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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00:43  浏览:8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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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加纳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9年7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扩大和加强两国间的贸易关系,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两国政府按照各自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规章,采取适当的措施,便利、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贸易。

  第二条 为了实施本协定第一条之目的,两国政府鼓励各自国家的企业和组织开展短期和长期的合作与商品交换。

  第三条 在双边贸易关系上,两国政府将在各自国家中有关进、出口和过境商品的法律和规章范围内,就各自国家对关税、其他一切捐税和费用的征收和政府现行规定及其手续,包括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及发给的手续等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第四条 上述第三条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任何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而给予或可能给予眦邻国家的优惠、特权和豁免。
  2.缔约任何一方已经给予或可能给予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或货币区成员的优惠、特权和豁免。

  第五条 本协定项下货物的进、出口应根据各自国家现行的进、出口和外汇管理规定,由中国国营对外贸易企业和加纳授权机构签订商业合同进行。

  第六条 在本协定范围内进行交换的商品价格,将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确定。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各自国家中举办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并为组织和举行这种展览会相互提供必要的便利。
  博览会和展览会所用的物品及样品,只要不出售,应按照两国现行的有关规定免除关税。

  第八条 按本议定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加纳共和国购进的商品,未经出运国有关当局的书面同意,不得转口至第三国。

  第九条 在实施本协定过程中,两国间一切有关贸易和服务的支付均以缔约双方同意的可兑换的货币进行。但本协定并不限制两国授权机构现有的或可能达成的各种形式的易货和补偿贸易的协议。

  第十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临时生效,在经双方政府履行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二年。如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有效期自动延长二年,并以此法顺延。

  第十二条 缔约任何一方可以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向缔约另一方提出要求修改本协定。本协定条款的修改需经双方一致同意。

  第十三条 本协定期满,其各项条款对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的现有合同和未了合同仍然适用,直至合同完全执行完毕。
  本协定于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文本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纳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郑拓彬              顿·阿瑟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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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 淇           

      二〇〇三年一月七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1999年10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问题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二、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三)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外来源划分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有关规定,需对员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
四、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
(一)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二)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三)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五、关于征收管理
(一)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自行申报纳税。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三)报送有关资料。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处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和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应税所得的自行申报员工,未按规定报送上述有关报表和资料,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关于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