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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2:40:36  浏览:91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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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株洲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城管、国土、建设、林业、水利、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确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城市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等绿线。
第五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七条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园林绿化、规划、国土、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按管理权限报批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原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在已规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配套绿化建设,并实行绿化项目设计方案审批验收制度。
承担园林绿化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资质审查合格证,并要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同时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绿线范围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经费,列入该项目建设总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费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4]1号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安排资金用于绿化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将所缺面积的绿化资金交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异地绿化建设。
异地绿化代建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所交异地绿化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对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确定施工单位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在绿化工程开工前10天将开业日期告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跟踪检查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工程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应责成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整改,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实地验收。未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绿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经备案审核或者未按照备案的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的,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将城市绿线内土地改作他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罚。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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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服务业发展总体方向和基本思路,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大意义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加速发展时期,已初步具备支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诸多条件。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尽快使服务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有效缓解能源资源短缺的瓶颈制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迫切需要,是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实现综合国力整体跃升的有效途径。加快发展服务业,形成较为完备的服务业体系,提供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丰富产品,并成为吸纳城乡新增就业的主要渠道,也是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为此,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的高度,把加快发展服务业作为一项重大而长期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服务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发展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服务业规模继续扩大,结构和质量得到改善,服务领域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在服务业发展中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过于看重发展工业尤其是重工业,对发展服务业重视不够。我国服务业总体上供给不足,结构不合理,服务水平低,竞争力不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不高,与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不相适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与经济全球化和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不相适应。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转变发展观念,拓宽发展思路,着力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快把服务业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推动经济社会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服务业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将发展服务业作为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坚持以人为本、普惠公平,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功能合理的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方向,促进服务业拓宽领域、增强功能、优化结构;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发挥比较优势,合理规划布局,构建充满活力、特色明显、优势互补的服务业发展格局;坚持创新发展,扩大对外开放,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技术和管理方式,提高服务业国际竞争力,实现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十一五”时期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比2005年提高3个百分点,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比2005年提高4个百分点,服务贸易总额达到4000亿美元;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超过国内生产总值和第二产业增长速度。到2020年,基本实现经济结构向以服务经济为主的转变,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50%,服务业结构显著优化,就业容量显著增加,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显著提高,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总体发展水平基本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三、大力优化服务业发展结构
  适应新型工业化和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新形势,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规范提升传统服务业,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作用,优化行业结构,提升技术结构,改善组织结构,全面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
  大力发展面向生产的服务业,促进现代制造业与服务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细化深化专业分工,鼓励生产制造企业改造现有业务流程,推进业务外包,加强核心竞争力,同时加快从生产加工环节向自主研发、品牌营销等服务环节延伸,降低资源消耗,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优先发展运输业,提升物流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积极发展信息服务业,加快发展软件业,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完善信息基础设施,积极推进“三网”融合,发展增值和互联网业务,推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有序发展金融服务业,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加快产品、服务和管理创新;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充分发挥科技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鼓励发展专业化的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工业设计和节能服务业;规范发展法律咨询、会计审计、工程咨询、认证认可、信用评估、广告会展等商务服务业;提升改造商贸流通业,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和新型业态。通过发展服务业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人尽其才,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走上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
  大力发展面向民生的服务业,积极拓展新型服务领域,不断培育形成服务业新的增长点。围绕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的要求,大力发展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和物业服务、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和社会化养老等服务业。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大力发展教育、医疗卫生、新闻出版、邮政、电信、广播影视等服务事业,以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为重点,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城乡区域服务业结构,逐步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围绕小康社会建设目标和消费结构转型升级的要求,大力发展旅游、文化、体育和休闲娱乐等服务业,优化服务消费结构,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服务业是今后我国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要着重发展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鼓励其他服务业更多吸纳就业,充分挖掘服务业安置就业的巨大潜力。
  大力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优化服务业组织结构。鼓励服务业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通过技术进步提高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不断进行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依托有竞争力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上市等方式,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业,积极扶持中小服务企业发展,发挥其在自主创业、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
  四、科学调整服务业发展布局
  在实现普遍服务和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依托比较优势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科学合理规划,形成充满活力、适应市场、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服务业发展格局。
  城市要充分发挥人才、物流、信息、资金等相对集中的优势,加快结构调整步伐,提高服务业的质量和水平。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发达地区特别是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要依托工业化进程较快、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较高的优势,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服务业升级换代,提高服务业质量,推动经济增长主要由服务业增长带动。中西部地区要改变只有工业发展后才能发展服务业的观念,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业和传统服务业,承接东部地区转移产业,使服务业发展尽快上一个新台阶,不断提高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各地区要按照国家规划、城镇化发展趋势和工业布局,引导交通、信息、研发、设计、商务服务等辐射集聚效应较强的服务行业,依托城市群、中心城市,培育形成主体功能突出的国家和区域服务业中心。进一步完善铁路、公路、民航、水运等交通基础设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加快建设上海、天津、大连等国际航运中心和主要港口。加强交通运输枢纽建设和集疏运的衔接配套,在经济发达地区和交通枢纽城市强化物流基础设施整合,形成区域性物流中心。选择辐射功能强、服务范围广的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建立国家或区域性金融中心。依托产业集聚规模大、装备水平高、科研实力强的地区,加快培育建成功能互补、支撑作用大的研发设计、财务管理、信息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的作用,建设一批工业设计、研发服务中心,不断形成带动能力强、辐射范围广的新增长极。
  立足于用好现有服务资源,打破行政分割和地区封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区域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促进服务业资源整合,发挥组合优势,深化分工合作,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防止不切实际攀比,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五、积极发展农村服务业
  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方略,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服务业,不断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为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加快构建和完善以生产销售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和金融服务为主体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扶持力度,积极开展种子统供、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等生产性服务。完善农副产品流通体系,发展各类流通中介组织,培育一批大型涉农商贸企业集团,切实解决农副产品销售难的问题。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加强农业科技体系建设,健全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检测与认证、动物防疫和植物保护等农业技术支持体系,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加快实施科技入户工程。加快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形成连接国内外市场、覆盖生产和消费的信息网络。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的作用,发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农业保险,增强对“三农”的金融服务。加快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农机服务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大力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其开展市场营销、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
  改善农村基础条件,加快发展农村生活服务业,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推进农村水利、交通、渔港、邮政、电信、电力、广播影视、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力发展农村沼气,推进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大力发展园艺业、特种养殖业、乡村旅游业等特色产业,鼓励发展劳务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加快发展农村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事业,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扩大出版物、广播影视在农村的覆盖面,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丰富农民物质文化生活。加强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搞好农民和农民工培训,提高农民素质,结合城镇化建设,积极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
  六、着力提高服务业对外开放水平
  坚定不移地推进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着力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服务贸易领域开放的各项承诺,鼓励外商投资服务业。正确处理好服务业开放与培育壮大国内产业的关系,完善服务业吸收外资法律法规,通过引入国外先进经验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企业。加强金融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增强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抗风险能力,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把大力发展服务贸易作为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内容。把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作为扩大服务贸易的重点,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丰富的优势,积极承接信息管理、数据处理、财会核算、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具备条件的沿海地区和城市要根据自身优势,研究制定鼓励承接服务外包的扶持政策,加快培育一批具备国际资质的服务外包企业,形成一批外包产业基地。建立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平台,提供市场调研、法律咨询、信息、金融和管理等服务。扶持出口导向型服务企业发展,发展壮大国际运输,继续大力发展旅游、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等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贸易,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扩大互利合作和共同发展。
  七、加快推进服务领域改革
  进一步推进服务领域各项改革。按照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将服务业国有资本集中在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深化电信、铁路、民航等服务行业改革,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推进国有服务企业改革,对竞争性领域的国有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明确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和公益性质,对能够实行市场经营的服务,要动员社会力量增加市场供给。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业企业分开、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分开的原则,加快事业单位改革,将营利性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并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继续推进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配套服务改革,推动由内部自我服务为主向主要由社会提供服务转变。
  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服务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服务企业,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服务业中的比重。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内资开放。进一步打破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推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各地区凡是对本地企业开放的服务业领域,应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
  八、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完善和细化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从财税、信贷、土地和价格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对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企业,以及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软件研发、产品技术研发及工业设计、信息技术研发、信息技术外包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的服务企业,实行财税优惠。进一步推进服务价格体制改革,完善价格政策,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逐步实现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基本同价。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的比例,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一般性服务行业在注册资本、工商登记等方面降低门槛,对采用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
  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力度。国家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发展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调整政府投资结构,国家继续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逐步扩大规模,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地方政府也要相应安排资金,支持服务业发展。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企业予以信贷支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开发适应服务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业态的中小服务企业开展业务。
  九、不断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加快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建立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抓紧制订和修订物流、金融、邮政、电信、运输、旅游、体育、商贸、餐饮等行业服务标准。对新兴服务行业,鼓励龙头企业、地方和行业协会先行制订服务标准。对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服务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
  积极营造有利于扩大服务消费的社会氛围。规范服务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监管制度,坚决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护自主创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合理合法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倡导职工利用休假进行健康有益的服务消费。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城乡居民对信息、旅游、教育、文化等采取灵活多样的信用消费方式,规范发展租赁服务,拓宽消费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放宽进入城镇就业和定居的条件,增加有效需求。
  发展人才服务业,完善人才资源配置体系,为加快发展服务业提供人才保障。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及有关社会机构的作用,推进国际交流合作,抓紧培训一批适应市场需求的技能型人才,培养一批熟悉国际规则的开放型人才,造就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科研型人才,扶持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服务机构。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发展,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加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等服务体系建设,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提供高素质的劳动力队伍。
  十、加强对服务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一项紧迫、艰巨、长期的重要任务,既要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国务院成立全国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服务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部署涉及全局的重大任务。全国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国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应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加强对服务业工作的领导,推动本地服务业加快发展。
  加强公共服务既是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推动各项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要进一步明确中央、地方在提供公共服务、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责权范围,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在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职能,不断加大财政投入,扩大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的覆盖面和社会满意水平,同时为各类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尽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充分发挥各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服务行业统计信息交流,建立健全共享机制,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制定规划、政策提供依据。各地区要逐步将服务业重要指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体系,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服务业的具体要求,实行分类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抓出实绩,取得成效。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抓紧制定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配套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茂名市市区生猪屠宰和肉类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


茂名市市区生猪屠宰和肉类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茂名市市区生猪屠宰和肉类市场管理,建立肉品生产和流通新秩序,提高生猪肉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独屠宰管理条例》、省政府《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茂名市市区生猪屠宰和生猪新鲜肉品销售管理。

牛、羊的屠宰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生猪新鲜肉品是指在市区定点屠宰厂生产的,未经深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骨、血液、头、皮、蹄等。

第四条 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茂名市肉类联合加工厂(以下简称市肉联厂)是市区的定点屠宰厂,全面负责市区的生猪屠宰和生猪新鲜肉品的供应。

除市区肉联厂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市区范围内设立屠宰厂(场)。已设立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屠宰厂(场),要依法关闭。

第七条 市肉联厂内设由市肉联厂负责管理的生猪批发市场,向生猪批发商批发生猪。

除肉联厂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生猪批发市场。

第八条 市肉联厂、批发商、肉品零售商必须守法经营、公平交易,依法缴纳各种税费,并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肉职厂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持有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证书。

第十条 运载生猪和生猪肉品应当合作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生猪和生猪新鲜肉品必须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

第十一条 市肉联厂应加强与有关单位和批发商的联系和协调,根据市场的需求量,做好活猪的购进计划,并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做好调配供应工作。在非常情况下,生猪调进或市场供应受到严重影响时,市肉联厂应马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调进生猪,确保市场供应。

第十二条 市肉阳厂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结合市区实际,建立生猪采购、批发、零售和肉品供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市肉联厂采购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并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查验。

生猪屠宰检疫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市肉阳厂予以配合。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印章。

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由厂方按照有关规定作防疫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市肉联厂要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并按屠宰检验程序进行。

经检验合格的肉品,加盖验讫印章并出具《广东省畜产品检验证明》,方可出厂上市销售。

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在肉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由厂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肉品检疫和检验的结果和处理情况,市肉联厂要分类登记,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十六条 生猪肉品品质检验由市肉联厂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并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肉联厂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实施规定的工艺流程。屠宰生猪必须脱毛干净,猪胴体机械劈半,以利于运输、销售和储存。

在屠宰过程中,生猪产品不得落地。病猪必须分开屠宰,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市肉联厂不得调运、出售有病害或变质的肉品。

第十九条 市区生猪新鲜肉品销售实行分区域对口供应。

市区范围内的河东、官渡、官山、官安、茂南开发区、朝阳、龙湖、茂东火车站、乙烯生活区、方兴、健康路、中区、福华、河西、红旗、三万七、露天矿、樟古、六百户、新坡农民街、高山农民街、文冲口、新华等市场和市区范围内的流动卖点以及今后在市区范围内新建的市场,一律由市肉联厂供应生猪新鲜肉品。未经依法批准,其它来源的生猪新鲜肉品不得进入上述市场。

在上述市场销售的生猪新鲜胴体,均应由市肉联厂加盖验讫印章并出具《畜产品检验证明》,方可上市出售。无市肉联厂验讫印记的,视为非法来源的肉品。

第二十条 在市区内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销售和使用市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一条 生猪屠宰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费,按市府办《关于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茂府办明电118号)执行。

各零售商在市场发生的税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收费单位应公布收费标准,并实行亮证收费。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和增减收费项目。

第二十三条 各收费单位可以按有关规定委托市肉联厂代征代收税费,并按双方商定的数额支付手续费。委托征收的税费款项每月结算一次,每月的8日前(遇法定假日顺延),市肉联厂必须将上一月的征收税费金额分别汇给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按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农牧、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派员进驻市肉联厂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为切实加强对市区屠宰和肉类市场的管理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有关领导牵头,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工商、卫生、畜牧、物价、税务、公安、政府法制、环保、食品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市区生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市区生猪和肉类市场管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并对市区生猪和肉品市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贸易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生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生猪屠宰和肉类市场的监督检查。在执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在市区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设立屠宰场(点)的;

(二)设立生猪批发市场的;

(三)向市区供应生猪和生猪新鲜肉品的;

(四)销售非肉联厂供应的新鲜肉品的。

第二十八条 检疫、检验人员漏检或未按规定操作,造成病害或变质肉品出厂的,严肃追究检疫、检验人员的责任。

市肉联厂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肉品的,按规定对市肉联厂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生猪屠宰和肉类市场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秉公执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二月二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