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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等3个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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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等3个准则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等3个准则的通知

2003年4月14日 财会〔2003〕1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拟订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经我部审批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
2.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
3.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附件1: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
(2003年4月14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格式和类型,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由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基础。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后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报告径送收件人,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

第二章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第七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围段;
(五)意见段;
(六)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八)报告日期。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前增加说明段。
第八条 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第九条 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审计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第十条 审计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名称、 日期或涵盖的期间;
(二)会计报表的编制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合理确信会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二)审计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会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做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以及评价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
(三)审计工作为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会计报表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第三章 审计报告的类型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出具下列类型之一的审计报告:
(一)无保留意见;
(二)保留意见;
(三)否定意见;
(四)无法表示意见。
第十七条 如果认为会计报表同时符合下列情形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了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
(三)不存在应当调整或披露而被审计单位未予调整或披露的重要事项。
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以“我们认为”作为意见段的开头,并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等专业术语。
第十八条 如果认为会计报表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但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做出或会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中使用“除……的影响外”等专业术语。如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在范围段中提及这一情况。
第十九条 如果认为会计报表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未能从整体上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中使用“由于上述问题造成的重大影响”、“由于受到前段所述事项的重大影响”等专业术语。
第二十条 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无法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删除引言段中对自身责任的描述以及范围段,并在意见段中使用“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我们无法对上述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等专业术语。
第二十一条 当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增加说明段,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所有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
第二十二条 当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且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
当存在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持续经营问题除外)、且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关注,并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
除本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外,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或任何解释性段落,以免会计报表使用人产生误解。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明知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以无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代替。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单一会计报表、中期会计报表或多期会计报表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附:

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1.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

ABC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1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这些会计报表的编制是ABC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合理确信会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审计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会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做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以及评价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上述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20×2年×月×日

2.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审计报告

ABC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1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这些会计报表的编制是ABC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除下段所述事项外,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合理确信会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审计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会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做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以及评价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万元,占资产总额的×%。由于ABC公司未能提供债务人地址,我们无法实施函证,且无法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我们认为,除了未能实施函证可能产生的影响外,上述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20×2年×月×日

3. 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

ABC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1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这些会计报表的编制是ABC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合理确信会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审计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会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做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以及评价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如会计报表附注×所述,AB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按权益法核算,ABC公司的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将减少×万元,净利润将减少×万元,从而导致ABC公司由盈利×万元变为亏损×万元。
我们认为,由于受到前段所述事项的重大影响,上述会计报表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未能公允反映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20×2年×月×日

4.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

ABC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2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1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审计。这些会计报表的编制是ABC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
ABC公司未对20×1年12月31日的存货进行盘点,金额为×万元,我们无法实施存货监盘,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对期末存货的数量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由于上述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我们无法对上述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20×2年×月×日

附件2: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
(2003年4月14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考虑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假定其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下去,不拟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本准则所称可预见的将来,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
第三条 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并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评价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并考虑是否需要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披露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
第四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实施审计程序及评价审计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充分关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第二章 编制审计计划时的考虑

第五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以便与管理当局讨论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在财务、经营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事项或情况通常包括:
(一)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二)无法偿还即将到期且难以展期的借款;
(三)无法继续履行重大借款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四)存在大额的逾期未缴税金;
(五)累计经营性亏损数额巨大;
(六)过度依赖短期借款筹资;
(七)无法获得供应商的正常商业信用;
(八)难以获得开发必要新产品或进行必要投资所需资金;
(九)资不抵债;
(十)营运资金出现负数;
(十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十二)大股东长期占用巨额资金;
(十三)重要子公司无法持续经营且未进行处理;
(十四)存在大量长期未作处理的不良资产;
(十五)存在因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在经营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事项或情况通常包括:
(一)关键管理人员离职且无人替代;
(二)主导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失去主要市场、特许权或主要供应商;
(四)人力资源或重要原材料短缺。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在其他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事项或情况通常包括:
(一)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
(二)异常原因导致停工、停产;
(三)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经营期限即将到期且无意继续经营;
(五)投资者未履行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严重损失。

第三章 实施审计程序时的考虑

第十条 当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当局对持续经营能力做出书面评价。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管理当局做出评价的过程、依据的假设和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以考虑管理当局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是否适当。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审阅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并考虑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管理当局采取的改善措施通常包括处置资产、售后回租资产、取得担保借款、实施资产置换与债务重组、获得新的投资、削减或延缓开支、获得重要原材料的替代品以及开拓新的市场等。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以下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是否可行:
(一)与管理当局分析、讨论最近的中期会计报表;
(二)与管理当局分析、讨论现金流量预测、盈利预测及其他预测;
(三)审阅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期后事项、承诺及或有事项;
(四)审阅债券、借款协议等的履行情况;
(五)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有关财务困境的记录;
(六)向被审计单位的律师询问有关诉讼、索赔的情况,以及管理当局对有关诉讼、索赔结果及其财务影响的评价是否合理;
(七)确认有关财务支持协议的存在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并对提供财务支持的关联方或第三方的财务能力做出评价。
第十四条 如果管理当局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期间少于自资产负债表日起的12个月,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当局将评价期间延伸至12个月。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当局询问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超出评价期间的、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以考虑这些事项或情况对管理当局所作评价的影响。

第四章 出具审计报告时的考虑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发现的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考虑其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并据以确定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十七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合理的,但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适当披露:
(一)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二)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但不应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
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同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第十八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注册会计师无法确定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决定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适当披露:
(一)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二)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充分说明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报表审计中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对最近期间会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或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准则所称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已审计会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之前对已审计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主动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沟通可以采用口头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沟通的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五条 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沟通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即使未接受委托,后任注册会计师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 接受委托前的沟通

第六条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七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以书面方式允许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做出充分答复。
如果被审计单位不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做出答复,或限制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第八条 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通常包括:
是否发现管理当局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
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
前任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了解到的管理当局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第九条 在征得被审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合理询问及时做出充分的答复。
如果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做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并说明原因。
如果得到的答复是有限的,或未得到答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第三章 接受委托后的沟通

第十条 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 在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后任注册会计师查阅相关工作底稿以及查阅的内容。
第十二条 在允许查阅工作底稿之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获取确认函,就工作底稿的使用目的、范围和责任等与后任注册会计师达成一致。
第十三条 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获取的信息可能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但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实施的审计程序及得出的审计结论负责。
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表明,其审计意见全部或部分地依赖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工作。

第四章 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时的处理

第十四条 如果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必要时,后任注册会计师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安排三方会谈,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前任注册会计师拒绝参加三方会谈,或后任注册会计师对解决问题的方案不满意,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审计报告的影响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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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劫持汽车罪

滑力加 云立平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刘某,男,呼和浩特市内蒙古某大学学生。2003年11月3日因涉嫌劫持汽车罪被呼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2003年11月2日23时许,刘某在和同学喝酒聚会中时,说是要去呼市西郊的金川开发区会女朋友,提前离席。约23时30分许,刘某行至呼市哲里木北路,看见一辆大货车过来,就伸手将车拦住,刘某从车右侧进入驾驶室。此车上驾驶室为两排,前排有二人,后排座上还有一人在休息。刘上车后,让司机李某把他拉到金川开发区路口,说要见其女朋友。司机李某说车是往东行,不去金川,并让刘某下车。刘某从身上掏出一把刀子,对李某说:“你们只要老老实实送我去金川,我就不伤害你们。”
司机李某向前开了约50米,该车货主李某开面包车将货车拦住。司机李某乘机下车,并要拔下车钥匙,刘某不让拔。司机李某下车后,刘某又让坐在一旁的陈某开车。陈某说自己不会开车,并也下了车。坐在后面休息的吴某也乘机下了车。货主李某再次让刘某下车。刘某独自坐在车上,不下来。货主李某见状,就给“110”打电话。不一会儿,警方来人,将刘某带到公安机关。
在公安机关,刘某说自己就是想搭车会女朋友,因为酒后失去理智才干出这事。
同年11月3日,刘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公安机关遂于同年11月24日将刘某取保候审。今年11月,刘某取保候审期满一年。公安机关再次将此案提交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由于劫持汽车罪这一新罪名自公布以来,在呼市地区是头一起,为慎重起见,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意见分歧:
对此案的定性,检委会成员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和有关法理及学理解释:劫持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汽车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不管出于什么动机、什么目的,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只要故意实施了劫持汽车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刘某持刀将汽车劫持,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但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应以犯罪论。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其理由是:从表面上看,刘某的行为是符合劫持汽车罪的犯罪特征。但从本案看,刘某一开始的目的是想搭车去会女友,并没有劫持汽车的故意。但当其上车后,要求司机送他去金川路口。当司机告诉刘某,自己的车不去金川,而是向东走,并让刘某下车。此时刘某酒后丧失理智,拿出防身用的水果刀逼司机改变行车方向去金川。这时刘某的行为性质无疑发生了变化,有向劫持汽车行为的方面转化。
但这一转化是否就构成了犯罪?这是本案的关键。
如果单从《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文上看,刘某的行为仿佛可以对号入座,定为劫持汽车罪。但我们在定罪的时候,不能不考虑我国《刑法》是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体系。刑法分则规定了每一种犯罪的罪名、罪状、量刑标准;而刑法总则则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一般原则和原理。这些规范是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
就以本案来分析,这个不大的案子为什么会拖了一年还没有解决,其中原由不正是因为执法机关一方面看到刘某的行为符合劫持汽车罪的“罪状特征”,一方面又考虑到刘某的社会危害性同该罪五年以上的刑罚处罚不相适应吗?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即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这三个特征,构成了犯罪的实质。
我们先从犯罪的三特征来分析刘某的行为是否是犯罪。
不难看出,首先从社会危害性来看,刘某虽然拿出刀威胁司机李某改变行车方向,让司机将自己带到金川。但当司机李某不服从,从车上下来时,刘某并没有对其真正实施暴力。刘某接着让陈某开车,陈以不会开车为由,不但拒绝,而且也象李某一样离开汽车。接着车上第三人吴某也离开了汽车。对于这三人相继离开汽车的行为,刘某没有对其中任何一个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是自己一个人呆在汽车上不下来。刘某手上虽然拿着刀,一上车,嘴里就声称“你们只要老老实实送我去金川,我就不伤害你们。”可当这三人都“不老实”时,刘某并没有对他们实施任何暴力。
这一事实说明刘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并不大。
某一行为之所以规定为犯罪,就是因为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说,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刘某持刀威胁司机的行为显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刑法和刑法学理论告诉我们:我国刑法犯罪特征中的社会危害性是质与量的统一。也说是说不是凡具有社会危害性就是犯罪,而是其危害性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极端危害性。
《刑法》第十三条犯罪定义中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书是对社会危害性的量的特征的规定,并由此划分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
从犯罪的危害性来看,刘某的行为显然达不到犯罪所要求的那种极端社会危害性,而恰恰符合犯罪定义中但书中所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再从我国刑法三个基本原则来看,其中之一就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现以刑法中的抢劫罪和劫持汽车罪相比较,《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对劫持汽车罪的量刑起点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假设刘某拦车后对车内人员进行抢劫,其罪名就是抢劫罪,量刑起点应在三年以上。如果抢劫未遂,还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之间量刑。现刘某只是持刀让司机将其送到不足十公里远的地方,如果其劫持汽车罪罪名成立,又因为此罪没有未遂之说,因此不管有何理由,刘某都必须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二者都是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来达到一定目的。对刘某来说,可以采取抢劫20元钱后租车去金川,也可以采取劫持汽车去金川。现刘某以后一手段,却将被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量刑能说是罪行相适应吗?当两个行为都可以达到一个目的——去金川会女友,可以说采取抢劫的方式不但简单,而且风险更小。刘某为何弃简单而选麻烦呢?原因将在下面谈。
最后从本案案情看,根据汉语字词解释和本案客观表现,笔者认为刘某在此案中是“有劫无持”。劫持在汉语中的解释是要挟、挟持的意思。“持”在《高级汉语词典 》的解释是:形声。从手,寺声。本义:拿着、握住。如:持笔、持枪、持牢(把稳) ...。二字在这里是挟持,即以某种方式控制某一对象。
刑法中的劫持同样是指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其他方式控制某一对象。如劫持人质、劫持飞机、汽车等,都是以暴力的方式控制人质、飞机和汽车。由控制来达到某一目的,是劫持行为的终极目的。
在本案中,刘某虽然实施了暴力的方式,将车劫了,但他并没有采取进一步的行为来控制汽车和车上人员。如果刘某真正想以劫持汽车的方式来达到让司机送他去金川会女友,他完全有能力来达到他的目的。比如说他完全可以拿刀逼住车上一人,胁迫下车司机再上车为其开车就成。刘某之所以没有控制车上人员下车,是刘某并不想真正以暴力的方式来达到其目的。说穿了,刘某的行为只是想坐霸王车。他拿刀只是吓唬一下,并不打算将事情搞大。这就是其“有劫无持”的真正原因。也是刘某为什么不选择抢劫的方式来达到目的的真正原因——因为刘某一开始就不想犯罪。
综上所述:刘某的行为因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应以犯罪论。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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