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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学习、推广团北京市委开展综合包户服务经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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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学习、推广团北京市委开展综合包户服务经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学习、推广团北京市委开展综合包户服务经验的通知

(1984年3月5日)

 

  近年来,各地青少年学雷锋、送温暖的活动蓬勃发展,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不断丰富,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北京市团组织开展的综合包户服务活动,就是其中的一种好形式。它使服务单位之间、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之间形成了有机的联系,构成了一张严密完整的综合服务网,使服务活动同青年的本职工作结合起来,成为学雷锋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的一条较好的途径。综合包户服务活动的出现和普及,标志着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为推动社会风气的转变和在实践中对青少年进行活生生的共产主义教育,创造了新的有效经验。

  年初,中央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委员会转发了北京市《关于在全市推广综合包户服务情况的报告》。团中央宣传部去年第五十二期《情况交流》曾介绍了北京市综合包户服务的经验。团中央书记处希望各级团组织进一步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推广这一先进经验,使综合包户服务活动在本地区真正开花结果。

  各地开展综合包户服务活动,要密切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各地在多年的学雷锋活动中都创造了较好的组织形式和活动形式,如定点、定时、定项目地开展“贴心人”活动,就地、就近开展各种“为您服务”活动,以及农村中的“包户助耕”和为重点户、专业户科技服务等,都要巩固、完善,凡有条件的,都要争取逐步走向“综合”,形成网络,真正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各地开展综合包户服务活动,既要为社会救济户、优抚户等服务,又要注意为退、离休干部、老知识分子服务;既要关心他们的物质生活,又要关心他们的文化生活,使他们精神愉快地度过晚年。同时,还要采取多种形式,为四化建设第一线的生产、工作骨干服务,帮助他们分忧解难。努力造成一种人助人为乐、敬老爱贤的良好社会风气。

  各地开展综合包户服务活动,要有步骤地进行。首先从省会和省辖市、地辖市抓起。每个大中城市,要先抓一条街和一个区。抓一批巩固一批,不断总结经验,有所创新,并通过“滚雪球”的方式,使这项活动逐步铺开。今后团中央检查各地文明礼貌月的工作是不是抓出了实效,重点之一是看综合包户服务活动是否在本地区开展了起来。各级团组织一定要把综合包户服务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实、抓好。各地学习、推广综合包户服务经验的情况,望及时上报团中央宣传部。

 

附:

关于开展学雷锋
综合包户服务活动的情况

 

  在一九八三年全民文明礼貌月中,我市宣武区大栅栏街道举行了学雷锋综合包户服务协议书签字仪式。根据市委、团中央的要求,我们随后在全市推广了大栅栏街道的经验。目前,我市综合包户服务网已初步形成,共有综合包户服务小组八千一百三十二个,其中做到“五落实”(组织领导、服务人员、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对象)的约占百分之八十;拥有成员两万六千三百一十九人,参加服务的主要是副食、菜蔬、粮食、煤炭、饮食、百货、服务、服装、土产、房管、卫生、街道等系统的青年职工,还有部分中小学生。其中共青团员占绝大多数。全市对五千二百二十二户实行了长年综合包户服务,其中有社救户、烈属、军属、孤老户和病残人员,还有老知识分子和退休、离休老干部等。服务的内容主要有送菜、送粮、送煤、送药到户等。服务活动多是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平均两周一次。通过实践,我们感到综合包户服务活动对于深入持久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改善人与人相互关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促进一代共产主义新人的健康成长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引导学雷锋活动向经常化、制度化方向发展。近两年来,广大青少年积极响应党、团组织的号召,为烈军属、困难户做了大量好事,解决了不少困难。但是也出现了青年负担不均,服务对象受益不均等问题。有的青年一个人包了几户,什么都管,负担过重;有的单位却由于人多事少走了形式。实行综合包户后,服务单位之间、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之间形成了有机的联系,构成了一张严密完整的综合服务网,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西长安街道有位汤大妈,年逾古稀,孤身一人,她的生活过去一直由老伴(已故)单位半导体器件五厂的青年照料。从该厂到她家往返近两个小时,青年们一周要去好几次,感到很疲劳。后来,该厂的青年与街道及附近的副食、菜蔬、粮店、煤场等单位的青年商议,由该厂青年负责为老人换煤气、拆洗被褥等,其他工作均由有关单位青年分别担任,这样他们的负担大大减轻了。而汤大妈的衣食住行从此都有了专人负责,家里人来人往从不间断。今年文明礼貌月前夕,附近驻军指战员也加入了包户服务的行列。汤大妈流着热泪对邻居说:“综合包户服务太好了,它为我带来了亲人。”

  二、抵制了“一切向钱看”的错误思想。宣武区二百四十六个基层单位的二千零四十五名青少年,仅在两个月中,就义务上门服务四千二百九十六次。广内街道,住着一位下肢残废的青年,他父母又先后去世,生活十分困难,曾一度想自杀。八三年三月以来,附近六个单位的团员、青年对他实行了综合包户服务,长风饭馆的青年包下了每天三顿饭,派专人送上门,他们精心调配花样,做到了一个星期不重样,饭馆的领导非常支持,表示:“我们是社会主义企业,不仅要承担经济责任,更要承担社会责任,为改变社会风气贡献力量。“市家具厂的青年们为他特制了高低柜;友谊医院的青年们定期上门为他检查身体,治病送药;广内知青科的青年送来了书籍;现在他红光满面,精神焕发,坚持自学,决心为国出力。

  三、扭转了部分人对青年的不正确看法,向社会展示了当代青年光明的内心世界。大栅栏房管所一位退休老职工终身未婚,还患有半身不遂,由于长年不出门,他对青年还是十年浩劫中“打砸抢”的那些印象。当青年们第一次来到他家服务时,老人以为是来抄家,拿起菜刀横在脖子上说:“你们动一件东西,我就自杀。”青年们耐心解释了半天才进了屋门,他们不怕脏,不怕累,进行了彻底的清扫,以后又定期上门为他理发,买东西,做饭看病。青年们的行动使他转变了看法,把自己的退休金都交给青年们安排。

  朝阳区关东店百货商场的几位青年长期为附近的宋大爷服务。他们第一次去时,有个别邻居打着哈哈说:“活雷锋来了,是想入党吧。”青年们没有说什么,决心用实际行动改变人家的看法。他们分为两个小组轮流上门服务,从未间断。久而久之邻居们都被感动了,有时放下自己手里的活和青年们一起干。

  四、促进了青年热爱本职工作。参加综合包户服务活动的青年,都工作在非常平凡的岗位上。通过活动,他们从群众的称赞中体会到了自己工作的社会意义,从而决心立足平凡工作岗位,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尽责。地质学院副食店的青年过去服务态度很差,群众大多不愿在这个店买东西。后来,他们承包了院内两户老知识分子的服务工作,每当去时,老人都让座、让茶、让烟,并一再表示感谢。青年们看到自己的工作得到了很高的评价,体会到了为人民服务的乐趣,工作中服务态度有了很大的转变。过去绕道买东西的群众又逐渐回到了这里。朝阳区八里店菜蔬商店的四个团员,坚持每周给附近六户老人送菜三次,受到了附近群众和老人的热情赞扬。这使他们体会到,卖菜工作关系千家万户,菜站是传播社会新风的重要阵地。从此,他们在工作中服务态度更好了。许多青年激动地说:“当你把一筐煤、一斤菜、几斤粮送到孤老户家中时,看到他们激动的热泪,听到他们发自肺腑的语言,你就能体会到社会对自己的信任和重托。”

  五、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开展综合包户服务活动后,服务对象的生活有了可靠的保证,精神面貌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位盲人激动地说:“旧社会盲人只有三条路:卖唱、算卦、要饭。新社会才使我们盲人过上了幸福生活。党的三中全会以来,雷锋精神重放光芒,青年把党的温暖送到了我们盲人心坎上。”有不少老人表示,自己虽然老了,也要和青年们一块为社会主义建设出力。朝阳区三里屯街道有位于大爷,他虽然有一个儿子,但很少登门,老人很孤单。附近九个单位青年组成的综合包户服务小组,为他定期上门做事,使他感慨万分,把自己积攒多年的一千元人民币捐给了区红十字会。并说:“从这些青年的身上我看到了社会主义优越性,我也要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北京师范学院有一位三十年前从印度尼西亚弃家回国的老华侨,身边没有一个亲人,生活很不方便。海淀区八里庄街道的青年们就主动上门为老人服务,老人的毛衣多年没有拆洗,几个姑娘不但拆洗还改织了一件毛背心,后来大伙又凑钱为老人织了一件新毛衣,当老人穿上暖烘烘的毛衣时,感动得热泪盈眶,说:“还是伟大的祖国亲啊!”

  为了保证综合包户服务活动能够长期坚持下去,避免一窝蜂、一阵风,我们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

  一、用教育引导活动深入

  我们要求各级团干部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市委领导有关指示精神,认识综合包户服务活动和其他学雷锋活动一样,是对青少年进行共产主义教育的一种形式,其目的不仅是为群众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更重要的是使广大青少年在切身的实践中受到活生生的共产主义教育。很多团干部认识提高后,在活动中坚持了思想教育先行,寓思想教育于活动之中,不断增强青年参加活动的自觉性。宣武区大栅栏房管理所团支部引导青年从服务对象那里汲取政治营养,使青年们每次活动都有思想上的收获。有一对老夫妇的女媚生前是解放军某部飞行员,一次他试飞时机器突然出了故障,地面指挥要求弃机跳伞,但他为保证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驾驶飞机滑翔到了安全地区,结果因来不及跳伞英勇牺牲。团支部把这些事迹收集起来作为教材,对青年进行共产主义人生观教育。青年们说:“这样的老人我们不照顾就对不起烈士在天之灵,人家能为人民利益满腔热血,我们难道不能牺牲一点个人利益吗?我们一定要让老人有一个幸福的晚年。”崇文区三转桥菜蔬店团小组做到了活动前动员,活动后讲评,定期总结。他们请服务对象、退休老干部讲退休之后继续为人民服务的体会,青年们很受教育和启发,纷纷表示要为老人们服务一辈子。有不少单位把学习张海迪、朱伯儒与开展活动结合起来,引导青年用实际行动向他们学习。还有不少单位把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以及群众的表扬、报刊的报道收集起来以教育青年,效果很好,事实证明,只有使青年通过活动,在思想上有所收获,才能从根本上调动他们参加活动的积极性,促进活动的深入。

  二、用协议保证活动持久:

  签订协议的办法有以下三个好处:

  第一,可以促进对活动情况的了解。签订协议要求我们对服务对象的情况、服务单位的分布,有相当清楚的了解,所以签订协议的过程就是一个调查的过程。可以促使我们深入实际调查,切实掌握第一手材料,不少单位通过签订协议,搞清了长期不了解的情况。朝阳区团委在区党政负责同志亲自参加,具体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孤老病残情况进行了彻底的调查,逐户逐人地做了分析,最后确定了三百五十户作为长期承包对象。

  第二,可以促进对活动规律的研究。协议内容应该是对活动规律的科学的反映,因此,签订协议的过程就是一个研究活动规律的过程。西城区阜外街道对服务对象的情况进行了研究,以生活不能自理为基本条件,确定了五条标准:(1)社救户中年老体弱者;(2)退休离休人员及其遗属、烈军属年老体弱者;(3)子女不在北京,年老体弱者;(4)虽有子女(包括过继,抱养),但关系不好,长期分居,年老体弱者,(5)子女居住较远,难以经常回家照料者。这五条概括了包户对象各种情况。海淀区在订协议过程中研究了活动时间,确定重大节假日集中活动,换季突击活动,平时坚持活动,急事增加活动等等,从多方面总结了活动的规律。

  第三,可以促进活动组织的完善。综合包户服务涉及面广,必须有严密的组织。签订协议的过程就是一个建立活动组织的过程,宣武区的协议书确定综合包户工作在街道党委领导下,由财务、民政部门团委及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在组织关系上,实行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各有关部门为辅,由街道团委进行监督,各有关商业服务部门的团组织具体实施。在服务分工上各负其责。商业部门,负责送粮、送菜、送煤、送货、理发、洗澡等;房管部门负责修房;卫生部门负责看病;居委会负责日常生活。哪方面有问题,就找哪个部门解决,解决不了由区里有关部门解决。每次活动各个服务单位都要有登记,监督单位定期检查。这样参加综合包户服务的各个单位就通过签订协议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的活动网,为活动的持久开展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证。

  三、用检查促进活动落实

  八三年七、八两个月中,我们对综合包户服务工作进行了一次普遍检查,发现综合包户活动主要存在三个问题:(1)部分单位存在重活动轻教育的倾向,偏离了综合包户服务活动的宗旨;(2)少数单位的领导对活动有不同认识,没有给予必要的支持,挫伤了青年的积极性;社救户的平均生活费过低,使开展服务有困难。

  针对上述三个问题,我们采取了三项措施进一步推动活动的持久开展:一、总结了一批深入持久开展综合包户服务活动的经验,大力宣传。二、形成综合包户服务活动的传统。将春节、“七一”和“十一”这三个节假日作为综合包户服务集中活动的传统时间确定下来。要求全市所有的包户小组在此期间开展相对集中的活动,形成一定声势。各级团组织在此期间都要检查活动情况,总结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三、派人系统调查宣武区社救户的经济生活现状,我们的调查报告被市委批转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十分重视,马上研究并采取了适当措施。

  现在,我市综合包户服务的势头十分喜人。今文明礼貌月前夕,有不少综合包户服务小组与服务对象签订新的协议,充实和扩大服务内容;有的单位团组织把因公出差、家里有困难的职工也列入服务对象;驻京部队一些单位也积极投入这项活动,承担包户服务项目;有的团组织不仅精心照料好老人的衣食起居,而且关心他们的文化娱乐,让他们精神愉快,舒畅地度过晚年。我们打算抓住有利时机,认真研究和及时解决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在市委领导下更密切地与有关部门配合,把综合包户服务活动抓得更实、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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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的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养、繁育、供应、应用、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应当协调统一,加强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市场的培育,促进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和应用。
第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管本市实验动物工作。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管理的协调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认证制度。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实验动物的饲养、繁育、运输和应用过程中,爱护动物,防止环境污染。
第八条 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在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养、繁育、供应和应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工作单位及人员
第九条 从事实验动物保种、饲养、繁育、供应和应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及其他生物制品以及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必须取得市科委颁发的许可证。
应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及其他生物制品的单位,需要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动物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
第十二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组织技术工人参加技术等级考核;对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岗位特点评定、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饲养繁育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的单位,应当采用国内、国际公认的品种、品系和标准的繁育方法。
第十五条 从事实验动物繁育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遗传学、寄生虫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环境设施方面的标准,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各项操作过程和检测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的记录。
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饲养、繁育单位供应或者出售实验动物,应当提供合格证。合格证必须标明实验动物品种、品系的确切名称,级别,遗传背景或者来源,微生物及寄生虫检测状况,出售日期,并有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 实验动物的运输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运输器具应当符合微生物控制的等级要求,安全可靠。不同品种、品系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混合装运。
第十八条 科学实验用犬的饲养、繁育单位,免交养犬登记费和年度注册费,由市科委向市公安局统一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应 用
第二十条 动物实验室的环境设施应当符合相应实验动物等级标准。涉及放射性和感染等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实验室不得同时进行不同品种、不同等级和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
第二十一条 进行动物实验应当根据实验目的使用相应标准的实验动物。
申报科研课题和鉴定科研成果,应当把应用合格实验动物作为基本条件。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取得的检定或者安全评价结果无效。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实验动物生产药品及其他生物制品。
第二十二条 从事动物实验的人员应当做好实验设计,使用正确的方法,不得虐待动物。
第二十三条 实验动物的尸体应当在焚尸炉内烧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章 质量检测
第二十四条 本市实验动物质量的检测机构,须经市科委和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其年检。
检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不得低于50%;
(二)具备检测所需要的实验室和附属用房;
(三)具备检测所需要的仪器设备;
(四)有科学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负责实验动物质量的检测,并承担市科委组织的对实验动物饲养、繁育、应用单位进行的年检。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检测标准、方法和规程,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客观、公正、真实、可靠。

第六章 防 疫
第二十六条 实验动物不得进行预防接种。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要求或者按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动物发生疫情时,发生疫情的单位应当及时进行隔离、诊断,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对有关人员进行严格的检查、监护和预防治疗;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市科委和当地卫生、畜牧防疫部门。
市科委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报本市各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委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吊销许可证:
(一)与实验动物相关的环境、设施未达到标准或者年检不合格的;
(二)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
(三)生产药品及其他生物制品使用不合格实验动物的;
(四)供应或者出售实验动物未提供合格证或者合格证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五)运输实验动物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实验动物保种、饲养、繁育、供应和应用的,由市科委予以取缔。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伪造检测数据或者检测结论的,由市科委、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检测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1996年10月15日在北京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 刘培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实验动物科学是近代生命科学发展中新崛起的一门独立的综合性学科,是生命科学研究的基础和重要的支撑条件。
实验动物科学包括相互紧密联系的两个范畴,即研究、繁育各种标准化的实验动物和应用这些实验动物进行科学的动物实验。众所周知,许多学科因为不能直接对人做试验,不得不借助于实验动物进行研究。研究生命科学、鉴定药品、制定食品卫生标准等许多与人相关的工作,必须用
特定的动物反复进行实验,以动物实验的结论为基本依据。医学、化工、农业、轻工、环保、航天、商检、军工等领域的研究、安全评价和效果试验也都离不开使用实验动物。而实验动物质量如何,将直接关系到这些学科研究结论的科学基础,影响到众多领域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
目前,世界贸易要求医疗卫生和制药工业使用的实验动物质量必须达到国际标准,药品和日化制品的研制和质量检测都必须使用高标准的实验动物。外商在经营中国有关产品时,首先要检查进行药物试验的实验动物设施和所使用的动物是否达到国际标准。因检验使用的实验动物质量不
合格而导致产品退货,不仅使企业遭受了经济损失,也影响了企业和国家的声誉。一些企业还因为实验动物设施和管理跟不上,丧失了引进外资的机会。此外,国际间的学术交流,科研成果间的相互比较、重复都要求使用相同标准、合格的实验动物。如果使用的实验动物不合格,科研成果
在国际科学会议上发表论文的资格会被取消。
由于实验动物在生物学、营养学、微生物学、寄生虫学和环境科学方面有很高的要求,要保证实验动物质量,促进实验动物科学发展,适应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依法加强实验动物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鉴于实验动物科学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占有的极其重要的地位,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发布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本市也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各部门、各系统相继成立了实验动物的管理机构,使我市无论在实验动物的繁育、饲养,还是动物实验方面,
都成为我国实验动物科学的中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本市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管理体制还未完全理顺,实验动物的环境设施得不到保障,对实验动物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不够,从业人员队伍不稳定,培训工
作跟不上科学研究发展的需要,实验动物的市场还未形成等。因此,总结近年来实验动物工作经验,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加强首都实验动物工作的管理,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为了起草《条例(草案)》,1993年初,市科委、市人大教科委就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本市的实验动物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今年3月,又专门成立了由市科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局、市动管会、市动管会办公室、市动管会专家委员会等单位同志组成的起草小组。

起草小组成立后,征求了有关部门、中央在京单位和各方面的意见,反复进行了讨论、修改,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市人大教科委和市人大法制室给予了具体指导。
三、起草《条例(草案)》的指导思想
制定《条例(草案)》,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为依据,在认真总结我市实验动物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我市实验动物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作出具体规定。为了体现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应适应科学
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这一立法的根本宗旨,《条例(草案)》坚持了:协调统一、合理分工、有利于市场的培育,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同时,也在不违背《行政处罚法》的前提下,为加大管理和执法的力度,做了相应的规定,以保障我市实验动物工作能够持续
和健康的发展。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分8章,共33条,包括总则、工作单位及人员、饲养繁育、应用、质量检测、防疫、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适用范围
根据实验动物工作涉及的各个方面,《条例(草案)》第三条对适用范围规定为:“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养、繁育、供应、应用、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管理机构
《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管本市实验动物工作。这与1988年国务院批准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的规定相一致。此外,由于实验动物工作还涉及到卫
生、技术监督、检疫等部门,因此,《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在起草《条例(草案)》的过程中,还充分考虑到了北京作为首都,中央在京单位多,实验动物管理工作有一定的特殊性。自1991年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科委和中央在京部委、院、军队和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的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动管会)以来,由于各成员单
位的通力合作,市动管会在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咨询,检测单位的认定,合格证的发放,实验动物质量的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大量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特别是较好地协调了中央在京单位,在本市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因此,《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管理的协调工作。这一规定,是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较好地解决了本市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中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协调统一、合理分工的问题,也是《条例(草案)》作为地方性法规的特色。
(三)关于许可证制度
实验动物的保种、繁育在实验动物科学的发展、动物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我国的实验动物品种、资源十分丰富,培育的实验动物品系有十几个,但由于管理不善,有些育成的品系的生物学特性正在消失,有的因繁育饲养管理不善而不能保证质量。此外,动物实验和利
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及其它制品也离不开严格的管理制度。因此,《条例(草案)》的第八条规定: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供应和应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及其它制品以及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必须取得市科委颁发的许可证。
(四)关于动物实验
实验动物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着实验结果的正确与否。为了迅速提高本市科学的研究水平,《条例(草案)》第二十条中规定:进行动物实验应当根据实验目的使用相应标准的实验动物。申报科研课题和鉴定科研成果,应当把应用合格实验动物作为基本条件。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取得
的检定或者安全评价结果无效,所生产的制品不得供应和出售。

另外,针对国际上对实验动物的使用提出了“减少、代替和优化”的原则,《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动物实验的人员应当做好实验设计,使用正确的方法,不得虐待动物。其实质是要求尽可能地使用优质实验动物,采用最好的实验设计和方法或用替代材料,以便最大限
度地少用实验动物。这一规定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五)关于质量检测
为了加强对实验动物质量的检测及对检测机构的管理,在《条例(草案)》中除规定了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外,在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中还分别对检测机构提出了要求并规定实行年检制度。即“本市实验动物质量的检测机构,由市科委和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年检。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检测标准、方法和规程,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客观、公正、真实、可靠。”
(六)、关于防疫
由于实验动物是大规模集中饲养,有些传染病如出血热还是人畜共患病,因此,疫情的防治十分重要,《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实验动物发生疫情时,发生疫情的单位应及时进行隔离、诊断,并报告主管部门、市科委和当地卫生、畜牧防疫部门,采取
紧急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对有关人员要进行严格的检查、监护和预防治疗。”作出这一规定是为了一旦出现疫情能及时进行处理。
(七)关于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草案)》设定的行为规范,并结合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特点,《条例(草案)》第七章依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具体处罚,这些具体的处罚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相一致。
《条例(草案)》已发给各位委员,请予审议。

关于《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的说明

——1996年10月17日在北京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技委员会主任 史文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10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了市政府报送的《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是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第二部科技方面的地方法规。委员们认为,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本市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的质量,适应科学研究、
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是十分必要的。《草案》经过多次修改也是比较成熟的,建议本次会议通过后颁行。
审议中,委员们对《草案》提出了许多很好的修改意见。对这些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教科委会同法制室、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科委等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对《草案》作了必要的修改,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形成了《(草案)修改稿》。下面,我就《(草案)修改稿》作
几点说明:
1、一些委员提出,由于饲育实验动物的设施条件要求较高,投入较大,在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统一规划。据此,将《草案》第四条修改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应当协调统一,加强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市场的培育,促进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和应用。”
2、根据委员们的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了表彰和奖励一条,第八条规定:“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在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养、繁育、供应和应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根据有的委员提出的意见,将《草案》第九条修改为:“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动物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各企事业单位有对在职职工进行职业培训的责任和义务,经过培训方可上岗的有关规定精神和委员提出的意见,将《草案》第十条修改为:“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
5、关于法律责任的一些问题。审议中,有些委员提出对一些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处罚过轻,有的处罚条款不够明确、具体,应增加处以罚款的规定,鉴于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委发布的2号令《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没有设定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在规定处罚的种类
中也不能规定罚款的内容。

根据委员意见,法律责任一章作了如下修改。一是,考虑到本条例规范的是生产药品或者其它生物制品应当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相应处罚的是使用不合格实验动物生产药品或其它生物制品的行为。因此,将《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生产药品或者其它生物制品使用不合格
实验动物的;”对供应或者出售不合格药品和其他生物制品的行为,不属于本条例规范的范围,在国家药品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中已有了处罚规定。二是,将《草案》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检测工作中伪造检测数据或者检测结论的,由市科委
、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检测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以使处罚内容更为明确具体。
此外,根据委员们的意见,修改稿还对《草案》一些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一些修改,对条款顺序做了调整,这里就不再说明了。
另外,审议中,一些委员提出政府要解决实验动物的经费投入问题和提高饲育人员待遇、给予补贴的问题,这些意见,都非常重要。但是,考虑到北京地区实验动物饲育工作以中央各部委、部队的单位居多,经费渠道不同,本条例专门对政府的经费投入作出规定比较困难。关于提高待
遇问题,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工作条件十分艰苦,待遇偏低,人才流失严重,应该给予特殊补贴,提高他们的待遇。但考虑到给予特殊工种补贴涉及国家劳动人事方面的政策,在地方立法中不好作出规定,故本条例以不作规定为宜。建议市有关部门加强调研,促进这一问题的解决。

一些委员还对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和本条例颁行后的宣传贯彻,加大执法力度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可由市科委研究落实。
《(草案)修改稿》已发给各位委员,请予审议。



1996年10月17日

印发省水利厅《关于解决水利基本建设民工伤亡抚恤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印发省水利厅《关于解决水利基本建设民工伤亡抚恤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通知
省政府同意省水利厅《关于解决水利基本建设民工伤亡抚恤办法的报告》,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水利基本建设民工伤亡抚恤办法的报告
为了妥善解决水利基本建设民工伤亡抚恤问题,适应国家水利建设动员民工的需要,经与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局、建委等部门协商,提出以下办法:
一、民工因工死亡,由使用民工单位发给丧葬费一百五十元,并按下列规定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供养一人者,发给一千五百元;二人者,发给三千元;三人以上者,发给四千五百元。民工非因工死亡,由使用民工单位一次发给一百元的丧葬费和三百元的救济费。
二、民工因工负伤,由使用民工单位负责安排治疗费和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护理费的支付。民工住院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直至治疗终结,住院期间其日工资不到一元的,可补到一元。
治疗终结,经工程单位医务部门、人事劳动部门和使用民工单位共同评定,分别不同情况办理:(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一次付给抚恤费五百元至一千元。(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每月发给本人抚恤费三十六元,直至其死亡为止;其中饮食起居需人
扶助者,每月加发护理费二十至三十元。家中有人照顾的,护理费由其家庭使用;家中无人照顾的,由所在乡、村负责用其护理费雇用护理人员。
三、在紧急情况下因英勇抢险和抢救人民的生命财产而致残或死亡者,增加抚恤费百分之二十。
四、民工非因工病伤,医疗期以三个月为限,限期内医疗待遇与因工负伤民工相同,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发给。逾期未愈者,一次付给一百五十元救济费送还回家。但初到工地,即因带有疾病需要遣回者,不发给救济费。
五、民工因病伤未愈或致残回家时,由使用民工单位按其路程和交通情况发给路费及途中膳费、宿费。
六、民工因工负伤未愈动员回家或治愈后回家伤口复发的,其医疗费用仍由原使用民工单位支付。
七、以上费用列入当年基建工程承包预算内报销,原单位已经移交或撤销的,由所在县水利部门从经济收入中开支。
承包合同中,应列明上述费用由承包单位支付
八、对因工负伤致成残废的民工或死亡民工的直系亲属,按规定给予抚恤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可按下列办法处理:凡是符合“五保”条件的,由乡、村实行“五保”;不符合“五保”条件的,所在乡、村应在生产、生活上给予适当安排和照顾;经过照顾后他们的生活仍不能维持所在
村农民的一般生活水平时,应从农村集体提留公益金中给予定期定额补助;农村照顾有困难的,由乡、镇政府给以适当社会救济。
九、解决水利基本建设民工伤亡抚恤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而又比较复杂的工作,各级政府都要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从本文下达之日起,凡正式参加国家投资举办的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出现的伤残民工,均按本文规定办理。本文下达以前发生的民工伤亡事故,仍按以前规定处理,但乡、村照顾没有落实的,要按本文第八条规定,认真检查,逐个人落实好。大型水利防汛岁修工程民工伤亡的抚恤,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民工伤亡的抚恤问题,可按照谁受益谁负担抚恤费用的原则,由举办工程单位参照本《办法》的抚恤标准和生活照顾办法妥善处理。



198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