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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35:34  浏览:88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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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为加强杭州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使用财政拨款或国有资金进行养护维修的市政设施,其养护维修项目的招标投标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使用其他资金进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其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和城市河道设施。
  本办法所称养护维修是指对市政设施进行日常养护维修(含小修)和大、中修(含重点养护)及河道的驳坎维修、定期疏浚和河面保洁。
  三、杭州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各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统一纳入市、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五、市本级及各区所辖范围内新增(含新建、市移交)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除因紧急抢修、抢险原因可不招标,直接发包给资信良好的养护维修企业外,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其他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逐步推行招标投标。
  六、养护维修项目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技术要求复杂等特殊原因,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个,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
  七、因市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而不实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应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实行招标的养护维修项目,财政部门可拒绝拨付经费。
  八、养护维修项目招标的最低养护维修期限为3年,并按下列条件设定:
  (一)城市道路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大中修项目可单独设定标的进行招标投标,也可几个项目合并或按区域设定标的进行招标投标;
  (二)隧道、高架道路、特大型桥梁、市政河道的日常养护维修项目按照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设定标的进行招标投标。
  九、下列单位是所管辖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的招标人:
  (一)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是市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的招标人;
  (二)各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是区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的招标人。
  招标人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十、招标人需要进行养护维修项目招标的,应当向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登记,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确认予以登记,并及时组织发布养护维修项目招标信息:
  (一)已列入年度养护维修计划的大、中修项目;
  (二)已落实日常养护维修资金来源;
  (三)具备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
  十一、招标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养护维修项目招标:
  (一)组织成立招标工作小组,编制招标文件,并送市或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标办备案;
  (二)组建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三)负责招标信息的申请登记和发布;
  (四)确定或选择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五)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和标书工本费;
  (六)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和对招标文件进行解答;
  (七)进行标书符合性审查并开标;
  (八)评标、询标、决标,并将结果报送市或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标办备案;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与中标人在30日内签订养护维修项目承包合同,并报市或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标办备案。
  十二、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书,包括项目名称、养护维修范围、设施量或工程量、养护维修期限、交通措施要求、技术要求、质量标准、考核办法、现场条件;
  (二)招标范围内有关图纸和资料说明;
  (三)设施量或工程量清单;
  (四)付款方式;
  (五)材料及成品件供应方式,材料差价的处理方法;
  (六)投标书编制的要求;
  (七)评标、决标的原则和办法;
  (八)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应预缴的投标保证金及其说明事项;
  (十)需要说明的特殊项目事项。
  十三、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5日前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四、招标人应当对参加投标的养护维修企业的条件进行审查。养护维修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金、必需的养护维修作业设备和技术力量。
  十五、受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同时承接投标人的标书编制业务。
  十六、参加投标的养护维修企业,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招标人核定符合条件的,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投标前的各项活动。
  十七、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时,应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投标;
  (二)有舞弊行为;
  (三)中标后,在30日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
  投标人未中标的,招标人应于确定中标人后7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承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退还。
  十八、投标人的投标标书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其内容包括:
  (一)企业简况;
  (二)标书综合说明;
  (三)按核实的设施量或工程量填写单价、总价和主要材料用量;
  (四)保证养护维修质量、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
  (五)养护维修总体计划和进度安排;
  (六)承担养护维修任务的主要人员组成及机械设备投入情况;
  (七)对突发事故、灾害的处理及配合重大活动的措施;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标书应当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章后,在规定的日期内密封送达规定地点。
  因养护维修项目技术要求较高或使用特殊工种大型设备等原因,投标人需将项目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标书中注明分包的项目、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十九、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标书,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标书的组成部分。
  二十、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召开,开标会议应当众宣布评标办法,并启封标书进行符合性审查,宣读各投标人标书的名称、价格和投标文件上的其他主要内容。
  召开开标会议,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
  二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无效:
  (一)标书未密封;
  (二)标书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内容不全;
  (三)标书未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标书逾期送达;
  (五)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开标会议;
  (六)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
  二十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招标人代表、有关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二十三、评标、决标可采用评分、投票或者其它约定的方式进行。
  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办法,并提供实物设施养护量报价。
  二十四、自开标到决标时间一般不超过5日。决标后进行公示,时间为2日,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公示中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标办投诉,经审查确认后,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维持中标结果或重新组织招标投标的决定。
  二十五、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在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标书等主要内容相一致,合同价应为中标价,并明确有关违约责任。
  二十六、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分包工程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是具备相应条件的养护维修企业,分包单位不得将项目再行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单位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七、萧山、余杭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八、本办法具体实施问题由杭州市市政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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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各专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为了抑制通货膨胀,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人民银行再贷款以及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在现行利率基础上平均上调0.24个百分点。其中1年期再贷款年利率由10.62%调整为10.89%;6个月期再贷款年利率由10.44%调整为10.71%;3个月期再贷款年利率由10.26%调整为10.44%;20天期再贷款年利率由10.08%调整为10.26%。再贴现利率在调整后的各档? 未罾实幕∩希赂?—10%。
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在现行利率基础上上调0.72个百分点。
(一)技术改造贷款年利率由10.98%调整为11.70%。
(二)基本建设贷款年利率1年期以下(含1年期)由10.98%调整为11.70%;1年期以上至3年期(含3年期)由12.24%调整为12.96%;3年期以上至5年期(含5年期)由13.86%调整为14.58%;5年期以上由14.04%调整为14.76%。
(三)原执行优惠利率的贷款中属于固定资产贷款的,除扶贫贴息贷款维持现行利率不变外,其他贷款利率相应上调0.72个百分点。
(四)从利率调整之日起,各银行新发放的13个行业基本建设差别利率贷款,一律执行调整后的基本建设贷款利率。
(五)外贸出口产品收购贷款,从调整之日起不再执行优惠利率,恢复执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三、改变贷款计息办法。以本次利率调整日为界,利率调整日以后发放的各项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今后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按合同利率计息。调整日以前已发放的各项贷款仍按原规定的利率计息,合同期满后,改按当日挂牌公告的贷款利率执行。
四、此次利率调整的范围,只限于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五、调整日期。此次利率调整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各行接到本文后,要尽快做好准备工作,在人民银行总行公布之前,必须严加保密,不得泄露,届时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对外公布。公布后,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要组织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共同抓好利率调整工作、调研和宣传解释工作,并将利率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
时上报总行。

附表:一、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调整表

----------------------------
| 项 目 | 现行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
| 一年期 | 10.62 | 10.89 |
----------------------------
| 六个月 | 10.44 | 10.71 |
----------------------------
| 三个月 | 10.26 | 10.44 |
----------------------------
| 二十天 | 10.08 | 10.26 |
----------------------------
| 再贴现 | 按同档次利率下浮5—10% | 同前 |
----------------------------

附表:二、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表

----------------------------
| 项 目 | 现行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
| 固定资产贷款 | | |
----------------------------
|一、技术改造贷款 | 10.98 | 11.70 |
----------------------------
|二、基本建设贷款 | | |
----------------------------
|一年以内(含一年) | 10.98 | 11.70 |
----------------------------
|一至三年(含三年) | 12.24 | 12.96 |
----------------------------
|三至五年(含五年) | 13.86 | 14.58 |
----------------------------
| 五年以上 | 14.04 | 14.76 |
----------------------------



1994年12月26日

关于表彰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决定

水利部


关于表彰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决定


部机关各司局及在京直属各单位党委、支部:

  近年来,部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为基础,紧紧围绕党的工作大局和水利中心任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团结奋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全面展开,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不断推进,为促进水利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完成水利改革与发展各项任务以及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中,涌现出一大批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
  在各级党组织自下而上推荐和评选的基础上,经中共水利部直属机关委员会研究决定:授予王义成等40名同志"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授予马建新等15名同志"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办公厅党支部等10个基层党组织"水利部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改革发展稳定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部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党务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水利工作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推进部直属机关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引导广大党员积极实践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为全面推进可持续发展水利而努力奋斗。

  附件: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名单



  二〇〇五年六月 日


  附件:
  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名单

  一、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40名,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义成(水科院)
  王文珂(综合事业局)
  王俊海(移民局)
  邓少波(灌排中心)
  叶炜民(办公厅)
  田慕周(离退休干部局)
  刘胜全(机关服务局)
  刘鹏鸿(预算执行中心)
  安宝利(综合事业局)
  朱耀泉(水科院)
  过荣法(水规总院)
  闫志敏(水科院)
  佟伟力(水保司)
  张一萍(女,出版社)
  张红兵(女,财经司)
  张建云(水文局)
  张素琴(女,灌排中心)
  李 晶(女,发展研究中心)
  李先明(水利报社)
  李昌凡(政研会)
  束方坤(监察局)
  杨 巍(水利报社)
  杨振存(机关服务局)
  汪大丁(人教司)
  陆建华(水文局)
  陈群香(女,规计司)
  周 玲(女,出版社)
  周学文(建管司)
  周振红(机关党委)
  尚全民(国家防办)
  武媛媛(女,政法司)
  赵乐诗(农水司)
  郭治贞(离退休干部局)
  高安泽(调水局)
  高而坤(水资源司)
  崔伯勋(离退休干部局)
  梅锦山(水规总院)
  曾向辉(国科司)
  程回洲(水电局)
  董存乐(发展研究中心)
  二、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15名,以姓氏笔画为序)
  马建新(建管司党支部委员、助调)
  王 星(监察局党支部书记、局长)
  王爱国(规计司党支部副书记、副司长)
  田中兴(机关服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刘冬顺(移民局党支部委员、处长)
  成京生(综合事业局党委副书记)
  张家团(国家防办党支部委员、处长)
  李仰斌(农水司党支部副书记、副司长)
  陈小江(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党支部书记)
  陈东明(出版社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社长)
  陈祥建(水科院党委副书记)
  钟志芳(女,离退休干部局党委副书记)
  顾 浩(办公厅党支部书记、主任)
  凌先有(人教司党支部委员、处长)
  高 军(财经司党支部副书记、副司长)
  三、水利部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10个,以行政单位为序)
  办公厅党支部
  规计司党支部
  财经司党支部
  农水司党支部
  离退休干部局老部长党支部
  国家防办党支部
  综合事业局党委
  水文局(信息中心)党委
  水科院党委
  水利报社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