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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40:38  浏览:82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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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辽阳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6〕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阳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七日


辽阳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工资保障。
  第三条市、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工资保障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和工资管理等项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按照工程进度足额拨付工程款的条款。农民工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第五条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照《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和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时间等,并依法履行。
建筑企业应当在开工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工备案。 
  第六条总承包建筑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禁止无资质的组织和个人承包工程和非法用工。
第七条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实行月薪制,由建筑企业以货币的形式按月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实行计件工资的,工程量在1个月以上的,按照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实行月结月发;工程量在1个月以内的,应当在工程量验收后3日内全额支付。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执行辽阳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不得低于辽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可以依法自拟劳动定额。
有条件的建筑企业可以在银行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每月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建设单位开工前按照不少于工程总造价4%的资金作为农名工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动用工资保障金为农民工发放工资,并依法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进行处罚。
  第九条建设单位存入的工资保障金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返还。具体条件为:
  (一)工程基础完工未发生拖欠工资的,返还全部保障金的20%;
  (二)工程主体完工未发生拖欠工资的,返还全部保障金的30%;
工程全部竣工未发生拖欠工资的,返还全部保障金。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将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评定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之一。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制订偿还计划,限期偿还。 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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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奖励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关于奖励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1995年4月10日,化工部

为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和纪检监察干部同腐败现象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奖励有功部门和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的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凡署真实姓名直接向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举报违法违纪行为,经调查属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举报人以奖励。
1.举报党的组织、党员或者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确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违纪者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含撤职)处分的;
2.举报违法违纪行为,可为国家、集体防止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3.举报违法违纪行为,经查实后,对解决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政治影响的;
4.举报其他方面问题有突出功绩的。
第二条 凡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含其他部门参加联合办案的工作人员)在执纪办案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该予以奖励。
1.查办的案件在本部门、本单位有重大影响的;
2.为国家和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3.在突破疑难案件中成绩显著或有所创新的;
4.在办案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条 对突破大案要案主动提供直接重要证据的,可视同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二、奖励的种类和资金来源
第四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奖励基金。所需经费可经单位领导批准,从本单位领导奖励基金中拨付;可以接受单位和个人赞助,也可以从以前办案直接挽回经济损失中提取一部分。奖励经费由纪检监察部门统一掌握,专款专用。
第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发给奖金。奖金的额度依据其贡献大小一般分为一、二、三等奖;有重大、特殊贡献的酌情给予重奖;
多人举报同一问题的,奖金发给最先举报者;联名举报的,奖金发给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
第七条 对办案有功人员,根据其查办案件的难易程度、挽回经济损失的数额及政治影响的大小,可给予通报表彰、授予荣誉证书和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奖金的额度,一般为一、二、三等奖;有重大特殊贡献的,可给予重奖。奖金可以发给个人,也可以发给集体。
对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经本人同意可在适当会议或报刊上宣布,同时将表彰决定装入本人档案。

三、审批程序
第八条 实行分级奖励原则。由哪一级受理的署名举报和立案调查的案件,一般由哪一级负责奖励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有重大贡献的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可按组织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奖励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的申报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上年查结的案件,可以在下年的第一季度内申报;对查处重大案件有突出贡献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十条 凡需要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进行奖励的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由总公司(局、总院)纪委、监察室负责申报;其他部直属单位可直接申报。经申报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填报《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申报表》或《奖励办案有功人员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一份举报或经办案件的处分决定。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主管室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交组局办公会讨论确定。
部机关司局和在京直属单位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事宜,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部直属机关纪委共同商定。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的重奖,在报请部主管领导审核,部党组批准。

四、其他
第十一条 对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实行一案一奖,不搞照顾,不定比例。每案原则上只奖励一次,一般不搞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含重要证人)提出需要保密的,纪检监察部门应予保密,对外公开奖励时可不公布名单。
第十三条 对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经查实后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和申报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化工系统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部直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起施行。
附件一: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
附件二:关于对主要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领导干部提拔任用与监督
管理的若干规定
附件三:关于对群众举报线索实行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
1999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8月3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粤法经二请字第22号《关于深圳瑞丰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97)深国仲结字第07号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裁决事项超出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不属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超裁部分。
对你院(1997)粤法经二请字第22号请示,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97)深国仲结字第07号裁决的第三项内容系租赁合同项下的争议,不是合作合同项下的争议,鉴于该租赁合同没有仲裁条款,按照深圳瑞丰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该部分内容。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