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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办关于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调研督导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45:15  浏览:81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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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办关于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调研督导的通知

全国爱卫办


全国爱卫办关于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调研督导的通知

全爱卫办发[2005]1号

全国爱卫办关于组织爱国卫生工作调研督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
为了贯彻落实今年4月22日召开的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推动爱国卫生运动深入、持久地开展,全国爱卫会决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爱国卫生工作调研督导。现将今年调研督导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督导内容
政府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视程度;入夏前开展卫生整治活动情况;卫生防病工作情况;卫生城市、卫生镇巩固情况;农村改水改厕项目进展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等。
二、调研督导范围和方式
这次调研督导分为6个组,每组抽查2个省份。被抽查的省份省会城市或自治区首府为必查城市,另外再抽查一个“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镇(县城)”,如没有“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镇(县城)”,则抽查省级卫生城市(镇)。
调研督导采取听取汇报、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和走访群众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调研督导人员与时间
每个调研督导组组成人员有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政协委员、全国爱卫会成员单位联络员、公共卫生专家、省市爱卫办主任以及全国爱卫办工作人员等。
调研督导活动定于2005年8月起陆续开展,各调研督导组抽查省份和行程由全国爱卫办另行通知。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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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药具管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药具管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直有关单位:
  《杭州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药具管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六年十月九日



杭州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药具管理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强本市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药具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药具管理的工作人员。非卫生技术类专业毕业或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须通过考试的方式取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或药具管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药具管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市统一考试后,不再开展评审和认定工作。具有卫技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人员,从事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药具管理专业工作见习期满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仍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药具管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学历,须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具有非卫技专业的中专学历,须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以上学历,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四、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药具管理专业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并经区、县(市)人口计生部门和人事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到指定的考试报名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杭州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药具管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资格由杭州市人事局与杭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文公布,颁发由杭州市人事局统一印制鉴章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根据浙职改[1996]3号文件有关规定,通过考试取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药具管理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可根据岗位需要,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大专毕业任技士职务满2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中专毕业任技士职务满4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不具备上述学历,担任技士职务满5年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8年,可聘任技师职务。其他人员可聘任技士职务。
  七、对有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人员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损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后果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计划生育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收回其证书,并依照《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八、本考试由杭州市人事局与杭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负责实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负责拟定考试内容、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导用书、建立考试题库;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内容、考试大纲、考试用书和试题,并会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对考试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具体考务工作委托杭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九、坚持考培分开的原则,参加考试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或参加考试。培训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举办培训的单位须具备相应的培训条件和资格。
  十、本办法由杭州市人事局与杭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卢森堡大公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11月13日 生效日期1972年1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决定互相承认,并自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建立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宣布其关系将遵守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
  卢森堡大公国政府确认,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卢森堡大公国
      驻苏联大使             驻苏联大使
      刘 新 权             阿德里恩·梅什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于莫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