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马锡五审判方式对现代司法的价值探析/金翠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2:46:41  浏览:82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摘要:在当下的时代意蕴中,重提马锡五审判方式,反映了社会对司法正当性的需求。同时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密切联系群众、重调解、实事求是的办案作风,具有极大的社会意义。我国多年的司法实践伴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以来,在移植、吸收西方先进法律文化制度的过程中,这一具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质的审判方式值得重新审视与反思。笔者希冀通过剖析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司法改革带来一些启示:在社会转型时期引导公众对司法的科学理性认知,为法治奠定、积累社会基础,从而推进全民参与式地司法改革;并在此基础上,渐渐由司法的工具型切实地向目的型有所延伸,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   

  产生于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今天重回人们的视野,并成为热议的话题和实践中借鉴的模式绝非偶然。它的回归,说明了经过多年的司法改革和实践,在呈现出一种“城乡二元化”生态结构的中国社会中,依然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由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回归,能够理性的感知到其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意义——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甚至进一步构建我国现代法治都必须根植于中国的实际。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含义及特征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含义

  1944年1月6日,林伯渠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中,第一次提出“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这一概念。同年3月13日《解放日报》发表社论《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通过典型案例总结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经验。

  在马锡五审理的案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华池县封捧儿婚姻案,马锡五受理此案后,深入到区乡干部和群众中了解真实案情和一般舆论趋向,最后召集当地群众进行公开审判,除讯问各当事人的要求和理由外,还广泛征询群众意见,

  取得共识后,当庭宣布判决。宣判之后,受罚者认为自己罪有应得,口服心服;群众认为是非分明,表示拥护;封捧儿与张柏的婚姻受到法律保障,更是皆大欢喜。通过这一案例,惩罚了违法者,正确宣传了边区的婚姻法律,提高了民众的法制观念。[1]

  作为我国历史上著名的人民司法工作者,马锡五就是这样长期从事人民司法工作,“抗日战争时期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经常携案卷下乡,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实行审判和调解相结合;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坚持法律原则,忠于事实真相。由于他执法严正,刚正不阿,深受人民群众欢迎。他的审判方式被成为‘马锡五审判方式’。”[2]以后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作为民事诉讼,而且作为整个边区司法工作的原则和经验加以推广。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征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当时的报刊和工作会议曾经进行过多次评论。

  具有代表性的是1945年1月13日《解放日报》发表的《新民主主义的司法工作》一文,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详细地归纳为8点:〈1〉走出窑洞,到出事地点解决纠纷;〈2〉深入群众,多方调查研究;〈3〉坚持原则,掌握政策法令;〈4〉请有威信的群众做说服解释工作;〈5〉分析当事人的心理,征询其意见;〈6〉邀集有关的人到场评理,共同断案;〈7〉审案不拘时间地点,不影响群众生产;〈8〉态度恳切,使双方乐于接受判决。集中概括起来,就是“司法工作中的群众路线”。1945年12月,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会议的总结报告将马锡五审判方式归结为三项原则:〈1〉深入农村,调查研究;〈2〉就地审判,不拘形式;〈3〉经过群众解决问题。同年,马锡五在延安大学回答学生提问时又将这种审判方式归结为“就地审判,不拘形式,深入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解决问题。”[3]

  站在今天地角度去重新审读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具体特点,可以大体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了解案情

  忠于事实真相,是司法工作者必须惜守的一条重要原则。司法干部正确处理案件的首要条件,就是要把案件的本来面目了解清楚。边区的广大地区是农村,案件都是在群众中发生的,案情的是非曲直,真假虚实,群众最了解,最有发言权。因此,必须走出法庭,深入农村,到群众中去全面调查,才能实事求是地掌握案情,为正确处理案件奠定基础。如上文中所举的封捧儿的案例中,马锡五同志对于证据的真伪,口供的虚实,非常认真地进行核实,做到一丝不苟,事实求是。深入了解案情始末,依据法律原则,全面地分析案情。

  第二,简便手续便于人民群众进行诉讼

  马锡五同志牢记边区司法工作者便利人民诉讼,保护人民利益的神圣职责。他深感“人民常常要到数百里外的法庭中进行诉讼,化盘费,误农时,是当事人很大的负担”,“不为陈规束缚,不被形式纠缠”,创造了一系列便利人民诉讼的好方法。他携卷下乡,亲赴出事地点,联系群众,就地审判;组织巡回法庭,定期巡视所属各县,检查司法工作,并随时随地受理上诉案件。

  第三,依靠群众,在群众参加下依法合理判决案件

  密切联系群众是陕甘宁边区政府工作的基本方针,“革命的司法工作者,必须面向群众,随时征询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的呼声,设身处地体会群众的感情与要求”。在实践中,调查审讯都有群众参加,竭力求得全面正确,是非曲直摆在明处,然后把调查研究过的情形在群众中进行酝酿,使多数人认识上一致,觉得公平合理,再行宣判。既合原则,又通人情,不仅双方当事人服判,其他事外人也表示满意。

  第四,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审判方式

  谢觉哉同志曾指出:“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即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当然这里所说得主要适用于人民内部的讼争,包括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马锡五在处理案件时,不是简单地一判了事,而是根据不同对象,有的放矢地进行深入细致思想工作,针对当事人的特点和心理状态,晓以法理人情,说明厉害关系,既合乎政策原则又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在处理“调判关系”问题上,他主张“宜调则调,宜判则判,不拘形式”、“审判与调解结合”。这些主张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灵魂所在。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背景与成因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原因及背景

  1、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

  当时的档案,地方志和统计资料表明,边区的经济以农业为主,在边区的经济建设中,农业占据着不可替代的首要位置。而工业在当时的产业结构中也是不成比例的。[4]以至于在经济方面,“继续发展经济,是一切建设的根本。全部经济建设中,农业第一。”[5]这样,“边区的地理位置和自然资源决定了边区的产业结构,边区的产业结构决定了边区以农业为主,而天灾和生产工具等决定了边区居民与边区政府生存的艰辛;同时,伴随着军事财政的变化,导致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严重不平衡,加剧了边区政府对农业的极度重视。”[6]相应的,由于地貌等自然因素和生产力落后一系列原因,人口分布分散,交通不便,使得边区的诉讼成本提高,除了路上的盘缠之外,还有时间的代价,加重了诉讼的负担,也严重影响了生产。

  在个人诉讼与社会生产、个人权利与边区生存之间,产生了冲突与张力。陇东的地貌、土地及灾情使得这一冲突更加明显、也更加剧烈。这样一来,发展农业、不违农时,成为一切经济发展的核心,也自然成了当时司法工作努力的方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市话初装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市话初装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99号

2003-04-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顺利进行重组改制,有效解决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市话初装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 从2002年起到2011年期间,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从“递延收入”中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市话初装费,暂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市话初装费收入应全额转为任意公积金,并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作为股息红利分配。如进行分配,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9〕8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常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审查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办理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直接听取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所作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审理方式。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的听证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机构以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听证:
  (一)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
  (二)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
  (四)可能影响申请人重大权益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听证的案件。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决定案件是否听证。
  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听证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
  第六条 听证坚持公正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举证责任,对所提供的证据、依据进行说明。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设听证主持人1名,可以根据需要设听证员1至2名;另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是指行政复议机构确定的,具体组织和主持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的人员。
  听证员是指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案件需要,指定或者聘请的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的人员。听证员可以在听证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提问,在听证结束后可以对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听证员不应直接与当事人质证和辩论。
  书记员是指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办理其他事务的人员。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和主持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组织和主持听证会;
  (三)决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参加听证会;
  (四)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向听证参加人提问;
  (五)询问听证参加人;
  (六)决定听证会的中止;
  (七)维护听证会纪律,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人员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
  (八)其他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十条 行政复议听证当事人是指行政行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一方当事人为5名以上的应推举1到3名代表参加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可以根据案件审查需要,通知证人、鉴定人、专业人员、翻译人员等有关人员参加听证。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案的申请人、第三人或者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专业人员、翻译人员。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当事人听证时申请回避的,应记录在卷。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查阅对方提交的材料;
  (四)在听证过程中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
  (五)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质证、辩论;
  (六)核对听证笔录;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听证;
  (二)如实回答有关提问;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批准不得中途退出听证会;
  (四)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案由;
  (三)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
  (五)其他内容。
  行政复议案件复杂或者证据材料较多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提前阅卷并提供阅卷场所。
  第十八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当事人要求证人、鉴定人、专业人员参加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证人、鉴定人、专业人员的姓名、职业、住址,证明或说明对象,以及申请证人、鉴定人参加听证的理由,是否批准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视案件审查需要可以邀请翻译人员、专业人员参加听证。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及到场情况;
  (二)书记员宣读听证纪律;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和听证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五)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陈述理由并举证;
  (六)被申请人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举证;
  (七)第三人参加听证的,由第三人陈述自己观点,并举证;
  (八)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九)听证主持人对需要查明的问题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载明情况。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随便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
  (三)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者有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四)听证时不随意走动或离场;
  (五)听证时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使用通讯工具;
  (六)当事人陈述事实、答辩问题,必须做到事实求是、文明礼貌,不得有攻击性语言。
  违反听证纪律的,由听证主持人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听证。
  第二十一条 证人作证时,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证人身份,并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证人不得旁听听证会。
  两名以上证人到会作证的,应当分别作证,需要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证人应当如实作证,接受有关询问。证人到会后,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针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向证人发问。
  证人作证后,听证主持人应当询问其他当事人对证言有无异议。
  其他当事人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可以向证人发问。
  第二十三条 经听证主持人许可,鉴定人、勘验人可以到会说明情况,接受询问。
  对于到会的鉴定人、勘验人,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其身份以及与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并告知鉴定人、勘验人如实说明情况的法定义务和作虚假说明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听证,并向各有关当事人发送《行政复议听证中止通知书》:
  (一)当事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参加听证的;
  (二)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但当场决定不需要回避的除外;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当事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召开3日前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并提交证明正当事由存在的证据,是否中止,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中止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决定恢复听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笔录及听证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听证的费用由行政复议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