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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文化教育合作与交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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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文化教育合作与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尼日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文化教育合作与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12月20日 生效日期1991年1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为扩大两国在文化教育领域中的关系,根据两国政府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八日在拉各斯签署的文化教育合作协定,同意制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文化教育合作与交流计划如下:

  第一条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派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待(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
  1.包括官员在内不超过四十人的艺术表演团体到中国访问演出,为期十四天。
  2.来自不同文化领域的两人代表团访问中国,以了解中国人民的文化生活,并向中国人民介绍尼日利亚人民的文化生活,为期不超过十四天。
  3.尼方在中国举办艺术展览,为期不超过十四天,一至两名官员随展。
  4.博物馆工作人员和考古学家组成的两人代表团访问中国,参观博物馆和考古遗址,为期十四天。
  5.反映尼日利亚人民生活的影片将在中国放映,为期一周。
  6.尼日利亚新闻出版代表团一行五人于一九九二年访问中国十天。
  7.尼日利亚联邦广播公司和电视协会将派三至四人组成的代表团访问中国,与中国同行探讨加强双边合作问题,为期不超过七天。
  8.三人组成的尼日利亚妇女委员会代表团于一九九二年访问中国,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举行旨在加强双边关系的座谈,为期十四天。
  9.中方每年向五名尼日利亚进修生和访问学者提供奖学金,供其在中国的高等院校学习或研究。
  10.两名尼日利亚图书馆工作人员组成的代表团将访问中国十四天,考察中国的图书馆设施。
  11.两名尼日利亚教育专家组成的代表团访问中国,简要了解中国的教育体制,为期不超过十四天。
  12.尼日利亚司法部三名官员组成的代表团访问中国十天,与中国同行商讨司法、立法和法制等问题。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派出,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接待(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
  1.包括官员在内不超过四十人的中国艺术表演团体到尼日利亚访问演出,为期十四天。
  2.来自不同文化领域的两人代表团访问尼日利亚,以了解尼日利亚人民的文化生活,并向尼日利亚人民介绍中国人民的文化生活,为期不超过十四天。
  3.中国在尼日利亚举办艺术展览,为期不超过十四天,一至两名官员随展。
  4.中国博物馆工作人员和考古学家组成的两人代表团访问尼日利亚,参观博物馆并与尼日利亚同行交换意见,为期十四天。
  5.反映中国人民生活的影片将在尼日利亚放映,为期一周。
  6.中国新闻出版代表团一行五人于一九九二年访问尼日利亚,为期不超过十天。
  7.中国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将派三至四人组成的代表团访问尼日利亚,与尼日利亚同行探讨加强双边合作问题,为期七天。
  8.三人组成的中国妇女代表团访问尼日利亚十四天,与尼日利亚妇女委员会举行旨在加强双边关系的座谈。
  9.尼方每年向五名中国进修生和访问学者提供奖学金,供其在尼日利亚高等院校学习或研究。
  10.三名中国图书馆工作人员组成的代表团访问尼日利亚,考察尼日利亚图书馆设施,为期不超过十四天。
  11.两名中国教育专家组成的代表团访问尼日利亚,了解尼日利亚的教育体制,为期不超过十四天。

  第三条 对本计划互访项目所规定的访问期限的任何修正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1.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的高等院校直接进行合作,相互交换有关历史、地理、经济和文化方面的纪实性资料。
  2.缔约双方将鼓励翻译对方文学和科学方面的代表作。
  3.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的文化机构交换图书、出版物、纪录片和音像资料。
  4.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的文化艺术机构建立直接联系,以便交流文化信息和资料。
  5.缔约双方将支持履行由尼日利亚联邦广播公司和电视协会与中方的类似机构商定的协议书的各个条款。
  6.缔约双方将创造必要的条件,以便彼此评价和确定相等的大学学位、文凭和其他证书。
  7.缔约双方将鼓励发展体育方面的交流,交流的方式和方法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
  8.缔约双方将鼓励在医学方面的合作。

  第五条 费用总的规定:
  1.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在接待方国内的旅费由接待方负担。如有条约明文规定,奖学金留学生也可享受此待遇。接待方还将提供在紧急情况下的免费医疗。
  2.关于人员互访,派遣方将在出访前至少一个月向接待方通报有关访问人员的详细情况、访问计划、具体行期,以及飞机航班号或预计到达的时间。
  3.缔约双方将根据接待方国家现行的规定,向享受奖学金的留学生提供学费、教材费、生活费及免费住宿和医疗,并根据奖学金条款的规定,向其提供在接待方国家内的旅费。缔约双方将不负担享受奖学金留学生家属的费用。
  4.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为期一个月或少于一个月,接待方将提供在其国内的食宿和交通费用。
  5.缔约双方将就举办展览做如下规定:
  (A)派遣方将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
  (B)接待方将负担展品在该国国内的运输费以及展览的宣传费用,包括请柬、广告和展品目录的印刷费。接待方还将确保展品的安全。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努力防止非法买卖对方民族文学的和文化的财产及珍宝。

  第七条 履行本计划时,如出现无特殊协议所遵循的费用问题,缔约双方将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计划将不妨碍由双方订立的其他文化项目的履行。

  第九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在拉各斯签字,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金伯雄                格 翁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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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关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等


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关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履行我国与纺织品进口设限国家签定的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防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维护我国的对外信誉和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设限国家,系指已与我国签有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的美国、加拿大、欧共体、挪威、芬兰和奥地利。
本规定所称非设限国家或地区,系指除上述所列国家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第三条 向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办理。国家禁止进行纺织品非法转口的一切活动。
第四条 凡在我国生产包括来料加工的出口纺织品均不得在标签、挂牌和包装上标示他国或地区的产地。
第五条 对向非设限国家或地区出口受设限国家配额数量限制的纺织品时,有关出口企业须在所签合同或有关加工单据上注明“该货物不得转口到‘中国签定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约国家’”的字样。
对需经商检机构进行查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对外经济贸易部予以公布。
商检机构对前款所规定纺织品的标签、挂牌和包装的产地标示进行查验,符合本规定的,由商检机构出具商检放行单。
对属法检出口的纺织品,海关凭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放行单放行。
第六条 对输往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的纺织品实行纺织品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各地海关对其进行监管并凭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签证机构签发的有效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等证书查验放行。
第七条 海关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企业不予办理备案登记和报关手续。
第八条 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第五条的加注条款。如购买方违反该合同条款,将纺织品转口至对我设限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将通报禁止国内出口企业与其继续进行贸易往来。
第九条 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可以对有关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一经发现和核实有关企业策划、参与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可依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海关对在标签挂牌和包装上标示他国或地区的产地的和以其他手段进行纺织品非法转口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出口企业应接受商检机构对其产品的查验,商检机构对在标签挂牌和包装上标示他国或地区的产地和以其他手段进行纺织品非法转口的有关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对进行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个人或法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进行举报或提供线索者,经核实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多媒体示证的相关效益

吴胜军


多媒体示证,在出庭公诉重特大刑事及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中的,有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相关效益体现在:
  1、减轻公诉强度。刑诉法规定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主诉官在法庭上任务重、压力大,除宣读和出示大量的证据材料外,还要针对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进行答辩,劳动强度大,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将收集的证据按庭审进程一幕一幕展示在法庭屏幕,证据调阅、显示的操作非常便捷,避免了传统诉讼活动中材料多,翻找困难,出示麻烦,易造成诉讼思路混乱的弊端,使公诉人从繁杂的翻阅、抽调证据的劳动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于诉讼活动的思路和控辩活动中,审判人员和旁听者变以听为主为听、看结合,主诉官只需配以简炼的语言说明,便可达到突出证据重点效果,从而提高公诉效果。如郝某受贿案,庭审一开始,主诉官通过多媒体就将起诉书显示于屏幕并宣读,使审判人员、辩护人、旁观群众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哪些罪行有了一个清晰、明确的认识;法庭调查时,运用多媒体配以一笔笔证据来证明案件犯罪事实;辩论阶段,适时宣读并在屏幕上显现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交代、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条理清晰、看听结合印象深刻,证据充分确凿,主诉官在法庭上的出色表现获得一致好评。
  2、节省庭审时间。一般案件的庭审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公诉人在庭上要宣读和出示大量的证据材料,按规定每一份证据材料必须做到"一证一质",即证据中出现的实物、照片、图表、票据、手迹、印章等有必要辨认,辨别的物品均要经过审判人员、辩护人、被害人、被告人等的质证、庭审时间大量地耗费在来来往往的质证过程中,多媒体示证系统的运用,无需再将辨别的物品交由庭审法警往来穿梭于庭中送达,所有参与诉讼质证的人可同时从屏幕上获取证据信息,从而得到认证,大大缩短了庭审时间,加快了控辩节奏,庭审效率亦大大提高。例如:司某某贪污案。该案贪污资金90万余元,涉及单位有几百家,帐证有近两千份,如果按原来的庭审方式,由法警将帐证一份一份先经被告人确认,再送法官核查验证,庭审时间可能要长达三、四天,使用"多媒体庭审",仅用了一天,大大节省了时间。
  3、保障被告人权利。以往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有的被告人因对庄严的法庭有畏惧心理,对主诉官口头宣读的起诉书,证据材料等一时未听清,又不敢多问,这必然会影响被告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运用多媒体示证便消除了这一弊端,使各类证据在屏幕上显示,被告人自己能再直观地过目一遍,有针对性地提出质证,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也促进了法庭裁决的公平、公正。例如:武某某编造恐怖信息案。公诉人在庭审中运用多媒体将有关材料及视听资料适时出示,被告人对每一次的指控,很明确的承认或否认或提出质证,更进一步显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4、抑制被告人翻供。被告人在接到起诉书后,会预感到法庭审理是从实体上解决自己有罪、无罪和量刑轻重的问题,因此往往在庭审中,面对法官、主诉官、辩护人及旁听群众,既感到法律威严和震慑力,同时又不甘心受到法律的制裁,会抱着一种侥幸心理,把庭审作为逃避法律制裁的最后机会,竭力推翻其在侦查、起诉环节上所作的有罪供述,进行罪轻或无罪的辩解。这时公诉人常采取迂回战术,在控辩活动中避实击虚,努力造成被告人供述的逻辑矛盾,以击破其幻想。这一过程中,主诉官往往靠适时、巧妙地出示关键性的证据来达到目的,多媒体示证对证据保存的完整性,归纳的条理性和查阅的机动性为随时准确地出示证据提供了方便;此外,虽然预审时的录像资料不能作为犯罪事实的证据,但当被告人以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诱供、思想紧张乱讲或未认真看笔录等作为翻供理由时,通过多媒体示证重现供述,看笔录、签字的片段,都可以证明其翻供理由的不成立。例如:汪某某受贿案。其中一笔争议的焦点就是这套房子是否交过款,汪以前历次交代都承认这套房子是受贿而来,可开庭时突然翻供,予以否认,公诉人在驳斥罪犯的狡辩行为的同时,运用"多媒体"出示历次交代材料及有关证据,最终制服了罪犯。
  5、促进了普法教育。庭审的目的不仅是运用确凿充分的证据来证实犯罪,制服犯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且也是政法机关从侦查、起诉到审判这一过程中唯一一次公开审理,有教育预防之功能。以往公诉人出示的各类证据,旁观群众只能听,无缘直接看到证据材料,如今大量证据通过计算机多媒体展示于屏幕,直接面对群众,旁听者随着庭审的深入对案件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从中学到了法律知识,受到了教育。例如:钱某某贪污案。庭审结束后就听到许多旁观群众反映:这机器效果很好,犯什么罪、有哪些确凿证据来证实,我们都能直观地了解到,也更深地知道什么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什么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很有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