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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象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48:23  浏览:95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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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象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关于下发《象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体棋字(200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体育局、体育总局),各行业体协:
  现将《象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中国象棋协会业余序列)》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标 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发的《象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同时废止。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象棋棋手技术等级称号和等级标准》
象棋棋手技术等级称号和等级标准
(中国象棋协会业余序列)

  第一条 等级称号和等级标准
  (一)棋协大师
  1.中国象棋协会批准举办的各类全国性个人赛的前6名。
  2.中国象棋协会批准的14岁以上的全国青少年个人赛的前3名,12岁组冠军。
  (二)地方棋协大师
  1.中国象棋协会批准举办的全国性个人赛前12名,14岁以上组前8名,12岁组前3名。
  2.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个人赛前6名。
  3.计划单列市个人赛前3名。
  4.省、自治区、直辖市14岁以上青少年个人赛冠军。
  (三)棋协一级棋士
  1.中国象棋协会批准的全国性个人赛前24名,14岁以上组前16名,12岁组前8名,10岁 组前3名。
  2.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个人赛前16名,14岁以上组前6名,12岁以上组冠军 。
  3.计划单列市个人赛前16名。
  4.地、市级个人赛前6名。
  5.省辖市、地区、自治州14岁以上组冠军。
  (四)棋协二级棋士
  1.中国象棋协会批准举办的全国性个人赛前36名,14岁组前24名,12岁组前16名,10岁 组前8名。
  2.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个人赛前32名。
  3.地、市级个人赛前16名。
  4.省辖市、地区自治州14岁以上组前6名,12岁以上组冠军。
  5.县级个人赛前6名。
  6.县级少年赛14岁以上组冠军。
  7.在地区、省辖市棋协指定的比赛中,达到规定之标准。
  (五)棋协三级棋士
  1.地、市级个人赛前32名。
  2.地、市级青少年赛前6名。
  3.县个人赛前16名。
  (六)棋协四级棋士
  1.地、市级青少年赛前16名。
  2.县个人赛前32名。
  3.县青少年赛前6名。
  (七)棋协五级棋士
  1.地、市级青少年赛前32名。
  2.县青少年赛前16名。
  (八)棋协六级棋士
  县青少年赛前32名。
  第二条 评定技术等级称号的有关规定
  (一)本技术等级标准为中国象棋协会象棋业余棋手技术等级序列。其技术等级称号的申 请,只能依据全国各级协会举办的比赛及全国各级青少年宫系统比赛的名次。
  (二)凡达到等级标准中任一标准者,即可获得申请该项技术等级称号的资格。
  (三)棋协二级棋士以下(含二级棋士)的等级称号亦可以通过中国象棋协会授权的特级大 师鉴定而产生;棋协三级棋士以下(含三级棋士)的等级称号亦可以通过中国象棋协会授权的 国家大师鉴定而产生。
  第三条 批准权限
  (一)中国象棋协会的批准权限为棋协大师至棋协一级棋士。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权限为地方棋协大师至棋协四级棋士。
  (三)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协会的批准权限为地方棋协大师至棋协五级棋士。
  (四)地区、省辖市协会的批准权限为棋协一级棋士至棋协六级棋士。
  (五)区、县协会的批准权限为棋协三级棋士至棋协六级棋士。
  第四条
  (一)棋手等级证书由中国象棋协会统一印制。
  (二)象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的解释权属中国象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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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中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晋中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中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工作,促进全市电子政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试行)》(国信办[2005]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晋中市电子政务网络(以下简称市电子政务网络)是指覆盖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连接各县(区、市)和市直各单位非涉密的电子政务外网,与互联网逻辑隔离,通过市电子政务网络可以上互联网。
第三条 市电子政务网络为全市党政机关提供信息资源库、核心政务办公系统以及市政府门户网站群等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的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晋中市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中心)负责市电子政务网络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区、市)和市直各单位电子政务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各县(区、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与管理工作由各县(区、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各县(区、市)政府、市直各单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机构,保证必要的人员和经费,配备能够满足工作要求的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电子政务网络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从事电子政务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网络管理员应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并接受市信息中心组织的各项培训和技术考核。
第三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八条 市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市电子政务网络的互联网出口,各县(区、市)及市直各单位不得自行重新铺设独立线路或租用其他线路组成传输骨干网。各县(区、市)政府负责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建设以及与市电子政务网络的连接,在运行中逐步完善。
第九条 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在建设电子政务网络时,必须同步设计和实施信息与网络安全系统。
第十条 市电子政务网络属于非涉密的电子政务外网,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不得将涉密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不得在市电子政务网络上传输、处理或存储涉密信息。
第十一条 市信息中心对各单位网络管理员实行帐号分级、分权管理,帐号密码要定期进行更改。各单位网络管理员对本单位操作人员设立独立帐号,授予与其岗位职责相对应的操作权限;并对本单位的主要网络设备的帐号密码定期进行更改。
第十二条 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的单位必须接受并配合市信息中心进行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市电子政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市电子政务网络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非法信息。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盗窃电子政务网络基础设施(包括:网络设备、通信线路、接口模块等)。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骨干路由器和核心交换机的配置和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 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负责本地区或本单位电子政务网络上的路由器、交换机等设备正常运行;负责在路由器上按照市信息中心的规划对接入用户进行配置,所做配置不得影响市电子政务网络的正常连通与运行。
第十七条 市信息中心及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定期对各类数据进行备份,并负责线路的日常维护。
第十八条 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应当对所负责的网络、设备、数据和应用系统建立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措施,制定灾难恢复策略和预案,并报市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应建立值班制度,制定值班日志,定期检查网络运行状况并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 IP地址管理
第二十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全市电子政务网络的虚拟局域网(VLAN)的划分和IP地址的分配。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必须严格使用由市信息中心分配的IP地址,各单位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IP地址管理和分配。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用户不得私自更改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计算机的IP地址、子网掩码、网关及DNS,如以上信息遗失及时与本单位网络管理员联系。
第二十三条 市委市政府机关大院内(主楼、东楼、西楼及红楼)单位除遵守以上IP地址管理办法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的计算机其信息插座(即墙面接线盒)和IP地址是固定唯一的,若变更信息插座端口或调整办公场所,须报市信息中心,由市信息中心协助本单位网络管理员进行IP地址的调配。
(二) 任何单位如果需要增加或减少内、外网接入计算机数量时,需通过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向市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由市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章 防病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严禁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市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的有害数据。
第二十五条 市信息中心通过网络设备实时监测市电子政务网络运行情况。若发现某单位终端计算机由于异常行为(病毒、黑客程序非法攻击等)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市信息中心为保障市电子政务网络安全将断开终端计算机网络连接,并通知用户解决终端计算机问题。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市)、市直各单位要切实做好防病毒措施,每台计算机都要安装防病毒软件。发现计算机病毒时,应立即自行断开网络连接,执行杀毒工作,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市信息中心报告。
第七章 相关处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因私改计算机IP地址、网关和DNS影响到市电子政务网络系统稳定运行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中心发现后将对该单位或个人暂时断网、并通知该用户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网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因私改、破坏网络线路和接入模块导致故障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中心发现后将对该单位或个人暂时断网、并通知该用户限期整改,维修费用由该单位或个人承担,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网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送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作、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信息中心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或个人的入网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1号《商业街管理技术规范》等15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1号《商业街管理技术规范》等15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公告2009年第21号


  商务部批准《商业街管理技术规范》等15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见附件),现予公布。
  1~13项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14~15项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15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附件:

15 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   实施日期
    1 SB/T 10517-2009 商业街管理技术规范 2009年12月1日
    2 SB/T 10518-2009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2009年12月1日
    3 SB/T 10519-2009 网络交易服务规范 2009年12月1日
    4 SB/T 10520-2009 超市节能规范 2009年12月1日
    5 SB/T 10521-2009 超市防损经理岗位要求 2009年12月1日
    6 SB/T 10522-2009 饭店信息化设施条件与规范 2009年12月1日
    7 SB/T 10523-2009 水产品批发交易规程 2009年12月1日
    8 SB/T 10524-2009 鲜活对虾购销规范 2009年12月1日
    9 SB/T 10525-2009 虾酱 2009年12月1日
    10 SB/T 10526-2009 排骨粉调味料 2009年12月1日
    11 SB/T 10527-2009 臭豆腐(臭干) 2009年12月1日
    12 SB/T 10528-2009 纳豆 2009年12月1日
    13 SB/T 10296-2009 甜面酱 SB/T 10296-1999 2009年12月1日
    14 SBJ 16-2009 气调冷藏库设计规范 2009年12月1日
    15 SBJ 17-2009 室外装配冷库设计规范 20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