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推进住房商品化,正确引导消费,加快住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划内的新、旧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除下列不宜出售的之外,均可出售。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有: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列入近期改造规划的;
(三)具有纪念意义或保留价值的;
(四)政府代管房产;
(五)适于改造为非住房的临街住房;
(六)5成新以下(含5成新)的旧房;
(七)市政府认为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
第三条 新建、外购和腾退的二荐房,要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第四条 职工或居民按本办法的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控制面积,比照《辽宁省城镇公有住房超标加租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超过控制面积的部分,实行市场价。
第五条 出售公有住房,要坚持买房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 产权单位暂不向无职工的居民家庭以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
第七条 购买公有住房,女职工、女承租人享有与男职工、男承租人相同的权利。
第八条 职工或居民按本办法的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第九条 出售新、旧自管公有住房,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出售新、旧直管公有住房,由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
出售维护正常的旧公有住房,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市房产管理局分别审核自管房和直管房的已峻工使用年限,作为售房单位计算折旧的依据。
经过大修、设备更新的旧房,交市房产评估中心评定成新,作为计算折旧的依据。
第十条 向高收入(夫妻双方年工资收入2万元以上,含2万元)职工或居民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
向中低收入(夫妻双方年工资收入2万元以下)职工或居民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同时实行成本价和标准价,购房人可自由选择。
1994年新建砖混套房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6元。成本价的7项价格构成因素是: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包括煤气、给水、排水、供电、供暖、道路、通讯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
1994年新建砖混套房标准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39元。其中,负担价330元,抵交价209元。
住房的实际售价,根据所处地段(标准价不计入)、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区别计价。地段调节将差价直接计入成本价;结构楼层、朝向和设施的调节,将系数代入实际售价公式;装修标准调节,按实际面积单独计算,不进入实际售价公式。
第十一条 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计算。维护正常的旧房的折旧,直接以使用年限乘年折旧率2%计算。
旧房的标准价,由两部分组成:旧房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负担价成新折扣计算;旧房抵交价,按住房竣工使用30年降低20%的比例折扣。维护正常的旧房的折旧,直接以使用年限乘年折旧率1.5%计算。
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成新。
住房折旧的年限一般为50年,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
第十二条 已竣工使用不满1年的住房为新房(10成新),使用1年以上的住房为旧房。
第十三条 职工或居民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享受现住房折扣待遇。1994年成本价住房的现住房折扣为成本价的3.7%;标准价住房的现住房折扣,为负担价的5%。现住房折扣,以后逐年减少,2000年取消。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夫妻双方合并计算。购成本价住房和标准价住房,每年工龄从每平方米售价中减收3.2元。
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夫妻在两地工作,一方申请购买公有住房,另一方的工龄可以计入购房工龄。
丧偶的单身职工购买公有住房,配偶前的工龄可以计入购房工龄。
职工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期间的工龄,不计入购房工龄。
第十五条 购买新、旧公有住房,一次付清房款,1994年给予购房人一次付款折扣率20%的待遇。
分期付款,首次交付实际售价的50%;其余50%的付款期是:购成本价住房8年,购标准价住房5年,逐年均衡交付。分期交付的部分,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
购房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按照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申请职工购建房政策性抵押贷款;也可以向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沈阳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经营性购建房抵押贷款。
第十六条 自1995年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逐年测定成本价、标准价以及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等数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住房的不同情况,实际售价(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是:
(一)成本价计算公式
1.新建空房实际售价=(成本价±地段调节差价-工龄折扣)×(1±各项调节系数之和)×(1-一次付款折扣率)
2.现住新房实际售价=〔(成本价±地段调节差价-工龄折扣)×(1±各项调节系数之和)-成本价×现住房折扣率〕×(1-一次付款折扣率)
3.腾退旧房实际售价=(成本价±地段调节差价-工龄折扣)×(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各项调节系数之和)×(1-一次付款折扣率)
4.现住旧房实际售价=〔(成本价±地段调节差价-工龄折扣)×(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各项调节系数之和)-成本价×现住房折扣率〕×(1-一次付款折扣率)
(二)标准价计算公式
1.新建空房实际售价=(标准价-工龄折扣)×(1±各项调节系数之和)×(1-一次付款折扣率)
2.现住新房实际售价=〔(标准价-工龄折扣)×(1±各项调节系数之和)-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1-一次付款折扣率)
3.腾退旧房实际售价=(标准价-工龄折扣)×(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各项调节系数之和)×(1-一次付款折扣率)
4.现住旧房实际售价=〔(标准价-工龄折扣)×(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各项调节系数之和)-负担价×住房折扣率〕×(1-一次付款折扣率)
第十八条 楼房每户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是:将一栋楼各房使用面积分别核定后相加,计算出总使用面积;用总使用面积去除总建筑面积得出换算系数;再以换算系数去乘各户的使用面积即可求出。计算公式是:
换算系数=总建筑面积÷总使用面积
户建筑面积=户使用面积×换算系数
丈量核定使用面积,必须按建设部(84)城住公字第2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职工或居民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或居民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购房人拥有部分产权,个人产权的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含地段调节差价)的比重确定。计算公式为:
个人产权比例=标准价÷(成本价±地段调节差价)
标准价住房可以继承,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撤销的,市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售房、租房收入按照单位和个人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个人出资购买解困住房、集资合作住房,按本办法实行成本价和标准价。棚户区改造住房和动迁回迁安置住房,结合棚户区改造和动迁安置的实际,参照本办法实行成本价和标准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前,职工和居民按照市政府不同时期规定的价格和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解困住房、集资合作住房和青年公寓,均按售房或建房当年被批准的售价占当年成本价(不含地段调节差价)的比重确定产权的性质和产权比例:售价达到成本价的,为成本价住房;达到原
标准价的,为标准价住房,并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产权比例。
上述拥有标准价住房的职工或居民,自愿按购房或交款当年的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和利息后,原购住房变为成本价住房。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前,售房单位未按售房批复文件执行,发给职工买房补贴冲减房价,或增加、扩大优惠政策变相降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在确定个人产权比例时,不以售房当年的标准价,而是以购房职工实际支付的平均每平方米购房款(计入规定的一次付款折扣)作为计算依据;
计算产权比例的成本价,不计入地段调节因素。
第二十三条 1994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前,未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售价和政策进行规范。
第二十四条 职工或居民购买公有住房(含解困住房、集资合作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动迁回迁安置住房),付清购房款后,要持购房证明等有关文件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和房产产权监理部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和产权产籍转移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根据
成本价和标准价住房的不同,领取个人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或部分产权(注明产权比例)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五条 1993年底前,由单位出具的购房证明,均应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重新核定;购房人持重新核定的购房证明,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向职工或居民出售新、旧公有住房,按有关政策减免税费。
第二十七条 职工或居民购买公有住房后,不交纳房租;职工仍享受公有住房提租发放的住房补贴。
第二十八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采暖费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管理,按《沈阳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实施细则》(沈政发〔1993〕56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职工或居民购买的公有住房,均可调可换。
(一)通过房产中介机构调换。
(二)在不超过购房控制面积的前提下,在单位内部调换。办法是:个人按调换房当年的新房(旧房)成本价或标准价,补齐原购住房面积的结构差价和成新差价;增加的面积,按新房(旧房)成本价或标准价交纳购房款计入工龄折扣。
第三十一条 职工或居民购买公有住房后,遇有政府批准的动迁,应无条件服从,按动迁政策进行回迁安置。回迁时,个人按动迁当年的成本价或标准价补齐返还面积的结构差价和成新差价;安置面积内增加的面积,按新房成本价或标准价交纳购房款。
第三十二条 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国家规定的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其他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按规定留归各产权单位(含?
醒搿⑹ ⒆ど虻ノ缓途炱笠?的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一律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沈阳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专户,集中存储,监督使用;资金的所有权不变,保证支付,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产权单位支取存款,须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
。
第三十三条 职工或居民家庭骗取优惠政策两次购房的,取消其家庭成员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职工购房弄虚作假,骗取工龄优惠的,取消原来应该享受的全部工龄折扣。
第三十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和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公有住房,增加或扩大优惠政策变相降价出售公有住房,以及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各级监察部门严肃查处,追究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沈政发〔1993〕53号)即行废止。我市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一)《住房楼层调节系数表》
(二)《住房居室朝向调节系数表》
(三)《住房设施调节系数表》
(四)《住房结构调节系数表》
(五)《住房装修计价标准表》
(六)《住房地段调节差价表》
(七)《历年住房成本价表》
(八)《标准价变成本价补交房价款利息系数表》
附件一:
住房楼层调节系数表 单位:%
-----------------------------------------
| 总层数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 | | | | | | | |
| 增减系数 | 层 | 层 | 层 | 层 | 层 | 层 | 层 |
| | | | | | | | |
|层次 | 楼 | 楼 | 楼 | 楼 | 楼 | 楼 | 楼 |
|-----------|---|---|---|---|---|---|---|
| 1 |-3 |-3 |-4 |-4 |-5 |-5 |-5 |
|-----------|---|---|---|---|---|---|---|
| 2 |0 |-2 |-2 |-3 |-3 |-3 |-3 |
|-----------|---|---|---|---|---|---|---|
| 3 |-2 |0 |0 |0 |0 |0 |0 |
|-----------|---|---|---|---|---|---|---|
| 4 | |-2 |0 |0 |0 |0 |0 |
|-----------|---|---|---|---|---|---|---|
| 5 | | |-4 |0 |0 |0 |0 |
|-----------|---|---|---|---|---|---|---|
| 6 | | | |-5 |-3 |-3 |-3 |
|-----------|---|---|---|---|---|---|---|
| 7 | | | | |-5 |-4 |-4 |
|-----------|---|---|---|---|---|---|---|
| 8 | | | | | |-6 |-5 |
|-----------|---|---|---|---|---|---|---|
| 9 | | | | | | |-6 |
-----------------------------------------
注:三、四层为屋架瓦顶的均为0。
附件二:
住房居室朝向调节系数表 单位:%
-------------------------------------
| 户型 | 单 居 室 | 双 居 室 |
|----|---------------|--------------|
| | | | | | 一 |一或| 全 | 全 |
| 朝向 | 东 | 西 | 南 | 北 | 南 |东全| | |
| | | | | | 以 |一东| | |
| | | | | | 上 |西 | 西 | 北 |
|----|---|---|---|---|---|--|---|---|
| 系数 |-3 |-4 | 0 |-5 | 0 |-3|-4 |-5 |
-------------------------------------
-------------------------------------------------
| 三 居 室 | 四 居 室 |
|-----------------------|-----------------------|
| 两 | 一 | 全 | 全 | 两 | 两 | 两 | 一 | 两 | 三 | 三 | 三 |
| 个 | | 东 | 西 | | 西 | | | | | 西 | 北 |
| 南 | | 或 | 或 | 东 | 一 | 个 | | 东 | 东 | 一 | 一 |
| 向 | | 两 | 两 | | 北 | | | | | 北 | 东 |
| 以 | | 东 | 西 | 一 | 或 | 南 | | 两 | 一 | 或 | 或 |
| 上 | | 一 | 一 | | 全 | | | | | 东 | 三 |
| | 南 | 西 | 东 | 北 | 北 | 向 | 南 | 西 | 西 | | 西 |
| | | |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 北 |
|---|---|---|---|---|---|---|---|---|---|---|---|
| 0 |-2 |-3 |-5 |-4 |-6 | 0 |-2 |-4 |-3 |-5 |-6 |
-------------------------------------------------
注:确定居室朝向,衡量的标准是主要窗口垂线倾斜角小于45°的。倾斜角为45°的,确定朝向就低不就高。
轴线垂直相交的“拐把子”连体楼房,其中一方确定为南北向,另一方面则为东西向。
附件三:
住房设施调节系数表 单位:%
-------------------------------------------
| | 无 | 无 | 无 | 无 | 合 | 无 | 合 | 浴盆 | 浴盆 |
| | 上 | | | | 用 | | 用 |1.5m|1.5m|
|设 施| 下 | 煤 | 暖 | 厕 | 厕 | 厨 | 厨 |(含) | |
| | 水 | | | | 所 | | 房 |以下 |以上 |
| | | 气 | 气 | 所 | | 房 | | | |
|---|---|---|---|---|---|---|---|----|----|
|系 数|-2 |-2 |-4 |-3 |-2 |-5 |-4 |+1 |+2 |
-------------------------------------------
附件四:
住房结构调节系数表 单位:%
----------------------------
| | 钢 | 砖 | 砖 |
| 结 构 | | | |
| | 混 | 混 | 木 |
|--------|-----|-----|-----|
| 系数 | +10 | 0 | -5 |
----------------------------
附件五:
住房装修计价标准表
(按实际面积单独计算) 单位:元/平方米
---------------------------------
| | 地 面 |墙 面| 其 他 |
| 项 |--------|---|--------------|
| | 马地 | 木 | 护 |铝 铝 铝 封 |
| | 赛 | 地 | 墙 |合 合 合 闭 |
| 目 | 克砖 | 板 | 板 |金 金 金 阳 |
| | | | |门窗 隔断 台 |
|---|----|---|---|--------------|
|金 额| 10 | 30| 10| 60 |
---------------------------------
注:①装修计价标准未包括项目,评估确定。②年折旧2%。
附件六:
住房地段调节差价表
(适用于成本价计价及标准价确定产权比例) 单位:元/平方米
---------------------------------------------
|级别| 范 围 划 分 |差 价|
|--|------------------------------------|---|
| |①从小北关街北端与京哈线铁路交叉处起,沿小北关街、广宜街、西 | |
| |顺城街、风雨坛街向南,至热闹路口西折;沿热闹路、十三纬路向西, | |
|一级|至和平南大街路口南折;再沿南五马路向西至铁路;然后沿铁路向 |+48|
| |北、向东至起点。以上连线包围的区域。 | |
| |②北顺城路、东顺城街、南顺城路、西顺城街连线包围的区域。 | |
|--|------------------------------------|---|
| |从塔湾街与崇山西路交叉处起,沿崇山西路、崇山中路、崇山东路、 | |
|二级|北海街、滂江街、万柳塘路、文化路,经方型广场东南侧,沿宁波路、 | |
| |南八马路、沈辽东路、沈辽中路、沈辽西路、保工南街、保工北街、塔 | 0 |
| |湾街至起点连线包围的区域内,一级区域以外的区域。 | |
|--|------------------------------------|---|
|三级|市区建成区内一级区域和二级区域以外的区域。 |-48|
|--|------------------------------------|---|
|四级|①苏家屯区、新城子区辖区; | |
| |②市区建成区以外的区域。 |-56|
---------------------------------------------
附件七:
历年住房成本价表
(适用于已出售的公有住房确定产权比例) 元/平方米
----------------------------------
| 年 度 | 价 格 || 年 度 | 价 格 |
|-------|-------||-------|-------|
| 1985年 | 319 || 1990年 | 496 |
|-------|-------||-------|-------|
| 1986年 | 350 || 1991年 | 545 |
|-------|-------||-------|-------|
| 1987年 | 398 || 1992年 | 582 |
|-------|-------||-------|-------|
| 1988年 | 424 || 1993年 | 639 |
|-------|-------||-------|-------|
| 1989年 | 450 || 1994年 | 806 |
----------------------------------
附件八:
标准价变成本价补交房价款利息系数表
----------------------------------
| 期 限 | 系 数 || 期 限 | 系 数 |
|-------|-------||-------|-------|
| 一年 | 0.0666|| 六年 | 0.472 |
|-------|-------||-------|-------|
| 二年 | 0.138 || 七年 | 0.570 |
|-------|-------||-------|-------|
| 三年 | 0.213 || 八年 | 0.675 |
|-------|-------||-------|-------|
| 四年 | 0.294 || 九年 | 0.787 |
|-------|-------||-------|-------|
| 五年 | 0.380 || 十年 | 0.906 |
----------------------------------
注:时间延长,依此类推
1994年12月21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师[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师范大学: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构建教师专业标准体系,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幼儿园、小学和中学合格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教师实施教育教学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引领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教师教育的院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把贯彻落实《专业标准》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和举措,认真制订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各地、各校要采取宣讲、讨论、座谈、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专业标准》专题学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专业标准》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教师专业特性的认识。通过学习宣传,帮助广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师范生准确理解《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全面把握《专业标准》的内容要求,切实增强专业发展的自觉性,把《专业标准》作为开展教育教学实践、提升专业发展水平的行为准则。
各地、各校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订贯彻落实《专业标准》的具体措施。要依据《专业标准》调整教师培养方案,编写教育教学类课程教材,作为教师教育类课程的重要内容。将《专业标准》作为“国培计划”和“省培计划”等各级培训的重要内容,依据《专业标准》制定教师培训课程指南。将《专业标准》作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进一步细化考核的内容和指标。教育部将组织编写《专业标准》解读,组织有关专家赴部分师范院校进行宣讲,并结合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适时修改完善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
各地、各部属师范大学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专业标准》情况要及时报送教育部。
附件:1.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doc
2.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doc
3.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附件1:
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为促进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幼儿园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特制定《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
幼儿园教师是履行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幼儿园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幼儿园教师实施保教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引领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幼儿园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基本理念
(一)师德为先
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关爱幼儿,尊重幼儿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做幼儿健康成长的启蒙者和引路人。
(二)幼儿为本
尊重幼儿权益,以幼儿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幼儿的主动性;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保教活动规律,提供适合的教育,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三)能力为重
把学前教育理论与保教实践相结合,突出保教实践能力;研究幼儿,遵循幼儿成长规律,提升保教工作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四)终身学习
学习先进学前教育理论,了解国内外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二、基本内容
维度 领域 基本要求
专 业 理 念 与 师 德 (一)职业理解与认识 1.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2.理解幼儿保教工作的意义,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
3.认同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性和独特性,注重自身专业发展。
4.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师表。
5.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开展协作与交流。
(二)对幼儿的态度与行为 6.关爱幼儿,重视幼儿身心健康,将保护幼儿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7.尊重幼儿人格,维护幼儿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位幼儿。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8.信任幼儿, 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有益于幼儿身心发展的不同需求。
9.重视生活对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价值,积极创造条件,让幼儿拥有快乐的幼儿园生活。
(三)幼儿保育和教育的态度与行为 10.注重保教结合,培育幼儿良好的意志品质,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11.注重保护幼儿的好奇心,培养幼儿的想像力,发掘幼儿的兴趣爱好。
12.重视环境和游戏对幼儿发展的独特作用,创设富有教育意义的环境氛围,将游戏作为幼儿的主要活动。
13.重视丰富幼儿多方面的直接经验,将探索、交往等实践活动作为幼儿最重要的学习方式。
14.重视自身日常态度言行对幼儿发展的重要影响与作用。
15.重视幼儿园、家庭和社区的合作,综合利用各种资源。
(四)个人修养与行为 16.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
17.乐观向上、热情开朗,有亲和力。
18.善于自我调节情绪,保持平和心态。
19.勤于学习,不断进取。
20.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
专 业 知 识 (五)幼儿发展知识 21.了解关于幼儿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2.掌握不同年龄幼儿身心发展特点、规律和促进幼儿全面发展的策略与方法。
23.了解幼儿在发展水平、速度与优势领域等方面的个体差异,掌握对应的策略与方法。
24.了解幼儿发展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与适宜的对策。
25.了解有特殊需要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及教育策略与方法。
(六)幼儿保育和教育知识 26.熟悉幼儿园教育的目标、任务、内容、要求和基本原则。
27.掌握幼儿园各领域教育的学科特点与基本知识。
28.掌握幼儿园环境创设、一日生活安排、游戏与教育活动、保育和班级管理的知识与方法。
29.熟知幼儿园的安全应急预案,掌握意外事故和危险情况下幼儿安全防护与救助的基本方法。
30.掌握观察、谈话、记录等了解幼儿的基本方法和教育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31.了解0-3岁婴幼儿保教和幼小衔接的有关知识与基本方法。
(七)通识性知识 32.具有一定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
33.了解中国教育基本情况。
34.具有相应的艺术欣赏与表现知识。
35.具有一定的现代信息技术知识。
专 业 能 力 (八)环境的创设与利用 36.建立良好的师幼关系,帮助幼儿建立良好的同伴关系,让幼儿感到温暖和愉悦。
37.建立班级秩序与规则,营造良好的班级氛围,让幼儿感受到安全、舒适。
38.创设有助于促进幼儿成长、学习、游戏的教育环境。
39.合理利用资源,为幼儿提供和制作适合的玩教具和学习材料,引发和支持幼儿的主动活动。
(九)一日生活的组织与保育 40.合理安排和组织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将教育灵活地渗透到一日生活中。
41.科学照料幼儿日常生活,指导和协助保育员做好班级常规保育和卫生工作。
42.充分利用各种教育契机,对幼儿进行随机教育。
43.有效保护幼儿,及时处理幼儿的常见事故,危险情况优先救护幼儿。
(十)游戏活动的支持与引导 44.提供符合幼儿兴趣需要、年龄特点和发展目标的游戏条件。
45.充分利用与合理设计游戏活动空间,提供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支持、引发和促进幼儿的游戏。
46.鼓励幼儿自主选择游戏内容、伙伴和材料,支持幼儿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游戏,充分体验游戏的快乐和满足。
47.引导幼儿在游戏活动中获得身体、认知、语言和社会性等多方面的发展。
(十一)教育活动的计划与实施 48.制定阶段性的教育活动计划和具体活动方案。
49.在教育活动中观察幼儿,根据幼儿的表现和需要,调整活动,给予适宜的指导。
50.在教育活动的设计和实施中体现趣味性、综合性和生活化,灵活运用各种组织形式和适宜的教育方式。
51.提供更多的操作探索、交流合作、表达表现的机会,支持和促进幼儿主动学习。
(十二)激励与评价 52.关注幼儿日常表现, 及时发现和赏识每个幼儿的点滴进步,注重激发和保护幼儿的积极性、自信心。
53.有效运用观察、谈话、家园联系、作品分析等多种方法,客观地、全面地了解和评价幼儿。
54.有效运用评价结果,指导下一步教育活动的开展。
(十三)沟通与合作 55.使用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语言进行保教工作。
56.善于倾听,和蔼可亲,与幼儿进行有效沟通。
57.与同事合作交流,分享经验和资源,共同发展。
58.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合作,共同促进幼儿发展。
59.协助幼儿园与社区建立合作互助的良好关系。
(十四)反思与发展 60.主动收集分析相关信息,不断进行反思,改进保教工作。
61.针对保教工作中的现实需要与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
62.制定专业发展规划,积极参加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
三、实施建议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专业标准》作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根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标准》引领和导向作用,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建立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制定幼儿园教师准入标准,严把幼儿园教师入口关;制定幼儿园教师聘任(聘用)、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形成科学有效的幼儿园教师队伍管理和督导机制。
(二)开展幼儿园教师教育的院校要将《专业标准》作为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的主要依据。重视幼儿园教师职业特点,加强学前教育学科和专业建设。完善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方案,科学设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方式;重视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重视社会实践和教育实习;加强从事幼儿园教师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制度。
(三)幼儿园要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规划,注重教师职业理想与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教师育人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开展园本研修,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完善教师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制度,健全幼儿园教师绩效管理机制。
(四)幼儿园教师要将《专业标准》作为自身专业发展的基本依据。制定自我专业发展规划,爱岗敬业,增强专业发展自觉性;大胆开展保教实践,不断创新;积极进行自我评价,主动参加教师培训和自主研修,逐步提升专业发展水平。
附件2:
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为促进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小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特制定《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
小学教师是履行小学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小学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教学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引领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小学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基本理念
(一)师德为先
热爱小学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关爱小学生,尊重小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做小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二)学生为本
尊重小学生权益,以小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小学生的主动性;遵循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提供适合的教育,促进小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
(三)能力为重
把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有机结合,突出教书育人实践能力;研究小学生,遵循小学生成长规律,提升教育教学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四)终身学习
学习先进小学教育理论,了解国内外小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二、基本内容
维度 领域 基本要求
专
业 理 念 与 师 德
(一)职业理解与认识 1.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2.理解小学教育工作的意义,热爱小学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
3.认同小学教师的专业性和独特性,注重自身专业发展。
4.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师表。
5.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开展协作与交流。
(二)对小学生的态度与行为 6.关爱小学生,重视小学生身心健康,将保护小学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7.尊重小学生独立人格,维护小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位小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小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小学生。
8.信任小学生,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有益于小学生身心发展的不同需求。
9.积极创造条件,让小学生拥有快乐的学校生活。
(三)教育教学的态度与行为 10.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将小学生的知识学习、能力发展与品德养成相结合,重视小学生全面发展。
11.尊重教育规律和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一个小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12.引导小学生体验学习乐趣,保护小学生的求知欲和好奇心,培养小学生的广泛兴趣、动手能力和探究精神。
13.引导小学生学会学习,养成良好学习习惯。
14.尊重和发挥好少先队组织的教育引导作用。
(四) 个人修养与行为 15.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
16.乐观向上、热情开朗、有亲和力。
17.善于自我调节情绪,保持平和心态。
18.勤于学习,不断进取。
19.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
专 业 知 识 (五)小学生发展知识 20.了解关于小学生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1.了解不同年龄及有特殊需要的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掌握保护和促进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策略与方法。
22.了解不同年龄小学生学习的特点,掌握小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养成的知识。
23.了解幼小和小初衔接阶段小学生的心理特点,掌握帮助小学生顺利过渡的方法。
24.了解对小学生进行青春期和性健康教育的知识和方法。
25.了解小学生安全防护的知识,掌握针对小学生可能出现的各种侵犯与伤害行为的预防与应对方法。
(六)学科知识 26.适应小学综合性教学的要求,了解多学科知识。
27.掌握所教学科知识体系、基本思想与方法。
28.了解所教学科与社会实践、少先队活动的联系,了解与其他学科的联系。
(七)教育教学知识 29.掌握小学教育教学基本理论。
30.掌握小学生品行养成的特点和规律。
31.掌握不同年龄小学生的认知规律和教育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32.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和教学知识。
(八)通识性知识 33.具有相应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
34.了解中国教育基本情况。
35.具有相应的艺术欣赏与表现知识。
36.具有适应教育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现代化的信息技术知识。
专 业 能 力 (九)教育教学设计 37.合理制定小学生个体与集体的教育教学计划。
38.合理利用教学资源,科学编写教学方案。
39.合理设计主题鲜明、丰富多彩的班级和少先队活动。
(十)组织与实施 40.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帮助小学生建立良好的同伴关系。
41.创设适宜的教学情境,根据小学生的反应及时调整教学活动。
42.调动小学生学习积极性,结合小学生已有的知识和经验激发学习兴趣。
43.发挥小学生主体性,灵活运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式。
44.发挥好少先队组织生活、集体活动、信息传播等教育功能。
45.将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整合应用到教学中。
46.较好使用口头语言、肢体语言与书面语言,使用普通话教学,规范书写钢笔字、粉笔字、毛笔字。
47.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48.鉴别小学生行为和思想动向,用科学的方法防止和有效矫正不良行为。
(十一)激励与评价 49.对小学生日常表现进行观察与判断,发现和赏识每一位小学生的点滴进步。
50.灵活使用多元评价方式,给予小学生恰当的评价和指导。
51.引导小学生进行积极的自我评价。
52.利用评价结果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十二)沟通与合作 53.使用符合小学生特点的语言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54.善于倾听,和蔼可亲,与小学生进行有效沟通。
55.与同事合作交流,分享经验和资源,共同发展。
56.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合作,共同促进小学生发展。
57.协助小学与社区建立合作互助的良好关系。
(十三)反思与发展 58.主动收集分析相关信息,不断进行反思,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59.针对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现实需要与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
60.制定专业发展规划,积极参加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
三、实施建议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专业标准》作为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根据小学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标准》引领和导向作用,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建立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小学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制定小学教师准入标准,严把小学教师入口关;制定小学教师聘任(聘用)、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形成科学有效的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和督导机制。
(二)开展小学教师教育的院校要将《专业标准》作为小学教师培养培训的主要依据。重视小学教师职业特点,加强小学教育学科和专业建设。完善小学教师培养培训方案,科学设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方式;重视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重视社会实践和教育实习;加强从事小学教师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制度。
(三)小学要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小学教师专业发展规划,注重教师职业理想与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教师育人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开展校本研修,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完善教师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制度,健全小学教师绩效管理机制。
(四)小学教师要将《专业标准》作为自身专业发展的基本依据。制定自我专业发展规划,爱岗敬业,增强专业发展自觉性;大胆开展教育教学实践,不断创新;积极进行自我评价,主动参加教师培训和自主研修,逐步提升专业发展水平。
附件3:
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为促进中学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中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特制定《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
中学教师是履行中学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中学教师的基本专业要求,是中学教师实施教育教学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引领中学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中学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基本理念
(一)师德为先
热爱中学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关爱中学生,尊重中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中学生,做中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二)学生为本
尊重中学生权益,以中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学生的主动性;遵循中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提供适合的教育,促进中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
(三)能力为重
把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有机结合,突出教书育人实践能力;研究中学生,遵循中学生成长规律,提升教育教学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四)终身学习
学习先进中学教育理论,了解国内外中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二、基本内容
维度 领域 基本要求
专
业
理
念
与
师
德
(一)职业理解与认识 1.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2.理解中学教育工作的意义,热爱中学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
3.认同中学教师的专业性和独特性,注重自身专业发展。
4.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师表。
5.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开展协作与交流。
(二)对学生的态度与行为 6.关爱中学生,重视中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保护中学生生命安全。
7.尊重中学生独立人格,维护中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位中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中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中学生。
8.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中学生的不同需要。
9.信任中学生,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中学生的自主发展。
(三)教育教学的态度与行为 10.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将中学生的知识学习、能力发展与品德养成相结合,重视中学生的全面发展。
11.尊重教育规律和中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一位中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12.激发中学生的求知欲和好奇心,培养中学生学习兴趣和爱好,营造自由探索、勇于创新的氛围。
13.引导中学生自主学习、自强自立,培养良好的思维习惯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14.尊重和发挥好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教育引导作用。
(四)个人修养与行为 15.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
16.乐观向上、热情开朗、有亲和力。
17.善于自我调节情绪,保持平和心态。
18.勤于学习,不断进取。
19.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
专
业
知
识 (五)教育知识 20.掌握中学教育的基本原理和主要方法。
21.掌握班级、共青团、少先队建设与管理的原则与方法。
22.掌握教育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了解中学生身心发展的一般规律与特点。
23.了解中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过程及其教育方法。
24.了解中学生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发展的过程与特点。
25.了解中学生群体文化特点与行为方式。
(六)学科知识 26.理解所教学科的知识体系、基本思想与方法。
27.掌握所教学科内容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与技能。
28.了解所教学科与其它学科的联系。
29.了解所教学科与社会实践及共青团、少先队活动的联系。
(七)学科教学知识 30.掌握所教学科课程标准。
31.掌握所教学科课程资源开发与校本课程开发的主要方法与策略。
32.了解中学生在学习具体学科内容时的认知特点。
33.掌握针对具体学科内容进行教学和研究性学习的方法与策略。
(八)通识性知识 34.具有相应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
35.了解中国教育基本情况。
36.具有相应的艺术欣赏与表现知识。
37.具有适应教育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现代化的信息技术知识。
专
业
能
力 (九)教学设计 38.科学设计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
39.合理利用教学资源和方法设计教学过程。
40.引导和帮助中学生设计个性化的学习计划。
(十)教学实施 41.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与氛围,激发与保护中学生的学习兴趣。
42.通过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多种方式,有效实施教学。
43.有效调控教学过程,合理处理课堂偶发事件。
44.引发中学生独立思考和主动探究,发展学生创新能力。
45.发挥好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生活、集体活动、信息传播等教育功能。
46.将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整合应用到教学中。
(十一)班级管理与教育活动 47.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帮助中学生建立良好的同伴关系。
48.注重结合学科教学进行育人活动。
49.根据中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德育活动。
50.针对中学生青春期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发展的教育活动。
51.指导学生理想、心理、学业等多方面发展。
52.有效管理和开展班级、共青团、少先队活动。
53.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十二)教育教学评价 54.利用评价工具,掌握多元评价方法,多视角、全过程评价学生发展。
55.引导学生进行自我评价。
56.自我评价教育教学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十三)沟通与合作 57.了解中学生,平等地与中学生进行沟通交流。
58.与同事合作交流,分享经验和资源,共同发展。
59.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合作,共同促进中学生发展。
60.协助中学与社区建立合作互助的良好关系。
(十四)反思与发展 61.主动收集分析相关信息,不断进行反思,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62.针对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现实需要与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
63.制定专业发展规划,积极参加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
三、实施建议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专业标准》作为中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根据中学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标准》引领和导向作用,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建立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中学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制定中学教师准入标准,严把中学教师入口关;制定中学教师聘任(聘用)、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形成科学有效的中学教师队伍管理和督导机制。
(二)开展中学教师教育的院校要将《专业标准》作为中学教师培养培训的主要依据。重视中学教师职业特点,加强中学教育学科和专业建设。完善中学教师培养培训方案,科学设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方式;重视中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重视社会实践和教育实习;加强从事中学教师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制度。
(三)中学要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中学教师专业发展规划,注重教师职业理想与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教师育人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开展校本研修,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完善教师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制度,健全中学教师绩效管理机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参照执行。
(四)中学教师要将《专业标准》作为自身专业发展的基本依据。制定自我专业发展规划,爱岗敬业,增强专业发展自觉性;大胆开展教育教学实践,不断创新;积极进行自我评价,主动参加教师培训和自主研修,逐步提升专业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