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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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7]51号《2007年第19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
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我市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评定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马鞍山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基础,以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增加企业负担为原则,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范围为:生产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的企业。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原则上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总数不超过2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专家评委会下设秘书处,专家评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
第七条 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专家评委会名誉主任由市长担任,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秘书处负责人由市质监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由专家评委会主任审定。
第八条 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等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市监察部门要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组织评审、公示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情况;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专家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
第十条 秘书处在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一条 县区政府、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的;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三位的;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的;
(六)获得县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其中之一推荐的。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能源、质量政策的;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有质量、设备、安全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1000分。评审细则由秘书处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制造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实施指南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申请企业未能达到60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九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市质监局网站及市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马鞍山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县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及市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秘书处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核、确认,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应经过秘书处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相关评审组对资格审核合格的企业进行资料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按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现场评审企业名单。
第二十三条 通过评审后确定的企业,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取得分超过600分的前6位(不足6家的按得分超过600分的实际企业数),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并组织对举报投诉情况的核实。对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拟奖建议。
第二十六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由市长签署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给予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50万元的奖励,并颁发奖杯和证书,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八条市长质量奖评定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获奖企业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三十条 获奖企业应从企业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三十一条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市质监局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三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四条 市质监局会同市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县区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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