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30:41  浏览:83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粮油总公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华润集团,粤海集团,澳门南光集团,南粤集团: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继续做好对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供应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出口经营秩序,使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做到优质、适量、均衡、应时,以满足港澳同胞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维护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目前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鲜活冷冻商品共十二种(见附件)。经港澳转口、转运上述鲜活冷冻商品,视同对港澳出口,纳入主动配额管理范围。
第三条 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配额一经下达,各地各有关单位须严格执行并保证完成。配额不允许买卖或转让。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全面管理港澳鲜活冷冻主动配额商品(以下简称“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工作。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管理法规和发展规划;确定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鲜活冷冻商品的范围;负责鲜活冷冻商品主
动配额的总量制定、分配下达、调整和监督使用;协调解决出口工作中的问题;授权鲜活冷冻商品出口证书的签发;管理全国证书的发放和统计;对各地、各有关公司以及驻港澳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违章出口。
第五条 外经贸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州特办”)根据外经贸部授权,负责鲜活冷冻商品的部分管理工作,广州特办依据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分月安排出口数量并报外经贸部备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配额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重大问题须
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并提出具体建议;协调各地区出口及地区与港澳代理机构之间的经营活动,随时了解市场需求状况,及时安排有关地区组织货源出口,保证均衡供应;会同有关单位调查违章出口,并对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委”)负责本地区鲜活冷冻商品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外经贸部授权,签发有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证书;负责本地区出口企业关于鲜活冷冻商品配额申请的审核、平衡和上报工作;管理和督促
检查本地区出口企业所分得配额的使用情况并负责本地区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统计工作;负责本地区鲜活冷冻商品的运输管理工作;指导有关企业做好鲜活冷冻商品的货源和基地的规划建设和质量管理工作;及时与各有关机构沟通本地区的业务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
第七条 香港华润(集团)五丰行、澳门南光(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内地鲜活冷冻商品在港澳的统一代理机构,负责协调管理市场销售工作。香港粤海(集团)广南行和澳门南粤(集团)食品水产公司在分别接受华润、南光(集团)公司统一协调的前提下,负责代理广东省出
口的鲜活商品。
港澳代理和经销机构负责市场调研和预测、及时向国内有关机构反馈信息,并根据港澳市场需求,对其代理商品的配额的安排和调整提出建议。负责监督管理其代理商品范围内的鲜活冷冻商品经港澳转口业务。
第八条 中国海关对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实行监管,凭有效的出口证书查验放行货物。

第三章 出口许可制度
第九条 除外经贸部另有规定者外,鲜活冷冻商品中的鲜蔬菜、水产品中的活塘鱼及水果中的西瓜、荔枝实行出口放行证管理,其余商品一律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出口许可证和放行证由外经贸部授权的签证机关依据外经贸部分配的配额签发,交由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或放行证放行。
第十条 获得配额的出口企业,均须按外经贸部有关许可证管理规定,到规定的签证机关领证后,方可出口。
第十一条 活塘鱼和广东省(含广州、深圳)办理出口的鲜蔬菜,由广东省经贸委按配额核发出口放行证。鲜水果中的西瓜、荔枝及广东省以外地区出口的鲜蔬菜由广州特办按配额发出口放行证。

第四章 配额的分配和调整
第十二条 外经贸部根据港澳市场需求数量,我货供销数量,上年配额安排数量及使用情况,参考港澳代理机构、各地外经贸委及广州特办等单位意见后,确定全年配额总量。
第十三条 针对港澳市场容量有限,鲜活冷冻商品易残损、易死亡和腐烂的特点,为确保其出口工作健康发展,配额分配宜集中。原则上主要分配给承担上缴国家出口创汇任务并有鲜活冷冻商品出口实绩的各地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在此前提下,外经贸部可接受地方公司或国家有
关外贸公司的申请,根据市场需求状况适量分配,以拾遗补缺。
第十四条 各地各单位的配额数量按其上年出口实绩、配额执行情况、商品质量、售价和对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的贡献以及执行本办法有关奖惩规定而定。
第十五条 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鲜活冷冻商品配额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三来一补项目,其配额数量在其项目合同期内原则上维持不变,合同期满后不再安排出口配额。
第十六条 为促进各地及各出口企业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和配额使用效益,外经贸部每年将安排部分配额进行招标,配额招标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鲜活冷冻商品配额调整中实行“前落空后不补,前超后扣”的原则,即前期落空配额后期不补,前期未经安排而擅自超供的数量在后期的配额中扣减。
第十八条 由于市场、货源和运输发生变化等原因所需在年度配额总量内临时调整,由广州特办负责,调整情况每月及时报外经贸部。如市场需求增加,超出配额总量的调整均须报外经贸部审批。
第十九条 广东省(含广州、深圳)自产和出口的活塘鱼和鲜蔬菜的月度配额由广东省经贸委在外经贸部下达的广东省配额总量内自行下达和调整。月度配额安排及调整情况及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五章 经港澳转口、转运的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经港澳转口、转运鲜活冷冻商品的企业,必须事先提供合同、进口国许可证明和当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经贸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报外经贸部审批,并抄送港澳代理机构。企业凭批准的配额领取出口许可证或放行证,由广州特办具体安排并检查出口情况。
第二十一条 经港澳转口、转运的鲜活冷冻商品须接受港澳代理机构(香港华润五丰行和澳门南光粮油食品公司)的监管。转口、转运的商品运抵港澳后,应立即通知港澳代理机构,转运时由港澳代理机构派人监装。并将二程船运提单副本交港澳代理机构转广州特办销案。
广东省自行办理的活塘鱼和鲜蔬菜的转口和转运,由该省驻港澳代理机构按本办法的原则监督执行。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在调增配额时给予一定奖励:
1、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商品质量优、信誉好、售价高。
2、配额执行情况好,并且积极配合市场调剂余缺,完成临时应急供应任务。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情况给予处罚:
1、不执行本规定,商品质量差、信誉差,以及无配额和超配额出口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扣减配额直至取消配额的处罚。
2、对超出出口许可证或放行证载明数量出口的鲜活冷冻商品,海关可酌情作出罚款并没收货物的处理。
3、对不交由港澳代理机构代理而自行销售的出口企业(含外资企业)将视情况给予扣减配额直至取消配额的处罚。
4、对以远洋地区许可证出口到港澳地区者,一经查实,将按其情节轻重给予取消配额或该项商品出口经营权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鲜活冷冻商品管理的各项工作应严格执行本规定,防止主观随意性。外经贸部和各地外经贸委的管理工作人员应接受监督,如有以权谋私、违反本办法者,经查实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地外经贸委和各出口企业均应安排足够的人员专司此项工作,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
第二十六条 各地外经贸委应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外经贸部备案;广州特办要综合有关情况,制订工作实施细则,经报外经贸部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者,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附 件:供港澳鲜活冷冻主动配额商品目录
1、活猪(包括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2、活牛3、活羊4、活禽(包括活鸡、竹丝鸡、珍珠鸡、活鸭、野鸭、活鹅、活乳鸽)5、活水产品(包括活塘鱼、大闸蟹)6、冻猪肉(包括整只冻猪、分割鲜、冷、冻猪肉、猪付产品、冻乳猪)7、冻牛肉(包括鲜、冷牛肉)8、冻羊
肉(包括整只冻羊、分割鲜、冷、冻羊肉)9、冻家禽(包括整只和分割鲜、冷、冻鸡、鸭、填鸭、鹅、乳鸽)10、鲜水果(包括鸭梨(含雪梨)、哈密瓜、香梨、荔枝、西瓜)11、鲜蔬菜(包括大白菜、土豆、萝卜(白萝卜、青萝卜)、冬瓜、菜花、其它蔬菜)12、皮蛋



1993年4月2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关于开展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今年下半年,对2002年下达的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项目进行验收。为保证验收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凡我司下达的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项目,必须按期完成项目,进行验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任务书规定时间进行验收的,需提前向我司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

  二、验收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简便、讲求实效的原则开展验收工作。

  三、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原则上由我司主持,具体验收工作委托相关单位开展。由农业部直属科研单位承担的项目分别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和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主持进行验收;由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农作物改良中心(分中心)承担的项目委托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或承担单位所在地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主持验收。

  四、验收程序

  各项目承担单位最迟于项目计划完成后一个月内向我司提出验收申请,并推荐验收专家名单。经批准后,方可正式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全套验收材料重新整理编印成册,一式五份送交项目主持验收单位。主持验收单位将验收材料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我司审批。

  为体现科学简便、讲求实效的原则,请各主持验收单位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相对集中开展验收工作,并请提前拟定好项目验收计划与我司沟通。

  五、验收材料

  (一)项目验收所需提交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验收总结报告

  3、项目经费决算表

  4、项目试验基地、中试线、示范点等一览表

  5、项目验收信息表

  6、项目成果登记表

  7、项目任务书

  (二)验收材料编印要求

  1、验收材料是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各承担单位务必严格按照《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验收报告材料汇编》的有关要求(见附件),认真客观地进行编写和准备。

  2、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的编写,要注意突出重点,突出项目研究的创新点和闪光点;要注意单项技术与综合技术相结合,单项技术要优中选优,突出关键技术成果,综合技术体系要阐明“核心技术与配套技术”之间的集成关系,突出核心技术的创新之处;要特别注意点面结合,在总结试验示范基点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可供较大范围推广应用的技术和模式。项目验收总结报告要做到文字与图表相结合,把具有代表性的技术研究数据表、关键性资料、图片以及宣传报导等相关资料与总结报告相配套,避免只有文字长篇大论的总结方式。

  3、验收报告材料中所列出的成果、专利、论文等必须为本项目的研究成果,时间严格限定在任务书期限之内。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必须科学严谨,并附上相关部门出具的报告。

  5、验收报告材料汇编要用A4纸、4号仿宋字体打印,统一采用羊皮纸(皮纹纸)封皮进行胶订,请勿用塑料封皮等其他装订方法。

  联系人: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项目处 张宪法、张新明

  电话:010-64195085,64195092

  附件: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验收报告材料汇编(格式)

    二O0四年七月十五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限期将违法所得予以清退,不能清退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删去第十五条。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1995年10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制止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牟取暴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过程中,以不正当价格手段获取高额利润,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服务时,其所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牟取暴利:
(一)超过市场平均价格合理幅度;
(二)超过平均差价率合理幅度;
(三)超过平均利润率合理幅度。
第五条 鼓励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或者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生产经营者按前款规定获取的高额利润不属于牟取暴利。
第六条 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
(一)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
(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
(三)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五)采取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混等混级、提高等级、假冒商标等手段变相提价;
(六)利用行政手段或者客观存在的垄断条件强迫他人接受高价;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七条 省物价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情况,适时确定和调整全省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各行政公署和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在省定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第八条 县以上物价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对由其列入制止牟取暴利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定期测定、规定和调整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应当以物价管理部门抽样调查测定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兼顾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以及不同地区的消费水平合理确定。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按照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或者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市场供求状况和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
第十条 对生产经营者牟取暴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受理投诉或者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依照本规定处理,并根据情况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查处牟取暴利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生产经营者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并要求其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牟取暴利行为有关的帐册、凭证、文件和其他资料;
(三)对生产经营者不能提供所需真实资料的,有权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市场价格水平作出公正裁定;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牟取暴利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并为被调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牟取暴利行为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限期将违法所得予以清退,不能清退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价格管理人员和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价格管理人员和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包庇、纵容牟取暴利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制止牟取暴利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以外的商品和服务的暴利行为投诉、举报的,物价管理部门应当测定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及时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同一地区是指同在一个城市、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或者一个自然形成的价区内;
同一期间是指同在某种商品的时令季节或者市场环境基本一致的时期内;
同一档次是指场地、设施、规模、服务等生产经营条件处在相同或者相近的档次、等级范围内;
同种商品是指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等相同或者相近的商品;
合理幅度是指物价管理部门允许的超过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幅度。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审计、财政、税务、公安、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物价管理部门查处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