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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渔船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16:15  浏览:80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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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渔船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渔船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3〕17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渔船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己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三亚市渔船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解决海洋产业发展的决定精神,促进我市海洋捕捞业发展,规范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订造渔船项目的资金管理,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有效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公司受市政府指定作为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7500万元,用于订造、购买渔船。
第三条市国资公司作为项目法人,会同市计划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相关区管委会、镇政府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按国家开发银行信贷管理要求对渔船的订造或购买采取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管理。
第四条市国资公司对订造、购买的渔船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按国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管理,高效运营,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与保值增值。
第五条渔船订造必须向省内公开招标或向国内邀请招标。招标、采购工作由市国资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市海洋与渔业、船检等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招标采购工作。
第六条渔船的订造,由市国资公司与中标船厂或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市海洋与渔业、船检、渔政渔监等职能部门负责有关造船、船舶检验、捕捞许可证等手续的办理,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贷款资金的支付,根据渔船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和船舶建造的进度,由市国资公司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
支付。
第八条利用开行贷款所购置的渔船产权归市国资公司所有,由市国资公司统一办理船舶保险手续。
第九条需开展远海捕捞作业的渔民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渔民造船租船买船贴息贷款的意见》(三府[(2003) 75号)所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经所在区镇审核通过后与国资公司签订船舶租赁协议,租赁渔船开展捕捞作业,并按借款人(市国资公司)的要求将每艘渔船的自筹资金叁拾万元存入市国资公司所指定的银行帐户,作为船舶租赁的保证金。
第十条市国资公司(借款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完善与承租渔民间的法律手续,市国资公司(借款人)与承租渔民应签订船舶租赁协议,明确约定出租方、承租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承租人违反租赁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履行支付租金义务造成借款人拖欠银行贷款,市海洋与渔业、船检、渔政渔监及渔民所在承租船舶区镇等职能部门、单位有义务协助市国资公司收缴租金,出租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第十一条承租人在租用船舶期间必须保护好出租人船舶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及时、足额履行缴付租金义务。
第十二条承租渔民按租赁协议的约定偿还市国资公司造船贷款后,可以取得承租渔船的产权。
三年内未还完造船贷款本金的,剩余部分应计算利息。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在财政预算内安排落实贷款补贴利息资金。
市国资公司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和财政补贴利息收入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市国资公司开设专户管理,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回收与偿还。
第+四条市国资公司应当认真履行与国家开发银行订立的借款合同的约定,有效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资金管理程序,制定具体规章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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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1年第6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1年第6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1年10月18日
一、免去王荩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罗马尼亚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凤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罗马尼亚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李凤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白寿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倪政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西兰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金华(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西兰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胡昌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卡塔尔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谭声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卡塔尔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1年10月31日
一、免去沈智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里南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汤柏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里南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张龙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丹麦王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冰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郑耀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丹麦王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冰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1年11月6日
一、免去于洪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荩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安惠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建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朱应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巴勒斯坦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安惠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巴勒斯坦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顾家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埃塞俄比亚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1991年11月9日
一、免去刘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胡昌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耳其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王建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隆迪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江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隆迪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詹世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朱应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惠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丹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吴德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丹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劳务派遣员工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
—劳务派遣两个重点问题的讨论

孙斌


  本文要讨论的两个重要问题是否能实施,笔者认为均与劳务派遣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有密切联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没有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作出具体规定,在现阶段只能从以下三个非正式的解释对“三性”工作岗位作出初步认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
  第三十八条 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二)2007年1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给原劳动部答复
  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三)劳动合同起草小组《劳动合同法问答》(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临时性通常是指季节性、周期性或者非用工单位长期设立的工作岗位。辅助性通常是指非用工单位主营所必需的关键的、重要的岗位。替代性通常是指职工培训、休假以及一段时间不能履行职责,由其暂时替代上岗的工作岗位。
  1、劳务派遣员工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讨论
  对“三性”工作岗位有了初步了解,下一步就有必要了解为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有二个:
  一、立法机关认为:可以防止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联合起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益。
  二、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现阶段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的利益,给予这些企业更多调整合法用工的时间。
  立法机关在颁布《劳动合同法》之前,应该初步确定了对“三性”工作岗位进行立法解释的时间。笔者认为这一时间最早应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3年10个月至11个月之间(即2011年10月至11月期间)。
为什么要确定这一时间段?这是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员工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专门条款进行规定,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劳务派遣员工具备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当在连续签订二次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如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均为二年)。
  根据《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106号)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即在2011年11月1日起劳务派遣员工就有权要求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到时可能有关部门已对“三性”工作岗位作出解释,或者有关部门还没有对“三性”工作岗位作出解释,劳务派遣员工将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认可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时认可违法用工的继续存在。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不同意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又不能协商解决而形成集团诉讼时,还是需要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后解决纠纷。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虽然在劳务派遣章节没有对劳务派遣员工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规定,但立法机关在条文规定上已经巧妙地采用排他方式确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立法机关对“三性”工作岗位作出立法解释,必然要同时对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立法解释。这是由于二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也为立法机关迟迟不愿对“三性”工作岗位作出立法解释的原因之一。
  为什么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由劳务派遣“三性”工作岗位的性质所决定,双方的用工时间只能是短期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劳动合同本身在立法上存在对劳务派遣性质认定上的错误。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是长期违法用工,如果按照“三性”工作岗位安排劳务派遣员工,就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上95%以上劳务派遣单位将无力承担责任:
  举例:
  某劳务派遣单位要在3月内解除与50名平均工作年限15年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员工前12月平均月工资为1500元,劳务派遣员工在最后一个用工单位工作年限为1年。在一般情况下要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总额为112.5万元(不含代通知金),其中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为105万元(50人*1500元*14月),按劳务派遣协议由用工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为7.5万元(50人*1500元*1月),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无力支付经济补偿(即使前期终止劳务派遣协议时,前几个用工单位已支付劳务派遣单位相应的数额不同的经济补偿),将由谁承担经济补偿?
  笔者认为:其结果将由最后与劳务派遣员工发生1年用工关系的用工单位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因无力支付巨额经济补偿只能宣布破产逃避责任,作为用工单位在承担责任后也会接受教训,今后将不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2、劳务派遣员工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讨论
  劳务派遣员工是否能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笔者认为这一问题首先在立法上存在障碍。作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双方应当存在劳动关系,而主动要求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是劳务派遣单位而是用工单位,但双方之间只是特定的劳务派遣关系,不具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资格。
  其次即使劳务派遣单位要求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由于受劳务派遣单位经营范围的影响,双方无法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竞业限制的范围进行确定,也不能将用工单位想约束的竞业限制范围视为劳务派遣单位经营范围。
  第三劳务派遣员工从事的“三性”工作岗位也决定了劳务派遣员工接触到用工单位核心商业秘密的概率比较小。如果不是现阶段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一些用工单位的关键岗位也不可能由劳务派遣员工去任职。因而不能从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角度去讨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可行性,而应当从合法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角度探讨实施竞业限制协议可行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由于劳务派遣“三性”工作岗位决定了劳务派遣员工工作性质是短期用工,不适用长期用工、劳务派遣单位自身的经济能力、劳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的特征等决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工单位也不能与劳务派遣员工竞业限制协议。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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