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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矿灯安全监察工作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54:49  浏览:85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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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矿灯安全监察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监察字[2005]41号


关于加强煤矿矿灯安全监察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灯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字〔2005〕30号)发布后,得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的高度重视,矿灯换代工作进展顺利。为切实加强煤矿矿灯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现补充通知如下:

  1.加大监察力度,严防假冒伪劣矿灯借机混入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现场监察中,对可疑矿灯要认真核查,发现使用的矿灯为不合格产品时,应立即下达监察执法指令,限期整改,同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2.截止2005年6月30日,又有40家企业按新版国家标准生产的矿灯取得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产品型号及生产单位见附件)。今后,凡按新版国家标准制造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灯目录及生产单位名单将通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网站予以公告。对于矿灯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问题,可直接与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联系或登录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网站(www.aqbz.org)进行查询。

  附件:新型矿灯产品目录及生产单位(增列)名单

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新型矿灯产品目录及生产单位(增列)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产品型号名称
安全标志编号
生产厂家地址
联系电话
备注

1
成都矿灯厂
KS7S(A) 矿灯
20051566
四川省成都市驷马桥横桥街19号
028-83516930
 

KS7P(A) 矿灯
20051565

KS8S(A) 矿灯
20051564

KS8P(A) 矿灯
20051563

2
贵阳矿灯厂
KJX8SM(A) 矿灯
20051654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云上村
0851-3871326
 

3
兰州兰光矿灯有限责任公司
KL8SM(L) 矿灯
20052500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清水街11号
0931-7357077
 

4
大连贝特矿灯有限公司
KSW10S(B) 甲烷报警矿灯
20052970
辽宁省普兰市福寿街204号
0411-3197515
 

KS8S(K) 矿灯
20052972

KS10SM(A) 矿灯
20052971

5
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KS7S(B) 矿灯
20052794
河南省济源市济水大街中段525号
0391-6665868
 

KS8P(B) 矿灯
20052793

KS9P(A) 矿灯
20052792

6
抚顺矿灯制造总厂
KS8S(D) 矿灯
20052952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西段6号
0413-7702535
 

KJ8SM(D) 矿灯
20052951

KJ12S(B) 矿灯
20052953

7
平顶山矿灯厂
KS8SM(P) 矿灯
20051406
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路西段
0375-4912968
 

KS8S(P) 矿灯
20051407

KS7S(P) 矿灯
20051408

8
北京金奥维科技有限公司
KL4LM(H) 矿灯
20054233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甲1号
010-64224599
 

9
开滦赵各庄矿劳动服务公司矿灯蓄电池厂
KS8S 矿灯
20054249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矿院内
0315-3051225
 

10
鑫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KL4LM(G) 矿灯
20052502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0316-6083456
 

11
天津市马克尼电子仪器有限公司霸州分公司
KSW6LM(A) 甲烷报警矿灯
20053938
河北省廊坊市霸州经济开发区
0316-7233705
 

KSW10S(C) 甲烷报警矿灯
20053936

KLW6LM(A) 甲烷报警矿灯
20053937

12
山西省长治矿灯厂
KS8SH 矿灯
20053200
山西省长治县城光明路72号
0355-8089819
 

13
上海奉泰电子电器元件厂有限公司
KSW10SM 甲烷报警矿灯
20051807
上海市奉贤区齐贤镇金钱公路1699号
021-57579258
 

14
上海矿安矿用电器有限公司
KS8S 矿灯
20053639
上海市奉贤区奉城工业园区(航塘路东侧)
021-57173222
 

KS10SM(A) 矿灯
20053636

KS10S(A) 矿灯
20053637

KS8S(P) 矿灯
20053638

15
无锡市石门通讯电器厂
KL9SM(A) 矿灯
20053957
江苏省无锡市盛岸路216号派出所证明
0510-3700684
 

16
乐清市津乐煤矿设备有限公司
KJ12S 矿灯
20053621
浙江省乐清市翁徉工业区
0577-62816561
 

KJ8SM(E) 矿灯
20053071

KS8S 矿灯
20053070

17
乐清市矿灯一厂
KS8S(P) 矿灯
20051998
浙江省乐清市翁洋镇中南街42号
0577-62819711
 

KS8SM(P) 矿灯
20051997

18
乐清市永光矿灯有限公司
KS8S(F) 矿灯
20052186
浙江省乐清市翁垟镇九房前村
0577-62813675
 

19
淮北矿务局风筒厂
KJ8SM(D) 矿灯
20054208
安徽省淮北市三堤口
0561-4943477
 

KS8S(F) 矿灯
20054210

20
淮南矿务局矿灯厂
KS8S 矿灯
20053032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
0554-2516693
 

KS9S(B) 矿灯
20053031

21
淮北星光节能灯具有限责任公司
KL10SM(B) 矿灯
20053866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杨庄矿内
0561-4907690
 

KL8SM(A) 矿灯
20053867

22
安徽睿仪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KL4LM(K) 矿灯
20053156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新鸿安公寓A座301、302室
0551-5334301
 

23
深圳市柯迈尔矿用设备有限公司邹城分公司
KL7PM(A) 矿灯
20052098
山东省邹城市太平东路479号安培中心院内
0537-5369639
 

24
山东鲁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KL8SM(A) 矿灯
20051813
山东省滕州市木石镇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
0632-2362185
 

25
河南省济源市集光矿灯厂
KS8S 矿灯
20052715
河南省济源市文昌中路232号
0391-6692579
 

26
新乡市华光矿灯制造厂
KS8S(D) 矿灯
20051356
河南省辉县市高村
0373-6073535
 

KJ12S(A) 矿灯
20051357

27
济源市华光矿灯有限公司
KS9S 矿灯
20052389
河南省济源市双桥
0391-6965033
 

KS8S 矿灯
20052390

28
焦作市林玉灯泡有限公司
KS8S 矿灯
20052641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光明路249号
0391-3948508
 

29
平顶山煤业(集团)安全仪器厂
KJ8SM(E) 矿灯
20053281
河南省平顶山市程平路中段(救护大队东院)
0375-2725346
 

KS7S(F) 矿灯
20053280

KS8S 矿灯
20053279

30
襄樊电力集团旭达电器有限公司
KJ8SM(E) 矿灯
20052934
湖北省襄樊市建设路25号
0710-3227380
 

31
娄底市资江电源厂
KS8S(D) 矿灯
20051420
湖南省冷水江市布溪办事处
0738-5314046
 

32
涟源市兰田矿山电器有限公司
KS8S(F) 矿灯
20052753
湖南省涟源市光蓝路
0738-4490443
 

KS8S 矿灯
20052754

33
湖南省涟源市龙明科技有限公司
KL8SM(B) 矿灯
20052374
湖南省涟源市石马山镇李家垅村
0738-4930788
 

34
珠海一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KL8SM(A) 矿灯
20052663
广东省珠海市三灶琴石工业区春园路攀越厂区B1栋
0756-7766822
 

KL5LM(C) 矿灯
20052662

35
重庆飞尔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KS8S 矿灯
20052683
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一村86号
023-66756706
 

KS7S 矿灯
20052685

36
陕西斯达煤矿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KL10SM(C) 矿灯
20052537
陕西省西安市凤城二路17号海洋大厦12层
029-86290935
 

37
乐清市上煤矿业有限公司
KS8S(D) 矿灯
20054597
浙江省乐清市翁羊镇东塘下村
0577-62813474
 

38
重庆星亮蓄电池有限责任公司
KS8S矿灯
20054617
重庆市万盛区南桐煤矿沙滩
023-48344860
 

39
泰安市正信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KJ3.5LM(A) 矿灯
20054519
山东省泰安市粥店山东煤炭教育学院内(山东科技大学西校区)
0538-8497193
 

40
枣庄广源安全仪器有限公司
KJ8SM(F) 矿灯
20054563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工业园
0632-441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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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2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信贷指导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下达2002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信贷指导计划的通知



计投资[2002]6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进一步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居民购房需求,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上报2002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的通知》(计投资[2001]2771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中央有关部门、计划单列集团上报了2002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信贷指导计划,经审查,现将2002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信贷指导计划下达,并就计划执行中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政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配套政策的制订和落实工作,确保经济适用住房持续、健康发展。

  二、2002年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年内施工面积为20950.12万平方米,其中:续建项目施工面积8047.41万平方米,新开工项目施工面积12902.71万平方米;年度投资规模1570.10亿元,其中:银行贷款指导计划370.56亿元,自筹资金计划1199.54亿元。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大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在执行已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银行贷款指导计划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1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自主对项目进行评估、审核,以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在分解下达2002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时,应按程序落实建设项目,并优先安排下达续建项目投资计划。新开工项目应在落实建设用地后,分期分批组织下达。

  五、2002年下达给中央有关部门下属单位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应是利用本单位存量用地建房的项目。

  六、各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条件,对政府已明确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项目,要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备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开发建设。要限制户型面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要抓紧出台本地区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法规,控制购买对象,将经济适用住房提供给中低收入居民购买。

  七、各级计划及物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监督管理,凡列入政府组织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执行政府指导价。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安排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土地供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严禁开发企业转作其他用途。

  八、请各级统计部门认真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完成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经济适用住房的统计应纳入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快报,单列科目,按时上报。

  附:2002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银行信贷指导计划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巢湖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巢湖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巢政〔2007〕51号


居巢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巢湖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巢湖市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临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责任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是指责任人负责管理、维护其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秩序,管理单位对其监督考核的责任制度。

  管理单位是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市市容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居巢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容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市区主次干道沿线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居巢区政府负责市区小街小巷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实施;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区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实施。管理单位负责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并检查责任人落实管理责任的有关情况。居巢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办事处及社居委负责协助管理单位落实本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

  市建设、房产、环保、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工作。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的内容和标准:

  (一)维护环境卫生责任:负责责任区保洁,做到门前地面、花坛、树木周围清洁,无积水、积雪、油污、痰迹、垃圾、果壳、纸屑;门窗、橱窗整洁,外墙面及时清洗、粉刷;垃圾实行袋装并定点投放;环卫容器外观整洁、完好。

  (二)维护绿化责任:协助园林部门管护责任区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制止攀折或损坏花草、树木、花坛和刻划树干行为,禁止在树木上悬挂物品,严禁占用绿地,毁损绿化设施。

  (三)维护市容秩序责任:负责维护责任区市容秩序,建筑物立面应保持整洁,不得出店经营、倚门设摊、占道摆摊、占道洗车和修车,制止和劝阻乱搭建、乱堆放、乱晾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等行为;店招标牌做到“一店一招”,且整齐美观,门前装璜及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占道标牌、灯箱及户外广告;摩托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按规定有序停放;空调室外机和排风房安装符合《巢湖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责任范围:

  (一)责任范围包括责任人的临街建(构)筑物前的地面、墙面、空间整体周边环境。前后为责任人建(构)筑物墙基至道路侧石,左右至相邻单位墙体。

  (二)临街空旷地带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三)城市公共设施由市容、建设、通信、邮政、供电、广播电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责任范围。

  第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责任人:

  (一)道路两侧由建筑物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单位负责,经营门点由经营者与产权人共同负责;

  (二)集贸市场由开办单位负责;

  (三)建筑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或权属单位负责。

  第九条 责任人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负责其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

  责任人委托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负责的,其责任主体不变。被委托企业不能尽责的,责任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管理单位不得接受责任单位的委托。

  第十条 管理单位与责任人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责任时间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责任人应当安排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

  被委托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明确专人负责落实责任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十一条 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以及法定各项义务,保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市容秩序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人对责任区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任人以及管理的失职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督查考勤制度和考核评比制度,加强对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监督,定期开展集中检查、评比、考核、通报。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奖惩细则,严格执行各项检查、奖惩措施,对履行责任成绩突出的责任人通过授予“流动红旗”、评先评优等方式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或未全面责任的,通过限期整改、告诫、公开曝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十五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容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宣传品、悬挂物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砍伐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十)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不服从管理单位或专职管理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小街小巷两侧居民、经营单位与个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