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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通信信号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承发包合同制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09:44  浏览:88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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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通信信号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承发包合同制试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承发包合同制试行办法

1982年5月8日,铁道部

一、总 则
第1条 铁路通信信号大修承发包合同制是铁路通信信号大修(包括技术改造,下同)各有关单位的主要经营管理方式。
凡经批准的较大的通信信号大修工程如通信干线电缆、电线路、分枢纽以上通信站、自动闭塞、调度集中、机械化驼峰和大站电气集中等,大修、设计和施工单位,均应根据部和局的计划安排和本办法的规定,分别按件名签订设计、施工合同,固定经济联系,明确责任,互相促进,共同保证完成各项大修任务,实现予期的经济效果。
第2条 凡由通信信号公司和工程局承担设计和施工的大修工程,其大修单位均为接管使用的铁路局;铁路局自行安排设计、施工的大修工程,大修单位为铁路局电务处(或基建处)或电务处指定的接管使用单位,但有关业务均由铁路局电务处归口。
第3条 一个大修项目,一般均实行总包负责制,即大修单位将全部大修设计任务交由一个勘测设计单位总包;将全部大修工程交由一个施工单位总包;总包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将部分任务分包给其他专业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各分包单位应对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大修单位负责。如经协商同意,也可由大修单位直接将部分设计、施工任务,直接发包给其他专业单位。

二、签订合同
第4条 凡需跨年进行设计、施工的大修工程均应分别签订总合同,并于第二年年度开始前,签订年度合同。非跨年的大修工程,仅需签订年度合同。
第5条 大修合同应按下列主要依据和内容签订:
(一)设计合同,由大修单位与设计单位根据上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现场设备的具体情况签订,合同内应明确规定设计原则、任务范围、技术条件、文件提供日期、设计质量要求,设计费用拨付及结算办法以及双方协作和信守的有关条款;
(二)施工合同,由大修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或施工设计和修正概算签订,据以安排施工准备工作;并于每年按照年度大修计划签订年度施工合同,编制施工预算及施工组织计划据以进行施工。合同内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项目、数量、总的和单项工程的开竣工期限、工程造价、质量要求、拨款结算及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以及其他双方协作和信守的条款等。
第6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变更。如由于改变大修方案、计划、规模或主要技术条件,而增减大修内容,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引起设计、工期、造价、物资供应、设备制造等较大变化时,应根据批准的文件,签订补充合同。
第7条 签订合同时,由承包任务的一方提出合同草稿,经与对方协商确定,由双方签章后生效。如双方对合同个别条款未能达成协议,仍应先办合同签订手续,同时双方将不同意见报请上级机关解决。解决的条款由双方签章附入合同,据以实施。
在批准的年度大修计划中,如部分工程项目的设计尚未完备时,可将已完备的工程项目签订单项工程施工合同。
如遇特殊情况一时来不及签订正式合同,可先签订临时合同,据以开展必要的工作,正式合同签订后,临时合同即行注销。
合同应备有正、付本。正本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各执一份,付本分送上级主管机关及承办拨款的银行等有关单位。
大修工程按合同内容全部完成,并正式验交使用;经济帐务结算完毕或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合同时,合同始得解除。

三、分工与协作
第8条 签订合同的各方应分工负责,积极为对方创造履行合同的条件
(一)大修单位应负责下列主要工作:
(1)根据大修长期计划与年度计划安排,按照部、局有关规定,配合计划部门正确掌握、管理大修投资,审批预算;
(2)按规定时间向设计单位提供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必要的经济技术基础资料;
(3)按规定时间向施工单位提供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施工设计和修正总概算;
(4)配合设计单位与有关部门办理施工界内用地、拆迁及正式投产所需水、电、道路等许可协议文件;
(5)配合施工单位安排和申请施工要点,以减少对运输的干扰和确保行车安全;
(6)及时配合财务部门,向银行提供拨款依据,按期、按规定办理验工计价、拨款和结算,并及时正确地核算大修投资和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
(7)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等进行技术监察,并负责组织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8)对外局施工单位,负责供应钢材、木材和水泥等有关物资。
(二)设计单位应负责下列主要工作:
(1)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设计原则、技术条件、设计规范和每个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
(2)按规定时间向大修单位提供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施工设计和修正总概算;
(3)与有关部门办理施工界内用地、拆迁及正式投产所需水、电、道路等许可协议文件,并连同有关图纸资料提交大修单位;
(4)向大修和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5)深入工地,配合施工,解决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按设计要求正确施工;
(6)参加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三)施工单位应负责下列主要工作:
(1)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工期的要求,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在不超过总概算的情况下,编制施工预算并切实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2)按照批准的大修计划、设计文件和概算提出材料明细计划,办理材料和设备申请、订购、运输、检验,并正确进行保管、安装、使用;
(3)按照文件要求办理成套设备的申请、订购、委托加工、运输、检验、保管和安装等工作;
(4)根据大修单位委托,办理备用器材和设备的申请,订购、委托加工、运输、检验和交接工作;
(5)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则、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正确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6)及时正确地核算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7)工程竣工后,负责清理施工场地,按规定期限提出完整的竣工文件和验收交接资料,作好施工技术总结,并负责办理工程交付使用工作。
第9条 由于大修工程而引起的购地、拆迁和补偿等工作,由施工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单位提供的许可协议,负责组织办理,必要时,施工单位可全部或部分委托大修单位办理,并在合同内订明。

四、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交接
第10条 所有大修工程从设计、施工到交付使用,在全过程中必须坚持质量第一,为下道工序服务和为运输服务的方针,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作质量。签订合同的各方应对所承担任务的质量负责到底。
(一)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设计原则、技术条件、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正确进行设计,要坚持勘测设计程序,加强设计管理,确保设计质量,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方便施工、易于维修和满足运输需要。设计文件要符合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切合实际,正确完整,设计概算要准确可靠。
(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预算及有关规定正确施工;要坚持施工程序,加强施工管理,不得随意修改设计,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时,要联系有关单位进行修改。

五、工程概算、拨款和结算
第11条 大修概算是确定大修投资、控制工程造价、计提设计费用、签订合同、办理验工计价、拨款结算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应在大修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协同下,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切实作好设计概算的编制工作,确保概算质量。设计概算一经审定批准,不得轻易变更。
第12条 提取勘测设计费的大修工程,在概算内计列勘测设计费,费率为百分之0.5~2.5。较小工程可一次拨付,较大工程可按年度投资比例分期拨付。具体办法由大修和设计单位商定后,列入合同。
第13条 由于增减工程项目、数量,物资调价和工资调整而影响概算单价较大变化时,应先按原批准的概算计价拨款,俟办妥概算补充手续后,再据以调整。除此之外,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变动,节约不退,超支不补。
第14条 年度大修计划下达后,大修单位应按照国家、铁道部和合同的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拨付予付款,予付款应能保证工程备料及施工的正常进行;同时按照工程进度办理验工计价和拨款等有关工作。

六、奖赔与仲裁
第15条 签订合同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凡认真执行合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节约投资,提前竣工交付使用者,经上级批准,可以从节约的投资中,提取一定奖金,按贡献大小,奖给有关各方。凡由于违犯合同规定,或因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应由责任一方负责赔偿。如支付赔偿有困难时,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16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进一步改善设计,从而降低原批准的设计概算和修正概算的价值时,经批准后,设计费仍按原批准的总概算价值计提。
第17条 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变更大修计划、规模、方案、主要技术条件,以及停、缓建工程时,大修单位应尽快通知设计、施工单位积极作好相应的安排和善后维护工作,尽量减免损失,如仍有不可避免的返工、窝工、废弃工程、队伍调迁以及物资积压或倒运等经济损失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责任,由大修单位核实具体损失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由于设计错误而造成的损失,由设计单位负责;由于施工质量不良而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其具体作法按有关奖赔办法处理。
第18条 签订合同的各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首先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七、其 他
第19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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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4]12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引导广大群众转变生育观念,提高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遵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的原则;
(二)尊重历史,按阶段生育政策确认奖励扶助对象,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原则;
(三)实行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资金直发农户的原则;
(四)同一对象不重复享受优待的原则。

二、奖励对象
夫妻双方均系农民,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生育两女已落实绝育手术且男女双方均年满60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确认后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优待。
(一)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终身只生育两个女孩,并于1979年6月1日以后落实绝育手术的家庭;
(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且于1979年6月1日以后落实绝育手术后,一个或两个子女死亡的家庭;
(四)符合上述第㈠或第㈡项规定且子女死亡的家庭。

三、优待标准
被确认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享受养老优待的家庭,按下列标准领取养老优待金:
(一)子女死亡无子女户每月60元;
(二)独女户每月50元;
(三)两女结扎户每月40元;
(四)独子户每月20元。

四、资金来源
养老优待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在省定标准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外专项预算安排,各负担50%。

五、发放要求
(一)由符合要求的对象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审批表》,并提供有效证件,村支两委、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报市计生委备案。各县、市、区在执行中有争议或难以确认的对象,报市计生委予以确认,严禁漏报或虚报冒领。
(二)县、市、区计生部门应按月提供发放对象名册,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月将养老优待专项资金划拨到养老优待金专户上,代办金融机构按审定的发放对象名册按月将资金划转到优待对象的个人储蓄存折上,优待对象凭岳阳市养老优待个人储蓄存折领取养老优待金。
(三)养老优待金从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后的下一年1月1日开始领取,至夫妻双方死亡后的下一月停发。

六、监督管理
(一)健全工作机构。市、县(市、区)成立由政府分管计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财政、审计、监察、计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奖励优待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县(市、区)、乡(镇)两级计生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业务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种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助的对象必须在乡(镇)、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市、区)、乡(镇)两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奖励优待对象的确定和奖金、养老优待金发放情况每年组织一至两次专门检查。凡在确定对象和发放优待金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贪污挪用等行为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七、本办法自2004年7 月1 日起施行。




对我国现行结婚制度的几点看法

匡梓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胡校区经济法2008班 tel:027-87529217


(一)质疑“结婚自由”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即只要男方大于22周岁,女方大于20周岁,双方没有严重的可遗传疾病和不是近亲结婚就可以自愿登记结婚。这种做法无疑是西方国家的普遍做法,是我国效仿西方的结果。而在传统中国,结婚必须是“父母之命,媒约之言。”并不提倡自由恋爱和结婚。当然,过去的制度有其历史局限性,但是也不排除有其合理性。
众所周知,无论在现代的西方国家还是在中国,在自由化的婚恋制度下,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例如,离婚案件特别是由婚外情导致的离婚案件急剧上升,未婚同居和未婚先孕的现象比比皆是,由于婚恋的情感问题而导致的毁容和凶杀案件也时有耳闻。而在过去,在以家族为中心的体制下,婚姻关系在亲权的干预下其牢固度是很强的,虽然也由此而产生了例如梁祝式的婚恋悲剧,但是亲权干预婚姻的制度的确有其合理性。因为,单独的个人特别是年轻人在考虑问题时常常缺乏周全性,事实上,一些年轻人由于缺乏涉世经历和被爱火焚身常常不顾父母极力反对而做出一些后悔一生的决定.比如,大部分年轻人只一味贪图外表,而忽略许多实际的问题,其婚恋缺陷在外人看来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当局人却常常执迷不悟。如果由亲权加以适当干预便可以避免许多问题。
因而,过度的自由其实也不是什么好事,“结婚自由”制度有其自身严重的缺陷,我们不用盲目地去照搬西方的东西。
(二)对改革我国结婚制度的一些看法
我想,不妨将西方的“结婚自由”和中国传统的亲权干预婚姻制度加以结合。具体做法是:原来的结婚要件不变,再加上一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时必须得到双方父母签字同意才予登记,若没有得到双方父母签字同意者,可以在民政部门备案,但推迟两年后方可自动产生婚姻关系。
双方在在民政部门备案至自动产生婚姻关系期间内相互不具有任何权利义务。但在该期间内之任何时间取得双方父母签字同意即可产生婚姻关系。
我觉得这样做有几点好处:(1)可使结婚双方之决定更加成熟。此规定首先并没有排斥双方结婚之权利,而只是适当引入了亲权干涉制度的合理成分。不可否认,父母通常都是为子女好,他们反对子女之结婚肯定有其自身考虑。而法律并不赋予其“终审权”,就使得不至于在现代再产生梁祝式的婚恋悲剧。另一方面,结婚双方敢于不顾父母之反对去民政部门备案,一方面向父母证明了双方结婚之决心,更主要的是经过此举以后父母和结婚双方都会更加冷静地思考,而结婚双方再经过两年的相处肯定会更加了解对方。(2)增强了家庭的亲情纽带和人们的传统家族观念。父母养育了子女,对子女结婚之终身大事理应享有一定法律赋予的决定权。如果子女在父母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登记结婚了,对父母来说或许过于残忍了,该规定至少可以避免这一点。西方之人际关系是很冰冷的,因为西方人之思维方式本来就和我们不同,我们完全有必要坚持一些传统的东西。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国需要改革现行之结婚制度,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