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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1996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40:09  浏览:96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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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1996年)

中国政府 印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6年7月19日 生效日期1994年9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考虑到两国在医疗卫生特别是传统医学方面从原则到实践有许多相似之处,认为知识和思想的交流会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为了发展双方在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法律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和发展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的合作将首先在下列领域内进行:
  --传统医学,包括瑜伽和针灸;
  --药理学和制药学,包括质量控制和GMP方法;
  --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
  --劳动卫生和职业病;
  --热带医学。

  第三条 双方的合作将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交换医药信息资料及最新成就;
  (二)互派卫生和医学专家代表团;
  (三)共同实施科研合作计划,包括证实特定药品
   的临床试验和这些药品在两国的合作;
  (四)派遣专家参加对方举办的国际性会议;
  (五)共同举办研讨会、学术会和工作会议。

  第四条 双方互派不超过三十人周专家进行工作和研究。派遣方尽可能在专家派出前三个月,将派出人员的个人简历含语言情况通知对方。接待方应就对方专家访问日期及时作出答复。

  第五条 双方将在不付外汇的对等基础上进行上述活动。由派遣方支付专家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支付在其境内的交通费、食宿费及与访问有关的杂费。

  第六条 根据本协定派出的人员,如在对方国家逗留期间患急病或遇意外事故,接待方应提供必要的免费医疗。

  第七条 为落实本协定,双方将成立一个常设工作组,讨论和制订具体执行计划。该工作组将定期轮流在两国举行会议。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印度共和国卫生和家庭福利部负责执行本协定。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九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印度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则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印度共和国政府代表
   陈敏章 (签字)             尚卡拉南德(签字)

      关于中国和印度两国政府卫生合作协定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于1994年9月3日由中国卫生部部长陈敏章和印度卫生和家庭福利部部长尚卡拉南德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签字确认。
  现将协定副本呈请备案,正本(中、印、英文)已报外交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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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中外合资的药品企业不宜合资生产麻醉药品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中外合资的药品企业不宜合资生产麻醉药品的通知
卫生部


麻醉药品和一些精神药品易转化为毒品,在世界上属最敏感制品,各国都有严格的管理措施。联合国订有《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我国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对麻醉药品的生产、供应、使用、进出口等作出严格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据此,凡中外合资的药品企业,不宜合资生产麻醉药品。



1985年1月23日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资格审查与监管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资格审查与监管办法》的通知

深产业带办规〔2008〕1号


各片区管理机构,各有关部门:

  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办制定了《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资格审查与监管办法》,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日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资格审查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以下简称市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结合市产业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产业带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方式出让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产业带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划定的区域,包括下列范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留仙洞、大学城、石岩、光明、观澜、龙华、坂雪岗、宝龙-碧岭、市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葵涌、大鹏和生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片区。

  第三条 市高新技术产业带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产业带管理机构)作为市招拍挂委员会的非常设成员单位,依照《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参与审议市产业带范围内招拍挂出让地块的相关事项。

  第四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负责下列事宜:

  (一)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产业带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二)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拟出让的市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进行选址;

  (三)制定市产业带拟出让高新技术项目用地的企业、项目准入条件;

  (四)审查市产业带招拍挂出让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的投标或竞买资格申请;

  (五)组织市产业带各片区管理机构对依法取得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的企业、项目进行服务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市产业带各片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片区管理机构),是指根据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所划定的区域范围,由各片区设立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根据市产业带产业发展规划与布局、土地利用规划、产业空间布局规划、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等,对片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项目用地计划统筹汇总、综合平衡,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市产业带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形成市产业带近期建设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片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市产业带管理机构的要求,每年就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需求进行调查,开展项目用地预申报工作。

  第六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组织相关片区管理机构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市产业带范围内拟出让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进行选址。

  第七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应根据市产业带产业发展规划与布局、土地利用规划、产业空间布局规划、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市产业带相关规定和拟出让地块的具体情况,组织相关片区管理机构制订拟出让地块企业、项目准入条件,书面送市规划主管部门汇总。

  第八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制定拟出让地块企业、项目准入条件时,应要求投标或竞买申请人及拟建项目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

  (二)申请企业或新设企业的发起股东从事出让地块准入行业生产经营3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三)符合深圳市和市产业带的相关指标和要求,各项数据应具有真实性、合理性;

  (四)项目资金来源明确,有相应的资金保障和银行资信证明,且自有资金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符合拟出让地块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资格审查是指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对投标或竞买申请人及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拟出让地块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对投标或竞买申请人是否具备投标或竞买资格出具审查意见。市产业带管理机构自受理资格审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条 投标或竞买资格审查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标或竞买资格审查申请表(原件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申请表通过网址:www.ship.gov.cn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投资项目的决议(原件1份,应列明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进度、资金保障等内容);

  (五)按规范格式编写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新设企业提供其非自然人大股东相关材料(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七)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份);

  (八)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和员工社保情况证明,新设企业提供其非自然人大股东相关材料(原件各1份);

  (九)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市产业带管理机构根据拟出让地块的具体情况,在招拍挂公告中明确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产业带拟出让地块招拍挂公告发布后,投标或竞买申请人应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片区管理机构接收资格审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片区管理机构出具受理回执,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市产业带管理机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片区管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材料欠缺情况及申请受理的截止日期。

  第十三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征求片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对在审查过程中要求申请人补充完善材料的,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并明确材料提交截止日期;申请人未能在截止日期前提交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投标或竞买申请。

  第十四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在资格审查时,可以从市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申请人及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组织评估。

  第十五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结束审查后,应出具资格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通过审查的,抄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备案。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应在出具资格审查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拟出让地块的准入条件和投标或竞买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报送市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经招拍挂确定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分别报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和相关片区管理机构备案,并向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和相关片区管理机构报送用地项目建设进度月报表。

  第十七条 片区管理机构负责受让人项目的日常服务协调,列为市重大项目的,由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和片区管理机构共同负责服务协调。

  第十八条 片区管理机构对受让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情况、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市产业带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九条 转让或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变卖市产业带范围内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的,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次受让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次受让人取得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出具的符合受让条件的证明文件后方可参与竞买。

  次受让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应凭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出具的符合受让条件的证明文件。

  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应整体转让。

  第二十条 受让人应遵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严格按照土地用途使用。受让人擅自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应提请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