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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地、市、县的环境保护职责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10:49  浏览:83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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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地、市、县的环境保护职责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地、市、县的环境保护职责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一、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机构的职责
1、监督、指导全省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本省的环境保护规范,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城市主要污染物的控制指标。
3、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环境保护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井督促实施。
4、负责审批本省辖区内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大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厂址选择、扩初设计和竣工验收。
5、组织环境监测,掌握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环境的对策,编制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书。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宣传教育,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先进经验和技术。
7、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协调各部门之间的环境保护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环境合理利用、保护及风景游览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工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性的环境保护职责
1、督促检查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拟定本行业环境保护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和“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组织实施所属企业的限期治理计划。
4、负责预审本部门大中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5、按照“三同时”规定,负责本系统建设项目的厂址选择、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落实年度计划有关防治污染工程的资金、材料、设备。
6、组织本系统环境监测,开展污染源调查和建档工作,提供防治污染的科学依据。
7、推广本系统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重点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
(一)省计划委员会
1、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同时编制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2、在审批开发建设项目规划、上报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计划任务书时,应同时审批环境影响初评报告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否则不予批准或上报。
3、负责安排治理污染的示范工程和环保部门自身基本建设的费用。
(二)省经济委员会
1、编制全省技术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同时编制防治污染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2、在审批技术改造项目时,必须有符合环境要求的防治污染设施,否则不予批准。负责从更新改造费用中保证按规定安排污染源治理费用。
3、监督实施生产指令、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监督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的实施。
(三)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1、编制科学技术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同时编制环境保护的科研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开展环境科学基础理论、环境管理、环境经济、综合治理的研究,探索有害物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3、收集、交流国内外的环境科技情报,推广先进技术。
(四)省农牧厅
负责土地资源、草地资源的保护,监督农药、化肥的合理使用;监督指导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的灌溉利用,维护农业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五)省林业厅
负责森林生态类型的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定绿化造林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省水利厅
负责水资源、水产资源的保护;会同环保部门制定流域污染的防治规划;组织开展水系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制定合理开发水资源、防止水源枯竭的措施。
(七)省文化厅
负责国家文物、古代建筑、古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审查建设项目选址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八)省卫生厅
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测和人体健康方面的环保工作,督促、推动医院污染物的治理。
(九)省财政厅、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
负责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工程投资的使用,发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漏项或投资不足时,要建议计划部门追加投资;协助环保部门搞好排污费的征收、使用。
(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保护的审批意见,发放或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省乡镇企业管理局
负责本系统环境规划,搞好乡镇企业的合理布局;推广新技术,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的企业;调整和改造污染严重的企业。

四、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1、检查督促辖区内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2、负责组织制定辖区内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3、根据建设项目分级管理规定,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参与大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参与建设项目的厂址选择、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
4、监督检查本辖区老企业的污染治理。
5、责成有关部门做好征收排污费的工作,管好、用好排污费。
6、组织辖区内的环境质量监铡调查和评价,搞好污染源调查和建档工作,掌握环境状况,研究防治对策。
7、组织推广辖区内环境保护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组织辖区内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宣传教育。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用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1、对本县、区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和本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编制本县、区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3、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老企业污染治理。
4、负责审批县营及县营以下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参与县营以上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及厂址选择、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搞好本县、区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调查,提出防治措施。
6、做好污染事故处理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198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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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体育局


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体经字〔2007〕29号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南省体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 南 省 体 育 局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湖南省体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体经字〔2005〕98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体育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政府采购是指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省财政厅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省体育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以购买、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和服务时,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或达到政府采购数额标准的,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五条 省体育局政府采购分为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委托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一)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将属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省直机关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
  (二)委托采购,是指将属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单位委托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招标公司)或省直机关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
  (三)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没有实行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的,并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实施的采购活动。
  第六条 省体育局体育经济处是省体育局本级及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府采购有关政策;
  (二)制订省体育局系统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法及实施细则;
  (三)编制省体育局系统政府采购预算;
  (四)负责政府采购计划资金的审核、汇总和上报;
  (五)负责向财政部门报送省体育局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信息;
  (六)负责省体育局系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七)处理采购单位及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质疑等事宜。
  第七条 单位(处室)职责: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
  (二)指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归口部门和人员;
  (三)将下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经费预算纳入本单位(处室)下年度部门预算并报送体育经济处审核;
  (四)每年11月20日前将下年度第一季度本单位(处室)政府采购计划和经费预算分别报送体育经济处。每年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前分别向体育经济处报送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本单位(处室)政府采购计划及有关资料;特殊情况的采购也需提前15个工作日报计划;
  (五)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每年6月份、12月份向体育经济处报送政府采购信息;
  (六)负责单位自行采购工作;
  (七)接受财政部门和体育经济处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范围


  第八条 凡列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统一由体育经济处委托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凡未列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是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统一由局经济处委托有资质的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且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实行非集中采购,由各单位按政府采购的制度自行采购;局本级的自行采购由体育经济处负责。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方式统一由体育经济处按湘财购〔2005〕8号文件、15号文件、〔2007〕2号文件、19号文件规定向省财政厅报批。
  第十条 政府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是指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含三个)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含定点)等采购方式按如下办法执行: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内,经体育经济处会同监察室审批,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投标的;
  (2)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而无法按招投标方式按时采购的;
  (3)对高科技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4)局认定并经省财政批准的其他情况。
  (二)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内,经体育经济处会同监察室审批,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体育经济处会同监察室审批,可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者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补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但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3)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4)局认定并经省财政批准的其他情况。
  单一来源采购时,由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向供应商直接购买。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上报体育经济处。
  第十二条 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报省体育局经济处审核。


  第五章 政府采购的程序


  第十三条 各单位(处室)进行政府采购前,先落实采购资金。
  第十四条 各单位向体育经济处上网申报计划(各处室填写采购计划表,见附件1),由体育经济处审批后报省财政审批。
  第十五条 根据省财政的政府采购批复,按如下规定进行采购:
  (一)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服务,严格按照省财政每年下发的协议供货相关文件执行,如:汽车维修、汽车保险、印刷、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购置等。
  (二)超过协议供货范围,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部分,统一由省直机关采购中心负责采购;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部分,由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零星的运动服装、体育器材、体育设备由体育产业办负责采购),也可以委托省直机关采购中心采购。
  (1)工程类,工程项目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程序报批,进行政府采购,1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2)货物类,单项达到5000元(08年按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达到5万元(08年按1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3)服务类,单项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批量在5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必须进行政府采购,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以上所列限额标准均含本金额。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处室)验收货物,并填写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附件2)。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根据填写完整的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合同、发票、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付款。


  第六章 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管理,是指各单位依照财政部门和省体育局的有关规定,以文件形式将本单位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报送体育经济处审批或备案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经体育经济处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三)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合同的变更;
  (四)单位预算追加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五)本年度内对原采购的补充并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七章 责任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违反财经纪律处理,采购活动无效,并予以通报批评;给投标人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和分管领导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集中采购时,未经批准,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的;
  (二)非集中采购时,委托无法定资格的机构代理的;
  (三)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而未采用的;
  (四)评标前泄露标底的;
  (五)非集中采购时,故意不付款、推迟付款或向供应商提出不正当要求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拒绝接受、验收采购标的的;
  (七)与代理机构或投标人串通、虚假招标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有关制度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体育经济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略)



公布78项机械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104号

 

公布78项机械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78项机械行业标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78项机械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78项机械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 准 编 号
标 准 名 称
被 代 替
标 准 号
采标情况

1
JB/T10363-2002
农田废膜拣拾机
   
2
JB/T10364-2002
液压单向阀
   
3
JB/T10365-2002
液压电磁换向阀
   
4
JB/T10366-2002
液压调速阀
   
5
JB/T10367-2002
液压减压阀
   
6
JB/T10368-2002
液压节流阀
   
7
JB/T10369-2002
液压手动及滚轮换向阀
   
8
JB/T10370-2002
液压顺序阀
   
9
JB/T10371-2002
液压卸荷溢流阀
   
10
JB/T10372-2002
液压压力继电器
   
11
JB/T10373-2002
液压电液动换向阀和液动换向阀
   
12
JB/T10374-2002
液压溢流阀
   
13
JB/T7024-2002
300MW及以上汽轮机缸体铸钢件技术条件
JB/T7024-1993
 
14
JB/T7349-2002
混流式水轮机焊接转轮不锈钢叶片铸件
JB/T7349-1994
 
15
JB/T7350-2002
轴流式水轮机不锈钢叶片铸件
JB/T7350-1994
 
16
JB/T1265-2002
25MW~200MW汽轮机转子体和主轴锻件技术条件
JB/T1265-1993
 
17
JB/T1266-2002
25MW~200MW汽轮机轮盘及叶轮锻件技术条件
JB/T1266-1993
 
18
JB/T1267-2002
50MW~200MW汽轮发电机转子锻件技术条件
JB/T1267-1993
 
19
JB/T1268-2002
50MW~200MW汽轮发电机无磁性护环锻件技术条件
JB/T1268-1993
 
20
JB/T1269-2002
汽轮发电机磁性环锻件技术条件
JB/T1269-1993
 
21
JB/T1270-2002
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大轴锻件技术条件
JB/T1270-1993
 
22
JB/T1271-2002
交、直流电机轴锻件技术条件
JB/T1271-1993
 
23
JB/T7022-2002
工业汽轮机转子体锻件技术条件
JB/T7022-1993
 
24
JB/T7023-2002
水轮发电机镜板锻件技术条件
JB/T7023-1993
 
25
JB/T7027-2002
300MW以上汽轮机转子体锻件技术条件
JB/T7027-1993
 
26
JB/T7030-2002
300MW~600MW汽轮发电机无磁性护环锻件技术条件
JB/T7030-1993
 
27
JB/T7178-2002
300MW~600MW汽轮发电机转子锻件技术条件
JB/T7178-1993
 
28
JB/T10375-2002
焊接构件振动时效工艺参数选择及技术要求
   
29
JB/T10376-2002
碳化硅特种制品 氧化硅结合碳化硅板
   
30
JB/T10377-2002
中小型轴流潜水电泵
   
31
JB/T10378-2002
固定式消防泵
   
32
JB/T6443-2002
石油、化学和气体工业用离心压缩机
JB/T6443-1992
IDT API 617-1995

33
JB/T4113-2002
石油、化学和气体工业用整体齿轮增速组装型离心式空气压缩机
JB/T4113-1995
IDT API 672-1996

34
JB/T4253-2002
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
JB/T4253-1993
 
35
JB/T6430-2002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JB/T6430-1992
 
36
JB/T9099-2002
冷却塔轴流通风机
JB/T9099-1999
 
37
JB/T10379-2002
换热器热工性能和流体阻力特性通用测定方法
   
38
JB/T1035-2002
铜制空气分离设备制造技术规范
JB/T1035-1994
 
39
JB/T10380-2002
圆管带式输送机
   
40
JB/T10381-2002
柔性组合式悬挂起重机
   
41
JB/T10382-2002
电气设备机械门锁通用技术条件
   
42
JB/T10383-2002
铆钉电触头技术条件
   
43
JB/T7098-2002
铜铬电触头技术条件
JB/T7098-1993
 
44
JB/T7131-2002
热双金属横向弯曲试验方法
JB/T7131-1993
Mod ASTM

B478-85

45
JB/T7900-2002
高电阻电热合金电阻随温度变化试验方法
JB/T7900-1995
Mod ASTM

B70-90

46
JB/T4376-2002
水泵用小功率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JB/T4376-1986
 
47
JB/T9545-2002
变压器冷却风扇用三相异步电动技术条件
   
48
JB/T10384-2002
中小型水轮机通流部件铸钢件
   
49
JB/T5273-2002
Y-H系列(IP44)船用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机座号80-355)
JB/T5273-1991
 
50
JB/T5800-2002
Y-H系列(IP23)船用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机座号160-315)
JB/T5800-1991
 
51
JB/T6317-2002
船用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
JB/T6317-1993
 
52
JB/T10385-2002
家用和类似用途手动复位压力式热切断器
   
53
JB/T10386-2002
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电子膨胀阀
   
54
JB/T10387-2002
符合FF协议的智能电动执行机构通用技术条件
   
55
JB/T10388-2002
带总线通信功能的智能测控节点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56
JB/T10389-2002
现场总线智能仪表可靠性评审
   
57
JB/T10390-2002
现场总线智能仪表可靠性设计方法
   
58
JB/T5467.1-2002
机电式交流有功和无功电能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JB/T5467-1997
 
59
JB/T5467.2-2002
机电式交流有功和无功电能表 第2部分:长寿命电能表的特殊要求
JB/T5467-1997
 
60
JB/T5465.2-2002
电能表用零部件 磁力轴承组件
JB/T5465.2-1991

JB/T5465.3-1991
 
61
JB/T50070-2002
电能表可靠性要求及考核方法
JB/T50070-1995
 
62
JB/T7235-2002
四轮农用运输车 试验方法
JB/T7235-1994
 
63
JB/T7237-2002
三轮农用运输车 试验方法
JB/T7237-1994
 
64
JB/T5178-2002
轮式拖拉机静液压转向系统 技术条件
JB/T5178-1991
 
65
JB/T5183-2002
轮式拖拉机静液压转向系统 试验方法
JB/T5183-1991
 
66
JB/T10391-2002
Y系列三相异步电动机
   
67
JB/T10392-2002
透平发电机定子铁心、机座模态试验分析和振动测量方法及评定
   
68
JB/T6204-2002
高压交流电机定子线圈及绕组绝缘耐电压试验规范
JB/T6204--1992
 
69
JB/T1619-2002
锅壳锅炉本体制造技术条件
JB/T1618-1992、JB/T1619-1993
 
70
JB/T1625-2002
工业锅炉焊接管孔
JB/T1625-1993
 
71
JB/T1626-2002
工业锅炉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JB/T1626-1992
 
72
JB/T7985-2002
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条件
JB/T7985-1995
 
73
JB/T8129-2002
工业锅炉旋风除尘器技术条件
JB/T8129-1995
 
74
JB/T10393-2002
电加热锅炉技术条件
   
75
JB/T10394.1-2002
涂装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1部分:钣金件
   
76
JB/T10394.2-2002
涂装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2部分:焊接件
   
77
JB/T10394.3-2002
涂装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3部分:涂层
   
78
JB/T10394.4-2002
涂装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4部分: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