其他部门配合。
第八条 大中型和部定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建设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及竣工验收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编制一式十份,主送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财务司及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抄送邮电管理局的建设、财务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设计、开户银行等单位,其余份数由建设单位留存。
局管小型建设项目,部邮政总局、电信总局、邮电工业、器材、建设总公司、集邮总公司,以及各研究院所属单位的小型部管建设项目,应于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编制一式八份,主送邮电管理局或部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建设、财务管理部门,抄送相关设计、开户银行等单位,其余份数由建设单位留存。
关于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需要增加的份数和分送办法,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已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完成的单项工程,经验收合格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交付使用的,应编制单项工程的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工作。接收资产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暂估交付使用资产的工作和计提折旧及相关费用。待建设项目全部完成时,再汇总编制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分送各单位。
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尚未编报完竣工决算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办理暂估资产价值和交付使用手续。等正式竣工决算编报完成后,资产接收单位再按照最终交付的资产价值,重新调整资产价值和有关帐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认真编报竣工决算。如不按时完成编报竣工决算,上级建设、财务管理部门应督促其尽快完成任务,必要时可停止下达投资计划和拨款。

第三章 竣工决算与年度财务决算的关系
第十一条 竣工决算是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自开始建设到建成投产的全部建设成果、财务情况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一次性决算,是考核投资效果、分析工程造价、确定资产价值和计算投资回收年限的资料,是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资产价值和使用单位接收新增资产的依据。
年度财务决算是反映建设单位的全部建设项目当年的建设计划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全部建设资金活动情况的综合性文件。
建设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年度财务决算是编制竣工决算的基础,竣工决算是对年度财务决算的综合和总结。
建设单位应在核实各项财务数字的基础上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时,其中跨年度工程必须与以前年度所发生的有关财务数字相衔接。两种决算的相关数字必须核对相符。
第十二条 竣工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如果还有遗留结余资金,仍应继续编制年度会计报表,直至结余资金全部处理完毕为止。
第十三条 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由上级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审批。
竣工决算由上级单位审查概(预)算的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及时批复更正。
上级单位财务部门,要将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进行查对核实。

第四章 财务会计处理
第十四条 邮电建设项目(工程)应按《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施工合同和有关规定,拨付施工单位的备料款或工程款,并做好中间结算和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是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合同和设计要求,建成全部项目或单项工程的最终结算资料。合同双方要认真核实完成的工程量和结算金额,送经办银行审查签证后,据以结清工程价款。
竣工结算是计列建设成本和办理竣工决算的主要依据,建设单位要组织力量,按照施工原始记录、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结算价格逐项审核工程价款。
第十五条 有外币借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资产时,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将交付使用资产中所有外币借款金额,按入帐时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调整为交付使用资产时按国家规定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折合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计入交付使用资产的价值,并相应调整外币借款科目的人民币余额。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按批准的概算实行包干的建设项目,按照邮电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的有关财务会计处理规定执行。
对于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准概算包干的,实行“节约全留,超支不补”的办法。
由中央级和地方级合建的邮电建设项目,按投资比例计提投资包干节余。
第十七条 大中型工程遗留的尾工项目,应根据初步设计的规定,参照实际情况在验收中审定尾工的内容、数量、投资(包括国家拨款、投资借款、自筹投资等工程)和完成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收尾建成。少量尾工可以一次或分期划给资产接收单位负责包干收尾建成。遗留尾工项目的投资,无论留给建设单位或转交资产接收单位,仍要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小型建设项目的遗留尾工,其中单独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仍要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对于不单独形成固定资产的少量尾工的投资支出,可以按照审定的投资额,在不超过年度固定资产计划的情况下,列入投资支出,计入相关工程成本,编入工程竣工决算。
第十八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企业生产、管理、生活用的低值易耗品,以及工具性仪表,应由企业的业务支出核算,不再列入工程设计概算和投资支出。有些工器具及仪表,与设备共同签订合同而不可分割的,和随同设备的备品备件、维护材料,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由工程列支的工具性仪表、低值易耗品、备品备件和维护材料的财务会计处理:
(一)邮电建设投资支出的工具性仪表,按照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区别处理。
1.工具性仪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按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单位,列入设备投资的有关内容进行核算,作为交付使用流动资产办理。
2.工具性仪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单位,列入设备投资的有关内容进行核算,作为交付使用固定资产办理。
(二)新建企业或扩建企业的新建车间,为生产准备的一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经批准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的,按下列办法办理:
1.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支出,列入设备投资的有关内容进行核算,作为交付使用流动资产办理。
2.为新建单位购置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列入其他投资的有关内容进行核算,作为交付使用流动资产办理。
(三)经批准列入概(预)算的备品、备件和维护材料,列入设备投资的有关内容进行核算,作为交付使用流动资产办理。
第十九条 关于拆迁补偿费的处理:
(一)建筑场地原有的各种建筑物、坟墓、树木、青苗等的补偿费、拆迁费,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全部计入交付使用固定资产价值。
(二)全部投资都用于统建拆迁用房的建设项目、单独购置房屋或其他资产的项目,建成后产权归属外单位房产部门的投资支出,企业按交付使用“无形资产”的有关内容进行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按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有关内容进行核算;建成投资后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应按建筑安装工程的投资进行核算。
(三)作为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的拆迁用房,建成后产权不论归属外单位房产部门或补拆迁单位,还是生产单位,都应按建筑安装工程的投资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邮电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的资产,根据《邮电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在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时,由建设单位按照资产的专业属性,将编制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递延资产、无形资产清册,即邮电建设项目(工程)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在交接双方签证后,建设单位留存一份,作为转列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另两份送生产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据以填制“固定资产收入凭证”一式三份,一份送资产使用单位,一份送财务部门,一份自留。相关单位核对相符后,分别增加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并填制有关资产卡片。
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对移交使用的资产,都要同时填制记帐凭证登记入帐。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竣工项目的结余物资要积极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尽快结束建设项目的财务工作。处理后如仍有少量零星材料,大中型项目总额在1万元以下、小型项目在3000元以下的,经交接双方清点签证后,可以转给接收单位增加“流动资产”和相应材料,建设单位作为交付流动资产处理。行政事业单位的竣工项目,不能作为流动资产移交的,要按规定积极处理,收回资金。
清理债权债务是建设单位财务的正常工作,一般应在办理竣工决算时处理完毕。
建设单位上交的工程结余资金,要按不同的资金来源渠道分别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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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缩小协作出版范围的规定

新闻出版署


关于缩小协作出版范围的规定
1991年4月8日,新闻出版署

经过整顿,协作出版违反规定的情况有所好转,但仍存在问题,主要是协作出版范围过大,一些门类的图书进行协作出版,继续造成品种增长过快,图书质量下降,同时还时有变相卖书号的问题发生。这同调整结构、优化选题、压缩品种、提高质量的要求是抵触的。考虑到客观情况的变化,为了有利于压缩品种、提高质量,杜绝卖书号的行为,决定缩小协作出版的范围,并对审稿、发行等作出新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后协作出版的图书,只限于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图书(不含科普读物和生活用书)。由省级地方志办公室、省级党史资料办公室组织编纂和审定的地方志、党史资料也可以在当地有关专业出版社协作出版。其他图书一律不得进行协作出版。
二、协作出版的对象,只限于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的科研单位和教学单位及其他国营企事业组织。出版社不得与集体或个人进行协作出版。
三、协作单位不得经营图书发行。所有协作出版图书均应交新华书店发行,或由出版社自办发行。
四、协作出版的图书,出版社要坚持三审制,严格终审终校,保证图书质量。
五、出版社协作出版的收入只能作为出版社收入,不得分给个人。责任编辑、编辑室主任、社长、总编辑均不得因参与协作出版收取任何报酬。各社对正在进行的协作出版项目应进行清理,凡不符合(89)新出图字第47号、676号、795号规定精神的,一律停止。本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协作出版规定与此有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如出版社和协作单位违反本规定,按非法出版活动从严查处。
关于代印、代发工作,应继续严格执行我署(89)新出图字第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代印、代发名义搞变相的卖书号,如果违反,从严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主管单位要加强对协作出版和代印代发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查处并报我署。


教育部关于2000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2000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重要考试,进行考试改革,将对推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实施素质教育产生积极的导向作用。1999年4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同时委托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对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试卷和考试管理等工作进行了调查与评估。情况表明,各地在考试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考试指导思想、命题、阅卷与考试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需继续推进改革,以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
质教育的决定》的精神。现就2000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指导思想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应有利于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体现九年义务教育的性质,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中小学课程教学改革,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减轻学生过重的负担,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学习。
二、进一步端正考试指导思想,提高命题的科学性,保证命题的质量
1.命题要切实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强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实际的联系,重视对学生运用所学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有助于学生创造性的发挥。
思想政治应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认识和分析社会生活的能力,学生日常品德状况应逐步列为考核内容。考试以主观性试题为主,适当控制客观题比例。应设计一些开放性试题,鼓励学生有自己的见解。可实行半开卷考试,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开卷考试。其他文科可参照执行。
语文考试应着重考查学生的阅读能力和表达能力。阅读应以课外文字材料为主,注重学生对文章整体的感知、理解和领悟能力的考查。写作不得设审题障碍,要淡化文体要求,鼓励学生写真情实感。有条件的地区可进行听、说能力的考查。
数学考试应在考查学生的基本运算能力、思维能力和空间观念的同时,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数学知识分析和解决简单实际问题的能力。应设计一定的结合现实情境的问题和开放性问题,不要出人为编造的、繁难的计算题和证明题。
外语考试应着重考查学生理解、运用语言的能力,要重视对听力的考查。要降低对语法的要求,不出偏、难的语法试题。
理科考试要结合具体问题考查学生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理解,以及运用这些概念和原理分析和解决简单实际问题的能力,切实加强与实验有关内容的考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实验操作能力的考核。在试卷中应适当增加开放性题目。
体育应着重考核学生是否具有健康的体质、良好的锻炼习惯、一定的锻炼技能。考核项目的设置应给学生留有选择余地,标准要合理。农村初中体育考试应在乡、镇范围内组织。要充分保障学生安全,坚决杜绝因体育考试造成的学生伤亡,积极探索体育考试的改革。
2.试卷结构应简约、合理。应根据学科特点处理好客观题与主观题的比例。试题数量要适当,要留给学生足够的思考时间。
3.注意控制试卷的整体难度。各地应积极探索不同难度试题的适当分值比例。
4.试题的表述形式应规范。试题陈述所使用的语言要简洁、连贯、无歧义,图文匹配,插图准确。
5.不出偏题、怪题和计算、证明繁琐或人为编造的似是而非的题目,不出死亡硬背的考题。
三、改革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管理制度
1.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业务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为了确保考试的质量,初中升学考试以及两考合一考试应由地级以上(含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
2.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科目及考试的组织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或提出指导性意见。可以两考合一进行,也可以两考分开进行。如果两考分开进行,逐步交由学校自行组织毕业考试。要严格控制考试的科目数,积极进行减少升学考试科目的试验。
3.要逐步建立命题、审题、阅卷人员的资格制度。经过适当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方可参加命题、审题和阅卷。
要逐步建立命题、审题、阅卷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命题的审查和阅卷的监控,尤其要加强对主观题评分的复评工作。作文阅卷要保证三人独立评阅。积极采用现代化手段提高阅卷质量。
5.为提高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命题和管理的科学性,教育部委托北京师范大学和华东师范大学就初中毕业、升学考试题库的建立开展研究,并为命题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6.逐步建立对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工作的评估制度。教育部将定期对各地考试命题和考试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布评估报告,指导考试改革。各地应加强对本地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工作的分析和总结,按教育部要求提交试卷及相关材料。
四、加强对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工作的领导
1.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是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千万学生的利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工作的领导,组织力量认真研究考试改革涉及到的各个具体环节,从本地的实际出发,拟定
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并在政策、管理、人员和经费上予以保障,确保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顺利进行。
2.严格考试收费管理,保证学生所缴费用用于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应加强对经费的管理,逐步建立账目公开制度。
3.要加强对初中学校教学的管理,规范教学行为。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课程,不得搞各种名目的模拟考试,对乱编滥印各种形式的复习资料要加大治理力度。
2000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结束后,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各地考试改革的方案、考试说明、试卷及评分标准、试卷分析报告、工作总结等于9月1日前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参加2001年的评估。



200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