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建立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批复》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1:36:26  浏览:98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建立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批复》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建立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批复》的通知


广人劳字[2002]61号





总局人才交流中心、上海、山东、江苏、云南、宁夏广电局、广电集团: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建立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批复》(劳社培就司函[2002]3号)文件转发你单位。

请你们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广人劳字[2001]267号文件印发的《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鉴定站业务工作程序、考评员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工作制度,确保站内的人员、设备和设施等各项基础条件配套落实;各站要在批准范围内的工种中进行培训和鉴定,并统一使用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教材和试题库,统一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近期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对各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筹备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定制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和许可证。

附件:1.劳社培就司函3号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68
2.广播影视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鉴定范围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69
     

国家广电总局人教司

    二OO二年三月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告(参考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告(参考格式)
中国证监会



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告(参考格式)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近年来,对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各种举报呈明显增长趋势,为防范化解证券市场风险,打击新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的弄虚作假行为,我会在强化信息披露监管的同时,根据群众举报,对有关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了严格核查。为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量,尽可能使拟上市公司的举报问题在其
申请发行上市文件正式申报前得以解决,提高新股发行上市透明度和审核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派出机构应督促辖区内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公告其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须公告的拟上市公司包括:(1)自派出机构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尚未向我会报送正式申报文件的1997年度计划指标内的企业;(2)按照《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
,辅导协议已在我会地方派出机构备案且辅导满六个月的企业。

二、公告信息中必须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

三、当地主要报纸是指省级报纸,如拟上市公司法定住所(注册地)不在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还须在公司住所所在县、市的主要报纸上进行公告。

四、 公告须连续刊登三次。

五、 公告费用由拟上市公司负担。

六、请各地派出机构根据所在地拟上市公司数量的情况,分期分批安排公告。

公司在报纸上公告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后,各派出机构收到有关举报,应按职责分工,尽快严格进行核查,并将举报内容和调查结果在改制调查报告或辅导调查报告中进行专题反映。


附:《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告》的参考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告(参考格式)

XX股份公司已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接受有关证券公司辅导超过六个月),正在准备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为提高股票发行上市透明度,防范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公司愿接受社会各界和公众的舆论监督,以促进本
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XX股份公司主要发起人为XX、公司住所XX、法定代表人XX。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XX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的举报电话为:XX,通讯地址为:XX。

特此公告。


XX股份有限公司

二000年 月 日







2000年10月27日

财政部关于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印发《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之后,各有关部门、地方及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都予以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实施,对规范我国商品期货交易财务行为,公平期货市场财务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据调查反映,有些问题尚未加以明
确,不便于执行。为此,现对执行中反映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改造中有关资产处理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有期货交易所都必须实行会员制改造,并按《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期货交易所在进行会员制改造时,对会员大会召开当月末的原有净资产,区别不同的举办方式进行处理。
(一)原由地方举办的期货交易所,不论以何种资金举办,其净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不得划分为会员资产,并可选择以下办法处理:
1.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改造,由会员单位以缴纳“会员资格费”的形式认购注册资本后,以会员缴纳的认购款或筹措其他资金在3-5年的期限内分期分批将原有净资产上缴地方财政;对暂未上缴的部分,期货交易所列作长期负债管理,并按主管财政机关的管理规定缴纳资金占用
费。
2.原有净资产交由具有经营性质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同时向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务挂钩手续。在移交原有净资产时,与原有净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要一并移交,但属于期货交易业务的风险准备金、会员交存的保证金及席位占用费、会员资格费,不得划给物业管理公司。
在移交实物资产时,期货交易所要赎回交易厅、办公场所等期货交易必需的资产所有权,以便改善会员交易条件,降低期货交易成本。
期货交易所依照上述办法之一处置原有净资产时,应由理事会提出方案,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在期货交易所组建时,中央部门实际有权益性资本投资的,应按出资比例分享期货交易所在会员制改造时的原有净资产,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出的资产处置方案,应经主管财政机关和中央部
门协商后,报财政部批准。
(二)原以股份制形式组建的期货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方案实施会员制改造时,原投资单位为交易所会员并且具备条件继续成为会员的,按照规定认缴会员资格费,原投资数额与会员资格费的差额按“多退少补”原则处理,如原投资数额大于会员资格费,并可按不高于差额
部分50%的年回报率给予一次性回报;原投资单位不是交易所会员(含中央部门)或者不具备条件继续成为会员的,由交易所退还其全部出资,并按不高于原出资额50%的年回报率给予一次性回报。
期货交易所按前述原则处置后,退还的投资数额和给予回报数额之和与原有净资产如有差额,列作资本公积金处理。
(三)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改造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实施会员制改造后逐年延续弥补。
二、关于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费管理问题
期货交易所实施会员制改造以后,会员缴纳的会员资格费属于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在经营期内不得随意变动。会员按照政府期货监管部门的规定申请退会或被期货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其会员资格费应当依法转让;如无法实施转让,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在经营期(即会计年度)结
束时,期货交易所要根据《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按其原缴纳数额予以退还。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在正常运转以后,接纳新的会员单位,其缴纳的会员资格费高于原有会员标准缴纳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三、关于期货交易所提取公益金问题
期货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实现的税后净利润不得用于会员分配红利,应全部转作盈余公积金。为了解决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的需要,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在一定年度内按不超过当年净利润35%的比例提取公益金,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
四、关于期货交易所年会费与业务招待费等管理问题
期货交易所每年按席位向会员收取的年会费,是用于补偿交易设施折旧及会员管理等所需费用的营业收入,不得用于业务招待费用。每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据实列支,超过标准开支的部分予以纳税调整。
在费用管理中,期货交易所应当划清本单位与会员单位的界限。对于应由会员单位负担的出市代表及其他人员的各项津贴、补助、差旅费用,不得计入交易所营业成本。
理事会及其成员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作为理事会费计入业务管理费。
五、关于期货交易资金结算规范问题
期货交易所接受会员追加保证金、期货经纪机构接受属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客户追加保证金时,为了保证及时、足额的管理需要,可以采用银行转帐或其它方式进行结算。但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支付款项、期货经纪机构向属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客户支付款项时,必须按《商品期
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通过转帐方式进行结算。
期货投资企业应加强期货交易资金的财务管理,除按规定追加保证金以外,与期货经纪机构或期货交易所的其他资金结算,均通过开户银行转帐进行。
六、关于期货交易手续费财务管理问题
期货交易手续费包括开仓手续费、平仓手续费和交割手续费。为了净化期货交易财务环境,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期货经纪机构对客户均应按标准计收交易手续费,不得采取向单位或个人支付佣金、回扣的方式招揽业务。
期货交易所在通过计算机程序统一按既定标准计收手续费,并按月向每个会员开具正式手续费发票的条件下,对某期交易量比较大、手续费支付比较多的会员,可以在期末退还本期按标准计算的手续费优惠金额,并在正式发票中予以列明。相应地,会员单位必须按该交易所正式发票列
明的手续费实际支付金额入帐和结算。
期货投资企业对实际支付的期货交易手续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不论期货合约是否平仓或了结,均计入本期损益。
七、关于强制平仓实现盈亏的财务处理问题
在交易过程中,期货交易所按规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其发生的平仓亏损,由会员或客户承担。实现的平仓盈利,如属于期货交易所因会员或客户违规而强制平仓的,由期货交易所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理,不再划给违规的会员或客户;如因国家政策变化及连续涨、跌停板而强制平仓的,
则应划给会员或客户。
八、关于期货经纪机构临时招聘工作人员的劳务费问题
期货经纪机构对不属于本单位正式职工的临时招聘的工作人员劳务费,如以提成佣金方式从营业费用中列支,最高不得超过代理手续费净收入4%的比例,超过部分予以纳税调整;如以工资名义支付,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支付,均应依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九、关于期货经纪机构错单交易产生的平仓盈亏处理问题
期货经纪机构因错单交易,必须尽快平仓。由此造成的客户交易损失,按《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处理。如实现平仓盈利,应列作营业外收入,但客户提出请求的除外。期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度,对发生的错单交易,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
任。对有关当事人按规定赔偿的款项,期货经纪机构应列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十、关于期货投资企业参与境外商品期货交易实现平仓盈亏处理问题
境内的期货投资企业在境外参与商品期货交易,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于实现的平仓盈利或平仓亏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实,并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或公司制企业董事会批准,在国家没有制定新的财务管理规定之前可比照《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199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