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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47:50  浏览:96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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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



  发改价格[2006]8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为新农村建设服务作为价格工作的重要任务,主要领导亲自抓。要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工作力量,提高干部素质,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制定体现农民意愿、符合农民利益的具体实施意见,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请各地将贯彻执行的具体情况于8月底前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附: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七日

  附:

  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中央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积极贡献。

  一、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1)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坚持和完善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努力保持粮食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执行预案。加强粮食供求和价格走势的监测分析,适时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2)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控。落实促进化肥生产和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继续对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批发和零售环节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加强对种子、农药、农膜等价格管理,保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基本稳定。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制度。

  (3)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加快推进城乡各类用电同价,进一步降低农村电价水平。农村中小学用电原则上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整顿农村电价秩序,严禁各种乱收费和乱摊派。

  (4)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将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适度调整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合理制定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加强农村生活用水价格管理。对农民生产、生活用水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等收费,减轻农民用水负担。

  (5)规范农产品检验检疫收费。对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农机产品检验,严格执行省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规范畜禽、畜禽产品检疫以及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严禁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6)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提高应对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异常波动的能力。支持农村价格监测、价格信息网络建设。

  二、完善价格收费政策,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7)完善农村电信资费政策。研究制定电信服务向农村倾斜的资费政策措施,降低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督促电信企业尽快推出适合农民需要的电信资费套餐。加快建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促进电信普遍服务事业发展。

  (8)规范有线电视等收费。合理制定农村有线电视收费,对低收入用户实行收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用于“村通工程”和“村村通工程”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规范农村图书馆、体育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收费,满足广大农民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9)加强农村客运价格管理。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农村客运价格。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农村客运的各项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10)规范农民建房收费。对农民建房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在办理建房手续时,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咨询、设计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11)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积极推行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落实征地补偿同地同价政策。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对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

  (12)建立农村环保收费制度。研究提出促进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的收费政策,改善农村卫生环境。建立和完善促进生态建设、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的生态补偿机制。

  三、加大治理整顿力度,解决农民最关心的实际问题

  (13)治理农村教育收费。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严禁学校以服务为名乱收费。严格限制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并力争逐年有所降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采取综合措施降低教材价格,减轻学生家长负担。

  (14)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加强对农村药品价格管理,降低农村药品零售价格,支持农村零售药店发展。规范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村诊所医疗服务项目,合理制定与农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制止医疗服务中的乱收费行为。

  (15)规范殡葬服务收费。合理确定政府监管殡葬收费的范围。遗体接运费、火化费、骨灰盒寄存费等少数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他殡葬服务收费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督促殡葬机构事前向丧属提供服务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

  四、全面清理涉农收费,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16)清理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收费政策,要及时修改或废止,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地不得制定专门针对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面清理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防止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

  (17)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制定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正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粮食购销合同公证、乡镇法律服务等收费管理。规范专门面向农民的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等收费。

  (18)清理对农民工的歧视性收费。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流动和就业,除规定的证书工本费外,取消其他一切针对农民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农民工乱收费。

  (19)整顿农民就业培训收费。重点整顿涉及农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收费,提高农民科技水平和转产转岗就业能力。凡对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安排有专项资金的,不得向农民收取培训费。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

  五、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农村市场价格秩序

  (20)开展涉农价格检查。重点加强对化肥、农药、种子等价格的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农业用水、农村用电、农村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适时组织开展粮食最低收购价、烟叶等农产品收购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坚决制止各种乱涨价、压级压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21)抓好涉农收费检查。重点加强对教育、国土、建设、计生、民政、县乡政府和村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的检查,制止农民反映强烈的中小学教育、农民建房、殡葬服务、农民进城务工等乱收费行为。建立查处农村乱收费的快速反应机制。

  (22)发挥价格举报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鼓励农民通过“12358”电话,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主动参与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各种乱涨价乱收费的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23)坚持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把坚持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作为农村价格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改进公示形式,调整公示范围,充实公示内容,强化动态管理,健全配套措施,巩固公示成果,确保公示制度发挥作用,不流于形式。

  六、构建农村价格服务体系,帮助农民维护自身权益

  (24)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为制定支农惠农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农产品生产成本收益分析,及时向农民提供成本价格信息。

  (25)搞好农村价格监测和信息服务。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监测和信息网络,及时分析农村市场价格变化,并向农民发布。加强特色农产品价格的采集,通过乡镇政府网络、农产品合作组织、乡村价格信息员、农产品成本调查户、农产品生产经营大户等途径,把相关信息直接送到农民手中。

  (26)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户”活动。不断改进活动方式,充实活动内容,调动农村义务价格监督员的积极性,加强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扩大农村价格监督检查的覆盖面。

  (27)加强和改进价格宣传工作。农村价格宣传工作应做到入村入户、入情入理。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宣传栏等载体,采取价格公告、新闻发布、现场咨询等方式,宣传国家价格法规政策,以及治理涉农价格和收费取得的成效,增强农民维护价格权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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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敬华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废止5件市政府规章,修改4件市政府规章:
一、废止下列市政府规章:
1.《徐州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市政府第19号令)
2.《徐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27号令)
3.《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78号令)
4.《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办法》  (市政府第86号令)
5.《徐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市政府第91号令)
二、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1.删除《徐州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9号令)第十四条。
2.将《徐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政府第83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拆除的,由市执法局依法拆除。”
删除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
3.将《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07号令)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第(八)项规定的,除给予罚款处罚外,可以将加装的动力装置予以没收并销毁”。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规定安装搭载人员设备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并将安装的设备予以没收。”
4.将《徐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7号令)第十九条句尾的:“;所产生的停车费由驾驶人承担”予以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四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在《徐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重新公布。


抚顺市国家公务员试行待岗培训制度的实施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国家公务员试行待岗培训制度的实施办法

[抚政发12号文发布]
[1998-03-13]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退的用人机制,不断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提高国家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和政府机关行政效能,切实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并在市政府机关试行。

一、 试行待岗培训的基本原则

(一) 试行待岗培训制度 ,要适应新时期加强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以党的利益、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为重,不断提高政府机关工作效率和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待岗培训,激励广大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维护公务员的良好形象,建成一支精干、高效、廉洁的国家公务员队伍,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 建立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待岗培训要在市直国家机关实行全员聘任制基础上进行,通过竞争上岗,择优任用,为待岗培训提供先决条件,形成政策公开、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良好氛围,为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退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三) 坚持教育提高的原则。待岗培训要以培训对象受教育和自身素质得到提高为目的,通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合理设置培训内容,使培训对象能够积极接受思想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在思想品德和再就业能力上都有明显提高。在培训教育的同时,要认真解决待岗人员的后顾之忧,为他们的学习和重新上岗、再就业积极创造条件。

(四) 坚持实事求是,逐步深入的原则。待岗培训要紧密结合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循序渐进实施。确定待岗人选要按条件、按程序进行。对各种原因待岗人员的培训要有针对性、对症下药。采取不同的培训内容和方法,保证待岗培训的实施效果。

二、 待岗培训制度的实施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下同)处(含处)级以下国家公务员、工勤人员及参照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单位中处(含处)级以下工作人员。

三、 确定待岗培训人员的行为依据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确定为待岗培训人员。

(一) 在实行全员聘任制中落聘又无合适职位的;

(二) 在年度考核中初次定为不称职的;

(三) 不能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不能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的人员,具

体表现为:

1、 纪律松驰,工作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2、 连续旷工超过十天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二十天,借故不上班或病、

事假理由不充分、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

3、 工作态度不端正、不认真,玩忽职守,有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弄

虚作假行为但又构不成辞退条件的;

4、 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以职务之便向基层或个人谋取私利、

索要财物,办私事达不到目的刁难基层和群众造成一定影响的;

5、 患病不能按规定时间坚持工作,累计半年以上的;

6、 有其他违纪行为,不适宜在行政机关工作,又构不成辞退条件的。

(四) 因机构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限额,精简分流的人员,可参加转岗

培训。

四、 确定待岗培训人员的办法和审定程序

待岗人员可通过以下办法确定:

(一)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在落聘者中确定待岗人员。市政府机关全面推

行聘任制,对正副处长实行竞争上岗、择优任用;对一般工作人员在处室内实行

双向选择。对选择不到处室、各处长又不选择的工作人员,视为落聘人员。

(二) 通过完善考核激励机制,从考核不合格者产生待岗人员。要健全年

度考核工作的法规体系,增强考核工作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年度考核结果

成为确定待岗人员的重要依据:(1)因主观原因造成工作目标未完成的;(2)

目标管理工作被亮黄牌的主要责任人;(3)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单位总人

数半数的;(4)被确定不称职的。通过年度考核,各单位可根据上述情况,

酌情定为待岗培训人员。

(三) 通过强化监督管理,根据群众的反映和意见确定待岗培训人员。加

强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建立政府机关勤政廉政建设监督网,在社会上聘请勤政

廉政监督员,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政府机关及公务员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对其中群众反映较大、有损于人民政府和国家公务员声誉的,各单位可根据问题

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定为待岗人员。

待岗人员的审定程序:

(一) 各单位依据待岗人员条件和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单

位党组或党委确定待岗人员。

(二) 确定前,各单位党组或党委要认真审核待岗理由是否充分,待岗事

实是否真实,民主测评和年度考核等是否按程序进行,综合评鉴、待岗依据是否

准确得当等。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国家

公务员待岗培训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由单位党组或党委审批,并

签发《国家公务员待岗培训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待岗培训者

本人。

(三) 备案。单位在下达《通知书》十日内,将《登记表》一式两分报市

人事局备案。

五、 待岗培训人员的管理及有关待遇

(一) 为了加强对机关待岗人员的管理,拟成立抚顺市国家公务员待岗培

训中心,隶属于市人事部门。市行政管理学院负责待岗人员的培训及日常管理工

作。

(二) 待岗培训人员在接到书面通知的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经审计后还

清公共财产,结清经济账目。对无故逾期不办理上述事宜或拒绝接受财务审计的,

按辞退处理。

(三) 待岗培训人员自接到书面通知后,在十五日内持《通知书》到抚顺

市国家公务员待岗培训中心报到,办理有关待岗培训手续,十五日内未报到且没

有充分理由者,按自动辞职处理。

(四) 待岗培训人员在待岗期间,由待岗培训中心组织日常考核,每半年

和年终在个人总结基础上,由待岗培训中心主管领导写出考核评语;在年终或待

岗人员提前中止培训时,待遇岗培训中心根据待岗人员的学习和表现情况写出鉴

定,转给待岗人员所在单位。各单位根据待岗人员培训中的表现情况,可酌情确

定是否能聘用或安排其他工作,对违反待岗培训中心有关规定和制度,情节严重

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辞退。

(五) 待岗培训人员第一年工资由原单位发放,每月发全额工资的70%(不

足300元的发300元)。超过一年以上的,只发基本生活费300元。待岗人员的工

资或生活费发放不超过两年。

(六) 待岗培训人中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可不参加培训。

(七) 待岗培训人员组织关系转到待岗培训中心,参加待岗培训中心党团

组织生活。

(八) 待岗培训期间,可通过人才市场,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寻找新的上

岗单位,也可以自谋职业。待岗培训期间的工龄可连续计算,

六、 待岗培训

(一) 培训形式。待岗人员培训采用集中授课与分散自学相结合,定点实

习、基层锻炼与委托代培相结合等形式。要区分情况,因人而宜实行试考核制度,

按季度定期将考核情况记入《待岗人员培训证》

(二) 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

行为规范、行政管理学、政治理论、经济管理、企业管理、经济贸 易、股票交

易、服务业经营、计算机应用及房地产开发等。培训内容注重实用性和适应性,

以适合机关工作人员的特点。

(三) 培训方法。培训时间最长为二年,半年为一期。由市行政管理学院

按市待岗培训中心的要求统一组织培训,按专业分类编班,安排教务及考试。要

从全日制高等学校聘请授课人员,按照高等教育专科结业水平安排课程。培训经

费由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划拨。

(四) 培训结果及其使用。培训结束时,经考试、考核,各科目达到规定

要求的,市待岗培训中心可与市级政府主管部门联合颁发培训合格证。在培训结

业后或培训期间实行待岗人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对培训成绩好的,依次优先向

用人单位推荐。如工作需要且经需求双方同意,可返回政府机关重新上岗,待岗

人员也可以自己联系接收单位或自谋职业。

七、 几点要求

(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待岗制度,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健全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使上层建筑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重大举措,

各部门 、各单位的领导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当作一件大事

抓实。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做好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妥善安排待

岗培训工作。

(二) 试行待岗培训制度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严肃纪律,严格执行有关

规定和程序。对符合待岗培训条件的,不得袒护;对待岗人员的无理要求不得迁

就,不得延误待岗人员的正常培训。

(三) 坚持实事求是。在确定待岗培训人员时,要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严禁以个人恩怨进行打击报复。对确实符合待岗培训条件的,要做好思想政治工

作,以说服教育为主,防止矛盾激化。各部门应完善公务员考核办法,使公务员

看到自己的差距和问题,以便促进待岗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 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自行制定本地区的国家公务员待岗

培训办法。

九、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