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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1:48:20  浏览:87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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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税函(2001)185号



为了做好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的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通知》。考虑到石油、石化集团将加快实施所属加油站IC卡缴费系统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及解决税控装置与IC卡缴费系统的兼容问题,有利于两大集团改进行业管理,增强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在总结前阶段安装税控装置经验基础上,现就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可在已取得防爆、计量和税控功能合格证的税控装置产品中选型,也可采取已取得税控燃油加油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生产厂家改造自己原生产的非税控加油机的方式,由省石油、石化公司与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生产厂家签订定货及售后服务合同;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自行组织其所属加油站税控装置的安装和改造;对已经安装的,不再重新选型,但需经国家防爆检测单位检测合格。税控装置存在的其他问题,将另行研究解决。对已经接近报废年限的加油机,在2001年内,可直接以税控加油机进行更换。
二、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已安装IC卡缴费系统的,可暂不安装税控装置;石油、石化集团在2001年内,可各选2至3个省市进行IC卡缴费系统改造试点。改造试点必须取得防爆、计量和税控功能检测合格后方可实施。
三、税控加油机生产厂家对自己原生产的非税控加油机进行改造,必须符合防爆、计量和税控功能,以及税控初始化的要求。税控加油机生产厂家应将几种有代表性的改造样机和改造方案送国家防爆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和认可。防爆改造检验应按照GB3836《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156《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在取得防爆合格证和认可后,将改造方案和样机一并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和税控功能的检测。检测机构应参照JJF1056-1998和JJF1060-1999对送检样机进行检测,其中最小流量(0.20max)下,示值误差的准确度为±0.5%。检测机构对通过检测的,要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和改造方案认可报告,并报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改造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做好防爆安全和验收工作
(一)加油机的防爆问题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必须慎之又慎。各级税务机关和技术监督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抓好防爆安全工作。安装和改造单位在安装税控装置和实施加油机改造时,必须严格按照《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现场安装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的通知》和《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工作实施办法》(见附件)进行。在计量检定和税控初始化前必须通过整机防爆性能检验。整机防爆性能检验由负责改造的单位聘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具有防爆检验资格的人员承担。检验合格的,由改造单位报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抽查。通过抽查的,在加油机上张贴防爆检验合格标志。
(二)对已经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整机防爆检测,应按照《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由税控装置生产厂家将几种有代表性的加油机安装方案送防爆检测机构审查,并在每个省市确定几个安装示范点。改造的加油机经防爆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准进行抽查和验收。
(三)对通过检定和检测的燃油加油机及税控装置,实行铅(签)封。税务机关要按税控初始化的要求对加油机和税控装置实施初始化。安装工作结束后,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安装的税控装置和改造的加油机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停止使用。
五、考虑到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实施需要一段准备时间,因此,全国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结束期限延长至2001年10月31日。安装工作的总结于2001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工作的实施办法
一、安装和改装要求
1.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GB3836《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系列标准、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GB50156《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保证设备的防爆性能。
2.改造施工前,已经取得生产税控加油机资格的企业必须根据加油机的防爆类别制定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和改造的首台同类别加油机经防爆检验机构检验,取得防爆改造检验证后,才准进行改造。
税控装置生产厂家应将改造方案送防爆检验机构审查,并在每个省市确定几个安装示范点,改造的加油机经防爆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准进行安装和验收。
3.改造完成后必须进行整机防爆现场检验。检验由取得生产税控加油机资格的企业或税控装置生产厂家聘用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有防爆检验资格的人员承担。
4.加油机的整机防爆性能现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计量检定和税控初始化工作。
二、检验要求
1.检验分为现场检验和试验室检验。
(1)现场检验。加油机改装后,取得生产税控加油机资格的企业或税控装置生产厂聘用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有防爆检验资格的人员检验。检验合格后,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抽查,通过后,在每台加油机上张贴防爆检验合格标记。
现场检验按《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大纲》进行。当现场检验无法判定时,应进行试验室检验。现场检验判定合格后,可免去试验室检验。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出具相应检验报告。
(2)试验室检验。试验室检验应在首台同类型号加油机或现场检验无法判定其防爆性能的情况下进行。检验须严格按照国家防爆安全系列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应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和防爆改造检验证。
2.检验人员培训考核
从事现场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取得生产税控加油机资格的企业、税控装置生产厂和各省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单位进行防爆检验培训,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委员会考核,通过后,才能进行防爆检验工作。
3.根据目前国家防爆检验水平和承担加油机税控改造检验的经验,可由下列单位承担试验室检验:
(1)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国家级仪器仪表防爆安全监督检验站
(3)化学工业电气产品防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需进行试验室检验的单位可任意选择上述3个检验单位之一进行试验室检验。
4.税控装置和加油机防爆合格证以及防爆改造合格证,应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出具。各防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应将批准的防爆合格证和防爆改造检验证,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公布。
5.国家防爆检验机构应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检验收费标准收费。
各省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抽查收费应按当地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未颁布收费标准的,可由检验单位与改造单位协商解决或缓收。抽查收费只对抽查的设备,向实施改造的单位收取。
三、整机防爆检验的抽查
为保证检验的质量,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内实施改造单位检验合格的加油机进行整机防爆检验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10%。对抽查不合格的,应加倍抽查,再不合格的应对该改造单位改造的所有加油机进行检验。
加油机防爆检验抽查由省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有资格的防爆检验人员承担。
四、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防爆检验合格标记、《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大纲》等另行发文公布。


200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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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假劣药品案件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查处假劣药品案件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协调各地对假劣药品案件的查处工作,确保依法高效、准确地打击制售假
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各地查处假劣药品案件协调和督办力
度。现就查处假劣药品案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求各地今后凡发生假劣生物制品案件、假劣急救药品案件,案值超过200万元
以上的假药案件和发生假劣药品致人中毒、致伤(残)的案件以及跨省(区、市)的制售假劣
药品案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必须及时填报“假劣药品案件报告表”(见
附件)传真速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假劣药品案件报告表”可自行复印使用)。

二、各地发生的跨省(区、市)的假劣药品案件,相关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之间
必须及时进行沟通、互通情况,需要其他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协查的,被要求
进行协查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协查,并及时将协查结果告知要
求协查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跨省(区、市)的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相关省(区、市)药品
监督管理局之间的协查配合情况及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督办。

三、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假劣药品案件时,要从对整个社会负责的高度出发,
在核查假劣药品案件中,要同时注意查清假劣药品非法包装、说明书、广告等印刷的情况,
并及时将非法进行印刷的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假劣药品案件结案时,
同时将非法印刷的查处情况一并进行总结上报。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假劣药品案件报告表
─────────

┌──────┬──────────────────────────────┐
│案件发生时间│ │
├──────┼──────────────────────────────┤
│案件发生地点│ │
├──────┼──────────────────────────────┤
│假劣药品名称│ │
├──────┴──┬───────────────────────────┤
│假劣药品制售者名称│ │
├─────────┼───────────────────────────┤
│假劣药品制售者地址│ │
├─────────┴───────────────────────────┤
│假劣药品制售涉及外省(区、市)情况: │
│ │
│ │
├─────────────────────────────────────┤
│基本案情及后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报部门及上报时间: │
│ │
│ │
│ 年 月 日(印章)│
├─────────────────────────────────────┤
│备注: │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矫正中
                            2004年6月28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管理环节,市政府在前三次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对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核,决定再次取消行政审批项目57项,调整为事后备案的项目6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本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本决定中调整为事后备案的项目,一律按事后备案项目执行。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