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9:14:53  浏览:90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8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化娱乐经营管理
第三章 音像制品经营管理
第四章 书刊经营管理
第五章 文化市场管理分工和经营职责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文化艺术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内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包括:
(一)文化娱乐经营;
(二)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录、发行、放映、销售和租赁;
(三)书刊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和租赁;
(四)其他营业性文化活动。
第四条 文化市场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五条 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单位和个人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必须按国家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发给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发行及其单位的设立和图书报刊的出版、印刷、发行及其单位的设立,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保护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和淫秽、色情等精神产品及文化娱乐活动。
禁止买卖和转让书号、刊号、音像出版号;禁止租借、转让文化经营证照;禁止倒卖文化娱乐票券。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税务和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都有监督文化市场经营管理活动和揭发、举报文化市场经营管理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文化娱乐经营管理
第九条 文化娱乐经营主要包括营业性文艺演出、电影放映、文化艺术品展销、文化艺术培训、时装表演和游艺场、舞厅、音乐茶(餐)座、电子游戏以及其它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十条 配合各类庆祝、纪念、比赛活动进行文化娱乐经营没有营业证照的,须取得临时营业证照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文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接受外单位聘请参加营业性演出或从事业余的文化有偿服务活动,须经本单位批准。
演出和服务收入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比例交给本单位。个人所得部分应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聘用单位凭被聘人员单位批准证书聘用,并应与被聘人员签订书面合同,交被聘人员所在单位备案。
单位应聘应由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舞厅、音乐茶(餐)座的经营者不得雇用舞伴。

第三章 音像制品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音像制品经营是指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视盘等的出版、制作、复录、发行、销售、租赁、放映和电视摄像有偿服务等。
第十四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严格执行选题报批制度。不得出版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音像复录生产单位不得将出版单位委托生产用的母带转让、出售;不得自行编录、复录、出版、发行音像出版物。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营业性翻录活动。
第十五条 音像出版物必须标明版权标记,无版权标记的音像出版物不得进入市场。
严禁走私、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内容反动、淫秽和宣扬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音像制品。
第十六条 个体和集体单位不得经营录像制品和录像放映。
经批准从事收费的录像放映单位,不得将录像放映业务承包给个人经营。
第十七条 单位内部使用的进口音像资料和非出版单位录制的音像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禁止进行营业性播放。
第十八条 凡明令查禁或停止销售、放映的音像制品,销售和放映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销售和放映,并按要求上缴或封存,不得拖延、截留或转移。

第四章 书刊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书刊经营是指图书(包括图片、画册、挂历、年历、台历等)、报纸、期刊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和租赁。
第二十条 书刊出版单位必须按批准范围出版图书、报刊,严格执行选题计划、报批制度和书稿的编辑、审查制度。对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书稿一律不得出版。
第二十一条 承印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必须有出版单位的委印证明,并按委印证明的要求印刷,不得擅自更改内容、增加印数;不得将委印出版物的图版、纸型转让或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禁止印刷企业承印非法出版物或自编、自印、自售出版物。
未经批准承印出版物的印制单位,一律不得承印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 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图书、报刊,必须标明版权标记,无版权标记的出版物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第二十三条 书刊发行、销售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批准范围和方式从事书刊经营活动。个体书店(摊)和未经批准的集体书店不得经营书刊批发业务。
第二十四条 内部发行的图书、报刊,必须按规定严格控制发行范围,不得公开销售。
非出版单位不得自行编印图书、报刊出售。经批准编印的内部图书资料,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第二十五条 非正式发行单位不得进行或参与出版物的征订、发行和销售的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都不得利用职权或其他手段强行征订、发行出版物。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学用书及辅导读物和国家规定包销类的大中专教材,一律由新华书店统一征订包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征订、发行和销售。
第二十七条 经营国外和港、澳、台出版的图书、报刊,举办国外和港、澳、台出版的图书、报刊展销活动,须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凡明令查禁或停止发行的出版物,销售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按要求上缴或封存,不得拖延、截留或转移。

第五章 文化市场管理分工和经营职责
第二十九条 文化市场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和文化系统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以及其他营业性文化活动的管理;
(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广播电视系统和社会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管理;
(三)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音像出版、复录、发行单位的审批和书刊经营活动的管理。未设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县(市、区),由文化行政部门根据上级文化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书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四)工商、税务、公安行政部门除负责文化市场经营的登记发照、税务征收、场所治安管理外,协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属单位开办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由省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管理,也可由省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授权所在市(地)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办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按职责分工指导和监督、检查文化市场经营活动;
(三)按职责分工办理文化市场管理的有关事项;
(四)负责文化市场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五)对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营业证照,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和批准的场所经营;
(二)建立健全文化经营管理制度;
(三)严格照章纳税;
(四)不得乱涨价、乱收费;
(五)不得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和凶杀暴力;
(六)不得利用文化活动及文化场所进行赌博、卖淫、嫖宿以及其他危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三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公开办事程序和有关规定,不得参与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不得收受贿赂,营私舞弊。
第三十四条 文化市场管理实行稽查员制度。稽查人员在执行文化市场检查监督任务时,应出示稽(检)查证。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六条 鼓励公民举报、揭发文化市场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揭发、举报成绩显著的,由有关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未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由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按管理分工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其经营、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所得一倍至六倍罚款直至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擅自扩大核定经营范围的;
(二)买卖和转让书号、刊号、音像出版号的;
(三)租借、转让文化经营证照的;
(四)违反规定经营音像制品和图书报刊的;
(五)不按规定上缴查禁的非法出版物的;
(六)雇用舞伴的。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单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三十九条 罚没款收入应按规定一律上交地方财政。
第四十条 在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偷税漏税的,由税务部门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或以权谋私、侵犯经营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
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8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水产品检验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水产品检验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2〕356号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

  近年来,对日出口河豚鱼品种混杂,贝类被检出毒素等问题,国外反映强烈。在商检的日常检验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需要统一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输日河豚鱼检验问题:

  输日河豚鱼,混有证书证明以外品种的问题比较严重,发生率高达50%以上,各局要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努力。加强对河豚鱼加工、检验的管理工作,对出口河豚鱼加工厂实施整顿,凡加工出口河豚鱼的加工厂应当向当地商检局申请,经审查,具有鉴别检验能力的加工厂,指定为出口河豚鱼加工厂。对一些无鉴别检验能力的加工厂,禁止加工出口河豚鱼。

  检验出证,河豚鱼的拉丁文名称应与出口河豚鱼检验规程中的名称一致。

  二、贝类毒素检验问题:

  根据沿海9个商检局91年-92年5月的检验与普查结果,共检验1145批,检出贝类毒素的17批,未放行出口;经检验合格出口到日本的,有被检出毒素。据此,要求各局要进一步加强检测工作,重点是杂色蛤、青柳蛤、文蛤和贻贝,冻品要批批检测,活品仍按国家商检局给江苏商检局国检检函〔1991〕590号关于对日出口贝类检验贝类毒素的紧急请示的复函执行,每15天为一周期检测一次。其它双壳贝仍应继续普查。

  三、关于出口冻对虾规格重量检验:

  1、按《出口冻对虾检验规程》进行检验。

  2、对不符合标准,合同规定规格的下一级规格虾,暂定允许不超过检验样品总只数的40%。

  3、严禁泡水增重,一旦发现不予放行出口并应严肃处理。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

  各局对水产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要了解有关进口国家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严格按有关进口国家的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出证。

  五、关于跨地区检验问题:

  鉴于出口水产品涉及安全卫生的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宜跨地区检验,遇到问题要与产地局互通情报,密切协作,共同把好出口水产品检验质量关。

 

关于印发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中心组2008年理论学习计划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中心组2008年理论学习计划的通知

国测党字[2008]5号


局直属各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局机关各司(室)党支部:


  《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中心组2008年理论学习计划》已经2008年2月29日党组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紧密结合实际,对本单位本部门理论学习做出安排,并抓好落实。


  


                        中国共产党国家测绘局党组


                        二○○八年三月六日


  


  


  

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中心组2008年理论学习计划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的第一年,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关键一年。为充分发挥科学理论指导实践的作用和党组中心组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素养、领导水平和改革创新能力,现制定国家测绘局党组中心组2008年理论学习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8年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为重点,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不断增强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为推进测绘事业新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思想保证。


  二、学习内容和具体安排


  2008年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要求,全面准确把握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深入学习十七大报告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努力把十七大精神学深学透,做到学有所获。要按照中央部署,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切实提高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要在突出重点的基础上,通盘考虑、统筹安排,以专题学习带动和促进面上的学习。要以通读、精读原文为主,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专题辅导与集中研讨相结合的学习方式,着力搞好专题辅导和交流研讨活动,全年集中学习和研讨的时间不少于12个工作日。中央重要文件、会议精神,要及时传达、学习和贯彻,与专题理论学习穿插进行。重大理论学习活动,局机关全体干部及在京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参加。


  2008年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重点包括四个专题的内容(具体安排见附表):


  第一专题:深入学习贯彻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通过本专题的学习,不断深化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明确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为推进测绘事业新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同时,要把学习贯彻中纪委二次全会和“两会”精神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学习时间:1—3月。其中,组织一次集中研讨;结合学习贯彻 “两会”精神,举办一次专题辅导报告。


  第二专题: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积极推动测绘领域解放思想、改革创新。通过本专题的学习,深刻理解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重大意义,深刻认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为契机,深入研究测绘领域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深入研究符合中国国情、适应国际测绘科技发展趋势、有利于加强测绘统一监管和公共服务、促进测绘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中国特色测绘发展模式,加快观念转变、职能转变和体制机制创新,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测绘事业新发展。学习时间:4—6月。其中,5月,举办一次专题辅导报告;6月,组织一次集中研讨;“七一”前夕,召开纪念建党87周年大会,交流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收获和成果。


  第三专题:不断提高领导测绘事业科学发展的能力,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通过本专题的学习,进一步深刻领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结合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着力提高总揽全局的能力,统筹协调的能力,破解难题的能力,推动发展的能力。学习时间:7—9月。其中,7—8月,举办机关党员干部理论学习;9月,组织一次集中研讨。


  第四专题: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推动测绘事业新发展。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深入调查研究,找准影响测绘科学发展的重点问题和制约因素;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切实解决影响测绘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健全保障测绘科学发展的制度,推动测绘事业新发展。学习时间:10—12月。根据中央要求,组织学习研讨。


  三、几点要求

  (一)局党组成员要作带头学、认真学的表率。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动作用,原原本本研读十七大报告和党章,认真参加每一次集体学习活动,在坚持个人自学的基础上,做到读书有笔记,学习有心得,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己,以适应测绘事业发展的新要求,为建设学习型机关作出表率。


  (二)局党组成员要作持久学、深入学的表率。要把学习十七大精神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坚持下去,常抓不懈,持之以恒。要在学懂弄通、入心入脑上下功夫,真正从总体上把握十七大文件的精神实质和思想内涵,真正理解贯穿其中的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不断深化理解,提高认识,做到研究深、领会透、贯彻好。


  (三)局党组成员要作学以促用、用以促学的表率。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紧密结合测绘工作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自觉地以科学理论指导工作实践,在实践探索中继续深化理论认识,将学习体会和成果转化为履行领导职责、推动实际工作的能力和本领。


  党组中心组成员要指导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学习活动。局直属机关党委和办公室要切实做好党组中心组学习的服务工作。局机关各司(室)要本着“有合有分”的原则,在与党组中心组同步学习的同时,合理安排本司(室)的学习活动。局所属各单位要根据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对本单位理论学习做出具体安排。要进一步创新学习方式,推广新鲜经验,及时交流学习成果。


  附件: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中心组2008年理论学习安排表
附件:
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中心组2008年理论学习安排表

学习专题 时 间 学习内容与目的 学习资料与参考书目 专题辅导 集中研讨 思 考 题
深入学习贯彻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1-3月 通过本专题的学习,不断深化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明确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为推进测绘事业新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同时,要把学习贯彻中纪委二次全会和“两会”精神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 1、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 2、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3、胡锦涛、贺国强同志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4、胡锦涛、习近平同志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5、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及“两会”重要文件;6、《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7、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测绘工作的重要批示;8、《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9、全国测绘局长会议文件;有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学习读本。 结合学习贯彻 “两会”精神,举办一次专题辅导报告。 专题辅导报告后,组织一次集中研讨。 1、如何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我局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2、如何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我局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积极推动测绘领域解放思想、改革创新。 4-6月 通过本专题的学习,深刻理解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重大意义,深刻认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为契机,深入研究测绘领域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深入研究符合中国国情、适应国际测绘科技发展趋势、有利于加强测绘统一监管和公共服务、促进测绘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中国特色测绘发展模式,加快观念转变、职能转变和体制机制创新,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测绘事业新发展。 5月,举办一次专题辅导报告。 6月,组织一次集中研讨;“七一”前夕,召开纪念建党87周年大会。 1、对照十七大精神,测绘部门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的突出问题。2、如何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化测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不断提高领导测绘事业科学发展的能力,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 7-9月 通过本专题的学习,进一步深刻领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结合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着力提高总揽全局的能力,统筹协调的能力,破解难题的能力,推动发展的能力。 7—8月,举办机关党员干部理论学习班。 9月,组织一次集中研讨。 1、如何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战略高度,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领导测绘事业科学发展的能力。2、加强能力建设需要切实解决的突出问题和具体措施。
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推动测绘事业科学发展。 10-12月 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深入调查研究找准影响测绘科学发展的重点问题和制约因素;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切实解决影响测绘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健全保障测绘科学发展的制度,推动测绘事业的新发展。 根据中央要求,组织学习研讨。 1、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找准影响测绘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2、针对影响测绘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推动测绘事业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