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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36:29  浏览:80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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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政文〔2007〕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

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根据《河南省煤炭条例》、《郑州市煤炭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8号令)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郑政文〔2006〕2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考核。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煤炭管理局具体负责。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内容,以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为准。
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年终考核为主,平时考核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平时考核,市煤炭管理局采取抽查、督查,对重点工作进行跟踪了解等多种方式进行。年终考核,市煤炭管理局结合目标责任书内容制定详细的评分标准,并组织若干考核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实地查看等方法,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进行综合考核。
第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得分情况划分三个等级:
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煤矿安全生产目标完成优秀单位。
考核得分在60分———89分之间的为煤矿安全生产目标完成单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煤矿安全生产未完成目标单位:
(一)目标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
(二)县(市)在本年度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市人民政府下达控制指标的;
(三)本年度内有瞒报、谎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经查证属实的;
(四)本年度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或1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
考核评分标准由市煤炭管理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制定印发;考核结果由市煤炭管理局初步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定评选比例和考核得分,对煤矿安全生产目标完成优秀的县(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煤矿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的县(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2007年度各县市煤矿目标考核细则.xls


序号 考评内容 标准 分值 评分标准 实际 得分 备注
1 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分管煤炭工作的副县(市)长,产煤乡镇配备专职副乡(镇)长;县(市)长办公会议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建立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备案制度;制订完善煤矿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30分 1.有明确分管煤炭工作的副县(市)长,产煤乡(镇)配备专职副乡(镇)长(10分)。检查县(市)政府领导工作职责分工和县(市)关于乡(镇)领导任职文件。无配备分管煤炭工作的副县(市)长扣5分;产煤乡(镇)分管煤炭副职缺一名扣2分。扣分只扣本项应得分值。
2.县(市)长办公会议每季研究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10分)。检查县(市)长办公会议记录或会议记要,缺一季度扣2.5分;有记录无纪要或有纪要无记录一季度扣1分。扣分只扣本项应得分值。
3.建立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备案制度(5分)。落实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按要求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开展督查,建立有煤矿从业人员档案。检查档案和督查记录。没有建立档案本项不得分,煤矿从业人员档案不全扣3分;煤矿从业人员档案没有及时更新扣2分。
4.制订完善煤矿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5分)。检查预案和组织演练记录。未制订预案本项不得分;制订预案未组织演练扣2分。
2 加强煤炭生产统计工作,生产矿井无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现象;技改矿井原煤产量不超过设计产量的10%;全年原煤控制在(登封市1500,新密市1000,巩义315,荥阳150,新郑28)万吨以内。 20分 1.生产矿井无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现象(10分)。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劳动定员规定,完成辖区内煤矿企业生产能力核定、劳动定员核定。实地检查生产煤矿企业产量情况,发现一处扣2分,扣分只扣本项应得分值。
2、辖区内煤矿原煤产量不超过控制产量(10分)。检查产量报表。技术改造矿井原煤产量不超过设计能力,发现一个煤矿超过设计能力扣1分;辖区内煤矿总产量不超过控制产量,超过控制产量10%以内扣5分,超过控制产量10%本项不得分。扣分只扣本项应得分值。
3 加强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所有生产煤矿地面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100%。年底前地方国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不低于75%,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不低于35%;技术改造矿井严格按照技改设计批复要求完成,按期竣工验收率100%。 20分 1.所有生产矿井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5分)。检查以郑州市验收并上报省有关部门的材料为准。一个矿井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扣0.5分;一个矿井地面没有按照《郑州市“三房两室一所”标准》建设扣1分;技术改造矿井竣工时按质量标准化标准验收,一个煤矿不达标扣0.5分。扣分只扣本项应得分值。
2.年底前地方国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不低于75%(5分)。检查以郑州市验收并上报省有关部门的材料为准。地方国有煤矿本部必须全部达标,一个不达标扣1分;地方国有整合矿井年底前达标率在50%以上,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1分;扣分只扣本项应得分值。无地方国有煤矿得5分。
3.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不低于35%(5分)。检查以郑州市验收并上报省有关部门的材料为准,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2分,扣分只扣本项应得分值。
4.技术改造矿井严格按批复要求完成,按期验收率100%(5分)。检查技改矿井竣工验收材料,发现一个矿井没按要求建设扣0.5分;发现一个矿井技改工期到期后一个月内无提出验收申请扣0.5分;发现一个矿井申请竣工验收15日内无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扣1分;扣分只扣本项应得分值。
4 消灭无证非法煤矿,杜绝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现象;煤矿企业全年死亡人数控制在(登封市7,新密市7,巩义市2,荥阳市2)人;原煤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全年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无瞒报、谎报和迟报事故现象,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率100%。 30分 1.消灭无证非法煤矿,杜绝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现象(5分)。根据监管部门检查记录,发现一处非法矿井或死灰复燃煤矿此项不得分。
2. 煤矿企业全年死亡人数控制在(登封市7,新密市7,巩义市2,荥阳市2)人;原煤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全年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20分)。死亡人数超1人扣1分,扣分只扣本项应得分值;原煤百万吨死亡率超过1.0低于2.0扣5分,超过2.0扣10分;发生一起3人以上较大事故扣10分;发生一起10人以上重大事故此项不得分。
3.无瞒报、谎报和迟报事故现象,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率100%(5分)。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责任人员处理档案。发现一次瞒报、谎报和迟报事故,此项不得分;对事故责任人没有按处理意见落实的,发现一人扣1分,扣分只扣本项应得分值。

" 各(考核)项目目标实际得分之和
注.考核实际得分=100×
各(考核)项目目标标准分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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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12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农业银行各种经济纠纷,促使农业银行处理各类经济纠纷走上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维护农业银行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农业银行法律顾问机构在行长领导下,主管辖内各种经济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 处理经济纠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维护农业银行合法权益原则。
3.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
4.分级负责、密切协作、及时处理原则。
第四条 各级农业银行法律顾问机构对辖内发生的各种经济纠纷负责登记、上报、协调和处理。
第五条 各级行法律顾问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吸收有关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员共同参加处理经济纠纷。有关业务部门和经办人员有义务参加处理经济纠纷。
第六条 法律顾问处理经济纠纷时,可以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调取证据,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法律顾问对于在执行公务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条 各级法律顾问机构处理经济纠纷应相互配合、互相支持。上级行法律顾问机构对下级行法律顾问机构负有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九条 县支行法律顾问机构管辖县级支行及所属办事处、营业所等机构的经济纠纷。
第十条 中心支行法律顾问机构管辖中心支行及所属机构的二审经济纠纷或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一审经济纠纷。
第十一条 省分行法律顾问机构管辖省级分行及所属机构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经济纠纷,或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审经济纠纷。
第十二条 总行法律顾问机构管辖全行影响重大的经济案件或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第十三条 上级行法律顾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管辖下级行发生的经济纠纷;也可以将所管辖的经济纠纷委托下级行法律顾问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 重大复杂的经济纠纷,可以由各级法律顾问机构联合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行外聘律师处理经济纠纷,必须经过同级法律顾问机构同意;没有法律顾问机构的,必须经过上级行法律顾问机构同意。没有经过法律顾问机构同意而外聘律师的费用,各级行不得列支。
第十六条 经济纠纷发生时,有关部门和经办人员应立即向主管行长和相应法律顾问机构报告,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对于重大紧急的经济纠纷,有关部门和经办人员应在发生和知悉的当日报告主管行长和相应的法律顾问机构。
第十七条 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均应以书面形式即时报告省级分行法律顾问机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由省级分行法律顾问机构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行法律顾问室。
第十八条 经济纠纷的处理可采取以下方式:
1.各级行法律顾问机构主持依法协商、调解;
2.依法申请仲裁;
3.公证债权文书依法申请法院执行;
4.依法申请支付令;
5.依法提起诉讼;
6.依法提起申诉;
7.其他处理方式。
第十九条 各级行对所辖发生的经济纠纷每年应作一次清理统计,并制作《经济纠纷情况统计表》,逐级上报上级行法律顾问机构。
第二十条 对发生经济纠纷隐瞒不报、上报不及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农业银行损失的,应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机构在接到经济纠纷报告后,应依法及时进行处理。法律顾问人员在处理经济纠纷中,因玩忽职守、假公济私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而给农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法律顾问机构处理经济纠纷,可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办案费用。由各分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收费办法,报总行法律顾问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0年第4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0年第4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0年7月7日
任命吉佩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纳米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0年8月15日
一、免去石春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黄士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墨西哥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陈东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玻利维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谢汝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玻利维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孙大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萨摩亚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乐俊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萨摩亚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顾家骥兼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布提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孙治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布提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丁原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大使衔)职务。
六、免去秦华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大使衔)职务。
1990年8月18日
一、免去张文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拿大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温业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拿大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汤永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古巴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久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古巴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戴诗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永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任命金永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五、任命陈士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1990年9月1日
一、免去蔡方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士联邦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丁原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士联邦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张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石春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特命全权大使。
1990年9月5日
免去陆宗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巴多斯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安提瓜和巴布达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周文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巴多斯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安提瓜和巴布达特命全权大使。
1990年9月6日
免去卢秋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森堡大公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赵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森堡大公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0年9月15日
任命郑达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拉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任命孙必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沙特阿拉伯王国特命全权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