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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39:21  浏览:97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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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7〕14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包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依法设置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区(旗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从事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三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五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六妇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七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八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九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技术咨询指导,避孕药具发放。
十一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卫生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以外,开展其它医疗卫生服务,须逐级申请,报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中蒙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蒙医药服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政府举办为主,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城市卫生资源完成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每3~5万人口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人口规模大于5万人、服务半径较大、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街道办事处,可再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小于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为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也可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可按每3千~1万人设置1所,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实际需要派出人员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总数按照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数量配置。
第十四条 区(旗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征询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须经同级政府批准,报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区(旗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及时总结经验,推动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第十六条 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立足于调整卫生资源配置,鼓励社会参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与上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形成业务指导关系要与辖区内或按规划指定的医院形成双向转诊、对口协作关系。
第十七条 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采取以下方式:
(一)现有社区卫生服务站通过合并,扩建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通过功能改造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一级和部分二级职工医院通过功能和结构改造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原二、三级医院分院、门诊部,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五)允许二、三级医院延伸服务功能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六)医疗卫生资源不足的地区,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力量建设高起点、高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 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应采取以下方式:
(一) 对政府举办的部分一级医院、医院院外门诊、卫生所(室)等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功能改造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医院所属院外门诊、卫生所(室)等进行功能改造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对现有的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一级医院、卫生所(室)进行功能改造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允许二、三级医院延伸服务功能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五)医疗卫生资源不足的地区,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力量举办高起点、高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六)允许社会力量开办社区康复、护理和托老机构,并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 吸引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主体。
第二十条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蒙医科、中西医结合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科、蒙医科、中西医结合科。
第二十二条 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诊疗科目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确需登记适宜诊治常见病、多发病的其它科目,须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自治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床,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可设置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超过50张。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设日间观察床2张,不设住院病床。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专有名称,未经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第二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区名可选+所在街道办事处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办事处名可选+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二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一使用卫生部制定的专用标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牌匾制作、外墙色调装饰统一按照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蒙医、中西医结合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第二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各类别执业医师应注册到相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一人取得两个类别以上执业医师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同时注册到与社区卫生服务相适应的相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予受理。
第三十条 中医类别(中医专业、蒙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可按规定跨类别注册临床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口腔类别、公共卫生类别的执业医师,不允许从事全科医疗工作。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
第三十一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中医专业、蒙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工作满5年。
二经自治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加自治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二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中医专业、蒙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按第三十一条规定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中医专业、蒙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全科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按照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后,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服务。
第三十四条 社区卫生技术人员需依照国家规定接受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职业培训。
第三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在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支持和组织下,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和培训,参加学术活动。
第三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岗位管理、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项制度。
第三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维护居民健康。
第五章 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第三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七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九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第四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根据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履行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
第四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保护居民个人隐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关闭、停业、变更机构类别等情况下,须将居民健康档案交由辖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妥善处理。
第四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适应症,切实规范家庭医疗服务行为。
第四十三条 市、区两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都要建立信息平台,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本地有关大中型医疗机构专科设置、联系方式等转诊信息,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关系。
第四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因设备、技术等条件限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相应医疗机构诊治。经过医院有效诊治,进入康复治疗阶段的患者,由医院转诊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对医院转诊病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医院建议与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随访、病例管理、康复等服务。
第四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中蒙医药服务,应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药品,遵守相应的中蒙医诊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
第四十七条 条件成熟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实行单病种限价。
第四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和《包头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药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购入。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第四十九条 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参与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为社区卫生服务站统一采购和配送药品。
第六章 行业监管
第五十条 区(旗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五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所等预防保健机构在职能范围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评价与指导。
第五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把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第五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审制度,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建设,探索并建立淘汰机制,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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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苏增添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方税收保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税收保障,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持、协助以及奖惩等措施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第三条  地方税收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为原则,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管理为主要手段,加强地方税收的征管,保障地方税收收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地方税收保障措施,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落实保障工作经费。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格税源控管,积极培植税源,依法组织地方税收收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

  第二章 税收监管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控管税源,依法加强发票管理,有计划地推广应用税控装置。

  凡属于发票管理范畴的票据,都应当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八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征、少征、多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得利用职权混淆预算级次或税种征收,不得虚收、异地征收或者截留挪用税款。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欠税管理,欠税发生后,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纳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对税收执法的评议和监督,公开改进措施,并反馈改进结果。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实行税务公开,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税程序、纳税服务规范以及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等。

  凡是未依法公开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作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政策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指导、权利救济等各种便捷、经济的服务,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公平、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纳税人的纳税资料,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未经纳税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纳税人以及与纳税情况相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举报。

  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根据举报贡献大小,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三章 税收协助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务网络系统等建立地方税收保障信息交换平台,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税源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税收协助义务,指定人员负责涉税信息传递工作,按照《福州市行政管理部门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供的第三方信息清单》要求向同级税务机关传递涉税信息。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之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传递涉税信息。

  上述部门和单位如当期未产生信息的,实行零报送制。

  第十八条 下列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无偿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地方税收征管工作:

  (一)公安机关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身份证明、暂住人口居住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及其他违法信息线索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税务机关通报。

  (二)房屋登记机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税务机关查询、查封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协助;对税务机关委托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房产、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用于房屋征收安置的房产除外)。对申请办理房产、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应当提供却不能提供正式发票、完税证明或者不征税证明等,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发现其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先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四)财政主管部门对国家、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经费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手续费以及提供第三方信息奖励经费,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社保缴纳信息。

  (六)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特定行业营业利润等行业数据指标。

  (七)科技、民政部门应及时查处涉嫌研究开发费用、技术合同伪造,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福利企业资格的案件,并将查处结果向税务机关通报。

  (八)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涉税线索,协助提供相关的税务审计资料。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做好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信息传递辅导工作,协助同级政府做好地方税收保障考核工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定期提出修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涉税信息以及协助税收征管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负有地方税收保障责任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协助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定期通报。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税收协作开展情况;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信息传递情况;

  (三)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情况;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五)税务机关通过税收保障措施,组织税收收入情况。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委托代征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零星分散、异地缴纳、便于源头控管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与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协议规定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代征范围,不得违反委托代征协议,擅自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将代征税款再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

  第二十四条 对代征税款难度较大的,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从高执行代征手续费给付比例,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另行制定。

  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可根据代征工作需要合理使用手续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负有税收协助义务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能有效开展协助、未及时提供涉税信息,造成地方税收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作出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或者非法干预、阻挠、取代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涉税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实行税务公开或违反办税程序的;

  (二)违反规定拒不提供纳税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为纳税人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

  (四)截留、挪用税款或者代征手续费的;

  (五)混淆税款入库级次或者多征、少征、提前或延缓征收税款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税收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



福州市行政管理部门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

向税务机关提供的第三方信息清单

序号
提供单位
提供信息项目

(具体内容由各单位与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周期要求

1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
建设投资项目立项信息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2
重点项目

主管部门
1、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进度信息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2、续建项目信息

3、重大产业储备项目信息

3
工商行政

主管部门
1、企业(含外国和外地驻榕施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分支机构开业、变更(含股权变更)、注销、吊销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

3、当事人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4、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变更和注销信息

4
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⒈《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2、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

3、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信息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

5、外地设计、施工、建筑企业在榕开展工程或提供劳务的项目备案信息

6、典型工程建安造价指标信息

5
房屋登记

机构
1、房产转移、变更信息(交易价格、数量、面积、类型)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登记、变更信息(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证号、项目名称、坐落、预售楼号、预售面积、批准日期)

3、房产总登记信息(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坐落、总面积、办结日期)

4、房地产预售备案涉税信息(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楼号、单元号、面积、金额、签约日期)

6
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登记、变更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和采矿权出让信息

7
经济主管

部门
外地驻榕办事机构登记备案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8
公安机关
1、驾管所接受各驾培学校为学员报名驾驶的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2、车辆登记、过户、注销信息

3、经营性停车场登记信息

4、特种行业许可证发放、变更以及注销信息

5、准许纳税人购买爆炸用品的审批信息

6、旅馆业床位数量

9
科技主管

部门
1、对非行政事业单位奖励或补贴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2、技术合同登记信息

10
外经主管

部门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含股权转让)、注销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2、境外单位或个人转让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信息

3、出口统计表信息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

5、本地企业到境外投资核准登记信息

11
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放、变更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变更信息

3、《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发放信息

12
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
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
每半年终了后15日内

13
民政部门
1、福利企业的认定、变更、注销信息
每半年终了后15日内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信息

14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所出资国有企业兼并、转让、划转、改组、改制、破产信息
每半年终了后15日内

15
文化行政

主管部门
1、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变更、注销信息
每半年终了后15日内

2、出版印刷许可证发放、变更、注销信息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3、文化团体演出登记信息

4、各类营业性演出信息

16
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认定、发放、变更、注销信息
每半年终了后15日内

2、卫生许可证发放、变更、注销信息

17
体育主管

部门
各类商业性体育比赛(含涉外体育比赛)或其他重要体育活动信息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18
残联
《残疾人证》发放、变更、注销信息
每半年终了后15日内

19
财政主管

部门
1、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财政拨款信息
年度决算后

30日内

2、拨付同级公立医院购买医药、器械和设备的信息
每半年终了后15日内

20
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
1、《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放、变更、注销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

2、锅炉检测信息

3、税控加油机信息

21
医疗保险

管理机构
零售药店医保结算数据信息
逢双月终了后15日内

22
粮食主管

部门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变更、改制信息

23
商贸主管

部门
酒类经营备案登记信息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24
统计行政

主管部门
提供分行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25
供电企业
1、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用电立户、变更以及注销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2、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用电信息
每半年终了后15日内

26
自来水公司
1、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立户、变更以及注销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2、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用水信息
每半年终了后15日内

27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公积金年度汇缴明细信息
年度终了后45日内

28
物价主管

部门
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29
交通行政

主管部门
1、交通建设项目审批信息
每半年终了后15日内

2、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30
水利主管

部门
水利建设项目审批信息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31
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国有资产转让信息
每月终了后15日内

32
公务员局
外籍文教专家、教师登记信息
年度终了后45日内

3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定点医保许可证发放、变更、注销信息
每半年终了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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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2日 发布机构:福州市人民政府 字体: 【大】【中】【小】 点击数:338
  《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苏增添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福州市地方税收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方税收保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税收保障,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督、支持、协助以及奖惩等措施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第三条  地方税收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为原则,以部门联动、源头控管、综合管理为主要手段,加强地方税收的征管,保障地方税收收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地方税收保障措施,对地方税收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落实保障工作经费。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格税源控管,积极培植税源,依法组织地方税收收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

  第二章 税收监管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控管税源,依法加强发票管理,有计划地推广应用税控装置。

  凡属于发票管理范畴的票据,都应当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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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党政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法检机关工作人员笔试工作实施办法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酒泉市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党政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法检机关工作人员笔试工作实施办法(2004/10/27)

2004-10-27



笔试是公务员录用考试的重要环节,是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关键。为了保证笔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上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规定和《酒泉市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党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法检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笔试工作原则

笔试工作全面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规范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组织领导及监督

笔试工作在市招考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省人事厅的指导下由市招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务组具体负责承办笔试有关事宜的落实。笔试工作全程将请省人事厅和市人大、纪检监察部门以及招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巡视和监督,并邀请新闻媒体对有关情况及时进行报道、监督。

笔试中有关公务回避以及违纪责任按照《方案》第十三条之规定办理。

三、笔试科目、分值及考试时间

1、笔试公共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三科,各科分值均为100分,总分为300分。专业科目为《公安基础知识》和《法律基础知识》,分值分别为100分。

2、笔试时间定于2004年10月30日----10月31日。10月30日上午8:30--10:00考《公共基础知识》,10:00--11:30考《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下午14:00--16:30考《申论》。10月31日上午8:00--10:00考《公安基础知识》和《法律基础知识》。

四、准考证的填写发放

准考证由考务组在10月27日前制作填写完毕,并于10月28日至29日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放。准考证领取时由领取人在准考证存根上签字。10月29日下午6:00仍未领取准考证的考生,考务组要尽可能与考生取得联系。

五、试卷的命制

根据《关于全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省级统考的通知》(甘人事[2003]52号)精神,笔试试题的命题、制卷以及成绩通知,均由省人事厅统一负责。

笔试成绩将通过张贴公布、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市人事人才网公布。

六、试卷的接送及保管

试卷按有关规定从省人事厅押送人员处交接后,由招考办选派专人(2人以上)保管,实行昼夜24小时值班,全封闭管理。直至笔试结束,将试卷清点交还省上试卷押送人员。

试卷的运送、交接、清点、回收按《酒泉市党政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试试卷运送、交接和保管规则》之规定办理。

七、考场设置

这次招考共有考生2036人,设置68个考场。其中报考党政机关职位的共1500人,按每个考场30人设置,需设置50个考场;报考公安职位的454人,共设15个考场,其中1--14考场每个考场30人,第15考场34人;报考法院职位的16人,设一个考场;报考检察院职位的共66人,设2个考场,每个考场33人。考试地点统一设在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址。

考场内考桌按考试有关规定要求放置,全部纵向贴号排列。30人考场每列按7、8、8、7张桌子排列;33人考场按8、8、8、9张桌子排列;34人考场按8、9、9、8张桌子排列;16人考场按5、6、5张桌子排列。考点宣传横幅、指示标记、考场设置示意图、考场布置以及清洁卫生等准备工作由酒泉职业技术学负责,并在10月29日下午5:30前完成。

八、工作人员构成

笔试工作需巡视、监考和工作人员168人。从市、区组织、人事、教育、纪检监察、公检法部门和考点学校教师中抽调组成。

1、按照考场设置,共需监考人员136名,其中考点学校抽调教师68名担任主考,市、区组织、人事、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抽调68人担任监考。每个考场主考1人,监考1人。

2、考点设总负责、总监考及监察人员,考区设考场巡视人员若干名,邀请省人事厅巡视人员和招录考领导小组成员实施巡考。

设考点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工作人员16名(机关9名、教师3名、保安4名)。考点机关工作人员由考务组安排,保安从保安公司聘请。

抽调人员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相关工作经验。

九、笔试时间安排及实施步骤

(一)铃声设置

10月30日:

8: 15(短音)———考生入场

8: 30(长音)———《公共基础知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开始

11:30(长音)------《公共基础知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结束

13:45(短音)------考生入场

14:00(长音)------《申论》考试开始

16:30(长音)------《申论》考试结束

10月31日:

8: 15(短音)———考生入场

8: 30(长音)———《公安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考试开始

10:00(长音)------考试结束

(二)实施步骤

1、10月29日下午4:30全体监考和工作人员在市职业技术学院阶梯教室进行考务培训,学习考试的有关文件和考场须知、监考人员守则和违纪人员处理规定,明确监考工作的重要性、工作任务和职责。

2、10月30日早7:30全体监考和工作人员在考点办公室集中点名,监考人员按桌子上的考场号依次就坐,强调考试的重要性,重申监考纪律、考场规则,明确责任。同时发放监考证、工作证等证件,并统一核对时间,抽签确定监考人员监考考场。

8:00 监考人员领取《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题本和答题卡。

8:15 听到短音铃声,监考人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场,认真核对考生身份证、准考证,要求考生按顺序对号入座。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及其它有关注意事项,当众开封试卷袋和答题卡袋,并检查试卷科目、数量情况。

8:25 监考人员发《公共基础知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要求考生填写(或填涂)答题卡上姓名、准考证号、报考部门等内容,并阅读题本第一页上的内容,不得向后翻页。

8:30 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正式开始。监考人员核对应考人员身份,认真检查准考证、身份证、答题卡上相关信息与考生报名登记表的一致性。

9:00 监考人员回收缺考人员的试题本、答题卡,在答题卡相应的位置上填写(填涂)缺考人员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作记录。

9:50由主考拆封《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答题卡和试卷本袋,清点无误后分发考生;

10:10由主考收取《公共基础知识》答题卡,排序后装入规定袋中;监考收取《公共基础知识》试题本,排序后装入规定袋中,同时,主考要再次进行清点核对;将《公共基础知识》答题卡袋和试题本袋放讲桌上妥善保管;

11:15 提醒考生距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时间。

11:30 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上午考试结束,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收取《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题本、答题卡、草稿纸,确认数量无误后,允许考生离开考场。整理试题本、答题卡,经考点主考人员验收后装封,与草稿纸一并交指定人员保管。

特别注意:考试结束后,《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题本与答题卡一定要分开装封。

13:10 考点主考、监考、工作及巡视人员在考点办公室集中,强调考试的重要性,重申监考纪律、考场规则,明确责任。同时发放监考证、工作证等证件,并统一核对时间,抽签确定监考人员监考考场。

13:40 监考人员领取《申论》考试试卷。

13:45 听到短音铃声,监考人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场,认真核对考生身份证、准考证,要求考生按顺序对号入座。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及其它有关注意事项,当众开封试卷袋,并检查试卷科目、数量情况。

13:55 监考人员发试卷、草稿纸,要求考生填写试卷上姓名、准考证号、报考部门等内容。

14:00 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正式开始。监考人员核对应考人员身份,认真检查准考证、身份证、试卷卷头上相关信息与考生报名登记表的一致性。

14:30 监考人员回收缺考人员的试卷,在试卷卷头上填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并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作记录。

16:15 提醒考生距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时间。

16:30 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申论》考试结束,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收取试卷、草稿纸,确认数量无误后,允许考生离开考场。整理试卷,经考点主考人员验收后装订装封,与草稿纸一并交指定人员保管。

3、10月31日早7:30公安、法律专业知识监考和工作人员在考点办公室集中点名,监考人员按桌子上的考场号依次就坐,强调考试的重要性,重申监考纪律、考场规则,明确责任。同时发放监考证、工作证等证件,并统一核对时间,抽签确定监考人员监考考场。

8:00 监考人员领取《公安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试题本和答题卡。

8:15 听到短音铃声,监考人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场,认真核对考生身份证、准考证,要求考生按顺序对号入座。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及其它有关注意事项,当众开封试卷袋和答题卡袋,并检查试卷科目、数量情况。

8:25 监考人员发《公安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要求考生填写(或填涂)答题卡上姓名、准考证号、报考部门等内容。

8:30 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正式开始。监考人员核对应考人员身份,认真检查准考证、身份证、答题卡上相关信息与考生报名登记表的一致性。

9:00 监考人员回收缺考人员的试题本、答题卡,在答题卡相应的位置上填写(填涂)缺考人员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作记录。

9:45提醒考生距离考试结束时间还有15分钟。

10:00听到长音铃声,监考人员宣布专业科目考试结束,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收取试题本、答题卡、草稿纸,确认数量无误后,允许考生离开考场。整理所有试题本、答题卡,经考点主考人员验收后装订装封,与草稿纸一并交指定人员保管。

其它有关安排、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相符合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酒泉市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

法检机关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