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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24:21  浏览:81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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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

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

财社[2006]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
为明确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范围及内容,规范政府补助方式,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补助原则
(一)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与当地的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努力保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通过实行绩效考评、购买服务等办法,着力提高资金使用和服务效率。
二、政府补助范围及责任划分
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包括: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方面的投入和支出。
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要根据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以及市(地)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地财政经济状况,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省级政府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中、西部地区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3元和4元并统筹考虑各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情况给予补助。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级政府在安排相关经费补助时,要统筹考虑支持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作用。
三、政府补助内容和方式
(一)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
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市(地)级以上政府的有关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列入政府补助范围。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单位(综合)项目补助定额由财政、卫生主管部门在合理分摊有关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成本的基础上,按照合理弥补人工、耗材等成本的原则确定。人工成本包括工资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同时,要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建立完善按岗位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办法,努力提高服务效率,并积极创造条件完善财政补助机制。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所需补助经费,由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二)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等经费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所需资金按项目支出预算办法核定补助。
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经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进入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滚动项目库,由同级政府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所需经费,同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需要,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开展的岗位培训等有关培训,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是否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等考核结果核拨。
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的人员费用,根据离退休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补助。
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个人付费等方式,由服务收费补偿。因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由同级财政根据基本医疗服务成本与收费标准之间的差额,统筹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收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固定资产投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同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辅以改扩建和新建,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设程序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经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安排,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地区给予支持。其它项目按规定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四、政府补助及社区卫生服务收支的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政府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拨、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追踪问效。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要与服务效果挂钩,由卫生、财政部门在严格监督和考核评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情况的基础上予以核拨,努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对服务效果好的,适当给予奖励;对服务效果差的,相应扣减补助,以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按规定实行项目管理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由卫生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立项、评审、实施、检查、验收。项目所需设备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基本建设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证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特点,加强财务监管,规范其收支行为,探索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运行机制。
为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特别是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各地财政、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办法,明确收入和支出的范围、项目和标准,严格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上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支出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安排。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还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体系,将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改进等绩效因素,纳入考核范围,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为核拨政府补助提供可靠的依据。探索社区卫生服务财务收支公示制度,让社区居民参与监督。同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重点检查,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收支管理,提供价格低廉、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以及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机制,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要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收支项目、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各地财政、发展改革、卫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各负其责,健全机制,抓好落实,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 生 部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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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尤其是新刑诉法颁布后,全省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关于如何按照上级院安排,做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我院公诉科积极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进行联系和沟通。在确保简易程序案件办理质量的基础上,在实践中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工作机制。
一、该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出庭支持公诉重要性认识不足。受传统做法影响,大多数公诉科干警认为只要是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且量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案件。现行刑诉法自施行以来,规定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人可以不出庭。所以按照传统习惯,干警认为该类案件没有必要出庭支持公诉。但是必须认识到,新刑诉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大,鉴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宗旨和遵循现代控辩审三角审理模式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代表国家指控犯罪部门和法律监督部门应当出庭,一方面指控犯罪,一方面监督审判过程的合法与否。尤其是新刑诉法扩大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后,检察机关出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加大。
2、人少案多,更增加了工作量。按照新刑法规定,随着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范围的扩展,人少案多的矛盾进一步凸显,干警的工作量必然增大。目前,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的程序没有详细的规定,公诉人出庭时是否按照普通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工作,是否应当简化(或者按照普通案件简化审程序)展开工作、进行监督等问题有待于上级院出台规定予以明确。
目前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报道的经验做法,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采取了一下做法:若干案件相对集中提讯、集中移送起诉、相对集中起诉、相对集中开庭的方式。具体举措如下:
第一:专人办理简易程序的案件。案多人少一直是基层检察机关面临的现实困难,简易程序案件也派员出庭使这一现实困难更加突出。让办案人既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又办理普通程序案件,在办案率突增的情况下势必增加办案效率,而专人办理简易程序案件,既能使办理简易程序的承办人摆脱普通程序的繁琐,又能减轻办理普通程序承办人的工作压力。使承办人分别集中精力于简易案件和疑难案件研究,提高办案效率。
第二、公诉人集中时间连续出庭公诉。检察机关与法院进行协商根据简易程序的数量,每半月或者每周集中半天或者一天时间,安排简易程序开庭,检察院指派专人,连续出庭支持公诉,克服公诉人往返于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不便,节约了时间,提高效率,同时弥补了以往简易程序庭审缺少同步监督的空白。
第三、在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简化庭审程序。在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是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向被告人告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简易审理。听取被告人意见后,分不同情况简化审理:对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同意简易审理的,可不必讯问被告人和出示证据,直接进入法庭辩论,之后进入被告人最后陈述;对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只对部分情节有异议,且同意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人只针对有异议的部分进行讯问和出示证据,然后进入法庭辩论,之后被告人最后陈述。
新刑诉法实施之后,公诉科积极落实会议精神,针对简易程序案件出庭支持公诉情况提出的以上举措已积极落实,与法院方面也积极进行了协商,尽可能扩大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的范围,顺利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出庭的各项事宜。

作者:河北景县检察院 曹璐

关于鼓励娄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娄底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娄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娄政发〔2003〕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鼓励娄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四日





关于鼓励娄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若干规定



为了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自谋职业,根据国家退役安置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鼓励城镇士兵自谋职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多渠道安置退役士兵 、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要加大宣传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力度,帮助退役士兵及其家长转变择业观念,在全社会营造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氛围。

第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依法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按照《兵役法》和湘政发〔2003〕2号文件规定,筹措并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安置保障金的来源:

1、各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2、各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3、依照有关政策向有安置任务的单位收取的有偿转移安置费。

4、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二)安置保障金的用途:

1、按照规定标准给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2、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3、对超额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给予奖励,对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人才开发使用等。

第三条 符合安置条件而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后,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发放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正式公布的统计数据所列上年度的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而定。

市本级服役期满2年退役义务兵按照全市城镇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2倍,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退役义务兵每超期服役一年增加补助费2000元;满服役期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按照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对二、三等功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另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对荣立二等功以上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另增发自谋职业功臣鼓励奖:其中荣立个人一等功增发50%,荣立个人二等功增发30%。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含待分配期间发给的生活补助费。

县(市、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的发放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一)退役士兵自报到后3个月内向报到地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

(二)经当地安置部门审查,报请同级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安置部门书面通知退伍士兵本人,然后由本人到安置部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三)安置部门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签订书面协议一式三份(本人一份,安置部门一份,公证部门一份),并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填发《娄底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书》)。《自谋职业证书》的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安置部门发给的《自谋职业证书》到同级民政部门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第六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持安置部门的介绍信和《自谋职业证书》办理户籍手续。城镇义务兵回入伍地落户。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入伍地无直系亲属的,可以到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入伍地落户,符合易地安置条件,要求到配偶所在地落户的,由本人向接收地安置部门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件,经接收地安置部门批准后,可以易地落实。

第七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接收管理。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把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本地教育培训计划。要根据当地人才需求情况,按照专业资格或者职业资格培训的要求标准,提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

第九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税务部门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的精神执行。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

(三)劳动部门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免收职业介绍、外出务工管理、求职登记服务费用,自愿参加再就业培训的,予以免费培训一次。

(四)通过社会招聘公开竞争参加工作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补偿费不收回,其军龄应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发给自谋职业补助费:

(一)不属于当地人民政府为其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二)安置部门已为其安排工作,本人不服从组织分配的退役士兵;

(三)不符合政策申请自谋职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是2003年度及以后冬季退役士兵。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